XXXX山东建筑消耗量定额说明、计算规则及综合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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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总说明一、《山东省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以下简称本定额)是在《全国统一建筑工程基础定额》的基础上,依据国家现行有关工程建设标准,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编制的。本定额共分十章,包括:土石方工程;地基处理与防护工程;砌筑工程;钢筋及混凝土工程;门窗及木结构工程;屋面防水、保温及防腐工程;金属结构制作工程;构筑物及其他工程;装饰工程;施工技术措施项目。二、本定额适用我省行政区域内的一般工业与民用建筑的新建、扩建和改建工程及新建装饰工程。三、本定额是完成规定计量单位分部分项工程所需人工、材料、机械台班消耗量的标准;是编制招标标底的依据;是编制施工图预算,确定工程造价以及编制概算定额、估算指标的基础。四、本定额是按照正常的施工条件,合理的施工工期、施工组织设计编制的,反映社会平均消耗水平。五、本定额中人工工日消耗量以《全国建筑安装工程统一劳动定额》为基础计算,内容包括:基本用工、辅助用工、超运距用工及人工幅度差。人工工日不分工种、技术等级,以综合工日表示。六、本定额中材料消耗:(一)本定额材料(成品、半成品、配件等)按符合质量标准和设计要求的合格产品确定。(二)本定额包括主要材料及其他材料。其他材料以占材料费百分比表示。(三)本定额中包括材料施工损耗、材料(成品、半成品、配件等)从工地仓库至加工地点或操作地点的运输损耗等。七、本定额中机械消耗:(一)本定额机械台班消耗量包括机械台班消耗量和机械幅度差。以不同种类的机械分别表示。(二)本定额中其他机械(超高机械增加中的其他机械降效除外)以占机械费百分比表示。(三)大型机械安拆及场外运输,按《山东省建筑工程费用项目构成及计算规则》中的有关规定计算。八、本定额的工作内容仅对其主要施工工序进行了说明,次要工序虽未说明,但均已包括在定额中。九、本定额中凡注有“×××以内”或“×××以下”者,均包括“×××”本身;凡注有“×××以外”或“×××以上”者,则不包括“×××”本身。十、本说明未尽事宜,详见各章说明。工程量计算规则一、为统一山东省建筑工程工程量的计算,特制定本规则。二、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一般工业与民用建筑的新建、扩建和改建工程计价活动中的工程量计算,应依据本规则。三、本规则可与《山东省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配套使用。四、工程量计算除依据本规则及《山东省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有关规定外,尚应依据以下文件:(一)经审定的施工设计图纸及其说明。(二)经审定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技术措施方案。(三)经审定的其他有关技术经济文件。五、本规则的计算尺寸,以设计图纸表示的尺寸或设计图纸能读出的尺寸为准。除另有规定外,工程量的计量单位应按以下规定计算:(一)以体积计算的为立方米(m3)。(二)以面积计算的为平方米(m2)。(三)以长度计算的为米(m)。(四)以重量计算的为吨或千克(t或kg)。(五)以件(个或组)计算的为件(个或组)。六、汇总工程量时,其准确度取值:立方米、平方米、米取小数点后两位;吨取小数点后三位;千克、件取整数。其他有关说明1、定额中主要材料未计价的子目,分为下列两种情况:①子目中列有“(ⅹⅹ)”者,例如:2-3-1,钢筋混凝土方桩(10.1000)等,括号中的数量为主要材料(方桩)的定额消耗量,括号表示主要材料价格未进入相应价目表基价。②子目中未体现主要材料,例如:金属结构构件安装子目等:以上两类子目,若主要材料为现场制作,其制作应另套相应制作子目;若主要材料为成品进场材料,该子目的基价应予换算。