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XX年关于扎实做好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 排查整改工作的指导意见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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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黔水建〔2010〕73号转发《关于扎实做好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排查整改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厅专项治理领导小组成员单位、黔中水利枢纽建设管理局、各市(州、地)水利局:现将省治理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扎实做好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排查整改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黔治工发[2010]6号)转发给你们,请根据通知提出的指导原则和相关要求,并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并于9月20日以前以市(州、地)为单位将《排查问题整改情况统计表》按照填表说明要求填写完善报我厅。二〇一〇年八月十一日主题词:工程建设领域整改通知-2-贵州省水利厅办公室2010年8月11日印发黔治工发〔2010〕6号关于印发《关于扎实做好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排查整改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各市(州、地)治理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工作领导小组、省直各有关部门:《关于扎实做好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排查整改工作的指导意见》已经省治理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工作领导小组同意。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二〇一〇年八月六日-3-关于扎实做好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排查整改工作的指导意见各市(州、地)治理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工作领导小组,省各有关部门:根据中央治理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工作领导小组《关于认真做好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排查整改工作的通知》要求和全国治理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合肥会议”精神,结合我省专项治理工作实际,为扎实做好我省排查问题整改工作,现就排查整改阶段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一、指导原则各地各部门对中央、省检查组检查和自查自纠发现的问题,坚持“依纪依法、分类处理,标本兼治、纠建并举,归口指导、分级负责”的原则,综合运用教育、整改规范、经济与行政处罚、追究党政纪与法律责任等手段,及时有效地纠正各类问题,健全完善机制制度,努力取得良好的政治、经济、法纪和社会效果,为全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服务。(一)坚持依法依纪、分类处理。对已排查出的问题,要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作出处理,问题得不到整改不放过。同时,又要综合考虑实际情况,根据问题性质、情节、影响等,分门别类作出处理。对主动认识和纠正问题的,-4-可以按照有关规定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罚;对掩盖问题或弄虚作假、拒不整改的,要严肃处理;对程序性违规问题但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一般运用教育、规范的办法,以批评教育、汲取教训、督促整改为主;对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工程建设,为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的腐败问题,要移送纪检监察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对整改效果不好的要督促重新整改,对虚报谎报整改情况的要严肃批评,造成严重后果、恶劣影响的,要追究有关领导人员的责任;对边查边犯、顶风违纪的,要从严从重处理。(二)坚持标本兼治、纠建并举。通过排查整改,进一步发现和深挖细查案件线索,严肃查办违纪违法案件。