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建立完善社会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长效机制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是我们党的一个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预防和减少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和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一个良策,是维护社会稳定的一项基础性工作。加强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工作长效机制,是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重要内容,也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推进依法行政的具体措施,对于维护群众利益、密切联系群众、巩固党的执政基础、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然而,在调研和实践中,我们也发现此项工作仍存在领导重视不够、工作流于形式、排查调处程序不规范、工作机制不健全等问题。为此建立和完善社会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长效机制。一、夯实基础,健全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网络做好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必须把着力点放在基层,要进一步整合资源,健全排查调处工作网络,确保层层有人负责、有人抓、有人干,形成纵向到底、横向到边的工作网络。(一)健全乡、单位矛盾纠纷排查调处领导机制。矛盾-2-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在各级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进行,各级综治委组织协调。市、县、乡要建立由党政领导挂帅,综治委牵头协调,信访、司法部门具体负责,相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的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处理、组织协调本辖区有关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解决矛盾纠纷排查调处中的重要情况和重大问题。各乡直部门和各村也要确定相关工作机构或建立矛盾纠纷排查调处组织,确立由主要领导负责、分管领导具体抓的领导机制。(二)健全乡、单位、系统矛盾纠纷排查调处组织。各部门要统一领导,维稳、综治组织协调,以司法所为依托,纪检、综治、信访、土地、妇联、共青团、武装、公安派出所等部门参加的矛盾纠纷排查调处中心,统一负责受理、调处辖区内的矛盾纠纷。各大单位、大系统要结合实际,建立矛盾纠纷排查调处中心,负责本单位、本系统的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三)健全基层单位矛盾纠纷排查调处队伍。二、防控并举,建立健全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机制按照关口前移、预防为主,把工作重点从事后处理转移到事前排查调处,建立和完善党委、政府统一领导、协调各方,属地管理、分级负责,上下联动、齐抓共管的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机制。-3-(一)畅通信息渠道,完善预警机制。坚持抓早、抓小、抓苗头,大力加强信息工作,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下大气力抓好信息网络建设,把信息网络延伸到村、组,保证信息网络的畅通和高效运转。进一步完善社情信息网络,切实做好决策预防、苗头预防、个案预防三个重要环节的预警防范工作,及时发现各种影响社会稳定的苗头性、倾向性的问题。重大节日、重要活动和敏感时期要实行24小时值班和“零报告”制度。(二)落实排查制度,完善定期排查机制。实行乡、村矛盾纠纷排查调处三级例会制度,定期分析矛盾纠纷形势,研究解决突出问题。认真执行村、基层单位每周,乡、县等大系统、大单位每半月排查制度。坚持普遍排查与重点排查、面上排查与内部排查的有机结合,并且建立重点时期零排查工作制度。严格贯彻执行县、乡、村矛盾纠纷排查调处三级例会制度,定期分析矛盾纠纷形势,研究解决突出问题。开展集中排查,及时了解群众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全面掌握本辖区、本单位、本系统内的各种矛盾纠纷情况。要把信访突出问题及群体性事件作为排查的重点,注意掌握新的利益群体因互相攀比可能形成群体性事件的苗头和隐患,不断增加矛盾纠纷排查的覆盖面,做到不留死角。(三)加强组织协调,完善联合调处机制。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切实加强组织-4-协调,严格落实责任制,将矛盾纠纷的疏导化解责任落实到有关单位、领导干部和责任人。要将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和司法调解有机结合起来,真正将矛盾纠纷解决在当地、解决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凡发生在县范围内的矛盾纠纷,由县党委、政府负责解决;发生在大单位、大系统内的矛盾纠纷,由大单位、大系统负责解决;中央、省垂直管理单位的矛盾纠纷,由其主管部门负责解决,所在地党委、政府积极配合;跨地区、跨部门的矛盾纠纷,由上级党委、政府组织或指定相关部门协调解决。市、县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领导小组要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联调会议,按照各有关部门的工作职能,分解落实任务,以事定责、人随案走,相互配合、密切协作,充分发挥综合优势。