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讲:中国并购重组的法律和监管框架•一、上市公司并购和重大资产重组的相关法律框架•二、国有控股公司并购的相关法律框架•三、外资并购的相关法律框架一、上市公司并购和重大资产重组的相关法律框架•上市公司的并购由中国证监会负责监管。并由证券交易所对涉及并购的信息披露进行监管。•非上市公司更多依靠市场主体的自主选择。•国有企业的并购,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态度起着重要作用。•我国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在中央层面是国务院国资委(负责国有非金融企业监管)和财政部(负责国有金融企业监管),在地方层面是各级国资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1998以前,国务院颁布的《股票发行条例》和证券交易所的《上市规则》•1998年12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00-2005年,发布一系列规范并购重组行为的法规和文件•2005年以来,对并购重组监管框架进行修订和调整一、上市公司并购和重大资产重组的相关法律框架•(一)我国上市公司并购和重大资产重组的法律体系•四个层次的制度建设:•·第一层次:《公司法》和《证券法》•这两大基本法律法规中的部分章节对上市公司并购和重大资产重组作了原则性的规定。•《证券法》专设第四章“上市公司的收购”,对上市公司并购问题做了规范。•这些规范是《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2002.12)的基础和核心一、上市公司并购和重大资产重组的相关法律框架•·第二层次:国务院颁布的相关行政法规•《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该条例集中规定了只有法人才能对上市公司进行收购,自然人不允许对上市公司进行收购。同时规定了上市公司的收购程序•2005.10《关于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意见》•·第三层次:证监会制定的部门规章•《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管理办法》一、上市公司并购和重大资产重组的相关法律框架•·第四层次:证券交易所的《上市规则》等自律性文件•目前上海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上市规则》为2008年9月经过第六次修订的最新版本。其规定了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的信息披露制度以及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的制度,调整了对外担保的披露标准和程序。一、上市公司并购和重大资产重组的相关法律框架•2009.6.24《关于规范国有股东与上市公司进行资产重组有关事项的通知》•(二)上市公司并购重组法律体系的演变•从我国证券监管部门对上市公司并购重组的监管与法律体系演变进程来看,我国的监管历程经历了从被动监管到全面规范再到促进发展的过程。一、上市公司并购和重大资产重组的相关法律框架•1、上市公司并购的法律体系演变•(1)1993.04国务院颁布《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首次对上市公司并购作出规定。•包括三方面内容:一是规定个人不得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的股票,实际上是禁止自然人收购上市公司;二是持股超过5%以上必须履行阶段性披露的义务;三是规定了强制要约发起价格和程序,即持股30%的股东必须参照市场价格向全体股东发起要约。一、上市公司并购和重大资产重组的相关法律框架•(2)2002.09中国证监会根据《证券法》发布了首部规范收购上市公司行为的管理文件--《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该办法于2002年12月1日起正式实施,是规定上市公司并购的重要文件。对上市公司实际控制权变更、一致行动人等重要概念进行了界定,同时对要约收购制度做了详细规定。一、上市公司并购和重大资产重组的相关法律框架•(3)2005.10国务院转批了证监会《关于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意见》•对上市公司质量提出了新的要求•新的《证券法》也于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通过。•(4)2006.07.31《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一、上市公司并购和重大资产重组的相关法律框架•2、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法律体系演变•(1)证监会对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始于1998年•1998年以前,《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和《股票上市规则》仅将重大资产重组作为上市公司重大事件之一,上市公司只要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即可。•(2)1998.02证监会颁布《关于上市公司置换资产变更主营业务若干问题的通知》(26号文),开始严格规范上市公司的重组活动。原则上只在纺织行业和根据《上市规则》确定为异常的公司中有选择的进行试点。一般不允许上市公司置换资产变更主营业务,上市公司资产置换变更主营业务要事先报证监会审批。•这是证监会第一个关于资产重组的规范性规章,有效遏制了重组中的不规范行为。一、上市公司并购和重大资产重组的相关法律框架•(3)2000.06证监会发布了《关于上市公司重大购买或出售资产行为的通知》,要求上市公司进行占总资产、净资产、利润50%以上资产的购买或出售行为,须在董事会决议后报证监会备案,重组后的公司可以考虑再融资。•(4)2002.01.01《关于上市公司重大买卖、出售、置换资产若干问题的通知》(105号文)一、上市公司并购和重大资产重组的相关法律框架•(5)2008.04在105号文框架上进行修订后的《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正式颁布并于2008年5月18日开始实施。•强化了保护中小股东权益的手段•强化了中介机构的职责,强调市场的约束作用,确立了财务顾问“明责、尽责、问责”制度•吸纳了“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创新机制二、国有控股公司并购的相关法律框架•(一)国有控股公司并购的法律监管体系演变•1、2000.05财政部发布《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对上市公司国有股权转让相关问题进行了初步规范。二、国有控股公司并购的相关法律框架•2、为促进企业国有产权的合理流动,规范企业的国有产权转让行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2003.12国务院国资委和财政部联合发布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对除金融类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和上市公司的国有股份转让以外的企业国有资产产权转让做出了规定。