同时对普遍存在、反复发生的违规问题,剖析原因,研究规律,完善法规制度,建立健全长效机制,加强源头治理。(三)坚持归口指导、分级负责。各级治理工程领导小组要加强组织协调和政策研究,明确整改工作责任。对排查中发现的问题不等不靠,认真梳理分析,及时作出处理。各行业主管部门要注意研究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加强政策指导。对在整改工作中遇到的重大政策问题,要及时向上级领导小组请示、报告。二、总体安排排查整改工作主要集中在7月至9月底。在这个阶段,重点做好以下工作:-5-(一)继续做好排查工作。采取“回头看”的方式,对已查项目进行复查;同时,对新建项目组织进行滚动摸排,不断查缺补漏,坚持“汇总一批,排查一批”,确保项目应查尽查。对尚未完成排查任务、工作质量不高、未达到排查要求的单位,要及时“补课”。要对政府监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履行职责情况开展监督检查,督促他们加大行政执法力度,严格监管程序,增强监管效果。对因监管不力、行政不作为和乱作为以及行政过失等失职渎职发生的问题,坚决予以纠正,造成重大损失的,要严肃追究责任单位领导和有关人员的责任。(二)抓好整改措施的落实。对已排查出来的问题,要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作出处理,做到问题不查清不放过、原因分析不透彻不放过、整改不到位不放过、责任不追究不放过。同时,又要综合考虑实际情况,根据问题的不同性质、情节、影响等,分门别类作出处理,努力取得好的工作效果。特别需要强调的是,对专项治理开展后新发生的工程建设违法违纪行为,要从严查处。(三)落实整改责任。要制定严格的工作责任制,督促各整改单位明确整改工作的时间进度、工作步骤和工作方式,按照规定时限完成整改工作。各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对补办手续的整改项目要提高审批效率,及时受理和审批整改单位报送的申请文件。各地区各部门在整改工作中遇到的重大-6-政策问题,要及时向上级工程治理领导小组请示、报告。(四)完善法规制度。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全省工程建设领域的法规制度进行清理,作出分类处理,不适应的予以废止,不够完善的及时提出修订建议。坚持实体性制度与程序性制度建设并重,进一步加强对重点部位和关键环节的制度建设。(五)始终保持对工程建设领域腐败案件查办的高压态势。在抓好问题排查、纠正整改、完善制度的同时,认真梳理案件线索,重点组织对国家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发生在工程建设领域违纪违法案件的查办;深挖工程质量、安全事故背后的腐败问题,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严肃查处行贿犯罪,围标串标、违法分包转包工程项目等违法行为,加大对中介组织、有关企业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六)建立完备的档案台账。市(州、地)治理工程领导小组和省有关部门对所属项目排查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要对照《问题排查整改情况统计表》如实填写,以市(州、地)和省有关部门为单位装订成册,于2010年9月27日前报送省治理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时,各级治理工程领导小组和项目主管部门要督促各项目建设单位按照项目基本情况、检查发现问题和整改落实等情况,建立完整、明细的项目档案台账,以便备查。三、对部分突出问题的整改意见-7-按照中央治理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认真做好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排查整改工作的通知》(中治工办发〔2010〕4号)精神,总的处理意见是:一是对手续不全等程序性问题,且未造成严重后果和影响的,经过整改后,项目审批条件符合有关规定的,可以采取由项目建设单位向相关职能部门作出说明、提出申请、补办手续的做法进行,但补办手续不能降低标准,项目必须符合有关规定;二是对于已经造成既成事实、无法作出实质性纠正的问题,以行政处罚为主;三是在上述情形中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四是对于排查出来的可以纠正或部分纠正的问题,必须及时进行纠正;五是对于排查中发现的违纪违法特别是领导干部插手干预工程建设领域谋取私利,开发商、中介组织、施工企业等围标串标等问题,一经查实,要严肃处理。(一)规范工程建设决策行为方面。在这一环节排查发现的主要问题有6类:一是未经审批、核准和备案进行建设;二是审批核准项目时未办理土地预审、环境影响评价审批、节能评估审查或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等手续;三是总投资超概算;四是分拆项目进行审批核准;五是边申报、边设计、边施工;六是擅自改变、扩大和缩小建设内容和规模。对上述问题,根据情节轻重,采取如下措施:1.对未经审批、核准和备案就开工建设或边申报、边设-8-计、边施工的项目,由主管、监管部门责令其停止建设,在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的基础上,符合条件的补办相关手续。2.