园林景观常用规范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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园林景观常用规范汇总一、规划设计类:《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2002年版)《公园设计规范》CJJ48-92《风景名胜区规划规范》GB50298-1999《城市道路绿化规划与设计规范》CJJ75-97《城市用地竖向规划规范》GJJ83-99《城市绿地设计规范》GB50420-2007《无障碍设计规范》GB50763—2012《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JGJ50-2001《城市绿地分类标准》CJJT85-2002《公路环境保护设计规范》JTGB04-2010《石油化工厂区绿化设计规范》SH3008-2000《森林公园总体设计规范》LY/T5132—95《居住区环境景观设计导则》(2006正式版)《城市湿地公园规划设计导则》(试行)《屋顶绿化规范》DB11/T281—2005北京市地方标准《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编制纲要(试行)》(建城〔2002〕240号文)《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建设部2002.11.01实施)二、建筑类:《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50352-2005《住宅建筑规范》GB50368-2005《园林园建工程规范》《园林古建工程技术操作规程》三、消防类:《小区消防车道设计规范》《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2005年版)三、绿化类:《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CJJA382-2012《城市绿化条例》(国务院1992.08.01实施)《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标准》(建城[1995]383号)《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城[2000]192号)《城市绿化和园林绿地用植物材料》CJ/T24—1999四、其他类:《景观施工图绘图规范》(施工图分册)《风景园林图例图示标准》CJJ-67-95《园林绿化工程竣工图编制规范》DB11/T989-2013《园林绿化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8-2013《建筑场地园林景观设计深度及图样》06SJ805《园林基本术语标准》(CJJ/T91-2002J217-2002)《国家园林城市标准》(国家建设部2005.3)《国家生态园林城市标准》(国家建设部2004.6)《国家生态园林城市分级考核标准》《绿色生态住宅小区建设要点与技术导则》《园林景观工程设计(行业)取费标准》2013园林景观设计常用规范摘抄一、《公园设计规范》CJJ48-92第4.3.2条硬底人工水体的近岸2.0m范围内的水深,不得大于0.7m,达不到此要求的应设护栏。无护栏的园桥、汀步附近2.0m范围以内的水深不得大于0.5m。第4.3.3条溢水口的口径应考虑常年降水资料中的一次性最高降水量。第4.3.4条护岸顶与常水位的高差,应兼顾景观、安全、游人近水心理和防止岸体冲刷。第5.1.2条园路宽度宜符合表5.1.2的规定。园路宽度(m)表5.1.2高度(m)1.000.750.600.35坡度≤1:16≤1:12≤1:10≤1:8园路级别陆地面积(hm2)22~1010~5050主路2.0~3.52.5~4.53.5~5.05.0~7.0支路1.2~2.02.0~3.52.0~3.53.5~5.0小路0.9~1.20.9~2.01.2~2.01.2~3.0第5.1.3条园路线形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一、与地形、水体、植物、建筑物、铺装场地及其它设施结合,形成完整的风景构图;二、创造连续展示园林景观的空间或欣赏前方景物的透视线;三、路的转折、衔接通顺,符合游人的行为规律。