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法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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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法概述中国人民银行法律制度——中国人民银行法概述——中国人民银行的业务——中国人民银行的财务会计制度——违反中国人民银行法的法律责任一、中国人民银行法概述:中央银行•中央银行是一国金融体系中居于核心地位,负责制定和执行国家货币政策,调节和控制货币流通和信用活动,提供公共金融服务,维护金融稳定,依法实施金融监管的特殊金融机构。•名称•法律形式•法律地位(美、英、澳)——附:央行•职能(发行、银行、国家)性质、地位、职能•第二条中国人民银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中央银行。•中国人民银行在国务院领导下,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第四条中国人民银行履行下列职责:•(一)发布与履行其职责有关的命令和规章;•(二)依法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三)发行人民币,管理人民币流通;•(四)监督管理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和银行间债券市场;•(五)实施外汇管理,监督管理银行间外汇市场;•(六)监督管理黄金市场;•(七)持有、管理、经营国家外汇储备、黄金储备;•(八)经理国库;•(九)维护支付、清算系统的正常运行;•(十)指导、部署金融业反洗钱工作,负责反洗钱的资金监测;•(十一)负责金融业的统计、调查、分析和预测;•(十二)作为国家的中央银行,从事有关的国际金融活动;•(十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职责。•——附: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职责货币政策•第三条货币政策目标是保持货币币值的稳定,并以此促进经济增长。•第二十三条中国人民银行为执行货币政策,可以运用下列货币政策工具:•(一)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照规定的比例交存存款准备金;•(二)确定中央银行基准利率;•(三)为在中国人民银行开立账户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办理再贴现;•(四)向商业银行提供贷款;•(五)在公开市场上买卖国债、其他政府债券和金融债券及外汇;•(六)国务院确定的其他货币政策工具。•——附:三大工具二、中国人民银行的业务:法定业务•1.统一印制、发行人民币•2.要求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按规定比例交存存款准备金•3.吸收财政性存款•4.为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办理再贴现•5.向商业银行提供贷款•6.开展公开市场业务操作•7.代理发行、兑付政府债券•8.组织协调清算系统,提供清算服务•9.确定中央银行基准利率禁止性业务•第二十八条中国人民银行根据执行货币政策的需要,可以决定对商业银行贷款的数额、期限、利率和方式,但贷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第二十九条中国人民银行不得对政府财政透支,不得直接认购、包销国债和其他政府债券。•第三十条中国人民银行不得向地方政府、各级政府部门提供贷款,不得向非银行金融机构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贷款,但国务院决定中国人民银行可以向特定的非银行金融机构提供贷款的除外。•中国人民银行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担保。三、中国人民银行的财务会计制度•第三十八条中国人民银行实行独立的财务预算管理制度。•第四十条中国人民银行的财务收支和会计事务,应当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财务、会计制度,接受国务院审计机关和财政部门依法分别进行的审计和监督。•第四十一条中国人民银行应当于每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三个月内,编制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相关的财务会计报表,并编制年度报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公布。四、违反中国人民银行法的法律责任•第四十二条伪造、变造人民币,出售伪造、变造的人民币,或者明知是伪造、变造的人民币而运输,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一万元以下罚款。•第四十三条购买伪造、变造的人民币或者明知是伪造、变造的人民币而持有、使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一万元以下罚款。•第四十四条在宣传品、出版物或者其他商品上非法使用人民币图样的,中国人民银行应当责令改正,并销毁非法使用的人民币图样,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第四十五条印制、发售代币票券,以代替人民币在市场上流通的,中国人民银行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二十万元以下罚款。•第四十八条中国人民银行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反本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提供贷款的;•(二)对单位和个人提供担保的;•(三)擅自动用发行基金的。•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造成损失的,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当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责任。•第四十九条地方政府、各级政府部门、社会团体和个人强令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第三十条的规定提供贷款或者担保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责任。•第五十条中国人民银行的工作人员泄露国家秘密或者所知悉的商业秘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五十一条中国人民银行的工作人员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案例:P28商业银行法律制度•——商业银行概述•——商业银行经营范围•——商业银行的设立、变更、接管与终止•——商业银行的财务会计制度•——违反商业银行法的法律责任一、商业银行概述:性质•第二条本法所称的商业银行是指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设立的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等业务的企业法人。•——附:银行的产生一般原则•第四条商业银行以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为经营原则,实行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自我约束。•第五条商业银行与客户的业务往来,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第六条商业银行应当保障存款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侵犯。•第九条商业银行开展业务,应当遵守公平竞争的原则,不得从事不正当竞争。•第十条商业银行依法接受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督管理。