对分拆项目进行审批核准的,原审批核准批复作废,按照规定权限重新报批。3.对投资超概算并且未落实解决方案的,审批部门应要求项目单位认真审核实际完成投资和预计总投资,分析超投资原因,在规定时限内上报概算调整相关材料,落实投资弥补方案。4.对擅自改变、扩大和缩小建设内容和规模,原审批核准批复作废,重新报批。上述情况中,如有已经造成既定事实、无法做到实质性纠正的情形,以行政处罚为主,视情况由上级主管部门进行批评教育、责令检查;如有违反中央纪委《党员领导干部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工程建设领域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监察部、人力资源部《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工程建设领域行为处分规定》及其他相关规定情形者,由纪检监察机关会同有关部门认真核实,根据结果采取相应处理措施。(二)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方面。在这一环节排查发现的主要问题有3类:一是部分项目未履行招标方案核准制度;二是依法应该招标但未招标,应当公开招标但擅自改变招标方式或不招标、未按照核准的招标方案进行招投标;三是招-9-投标过程中存在围标、串标等违法违规问题。对上述问题,根据情节轻重,采取如下整改措施:1.给予批评教育或进行追究责任。对排查发现招标投标违规违法问题的项目单位,按照项目单位隶属关系,根据违规事实,分别由有关行业主管、监管部门以及各级政府对责任单位负责人或给予批评教育,责令其作出深刻检查,或进行通报批评,或追究相关责任。2.对于应当依法招标但未招标或应当公开招标擅自改变招标方式或不招标、且涉及资金数额较大、社会广泛关注的项目,由各级人民政府有关职能部门严格依法予以行政处罚。3.对有关中介组织、投标企业、开发商等在招标投标活动中的出现违规违法行为,一经查实,除严格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有关法规进行处理外,对其处理结果统一在“贵州省工程项目公开网”予以公示。4.对涉嫌严重违纪违法的,由各级治理工程办公室组织进行核实,根据核实结果采取相应处理措施。(三)规范土地使用权、矿业权审批和出让方面。这一环节排查反映出的主要问题有4类:一是未按规定办理土地相关手续;二是未按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或土地征收手续;三是土地闲置;四是非法占地、未批先用、擅自改变土地使用性质。对上述问题,严格按照国家和省组织开展的建设用-10-地审批情况和探矿权、采矿权审批出让情况专项清查工作中明确的处理意见进行整改。(四)规范城乡规划管理方面。这一环节排查反映出的问题主要有3类:一是违反法定规定和程序擅自改变城乡规划;二是房地产开发中违规调整容积率;三是项目未取得规划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规划变更手续等规划许可文件就开工建设。对上述问题,严格按照国家和省组织开展的关于规划变更、容积率调整专项治理工作中明确的处理意见进行整改。(五)工程建设实施和工程质量管理方面。对这一环节排查中发现的问题,根据情节轻重,采取如下整改措施:1.工程建设质量监管方面。对未取得施工许可证而擅自组织施工等问题,责令改正或处罚,依法补办施工许可手续;对工程项目劳务承包、发包双方不具备规定的资质等级等问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2.工程监理机构的管理方面。对未按照工程监理制实施监理,监理机构及工作人员未履行法定职责,监理人员不符合上岗条件等问题,责令改正或处罚。情节严重的,在“贵州省工程项目公开网”予以公示。3.合同订立和履约,禁止转包和违法分包行为方面。对履行合同主体与中标承诺不一致,合同订立不规范及合同未备案,转包、违法分包、肢解发包等问题,责令整改或处-11-罚,情节严重的,在“贵州省工程项目公开网”,予以公示。4.质量管理法规制度方面。对建设单位存在明示和暗示施工队伍挂靠承包、使用不合格建筑材料和设备问题,进行严肃查处,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对施工总承包企业未承担总包责任,不按设计图纸和技术标准施工,以及未做到环保“三同时”等问题,责令其改正或处罚,情节严重的,在“贵州省工程项目公开网”,予以公示。5.对涉嫌严重违纪违法的,由各级工程治理办公室组织进行核实,根据核实结果采取相应处理措施。(六)物资采购和资金安排使用管理方面。对这一环节排查中发现的问题,根据情节轻重,采取如下整改措施:1.在重要设备、材料及有关物资采购中违反《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法》等法律和相关法规制度的,分别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检查、通报批评、追究责任以及经济和行政处罚。2.对未经批准擅自改变资金用途、未按规定专户管理、专帐核算等资金安排管理方面出现的问题,按照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规定》及相关法规严肃处理。3.对涉嫌严重违纪违法的,由各级工程治理办公室组织进行核实,根据核实结果采取相应处理措施。(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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