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收费标准川价函〔2005〕7号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规范职业病危害评价的收费行为,维护委托方和评价机构的合法权益,促进职业病危害评价的工作更好的为企业服务,现就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收费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职业病危害评价是建设项目前期工作中的重要环节,此项工作必须由依法设立的取得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资质认证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按照卫生部《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和《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规范》等文件的规定进行。二、职业病危害评价属于服务性收费,应当遵循公开、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委托方有权自主选择有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开展职业病危害评价工作。三、职业病危害评价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最高限价),从事评价工作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按照本通知收费标准收取费用。具体收费标准见附件。四、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与委托方应事先签订服务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五、职业病危害评价收费使用税务票据,照章纳税。六、本通知收费标准试行一年,在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报告我们。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控制效果评价收费标准(单位:万元)建设项目投资总额预评价控制效果评价合计5002‰3‰5‰500—10000.7—1.51.3—2.52—41000—20001.5—2.52.5—4.54—72000—50002.5—54.7—107—155000—1亿5—810—1715—2510000—500008—3017—7025—10050000—20000030—7070—130100—2002000000.2‰0.2‰0.4‰放射性建设项目的预评价和控制效果评价之和不足8000元的按8000元计收。注:1、表中收费标准含评价服务所需的差旅费、劳务费、检验检测费、评价报告。2、表中收费标准不含出国开展类比调查的有关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