2、定额中的木材,为符合规范要求的合格木材;进入施工现场的木材,应符合规范的要求。由于进场木材不符合规范要求所导致的烘干费用,由木材的采购供应方承担。特殊情况下,合格木材仍需烘干,其费用按实计算,并进入定额直接工程费。3、定额中的砂,为符合规范要求的过筛净砂。定额中过筛净砂的消耗量,已考虑了砂的膨胀系数、过筛损耗以及配制各种砂浆、混凝土时的操作损耗。但定额中不包括施工现场的筛砂用工。砌筑砂浆、抹灰砂浆等各种砂浆中的过筛净砂,按每立方米0.30工日,另行计算。其他用砂,不另行计算。定额适用范围(2004.7)1、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与修缮工程预算定额的分界:修缮工程中,300m2以内的零星添建工程,执行修缮定额;超过300m2添建工程,执行建筑定额。2、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与市政工程消耗量定额的分界:(1)道路,以厂区(或小区)范围为界。厂区(或小区)范围以内的道路为建筑工程道路,执行建筑定额;范围以外的道路为市政工程道路,执行市政定额。若厂区(或小区)范围内的道路,按城市道路有关规范设计,也属市政工程道路,执行市政定额。(2)排水管道,以其接入的市政管网的第一座检查井为界。第一座检查井以内的管道,为建筑工程室外排水管道,执行建筑定额;第一座检查井及与市政管网相连的管道,为市政工程排水管道,执行市政定额。若厂区(或小区)范围内的道路,按城市道路有关规范设计,位于道路之下的排水管道,也属市政工程排水管道,执行市政定额。3、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第一章第一节单独土石方子目,不仅适用于建筑工程,也适用于市政工程、安装工程、修缮工程中的单独竖向土石方的挖、运、填等相应的工程内容。4、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各章之间的主要分界:(1)定额所有子目,无论单项、还是综合项,均不包括土方内容,实际发生时按第一章相应规定计算。(2)定额中凡涉及钢筋混凝土的子目(第八章第七节构筑物综合项目除外),均不包括钢筋内容,实际发生时按第四章第一节相应规定计算。(3)定额中凡涉及混凝土的子目(本解释中构筑物的补充子目除外),均不包括混凝土搅拌、制作及泵送内容,发生时按第四章第四节相应规定计算。(4)定额中凡涉及砂浆、混凝土的子目,均不包括掺加剂内容,发生时,泵送混凝土的泵送剂按本解释第四章第四节相应规定计算。(5)定额中凡涉及油漆的子目,均不包括设计文件规定的油漆内容,实际发生时按第九章第四节相应规定计算,定额子目中的防护性油漆工料不扣除。(6)定额所有子目(第八章第七节构筑物综合项目除外),均不包括脚手架及其相关内容,发生时按第十章第一节相应规定计算。(7)定额所有子目,均不包括垂直运输机械及超高增加内容,发生时按第十章第二节相应规定计算。(8)定额中凡涉及预制加工厂加工的半成品构件的子目,如:预制混凝土构件、金属构件、成型钢筋、木门窗等,其场外运输内容,发生时按第十章第三节相应规定计算。(9)定额中凡涉及混凝土的子目(第八章第七节构筑物综合项目除外),均不包括模板内容,发生时按第十章第四节相应规定计算。(10)大型机械安装、拆除及场外运输内容,发生时按本解释第十章第五节相应规定计算。第一章土石方工程说明一、本章包括单独土石方、人工土石方、机械土石方、平整、清理及回填等内容。二、单独土石方定额项目,适用于自然地坪与设计室外地坪之间,且挖方或填方工程量大于5000m3的土石方工程。本章其他定额项目,适用于设计室外地坪以下的土石方(基础土石方)工程,以及自然地坪与设计室外地坪之间小于5000m3的土石方工程。单独土石方定额项目不能满足需要时,可以借用其他土石方定额项目,但应乘以系数0.9。三、本章土壤及岩石按普通土、坚土、松石、坚石分类,其具体分类见《土壤及岩石(普氏)分类表》。四、人工土方定额是按干土(天然含水率)编制的。干湿土的划分,以地质勘测资料的地下常水位为界,以上为干土,以下为湿土。采取降水措施后,地下常水位以下的挖土,套用挖干土相应定额,人工乘以系数1.10。五、挡土板下挖槽坑土时,相应定额人工乘以系数1.43。六、桩间挖土,系指桩顶设计标高以下的挖土及设计标高以上0.5m范围内的挖土。