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近似审查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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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中文商标近似判定细则一、一个汉字与另一个汉字:(1)由同一个汉字组成的商标,不论采用何种字体,都应该认定为近似的商标。例如:“乐”与“樂”(2)如果字形、读音均极其近似,即使含义有所不同,消费者从直观上来说很难区分开来,也会被认定为近似商标。例如:“佳”与“隹”(3)两商标字形虽然不近似,但含义相同,应判为近似商标。例如:“嘉”与“佳”二、一个汉字与两个汉字:(1)在一个汉字前添加修饰词,如“大”、“小”、“美”、“丑”等,应当判为近似商标。如果在先商标确实表示一种真实存在的事物,那么添加修饰词后并没有改变商标本身的含义,应该判为近似。例如:“龙”与“金龙”,“兽”与“兽王”。但如果在先商标并不是表明某种特定事物,那么两个商标均没有特定含义,且从字形和读音来看有较大差别,不会给消费者造成混淆,故不认定为近似商标。例如:“保”与“保王”。(2)在一个汉字后加上“字”,并没有改变该商标的实质含义,应判为近似。例如:“天”与“天字”但如果加上“字”后已经改变了原商标的实质含义,应不判为近似。例如:“文”与“文字”“汉”与“汉字”(3)在普通姓氏后加上“记”、“氏”,应当判为近似商标。例如:“徐福”与“徐福记”三、两个汉字与两个汉字:(1)两个商标汉字完全相同,排列顺序不同,因为中文可以从右至左朗读,所以视为近似商标。如果商标为竖排,顺序不同,也会判为近似商标。例如:“益善”与“善益”(2)两商标读音相同,但只有一个字相同,另外一个字字形与含义完全不同,一般不视为近似商标。例如:“创隆”与“创龙”,“快客”与“快克”。(3)两个商标读音相同,一个字相同,另外一个字字形相似,一般会判为近似商标。例如:“明达”与“明大”“驰田”与“池田”(4)不同的汉字虽然字形完全不同,但含义相同,当它们分别与相同的汉字搭配的时候,构成近似。例如:“好嘉”与“好佳”。四、两个汉字与三个汉字:(1)在商标中加入一个没有实际含义的虚词,如斯、特、尔、而、儿、之等时,没有改变商标的实际含义,构成近似。例如:“赛诺”与“赛诺尔”“松恋”与“松之恋”(2)在注册商标中添加“金、银、王、宝、圣、神”等修饰词时,判为近似,不得注册。例如:“凯迪”与“圣凯迪”(3)在商标中添加“大、小、倍、新”等表示程序的字时,判为近似。例如:“美意”与“新美意”。(4)在商标后面加上“凤、派、流、潮”等字时,一般判为近似商标,尤其在服装、皮具等商品上。例如:“世纪”与“世纪潮”、“四季”与“四季风”。但如果加上此类词后,两个商标均为客观存在的事物,不会造成消费者的误认、误购,则不判为近似,例如:“西北”与“西北风”。(5)指定使用于日常生活用品或者日常服务的商标,尤其是在餐馆业、娱乐业等服务活动中,在商标后面加上“屋、坊、阁”等表示场所的词时,判为近似商标。例如:“御林”与“御林坊”。(6)在商标中添加数字,含义没有改变,易引起消费者误认的,一般判为近似,例如:“胜百”与“一胜百”。但在添加数字后实际含义发生改变,不会引起消费者混淆的,不判为近似,例如:“寨沟”与“九寨沟”。(7)商标文字中一字重叠,判为近似商标,例如:“贝爽”与“贝贝爽”。(8)在药品、医用或非医用营养品此类产品上注册商标的,凡在注册商标后加上“丸、散、膏、丹、露、素、灵”等字的,视为近似商标。例如:“川贝”与“川贝膏”五、两个汉字与四个汉字:(1)商标主体部分相同,两个商标所表述的含义相同,仅仅在前面加缀表示方位的词(如东方)等,或在后面加缀“一派、世家、风度、风采、世族”等词,判为近似商标。例如:“皇后”与“东方皇后”、“日月”与“日月风情”。但在加上上述词汇后,商标名义有明显改变并可以特指某物时,消费者一般不会产生混淆,这时,两个商标一般不构成近似。例如:“明珠”与“东方明珠”。(2)在已注册商标前加缀有独特含义的修饰词,强化了两个商标可区分性,一般不判为近似。例如:“丽人”与“白领丽人”、“大地”与“锦绣大地”。