•——案例:P36调整对象•第九十二条外资商业银行、中外合资商业银行、外国商业银行分行适用本法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第九十三条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办理存款、贷款和结算等业务,适用本法有关规定。•第九十四条邮政企业办理商业银行的有关业务,适用本法有关规定。二、商业银行经营范围:业务范围•第三条商业银行可以经营下列部分或者全部业务:•(一)吸收公众存款;•(二)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三)办理国内外结算;•(四)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五)发行金融债券;•(六)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七)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八)从事同业拆借;•(九)买卖、代理买卖外汇;•(十)从事银行卡业务;•(十一)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十二)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十三)提供保管箱服务;•(十四)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经营范围由商业银行章程规定,报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商业银行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可以经营结汇、售汇业务。禁止的业务•第四十三条商业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得从事信托投资和证券经营业务,不得向非自用不动产投资或者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存款业务规则•1.存款业务经营特许制•2.存款机构须依法交存存款准备金•3.存款机构依法留足备付金•4.依法确定并公告存款利率•5.财政性存款专营•6.以合法正当的方式吸收存款•7.依法保护存款人利益•8.储蓄存款利息税收•9.储蓄业务禁止•10.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案例:P43-46贷款业务规则•1.贷款指导思想•2.贷款的审查•3.有担保•4.借款合同管理•5.利率管理•6.资产负债比例管理•7.对关系人贷款的限制•8.贷款自主权•9.贷款本金和利息的归还•——案例:P47-50三、商业银行的设立、变更、接管与终止:设立•第十二条设立商业银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符合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章程;•(二)有符合本法规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三)有具备任职专业知识和业务工作经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四)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五)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设立商业银行,还应当符合其他审慎性条件。•——案例:P52-53•第二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商业银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因犯有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二)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并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三)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四)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的。•第十三条设立全国性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十亿元人民币。设立城市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一亿元人民币,设立农村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五千万元人民币。注册资本应当是实缴资本。•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根据审慎监管的要求可以调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但不得少于前款规定的限额。变更•第二十四条商业银行有下列变更事项之一的,应当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一)变更名称;•(二)变更注册资本;•(三)变更总行或者分支行所在地;•(四)调整业务范围;•(五)变更持有资本总额或者股份总额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六)修改章程;•(七)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变更事项。•更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时,应当报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审查其任职资格。接管•第六十四条商业银行已经或者可能发生信用危机,严重影响存款人的利益时,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对该银行实行接管。•接管的目的是对被接管的商业银行采取必要措施,以保护存款人的利益,恢复商业银行的正常经营能力。被接管的商业银行的债权债务关系不因接管而变化。终止•第七十二条商业银行因解散、被撤销和被宣告破产而终止。•第七十一条商业银行不能支付到期债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同意,由人民法院依法宣告其破产。•商业银行破产清算时,在支付清算费用、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后,应当优先支付个人储蓄存款的本金和利息。•——附:巴林银行四、商业银行的财务会计制度•第二十二条商业银行对其分支机构实行全行统一核算,统一调度资金,分级管理的财务制度。•第六十一条商业银行应当按照规定向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中国人民银行报送资产负债表、利润表以及其他财务会计、统计报表和资料。•第五十一条商业银行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存财务会计报表、业务合同以及其他资料。•第五十七条商业银行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呆账准备金,冲销呆账。•第五十八条商业银行的会计年度自公历l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五、违反商业银行法的法律责任•1.商业银行的法律责任•2.商业银行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3.其他主体的法律责任政策性银行法律制度•——政策性银行概述•——中国的政策性银行一、政策性银行概述•政策性银行是指由政府创立、参股或保证的,不以营利为目的,专门为贯彻、配合政府社会经济政策或意图,在特定的业务领域内,直接或间接地从事政策性融资活动,充当政府发展经济、促进社会进步、进行宏观经济管理工具的金融机构。二、中国的政策性银行•1.国家开发银行•2.中国农业发展银行•3.中国进出口银行小结•人民银行(四不)•商业银行(五不)•政策性银行(三大)——备注:下载并打印合同法、担保法、公司法法条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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