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关基础知识第一章报关与海关概述第一节报关概述一、报关的概念报关是指进出境运输工具负责人、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进出境物品的所有人或者他们的代理人,向海关办理运输工具、货物或物品进出境手续及其它相关海关事务的全过程。来自资料搜索网(),海量资料下载“报关”概念与“通关”概念的区别通关一方面包括海关管理相对人(包括进出境运输工具负责人、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进出境物品的所有人或者他们的代理人)向海关办理运输工具、货物或物品的进出境手续;另一方面也包括海关根据管理相对人的申报,对进出境运输工具、货物、物品依法进行查验、征缴税费、直至核准其进出境的监督管理全过程。因此,报关和通关活动的对象虽然都是针对运输工具、货物、物品的进出境而言的,但二者所包括的内容和考察角度仍然存在一定区别。二、报关的范围(一)进出境运输工具主要包括用以载运人员、货物、物品进出境,在国际间运营的各种境内或境外船舶、车辆、航空器和驮畜等。(二)进出境货物主要包括一般进口货物;一般出口货物;保税货物;暂准进出口货物;特定减免税进出口货物;过境、转运和通运货物及其他进出境货物。另外,一些特殊货物,如通过电缆、管道输送进出境的水、电等和无形的货物,如附着在货品载体上的软件等也属报关的范围。(三)进出境物品主要包括进出境的行李物品、邮递物品和其他物品。以进出境人员携带、托运等方式进出境的物品为行李物品;以邮递方式进出境的物品为邮递物品;其他物品主要包括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的外国机构或者人员的公务用品或自用物品以及通过国际速递企业进出境的快件等。三、报关的分类(一)按照报关的对象,可分为运输工具报关、货物报关和物品报关(二)按照报关的目的,可分为进境报关和出境报关(三)按照报关活动的实施者的不同,可分为自理报关和代理报关1.自理报关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自行办理报关手续称为自理报关。根据我国海关目前的规定,自理报关单位必须具有对外贸易经营权和报关权。2.代理报关代理报关是指接受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的委托代理其办理报关手续的行为。我国海关法律把有权接受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的委托代为办理报关纳税手续的企业称为报关企业。报关企业从事代理报关业务必须经过海关批准并且向海关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四、报关的基本内容(一)进出境运输工具报关的基本内容进出境申报是运输工具报关的主要内容。根据海关监管的要求,进出境运输工具负责人或其代理人在运输工具进入或驶离我国关境时应如实向海关申报运输工具所载旅客人数、进出口货物数量、装卸时间等基本情况。(二)进出境货物报关的基本内容进出境货物的报关内容主要包括:报关单位向海关如实申报其进出境货物的情况,配合海关查验货物,对部分货物还需缴纳进出口税费,最后海关放行货物。除此以外,根据海关监管的要求,对于保税货物、特定减免税货物以及暂准进出口货物在向海关申报前和海关放行后还需办理其他海关手续。(三)进出境物品报关的基本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规定,个人携带进出境的行李物品、邮寄进出境的物品,应当以自用合理数量为限。所谓自用合理数量,对于行李物品而言,“自用”指的是进出境旅客本人自用、馈赠亲友而非为出售或出租,合理数量是指海关对进出境邮递物品规定的征、免税限制。自用合理数量原则是海关对进出境物品监管的基本原则,也是对进出境物品报关的基本要求。第二节海关概述一、我国海关的性质与任务(一)海关的性质1.海关是国家行政机关2.海关是国家进出境监督管理机关3.海关的监督管理是国家行政执法活动(二)海关的任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明确规定海关有四项基本任务,即监管进出境的运输工具、货物、行李物品、邮递物品和其他物品;征收关税和其他税费;查缉走私;编制海关统计。1.监管进出境的运输工具、货物和物品:对进出境的运输工具、货物、行李物品、邮递物品和其他物品进行监管是海关最基本的任务;2.征收税费:海关的另一项重要任务是代表国家征收关税和其他税、费。3.查缉走私:查缉走私是海关为保证顺利完成监管和征税等任务而采取的保障措施。4.编制海关统计二、海关的权力海关权力,是指国家为保证海关依法履行职责,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赋予海关的对进出境运输工具、货物、物品的监督管理权能。(一)海关权力的特点1.特定性2.独立性3.效力先定性4.优益性(二)海关权力的内容1.行政法规制定权2.行政许可权3.税费征收权4.行政监督检查权(1)检查权(2)查验权(3)查阅、复制权(4)查问权(5)查询权(6)稽查权5.行政强制权(1)扣留权(2)滞报金、滞纳金征收权(3)提取货样、施加封志权(4)提取货物变卖、先行变卖权(5)强制扣缴和变价抵缴关税权(6)税收保全(7)抵缴、变价抵缴罚款权(8)连续追缉权(9)其他特殊行政强制权6.佩带和使用武器权7.行政处罚权8.其他行政处理权(1)行政裁定权(2)行政复议权(3)行政奖励权(4)对与进出境货物有关的知识产权实施保护(三)海关权力行使的基本原则1.合法原则(1)行使行政权力的主体资格合法,即行使权力的主体必须有法律授权。(2)行使权力必须有法律规范为依据。(3)行使权力的方法、手段、步骤、时限等程序应合法。(4)一切行政违法主体(包括海关及管理相对人)都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2.适当原则行政权力的适当原则是指权力的行使应该以公平性、合理性为基础,以正义性为目标。3.依法独立行使原则海关依法独立行使权力,“各地方、各部门应当支持海关依法行使职权,不得非法干预海关的执法活动”。4.依法受到保障原则海关依法执行职务,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予以配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四)海关权力的监督海关权力的监督即海关执法监督,是指特定的监督主体依法对海关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活动实施的监察、检查、督促等,以此确保海关权力在法定范围内运行。海关执法监督主要指中国共产党的监督、国家最高权力机关的监督、国家最高行政机关的监督、监察机关的监督、审计机关的监督、司法机关的监督、管理相对人的监督、社会舆论监督以及海关上下级机构之间的相互监督,机关内部不同部门之间的相互监督、工作人员之间的相互监督等。第三节海关的管理体制与机构一、海关的领导体制1980年2月,《国务院关于改革海关管理体制的决定》指出:“全国海关建制归中央统一管理,成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作为国务院直属机构,统一管理全国海关机构和人员编制、财务及其业务。”恢复了海关集中统一的垂直领导体制。1987年1月,《海关法》规定:“国务院设立海关总署,统一管理全国海关”,明确了海关总署作为国务院直属部门的地位,把海关集中统一的垂直领导体制以法律的形式确立下来。二、海关的设关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以法律形式明确了海关的设关原则:“国家在对外开放的口岸和海关监管业务集中的地点设立海关。海关的隶属关系,不受行政区划的限制。”对外开放的口岸是指由国务院批准,允许运输工具及所载人员、货物、物品直接出入国(关)境的港口、机场、车站以及允许运输工具、人员、货物、物品出入国(关)境的边境通道。国家规定,在对外开放的口岸必须设置海关、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三、海关的组织机构海关机构的设置为海关总署、直属海关和隶属海关三级。隶属海关由直属海关领导,向直属海关负责;直属海关由海关总署领导,向海关总署负责。此外,我国海关还拥有坐落于上海和秦皇岛的2所海关学校,并在布鲁塞尔、莫斯科、华盛顿等地设有派驻机构。1998年,根据党中央、国务院的决定,由海关总署、公安部联合组建走私犯罪侦查局,设在海关总署。从2003年1月1日起,各级海关走私犯罪侦查部门统一更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