第5.1.4条主路纵坡宜小于8%,横坡宜小于3%,粒料路面横坡宜小于4%,纵、横坡不得同时无坡度。山地公园的园路纵坡应小于12%,超过12%应作防滑处理。主园路不宜设梯道,必须设梯道时,纵坡宜小于36%。第5.1.5条支路和小路,纵坡宜小于18%。纵坡超过15%路段,路面应作防滑处理;纵坡超过18%,宜按台阶、梯道设计,台阶踏步数不得少于2级,坡度大于58%的梯道应作防滑处理,宜设置护栏设施。第5.1.6条经常通行机动车的园路宽度应大于4m,转弯半径不得小于12m。第5.1.7条园路在地形险要的地段应设置安全防护设施。第5.1.8条通往孤岛、山顶等卡口的路段,宜设通行复线;必须沿原路返回的,宜适当放宽路面。应根据路段行程及通行难易程度,适当设置供游人短暂休憩的场所及护栏设施。第5.3.3条通行车辆的园桥在正常情况下,汽车荷载等级可按汽车-10级计算。第5.3.4条非通行车辆的园桥应有阻止车辆通过的措施,桥面人群荷载按3.5kN/m2计算。第5.3.5条作用在园桥栏杆扶手上的竖向力和栏杆顶部水平荷载均按1.0kN/m计算。第7.1.2条游览、休憩、服务性建筑物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一、与地形、地貌、山石、水体、植物等其它造园要素统一协调;二、层数以一层为宜,起主题和点景作用的建筑高度和层数服从景观需要;三、游人通行量较多的建筑室外台阶宽度不宜小于1.5m;踏步宽度不宜小于30cm,踏步高度不宜大于16cm;台阶踏步数不少于2级;侧方高差大于1.0m的台阶,设护栏设施;四、建筑内部和外缘,凡游人正常活动范围边缘临空高差大于1.0m处,均设护栏设施,其高度应大于1.05m;高差较大处可适当提高,但不宜大于1.2m;护栏设施必须坚固耐久且采用不易攀登的构造,其竖向力和水平荷载应符合本规范第5.3.5条的规定;五、有吊顶的亭、廊、敞厅,吊顶采用防潮材料;六、亭、廊、花架、敞厅等供游人坐憩之处,不采用粗糙饰面材料,也不采用易刮伤肌肤和衣服的构造。第7.1.3条游览、休憩建筑的室内净高不应小于2.0m;亭、廊、花架、敞厅等的楣子高度应考虑游人通过或赏景的要求。第7.2.1条河湖水池必须建造驳岸并根据公园总体设计中规定的平面线形、竖向控制点、水位和流速进行设计。岸边的安全防护应符合本规范第7.1.2条第三款、第四款的规定。第7.2.2条素土驳岸一、岸顶至水底坡度小于100%者应采用植被覆盖,坡度大于100%者应有固土和防冲刷的技术措施;二、地表径流的排放及驳岸水下部分处理应符合有关标准的规定。第7.2.3条人工砌筑或混凝土浇注的驳岸应符合下列规定:一、寒冷地区的驳岸基础应设置在冰冻线以下,并考虑水体及驳岸外侧土体结冻后产生的冻胀对驳岸的影响,需要采取的管理措施在设计文件中注明;二、驳岸地基基础设计应符合《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J7)的规定。第7.2.6条叠山、置石和利用山石的各种造景,必须统一考虑安全、护坡、登高、隔离等各种功能要求。第7.2.7条叠山、置石以及山石梯道的基础设计应符合《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J7)的规定。第7.2.9条叠石必须保持本身的整体性和稳定性。山石衔接以及悬挑、山洞部分的山石之间、叠石与其它建筑设施相接部分的结构必须牢固,确保安全。山石勾缝做法可在设计文件中注明。第7.5.1条公园内的示意性护栏高度不宜超过0.4m。第7.5.2条各种游人集中场所容易发生跌落、淹溺等人身事故的地段,应设置安全防护性护栏,设计要求可参照本规范第7.1.2条的规定。第7.5.3条各种装饰性、示意性和安全防护性护栏的构造做法,严禁采用锐角、利刺等形式。第7.5.4条电力设施、猛兽类动物展区以及其它专用防范性护栏,应根据实际需要另行设计和制作。第7.6.4条游戏设施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一、儿童游戏场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及设施的要求:1.室内外的各种使用设施、游戏器械和设备应结构坚固、耐用,并避免构造上的硬棱角;2.尺度应与儿童的人体尺度相适应;3.造型、色彩应符合儿童的心理特点;4.根据条件和需要设置游戏的管理监护设施。