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西县沙窝中学段良科校园安全一、课前点名表表头下面班级、班主任、时间、周次、星期未填或未填齐都是班主任的分。请本班老师如发现未填及时填好,特别是当天第一位进教室上课的老师。当天最后一节课的老师填,周五最后一节课的老师还要提醒周末安全教育二、安全主题班会1.根据学校安全工作安排按时上安全主题班会;2.不同角度图片两张,附文字说明x年x月x日xx教师在xx班上xx安全主题班会。3.主题班会教案要有批注(重点勾画)和总结;4.在规定时间交。三、班级安全答题1.组织、通知、督促学生积极参加安全网络或各级安全知识答题、竞赛。2.本人积极参加班级安全网络或各级安全知识答题、竞赛。3.上次考核此项作为加分项。四、班级安全隐患排查、矛盾纠纷排查化解、管制刀具收缴1.班主任组织本班安全管理包班教师开展本班安全隐患、矛盾纠纷排查,管制刀具收缴活动,每周一次;2.排查表要按要求填写完整,合乎逻辑,无需整改的要填“无”,参与排查教师要亲自签名;3.要不同角度的两张排查图片,有文字说明。文字说明包括时间、地点、人物、事件。(格式可为:x年x月x日xx教师在xx班开展xx安全教育活动),参与排查教师要在图片中并有所体现。五、班级安全测试1.班主任亲自批改;2.按要求登分,试卷第一张附本班学生名单,横向装订,登分表顺序与试卷顺序保持一致;3.班主任对试卷进行讲解,学生按要求进行订正;4.不合格学生按要求进行补考,有补考记录。六、校外租房学生安全1.班主任组织本班安全管理包班教师开展校外租房学生安全排查;2.排查表要按要求填写完整,合乎逻辑;3.房东要亲自签名;4.要不同角度的两张排查图片,有文字说明x年x月x日xx教师在xx班开展xx安全教育活动。文字说明包括时间、地点、人物、事件;5.参与排查教师要在图片中并有所体现。七、安全转发截图即利用QQ、微信群等开展安全教育活动1.根据要求,及时转发相关文件及通知到班级QQ及微信群;2.转发内容要使家长知晓;(建议让家长在群里回复“收到,已知晓”等内容。)3.转发时建议附上几句温馨提示或相关要求等;4.转发后及时截图发在班主任QQ群。十、宿舍管理1.宿舍评比结果(加分项)。2.每周2次查寝记录扣分。3.班级学生违规违纪扣分。4.上次记录在班主任德育考核中。八、禁毒图书角资料1.协助组织学生在指定时间内到禁毒图书角学习,负责未到学生寻找归位。2.上次考核全部未扣分。九、食堂管理主要以陪餐记录作为考核依据十一、安全责任书、致家长一封信、告家长书等签字1.本人签订或督促学生及学生家长签订相关责任书等,需要按手印的督促按手印,核查是否学生代家长签。2.班级责任书等按时间节点收齐再上交。十二、其它安全完成学校安排的其他临时性或专项安全工作任务。一、课堂日志填写1.课前必须对学生进行清点,按要求填写课堂日志。2.对未到的学生当堂课教师第一时间联系家长或监护人,联系不上的告知班主任追踪,班主任上课的由班主任告知值班领导追踪。当堂课是班主任的在联系不到家长时告知值班领导,由值班领导追踪。3.课堂日志填写及签字必须亲自完成,不能打点,禁止学生代填代签。4.做好放学前一分钟安全提醒教育,提醒内容不能过于简单,并作好登记。如:野坝检查室写的注意放学安全。星期一下午由第二节课老师提醒。5.未到学生第一次点名的老师询问家长后注明请假时间,按请假的节次可以在追踪情况栏填“无”,但下午第一节须重新联系。二、安全隐患排查办公室排查2周一次,教室1周1次。1.积极配合处室负责人或班主任开展本处室或本班本班安全隐患、矛盾纠纷排查,管制刀具收缴活动;2.协助填写排查表。有隐患如实填,无隐患填“经排查,本班/本处室暂无XX安全隐患”;有隐患能整改的自行整改,不能整改的填“报总务处”,总务处要有相应的整改记录、图片。整改完后报安全副校长组织验收后填整改效果。3.参与排查教师要亲自签名;4.要不同角度的两张排查图片,有文字说明。文字说明包括时间、地点、人物、事件。(格式可为:x年x月x日xx教师在xx班开展xx安全教育活动),参与排查的教师要在图片中有所体现。三、安全笔记、安全答题1.按时参加学校开展的安全培训、安全演练等活动;2.及时上交安全培训笔记或心得体会等资料。3.积极参与安全网络测试等活动,及时将参与情况上报学校安全管理员。四、教案渗透安全教育1.在学科教学中,要适时有机渗透安全教育。包括法制教育、禁毒教育、交通安全教育、食品安全教育、防溺水安全教育、反邪教安全教育、防汛安全教育、消防安全教育、放学前一分钟安全教育等。要以文字(打印或手写)方式体现在教案上,用红笔勾出或写出。2.考核时由教务处提供平时检查记录和教案。五、留守儿童安全走访1.按规定走访并填写记录。2.有月检查记录。3.考核时由负责此项工作的领导提供。六、功能室安全台账实验室、图书室、保管室、微机室按规定填好,建立台账。七、生活辅导教师资料1.各班1名女生活辅导教师,由班主任确定名单。2.每月至少开展一次心理辅导,特别是防性侵安全教育。有记录、有图片及文字说明。一张记录表两张图片,一张集体的一张个人的,辅导是不要有男生在场八、各项安全责任书及其他安全签字1.本人签订相关责任书等,需要按手印的督促按手印,不能代签。2.按时间节点收齐再上交。九、校门口及节假日值班1.每天值班领导安排值班教师在上下学时段在校门口维持秩序,在门卫室作好记录签好字。2.每天值班领导安排值班教师在校园巡查,在门卫室作好记录签好字。以上2个表册由安全管理员提供提前放在门卫室。3.安排到的节假日值班教师值班期间在门卫室请作好记录签好字。记录表有办公室提供提前放在门卫室。十、食堂管理1.按照学校排的每天陪餐表做好陪餐并签字。2.值班领导可安排人填写陪餐记录但不是说其他值班教师不用陪餐,陪餐是所有值班教师,记录可以一个人填,签字必须所有陪餐人签。十一、宿舍管理1.值班当天,值班领导和值班教师适时巡查寝室,在宿舍查寝台账上签字。2.陪寝教师必须签。十二、校外租房学生安全排查1.积极配合班主任开展校外租房学生安全排查;2.协助班主任按要求填写排查表;3.要求房东亲自签名;4.要不同角度的两张排查图片,有文字说明。文字说明包括时间、地点、人物、事件。(格式可为:x年x月x日xx教师在xx班开展xx安全教育活动)5.参与排查教师要在图片中有所体现。十三、积极完成学校安排的其他临时性安全工作任务。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第三章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处理程序第四章学生人身伤害事故责任承担与损害赔偿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贵州省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预防和处理学生人身伤害事故,保护学生和学校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学生在学校教育教学活动期间,以及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和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内发生的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预防与处理,适用本条例。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人民团体、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应当根据各自职责,保障学生人身安全,预防和处理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学校举办者、学校、学生及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相应的责任。第四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预防应当坚持安全优先、多方配合、共同负责的原则。