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培训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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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规范化管理与合理用药南通瑞慈医院药剂科张峰2017-02培训内容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基本概念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医疗机构内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使用与管理医务人员相关法律责任癌痛、重度慢性疼痛的规范化治疗我院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存在问题一、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基本概念麻醉药品(narcoticdrugs):连续使用后易产生身体依赖性、能成瘾癖的药品。“阿片类、可卡因类、大麻类、合成类及其他”精神药品(psychotropicsubstances)直接作用于中枢神经系统,使之兴奋或抑制,连续使用能产生依赖性的药品。分为“一类和二类”。例如:三唑仑、艾司唑仑、苯巴妥。麻醉药品与麻醉药的区别麻醉药品麻醉药品实行特殊管理。是指麻醉性镇痛药,具有药物依赖性。麻醉药(麻醉剂)是指具有麻醉作用的麻醉剂,包括全身麻醉和局部麻醉药,虽有麻醉作用但不成瘾,不产生依赖性。备注:氯胺酮为一类精神药品。精神药品与抗精神失常药的区别精神药品分为两类,实行特殊管理。它具有精神依赖性。抗精神失常药分为四类。不具有精神依赖性。1.抗精神病药,又称神经安定药,药物包括氯丙嗪、泰尔登、氟哌啶醇、氯氮平等。2.抗躁狂症药,药物包括碳酸锂等。3.抗抑郁症药,药物包括阿米替林、米帕明等。4.抗焦虑症药,多塞平。毒品与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关系毒品:(国际公约与禁毒法)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依据法律: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就是毒品。毒品的危害:“毁灭自己,祸及家庭,危害社会。”注意与剧毒药品、毒性药品的区别。药物依赖性(drugdependence)药物依赖性分为精神依赖性和身体依赖性精神依赖性又称心理依赖性身体依赖性也称生理依赖性阿片类和催眠镇痛药在反复用药过程中,先产生精神依赖性,后产生身体依赖性身体依赖与精神依赖身体依赖性具有依赖性的药物经过反复使用所造成的一种适应症状,其特点是用药者一旦断药,将出现一系列令人难以忍受的戒断症状。精神依赖性又称心理依赖性,它使人产生对药物欣快感的渴求,精神上这种不能自制的强烈欲望驱使滥用者周期地或连续地用药。与身体依赖性的不同是断药后不出现严重的戒断症状。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二重性:镇痛、镇静、催眠:是临床不可缺少的治疗药物。较强的药物依赖性:若流入非法渠道就成为毒品,会带来严重的药物滥用问题,造成社会公害。药物滥用药物滥用:指系指与医疗目的无关,用药者采用自身给药的方式,反复大量使用有依赖性的药物。这类药物能使人产生一种松弛和愉快感,一旦产生依赖性(成瘾者),便不可自制、不断追求药物,以感受药物产生的精神效应;同时,为避免一旦断药产生的“戒断症状”,使用药者陷入不能自控的上瘾境地,导致发生精神混乱,并产生一些异常行为,后果极其严重。药物滥用≠滥用药物复方磷酸可待因口服液:少数吸毒人员先后多次在我市部分医疗机构购买。药物依赖性的防范合理处方的原则:具有明确的靶症状或症候群明确药物的治疗期限并告之病人疗效应及时进行评价,并记入病案中副作用告诉病人用药情况应进行监督处方量应尽可能小注意病人是否有药物滥用的历史二.法规体系与药品目录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相关法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全国人大2001年12月1日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2002年9月15日《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国务院2005年11月1日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相关法规主要行政规章《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卫生部438号20051115《麻醉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卫生部38号20070125《精神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卫生部39号20070125《处方管理办法》卫生部53号令20070501《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2005九章八十九条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种植、实验研究和生产第三章经营第四章使用第五章储存第六章运输第七章审批程序和监督管理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九章附则种植药监部门卫生部门实验研究、生产经营使用储存运输公安部门农业部门铁路部门邮政部门国内管理机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关于经营实行定点经营制度,药品经营企业不得经营麻醉药品原料药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原料药全国性批发企业和区域性批发企业不得零售禁止使用现金进行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交易麻醉药品品种目录麻醉药品品种目录:吗啡、哌替啶、芬太尼、瑞芬太尼、舒芬太尼、可待因、布桂嗪、阿桔片、阿法罗定、罂粟秆浓缩物、二氢埃托啡、地芬诺酯、氢可酮、美沙酮、羟考酮、罂粟壳、可卡因、蒂巴因、、右丙氧芬、阿片、复方樟脑酊、双氢可待因、乙基吗啡、吗啡阿托品注射液、福尔可定等中国生产使用的25种(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07年纳入的有123种)精神药品品种目录第一类:丁丙诺啡、γ-羟丁酸、氯胺酮、马吲哚、哌醋甲酯、司可巴比妥、三唑仑(53种)第二类:氯硝西泮、硝西泮、地西泮、艾司唑仑、咪达唑仑、地佐辛、唑吡坦、阿普唑仑、苯巴比妥、右佐匹克隆、曲马多、去甲伪麻黄碱、异戊巴比妥、布托啡诺、咖啡因、安钠咖、芬氟拉明、格鲁米特、喷他佐辛、戊巴比妥、巴比妥、溴西泮、氯氟卓乙酯、氟西泮、劳拉西泮、甲丙氨酯、纳布啡、奥沙西泮、氨酚氢可酮片、匹莫林、替马西泮、扎来普隆、麦角胺咖啡因片32种(79种)2005年广东省药物滥用监测目录类别精神活性物质名麻醉药品海洛因、鸦片(阿片)、吗啡、吗啡控/缓释片、哌替啶(度冷丁)、美沙酮、二氢埃托啡、可待因、阿法罗定(安侬痛)、地芬诺脂(苯乙哌啶)、可卡因、大麻、复方樟脑酊等。精神药品第一类亚甲二氧基甲基苯丙胺(MDMA,摇头丸)、甲基苯丙胺(MA、冰毒)、三唑仑、强痛定、苯丙胺(安非他明)、丁丙诺啡注射液、氯胺酮(K粉)等第二类甲喹酮(安眠酮)、地西泮(安定)、氯硝西泮(氯硝安定)、艾司唑仑(舒乐安定)、噗达唑仑(速眠安)、丁丙诺啡舌下含片等其他曲马多(曲马朵)、含磷酸可待因止咳溶液、复方甘草片、去痛片、解热镇痛药(A.P.C)、酒类、烟草、有机溶剂、麻谷丸等。易制毒化学品的分类和品种目录(第一类)1.1-苯基-2-丙酮2.3,4-亚甲基二氧苯基-2-丙酮3.胡椒醛4.黄樟素5.黄樟油6.异黄樟素7.N-乙酰邻氨基苯酸8.邻氨基苯甲酸9.麦角酸*10.麦角胺*11.麦角新碱*12.麻黄素、伪麻黄素、消旋麻黄素、去甲麻黄素、甲基麻黄素、麻黄浸膏、麻黄浸膏粉等麻黄素类物质*三、医疗机构麻、精药品管理与使用规定“医疗机构应当建立由分管负责人负责,医疗管理、药学、护理、保卫等部门参加的麻醉、精神药品管理机构,指定专职人员负责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日常管理工作。”