但如果在后申请商标完整的包含前者,则构成近似。例如:“白领丽人”与“丽人”、“白领”六、三个汉字与三个汉字:(1)两个商标组成要素完全相同,不论其字体、读音、排列顺序如何,均应判为近似商标,例如:“娜分尼”与“娜尼分”、“好兄弟”与“兄弟好”。(2)商标读音相同,仅有一个字不同,字形相关较小,不论这个字是首字还是其他一个字,应判为近似商标例如:“诗露迪”与“诗路迪”。(3)两个商标读音相同,首字字形相差很多,一般不会判为近似商标。例如:“洁丽雅”与“美丽雅”。(4)两个商标读音相同,有两个或两个以上汉字不同,字形相差较大,消费者不易造成混淆,一般不判为近似商标,例如:“小田田”与“小甜甜”。(5)两个商标读音相同,有两个或两个以上汉字不同,但是字形相差较小,容易引起消费者误认的,应判为近似商标例如:“保斯莱”与“堡斯来”。(6)两个商标读音不同,在相同的位置上有一个汉字不同,且该汉字均为虚词的,一般判为近似商标例如:“奥耐尔”与“奥耐特”。(7)两个商标读音不同,只有一个汉字不同,且两商标含义相同,应判为近似商标。例如:“草原王”与“草原皇”“水中情”与“水之情”(8)两个商标均为臆造词,读音相同,只有一个汉字不同,应判为近似商标。例如:“臻适美”与“臻饰美”(9)两个商标读音虽然不同,但商标主要要素相同,一般判为近似商标。例如:“老木桶”与“红木桶”、“水狐狸”与“冰狐狸”。七、三个汉字与四个汉字:在三个汉字中任意位置加一字,一般判为近似商标。例如:“希望星”与“希望之星”、“舒尔特”与“舒耐尔特”。商标局对多字商标审查一贯倾向于严格,有时甚至不会考虑两个商标含义是否相似,只要从直观上相似,有可能会使得普通受众造成误认,就会判定为近似。例如:“蓝博士”与“蓝猫博士”“稻香黑土”与“黑土稻花香”英文商标近似判定细则一、拼音商标:(1)拼音商标与该拼音和汉字组合而成的商标,不论汉字与拼音是否对应,一般判为近似商标。例如“飞云DASHAN’’与“DASHAN”。(2)已注册的拼音商标与申请中的同其近似的拼音商标,容易使消费者产生混淆的,一般判为近似商标。例如:“XUANMEI’’与“XUANMEN”。但是,两个由拼音和汉字组合而成的商标,如果汉字不同,拼音相同,一般不判为近似商标。例如:“华新HUAXIN”与“花心HUAXIN”。(3)在先注册的为汉字商标,则后申请的拼音商标一般判为近似;但在先注册的为拼音商标,则汉字商标一般不判近似。(汉字排斥拼音,拼音不排斥汉字)例如:“天塔”与“TIANTA”“TIANTA”与“天塔”二、外文单词商标:(1)中文商标与外文商标的常用含义相同,一般判为近似商标。例如“GREENLAND”与“绿土地”,“飞机”与“PLANE”(英)、“LAVION”(法)。(2)两商标同为外文商标,含义完全相同且是惟一·的,即便拼写不同,一般判为近似商标。例如“hippopotamus”与“RIVERHORSE”,中文含义都为“河马”。(3)两商标同为外文商标,含义和拼写都近似,一般判为近似商标。例如“TOP’’与“TOP’S”。(4)两商标同为外文商标,且都属于无含义的词,发音和或字形近似,容易使消费者产生混淆的,一般判为近似商标。例如“TRICI”与“TRIXI”,“DEKA’’与“DEKO。(5)商标文字使用同一种语言文字的情况下,两商标含义不完全对应,一般不判为近似商标。例如“rabbit”(兔)与“har”(野兔),“HARK”隼)与“EAGLE”(鹰)。(6)两商标都由中文与外文组合而成,或两商标中有一个由中文与外文组合而成,而另一个是外文,一般情况下两商标判近似。例如“TOP’’与“佳汇TOP”。(7)两商标同为外文商标,且都属于无含义的词,申请在先的商标完整的包含申请在后的商标,容易使消费者产生混淆的,一般判为近似商标。例如数字商标近似判定细则由数字组成的商标,含义渎音相同,即使书写形式不同,也判为近似商标。例如“931”、“玖叁壹”与“九三一”。图形商标近似判定细则图形商标应当从图形的外观和整体效果上对比,外观和整体效果近似,容易使消费者产生混淆的,一般判为近似商标。例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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