•2004.国资委又发布了《关于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有关问题的通知》。•2005.国资委和财政部联合发布了《企业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暂行规定》。•2006.国资委和财政部联合发布了《关于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有关事项的通知》二、国有控股公司并购的相关法律框架•3、2007.07国资委和证监会联合发布《国有股东转让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管理暂行办法》•4、2008.10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企业国有资产法》,这是我国第一次以法律的形式对国有资产的管理作出规定,迈出了国有资产立法的第一步。二、国有控股公司并购的相关法律框架•5、2009.03财政部颁布了《金融国有资产转让管理办法》。该办法的出台旨在规范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行为,促使公平、公正、公开的交易。•6、2009.06国务院国资委颁布了《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操作规则》,为国有产权在产权交易机构交易规定了明确的程序,统一了各地产权交易机构在产权交易过程中的操作规范。二、国有控股公司并购的相关法律框架•(二)国有控股公司并购的监管体系•从监管部门来看,中央及国有控股企业、管机构、部门、事业单位转让的上市公司股份对国民经济关键行业、领域和国有经济布局与结构有重大影响的,由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报国务院批准;地方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有关机构、部门、事业单位转让上市公司股份后不再拥有上市公司控股股权的,由省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二、国有控股公司并购的相关法律框架•从涉及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并购的财务顾问制度规定来看,国有控股股东拟采取协议转让股份并不再拥有上市公司控股权的,应当聘请在境内注册的专业机构担任财务顾问,财务顾问应当勤勉尽责、遵守行业规范和职业道德,对上市公司股份的转让方式、转让价格,股份转让对国有股东和上市公司的影响等方面出具专业意见,并对拟受让方进行尽职调查,出具尽职调查报告。国有股东协议转让上市公司股份的价格应当以上市公司股份转让信息公告前30个交易日的每日平均价格算术平均值为基础确定;确需折价的,其最低价格不得低于该算术平均值的90%。二、国有控股公司并购的相关法律框架•从国有控股上市公司的受让方选择规定来看,受让国有股东所持上市公司股份后拥有上市公司实际控制权的,受让方应为法人,且应当具备三个方面的条件:一是受让方或其实际控制人设立三年以上,最近两年连续盈利且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二是具有明晰的经营发展战略;三是具有促进上市公司持续发展和改善上市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能力。三、外资并购的相关法律框架•(一)外资并购的法律监管体系的演变•我国证券市场上的外资并购经历了从封闭到逐步开放再到严格审批的过程。•1、由于1995年日本五十铃和伊藤忠协议收购北旅汽车法人股引发了向外资转让国有股份是否存在国有资产流失的问题。1995年9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证券委员会关于暂停将上市公司国家股和法人股转让给外商请示的通知》三、外资并购的相关法律框架•2、2002.11,国务院批准,由经贸委、中国证监会、财政部三部委联合发布了《关于向外商转让上市公司国有股和法人股有关问题的通知》(83号文)。明确了外商收购或参股上市公司应遵循的原则、程序、各部委的职责等,为外资收购上市公司扫除了障碍三、外资并购的相关法律框架•3、2005.12针对股权分置改革开始后外资并购的新特点,商务部、证监会等五部委联合发布《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管理办法》。这是在我国证券市场尚未对外全面开放的情况下,允许我国上市公司引进境外战略合作伙伴持有流通A股。三、外资并购的相关法律框架•4、2006.08商务部、国资委、证监会等六部委联合发布《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该规定第一次增加了在外资并购中的反垄断审查,是迄今为止专门针对外资并购活动的最全面和最具体的一部法规。三、外资并购的相关法律框架•(二)外资并购的最新监管体系•外资并购因为涉及国家经济安全、民族品牌保护、国资流失等诸多问题,相对于内资并购,将面临更为严格的监管。从监管的内容而言,外资并购境内企业的审查主要是体现在产业准入、反垄断审查、国资转让、上市公司监管、外汇进出、企业变更等方面。•我国已经形成了以《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管理办法》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等为主体的外资并购法律监管体系。典型案例:凯雷收购徐工•收购方凯雷投资集团是全球最大私募股权投资公司,由于许多国家的领导人在该基金担任职务,因此其又被称为“总统俱乐部”。被收购方徐工科技为深交所上市公司,是中国装备制造业的龙头企业。2005年10月25日,徐工集团、凯雷徐工、徐工机械三方签订协议,凯雷将以3.75亿美元收购徐工机械85%的股份。但该交易一经披露,即引起强烈反响。舆论的焦点在于“外资并购中国龙头企业是否会威胁国家产业安全”,以及该交易中是否存在国有资产“贱卖”的问题。典型案例:凯雷收购徐工•2006年上半年,徐工机械竞争对手三一重工的副总裁向文波开设博客,连续就该交易公开发表质疑,将舆论推至高潮。2006年10月6日,交易三方对协议进行修订,凯雷徐工、徐工集团将分别拥有徐工机械50%的股权。2007年3月16日,三方再次修改协议,凯雷徐工进一步减少持股股份,持有徐工机械45%的股权。在经历三次修改后,凯雷入股徐工机械的方案仍然没有获得商务部的批复。最终导致凯雷入主徐工的计划无果而终。补充:美国并购的法律体系简介•在美国,这些法律分为三类:证券法、反托拉斯法和州立公司法。•对于兼并与收购来说,最主要的证券法是《1934年证券交易法》,威廉姆斯法是对该法律的补充。威廉姆斯法主要监管股权收购行为,股权收购是收购特别是敌意收购一种重要形式。该法的目的是提供给股东更多关于出价方的信息。以及足够的分析这些信息的时间。该法的13D节对购买了目标公司5%以上的流通股的购买方提出了信息披露的要求。补充:美国并购的法律体系简介•在美国,发起股权收购的公司必须提交TO表(TenderOffer),该表规定了股权收购必要的信息披露内容。•美国两部主要的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