-----《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第三条医疗机构内应有麻、精药品管理机构“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并严格执行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采购、验收、储存、保管、发放、调配、使用、报残损、销毁、丢失及被盗案件报告、值班巡查等制度,制定各岗位人员职责。日常工作由药学部门承担。”----《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第五条医疗机构麻醉精药品的日常管理由药学部门负责麻、精药品的使用管理(一)采购与验收(二)贮存与出库(三)药品的使用(医师处分权与药师调剂资格)(四)药品的回收与销毁采购《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全国性批发企业和区域性批发企业向医疗机构销售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应当将药品送至医疗机构。医疗机构不得自行提货。医疗机构需要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应当经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批准,取得《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印鉴卡有效期3年采购《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三十条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不得零售。禁止使用现金进行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交易,但是个人合法购买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除外。《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第九条医疗机构应当根据本单位医疗需要,按照有关规定购进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保持合理库存。购买药品付款应当采取银行转帐方式。3、入库验收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药品入库验收必须货到即验,至少双人开箱验收,清点验收到最小包装,验收记录双人签字。(有的单位哌替啶入库时还是入的盒)---《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第十条(二)贮存与保管医疗机构可以根据管理需要在门诊、急诊、住院等药房设置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周转库(柜),库存不得超过本机构规定的数量。周转库(柜)应当每天结算。----《条例》第十四条门诊、急诊、住院等药房发药窗口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调配基数不得超过本机构规定的数量。----《条例》第十五条(二)贮存与保管医疗机构发现下列情况,应当立即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公安机关、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一)在储存、保管过程中发生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丢失或者被盗、被抢的;(二)发现骗取或者冒领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条例》第三十二条(三)药品的使用管理1.医师处方权的获得2.处方的开具3.药师调配权的取得及药品调配4.处方的登记与保管5.安全与监督管理1、医师处方权的获得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的规定,对本单位执业医师进行有关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使用知识的培训、考核,经考核合格的,授予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资格名单《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医疗机构应当将具有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执业医师名单及其变更情况,定期报送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并抄送同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2、麻、精药品处方的开具开具处方的要求使用专用处方(五专之一)医师不得为自己开具麻、精一处方;按照《麻醉、精神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开具处方;(卫医发【2007】38)癌症患者:疼痛三阶梯治疗基本原则。普通处方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纸色白色淡红色前记医疗机构名称,处方编号,费别、患者姓名、性别、年龄、门诊或住院病历号,科别或病室和床位号、临床诊断、开具日期等,并可添列专科要求的项目。医疗机构名称、处方编号、患者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明编号、门诊病历号、代办人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名编号、科别、开具日期等,并可添列专科要求的项目。正文以Rp或R标示,分列药品名称、规格、数量、用法用量。病情及诊断;以Rp或者R标示,分列药品名称、规格、数量、用法用量。后记医师签章,药品金额以及审核、调配、核对、发药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签名。医师签章、药品金额以及审核、调配、核对、发药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签名。保存期限普通处方、急诊处方、儿科处方保存1年医疗用毒性药品、精二药品处方保存2年,麻醉药品、精一药品处方保存3年。其他处方右上角分别标注“麻”、“精一”、“精二”(白色)。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与普通处方的区别分类剂型一般患者癌痛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一次常用量不得超过3日常用量其他剂型不得超过3日用量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控缓释制剂不得超过7日用量不得超过15日常用量第二类精神药品不得超过7日用量特殊情况应注明盐酸二氢埃托啡:为一次常用量,仅限于二级以上医院内使用(看服到口)盐酸哌替啶:为一次常用量,仅限于医疗机构内使用--第二十六条哌醋甲酯:治疗儿童多动症时,每张处方不得超过15日量。精神病患者及癫痫等特殊疾病患者:每张精神药品处方最大量:可以超过规定的常用量。但必须注明理由并双签名。单张处方的最大用量麻醉药品注射剂除需长期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门(急)诊癌症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外,麻醉药品注射剂仅限于医疗机构内使用。--《处方管理办法》长期使用麻、精一的特殊患者建立病历《处方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门(急)诊癌症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需长期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首诊医师应当亲自诊查患者,建立相应的病历,要求其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