挖土时不扣除桩体体积,相应定额项目人工、机械乘以系数1.3。七、人工修整基底与边坡,系指岩石爆破后人工对底面和边坡(厚度在0.30m以内)的清检和修整。人工凿石开挖石方,不适用本项目。八、机械土方定额项目是按土壤天然含水率编制的。开挖地下常水位以下的土方时,定额人工、机械乘以系数1.15(采取降水措施后的挖土不再乘该系数)九、机械挖土方,应满足设计砌筑基础的要求,其挖土总量的95%,执行机械土方相应定额;其余按人工挖土。人工挖土套用相应定额时乘以系数2。十、人力车、汽车的重车上坡降效因素,已综合在相应的运输定额中,不另行计算。挖掘机在垫板上作业时,相应定额的人工、机械乘以系数1.25。挖掘机下的垫板、汽车运输道路上需要铺设的材料,发生时,其人工和材料均按实另行计算。十一、石方爆破定额项目按下列因素考虑,设计或实际施工与定额不同时,可按下列办法调整:(一)定额按炮眼法松动爆破(不分明炮、闷炮)编制,并已综合了开挖深度、改炮等因素。如设计要求爆破粒径时,其人工、材料、机械按实另行计算。(二)定额按电雷管导电起爆编制。如采用火雷管点火起爆,雷管可以换算,数量不变;换算时扣除定额中的全部胶质导线,增加导火索。导火索的长度按每个雷管2.12m计算。(三)定额按炮孔中无地下渗水编制。如炮孔中出现地下渗水,处理渗水的人工、材料、机械按实另行计算。(四)定额按无覆盖爆破(控制爆破岩石除外)编制。如爆破时需要覆盖炮被、草袋,以及架设安全屏障等,其人工、材料按实另行计算。十二、场地平整,系指建筑物所在现场厚度在0.3m以内的就地挖、填及平整。十三、竣工清理,系指建筑物内、外以及施工现场范围内建筑垃圾的清理、场内运输和指定地点的集中堆放。十四、本章未包括地下常水位以下的施工降水,实际发生时,另按相应章节的规定计算。工程量计算规则一、土石方工程一、土石方的开挖、运输,均按开挖前的天然密实体积,以立方米计算。土方回填,按回填后的竣工体积,以立方米计算。不同状态的土方体积,按下表换算。土方体积换算系数表虚方松填天然密实夯填1.000.380.770.671.201.000.920.801.301.081.000.871.501.251.151.00二、自然地坪与设计室外地坪之间的土石方,依据设计土方平衡竖向布置图,以立方米计算。三、基础土石方、沟槽、地坑的划分(一)沟槽:槽底宽度(设计图示的基础或垫层的宽度,下同)3m以内,且槽长大于3倍槽宽的为沟槽。(二)地坑:底面积20m2以内,且底长边小于3倍短边的为地坑。(三)土石方:不属沟槽、地坑、或场地平整的为土石方。四、基础土石方开挖深度,自设计室外地坪计算至基础底面,有垫层时计算至垫层底面(如遇爆破岩石,其深度应包括岩石的允许超挖深度)。五、基础施工所需的工作面,按下表计算:基础工作面宽度表基础材料单边工作面宽度(m)砖基础0.20毛石基础0.15混凝土基础0.30基础垂直面防水层(自防水层面)0.80支挡土板0.10混凝土垫层工作面宽度按支挡土板计算。六、土方开挖的放坡深度和放坡系数,按设计规定计算。设计无规定时,按下表计算:土方放坡系数表土类放坡系数人工挖土机械挖土坑内作业坑上作业普通土1:0.501:0.331:0.65坚土1:0.301:0.201:0.50(一)土类为单一土质时,普通土开挖深度大于1.2m、坚土开挖深度大于1.7m,允许放坡。(二)土类为混合土质时,开挖深度大于1.5m,允许放坡。放坡坡度按不同土类厚度加权平均计算综合放坡系数。(三)计算土方放坡深度时,不计算基础垫层的厚度。(四)放坡与支挡土板,相互不得重复计算。(五)计算放坡时,放坡交叉处的重复工程量,不予扣除。七、爆破岩石允许超挖量分别为:松石0.20m,坚石0.15m。八、挖沟槽(一)外墙沟槽,按外墙中心线长度计算;内墙沟槽,按图示基础(含垫层)底面之间净长度计算;外、内墙突出部分的沟槽体积,并入相应工程量内计算。(二)管道沟槽的长度,按图示的中心线长度(不扣除井池所占长度)计算。管道宽度、深度按设计规定计算;设计无规定时,其宽度按下表计算:管道沟槽底宽度表单位:m管道公称直径(mm以内)钢管、铸铁管、铜管、铝塑管、塑料管(Ⅰ类管道)混凝土管、水泥管、陶土管(Ⅱ类管道)1000.600.802000.700.904001.001.206001.201.508001.501.8010001.702.0012002.002.401500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