三、戏水池最深处的水深不得超过0.35m,池壁装饰材料应平整、光滑且不易脱落,池底应有防滑措施;第7.6.5条游戏场地面一、场内园路应平整,路缘不得采用锐利的边石;二、地表高差应采用缓坡过渡,不宜采用山石和挡土墙;三、游戏器械下的场地地面宜采用耐磨、有柔性、不扬尘的材料铺装二、《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2002年版)8.0.2居住区内道路可分为:居住区道路、小区路、组团路和宅前小路四级。其道路宽度,应符合下例规定:8.0.2.1居住区道路:红线宽度不宜小于20m;8.0.2.2小区路:路面宽6~9m,建筑控制线之间的宽度,需敷设供热管线的不宜小于14m;无供热管线的不宜小于10m;8.0.2.3组团路:路面宽3~5m;建筑控制线之间的宽度,需敷设供热管线的不宜小于10m;无供热管线的不宜小于8m;8.0.2.4宅间小路:路面宽不宜小于2.5m;8.0.2.5在多雪地区,应考虑堆积清扫道路积雪的面积,道路宽度可酌情放宽,但应符合当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8.0.3居住区内道路纵坡规定,应符合下例规定:8.0.3.1居住区内道路纵坡控制指标应符合表8.0.3规定;居住区内道路纵坡控制指标(%)表8.0.3道路类别最小纵坡最大纵坡多雪严寒地区最大纵坡机动车道≥0.2≤8.0L≤200m≤5.0L≤600m非机动车道≥0.2≤3.0L≤50m≤2.0L≤100m步行道≥0.2≤8.0≤4.0注:L为坡长(m)8.0.3.2机动车与非机动车混行的道路,其纵坡宜按非机动车道要求,或分段按非机动车道要求控制。8.0.5居住区内道路设置,应符合下例规定:8.0.5.1小区内主要道路至少应有两个出入口;居住区内主要道路至少应有两个方向与外围道路相连;机动车道对外出入口间距不应小于150m。沿街建筑物长度超过150m时,应设不小于4m×4m的消防车通道。人行出口间距不宜超过80m,当建筑物长度超过80m时,应在底层加设人行通道;8.0.5.2居住区内道路与城市道路相接时,其交角不宜小于75°;当居住区内道路坡度较大时,应设缓冲段与城市道路相接;8.0.5.3进入组团的道路,既应方便居民出行和利于消防车、救护车的通行,又应维护院落的完整性和利于治安保卫。8.0.5.4在居住区内公共活动中心,应设置为残疾人通行的无障碍通道。通行轮椅车的坡道宽度不应小于2.5m,纵坡不应大于2.5%;8.0.5.5居住区内尽端式道路的长度不宜大于120m,并应设不小于12m×12m的回车场地;8.0.5.6当居住区内用地坡度大于8%时,应辅以梯步解决竖向交通,并宜在梯步旁附设推行自行车地坡道。8.0.5.7在多雪严寒的山坡地区,居住区内道路路面应考虑防滑措施;在地震设防地区,居住区内的主要道路,宜采用柔性路面;8.0.5.8居住区内道路边缘至建筑物、构筑物的最小距离,应符合表8.0.5规定;道路边缘至建、构筑物最小距离(m)表8.0.5道路级别与建、构筑物关系居住区道路小区路组团路及宅间小路建筑物面向道路无出入口高层5多层33322有出入口-52.5建筑物山墙面向道路高层4多层2221.51.5围墙面向道路1.51.51.5注:居住区道路的边缘指红线;小区路、组团路及宅间小路的边缘指路面边线。当小区路设有人行便道时,其道路边缘指便道边线。三、《城市道路绿化规划与设计规范》GJJ75-972.0.15通透式配置绿地上配植的树木,在距相邻机动车道路面高度0.9m至3.0m之间的范围内,其树冠不遮挡驾驶员视线的配置方式。3.1.1在规划道路红线宽度时,应同时确定道路绿地率。3.1.2道路绿地率应符合下列规定:3.1.2.1园林景观路绿地率不得小于40%;3.1.2.2红线宽度大于50m的道路绿地率不得小于30%;3.1.2.3红线宽度在40—50m的道路绿地率不得小于25%;3.1.2.4红线宽度小于40m的道路绿地率不得小于20%。3.2.1.1种植乔木的分车绿带宽度不得小于1.5m;主干路上的分车绿带宽度不宜小于2.5m;行道树绿带宽度不得小于1.5m;4.1.1分车绿带的植物配置应形式简洁,树形整齐,排列一致。乔木树干中心至机动车道路缘石外侧距离不宜小于0.75m。4.1.2中间分车绿带应阻挡相向行驶车辆的眩光,在距相邻机动车道路面高度0.6m至1.5m之间的范围内,配置植物的树冠应常年枝叶茂密,其株距不得大于冠幅的5倍。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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