对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突出问题,县、大单位和相关部门要组织专项治理,对重点人、重点事、重点单位要明确专门部门和人员负责,限时进行集中排查调处,确保不发生影响稳定的问题。(四)实行分工负责,完善分级调处机制。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实行三级调解工作制度,村主要以矛盾纠纷摸底排查为主,做到不漏人、不漏事,信息灵敏,摸排准确,报告及时;乡主要以调处化解为主,对一般性矛盾纠纷及时调处化解,确保不出乡镇和单位,对调处困难或涉及面广的矛盾纠纷及时报告;县党委、政府和调解组织主要以矛盾纠纷终结为主,对已经排查出的矛盾纠纷,要抓紧研究决策,制定措-5-施,落实责任,限期终结。对涉及人员多、领域广、情况复杂的重大矛盾纠纷,要协调有关部门进行“联动联调”,采取信访事项听证、复查复核等多种办法,实行终结处理。(五)狠抓措施落实,完善督查指导机制。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重在调处措施的落实,必须加强对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的督查指导。市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领导小组要建立督查通报制度,定期通报县、单位、系统工作进展情况和存在的问题。县、单位、系统也要层层建立通报制度,分级通报工作情况。乡矛盾纠纷排查调处中心要定期跟踪回访当事人,及时掌握当事人的思想状况和行为动态,督促协调调处事项的落实,能够解决的问题要抓紧解决,不能马上解决的问题要对群众做好解释工作,防止激化矛盾,发生越级上访或滋事情况。对容易影响社会稳定和容易导致重大治安问题的重大矛盾纠纷,市、县两级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领导小组在必要时可实行挂牌督办,限期解决问题。(六)坚持预防为主,完善应急处置机制。对群体性事件苗头和重大矛盾纠纷隐患,公安、信访等部门和主管单位要坚持预防为主的原则,科学应对,有效处置;对情况紧急、问题比较突出、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的,要组织力量全力做好疏导、教育工作;对有激化蔓延倾向的苗头性问题,基层党政组织和调解组织要负责掌控、疏导;对大规模集体上访,有关党委、政府和部门、单位负责人要亲自处理,依法妥善-6-处置,并跟踪处理落实情况,坚决防止由集体上访演变成群体性事件。要不断修订、演练群体性事件处置预案,完善突发性事件应急机制,真正做到发现得了、控制得住、处置得好,确保发生问题,领导指挥在一线,问题解决在一线。三、加强领导,落实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责任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涉及面广、任务重、责任大。各级党委、政府必须加强领导,进一步落实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各项工作责任制。(一)落实领导工作责任制。各级、各部门、各单位都要把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摆到重要位置,按照一把手负总责和班子成员“一岗双责”的要求,进一步落实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领导责任制。继续坚持市、县两级领导包案制度,切实解决好涉及政策性、群体性的各类重点问题。(二)落实部门和单位工作责任制。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涉及到党委、政府的许多工作部门。各级、各部门、各单位要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严格按照群众利益无小事的要求,坚持“属地管理”、“谁主管谁负责”、“谁经营谁负责”、“谁调解谁落实”的原则,把责任真正落实到部门、单位和个人。矛盾纠纷排查调处中,不管是牵头负责的部门,还是协助配合的部门,都应切实履行各自的职责,坚决防止相互推诿扯皮,把本部门、本单位的矛盾推向社会,把应该本级解决的问题推给上级。-7-(三)落实考核和奖惩激励措施。各级纪检、组织、人事、监察部门要把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作为考查党政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工作作风和处理复杂问题能力的重要内容,作为干部提拔任用和奖励的重要依据。要把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绩效纳入各级党委、政府对所辖县或部门、乡单位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维稳、信访工作目标管理考核之中,严格考核奖惩。对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取得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要进行表彰奖励。对不重视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走过场,未认真进行排查调处,以及因漏报、瞒报、处置不及时或处置不当导致矛盾激化酿成事端的,实行责任倒查追究;对因工作不力或隐瞒情况,酿成重大群体事件,造成严重后果的,要坚决给予“一票否决”并追究有关领导和责任人员的党纪、政纪责任。(四)落实经费和物质保障。各级党委、政府要努力为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提供必要的办公场所、经费和物质保障。当前,要抓紧解决好乡矛盾纠纷排查调处中心建设问题,要在政策和资金等方面给予大力支持,充实加强领导力量和工作人员,切实解决有人干事、有钱办事的问题。要将矛盾纠纷排查调处中心的经费保障纳入财政预算,解决好中心的办公用房以及交通、通讯等方面的实际问题。要进一步加强基层综治办、司法所、人民法庭、公安派出所和信访机构的建设,充分发挥其在排查调处社会矛盾中的骨干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