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处理应当合法、及时、公开、公正,做到事实清楚、责任明确、处理适当。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工作的领导,督促各相关部门做好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工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工作的指导、管理与监督,做好有关组织、协调工作。公安、交通运输、卫生、安全生产监督等主管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工作。学校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村(居)民委员会等应当协助学校和有关部门维护学校安全环境,协助做好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工作。第六条学校应当加强安全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依法履行对学生的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职责。校长是学校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第七条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配合学校落实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措施。学生应当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和纪律,服从学校的教育和管理,根据自身的认知能力,避免给自己和他人造成人身伤害。第八条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和个人,应当关心、爱护学生身心健康,积极支持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预防工作,为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处理提供帮助。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对学生安全知识的宣传,为学生安全事故的预防与处理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第九条建立和完善学生人身伤害校方责任险和学生人身意外伤害险制度。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保障学校安全管理经费投入,并设立学生人身伤害赔偿准备金。第二章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第十一条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学校安全工作,履行下列职责:(一)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的协作机制;(二)制定预防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应急预案,将学校安全工作纳入学校目标管理,完善学校安全工作考核机制;(三)组织开展学校安全知识培训;(四)定期组织对校舍和其他教育教学设施设备进行安全检查;(五)督促学校建立健全并落实预防学生伤害事故的制度和措施;(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第十二条公安机关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指导和监督学校做好安全保卫工作,加强学校及其周边的治安管理,及时制止和查处危害学生人身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二)协助学校开展治安防范、消防和交通安全知识教育;(三)指导和监督学校做好防火工作,定期对学校进行消防安全监督检查,督促学校消除消防安全隐患;(四)加强学校周边道路的交通安全管理,依法在学校门前道路设置交通警示和限速标志、施划人行横线;在交通复杂路段的学校上下学时间,部署警力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五)加强对校车及驾驶人员的安全管理和监督检查。第十三条公安机关、交通运输部门应当加强对载运学生的车辆、船舶的安全管理,取缔无牌无证、不符合安全标准的车辆、船舶,及时制止和查处超载等违法行为。第十四条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学校的传染病、饮用水卫生安全及教学和生活环境卫生安全等内容的监督检查;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学校的食品药品安全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加强对为学校及学生提供食品药品的生产经营者的监督管理,加强对学校食品药品安全教育的指导工作。第十五条国土资源、水行政部门应当对学校及周边进行地质灾害、洪涝灾害危险性评估,对存在地质灾害、洪涝灾害等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报当地人民政府采取工程治理或者搬迁避让措施,对情况危急的应当及时划定危险区并予以公告,禁止使用并在危险区边界设置明显警示标志。第十六条环境保护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学校及其周边环境的保护,防止废气、废水、废渣、粉尘、放射性物质以及噪声、振动和电磁波辐射等污染源对学校造成污染。对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污染的,应当督促有关单位采取措施进行处理。对学校受到严重污染的,应当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人民政府应当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危害。第十七条住建、文化、广电、工商、质监、司法、城市管理、安全生产监督等主管部门以及学校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等,应当依法加强对学校及其周边地区建设活动和生产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并及时制止和查处下列影响学生人身安全的行为:(一)建设易燃、易爆危险品项目或项目会产生有毒、有害等危及学校和学生安全;(二)依傍学校围墙搭建建(构)筑物;(三)进行影响学校和学生安全的生产经营活动;(四)在中小学校园周边两百米范围内设立歌舞、电子游戏、互联网上网服务等限制未成年人进入的营业性场所;(五)在学校门前及其两侧五十米范围内摆摊设点、堆放杂物;(六)设置影响学生安全或者正常通行的设施设备;(七)依法应当制止和查处的其他行为。第十八条学校应当加强对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防范,履行下列职责:(一)建立健全学校安全管理组织机构,建立完善安全管理制度,制定预防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