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边疆历史与现状系列研究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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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东北边疆历史与现状系列研究工程”课题管理办法(2002年2月28日“东北边疆历史与现状系列研究工程”专家委员会第1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东北边疆历史与现状系列研究工程”(以下简称“工程”)的课题管理,特制订本办法。第二条“工程”为中国社会科学院重大课题。第三条“工程”设主持人1人,领导、主持“工程”的全面工作;决定“工程”的重大事宜,对“工程”负全面责任。第四条“工程”包括课题研究、资料的搜集整理与翻译、信息库网页平台、科普影视四个系列。每个系列由若干子课题组成。第五条各系列子课题(以下简称课题)面向全国招标,择优立项。第二章组织第六条“工程”设立领导小组、专家委员会和办公室。聘请有关领导同志担任顾问。第七条领导小组为“工程”的领导机构,由9人组成,其中组长1人、副组长4人,秘书长1人。专家委员会为“工程”的学术评议、咨询、协调机构,设主任1人、副主任2人、委员12人。主任由“工程”主持人担任。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1、直接领导“工程”的各项工作并予以全面指导;2、听取专家委员会的工作报告;3、负责协调“工程”进程中的重大事宜。专家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1.研究、制订“工程”各系列的选题规划;2.审核、解释本办法;审核本办法的修改意见;3.筹措“工程”的部分经费;审议“工程”年度经费的预、决算方案;4.提出“工程”课题的《年度课题指南》;5.评审、通过依据《年度课题指南》申报的课题,提出经费资助数额建议;6.研究、设计委托研究课题,提出资助数额建议;7.对课题执行中或课题检查中发现的重大问题进行审议;8.对课题的重要变更进行审议;9.审议以“工程”名义组织的重要学术活动计划;210.对“工程”的最终成果、各系列及其子课题最终成果的鉴定验收结果进行审核;11.协调与“工程”有关的各项工作;12.需要专家委员会研究、审议的有关事项。第八条办公室是“工程”的科研管理与办事机构,设主任1人,由“工程”主持人委任。办公室设在“工程”主持人所在单位。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1.办理发布《年度课题指南》事宜;对课题申请进行以形式审查为主的初审;2.提出年度立项课题数额建议及其资助经费总额;3.组织课题评审会议;4.管理课题研究经费和办公室工作经费;提出“工程”年度经费的预、决算方案;5.对“工程”所有课题的进展情况进行监督,组织实施课题检查;对检查结果提出处理意见;6.搜集、沟通研究信息;编辑、印发《简报》;7.组织、协调重大学术会议及相关学术活动;8.组织、实施对“工程”所有课题成果的鉴定、验收、结项、推介和出版;9.提出本办法的修改意见;10.完成“工程”主持人和专家委员会交办的工作。第九条根据“工程”的需要,专家委员会可临时聘请相关专家,组成非常设的专家小组。其主要职责是:1.接受专家委员会对单项课题论证的咨询和评审鉴定的委托;2.根据专家委员会的要求,对重大学术问题、学术观点或存有异议的其他重要问题提出论证意见。第三章选题第十条“工程”的选题工作,主要以制订各系列选题规划及公布《课题指南》的方式进行。课题指南通常在当年的第一季度发布。第十一条制订各系列选题规划和《课题指南》的原则是:1.对于东北边疆地区社会稳定与发展有理论意义和实际意义;2.有较高学术价值,对边疆学的学科建设和发展具有较大的推动作用;3.为党政机关的决策提供理论依据和科学论证;4.有利于弘扬民族文化、振奋民族精神和维护边疆统一;5.有良好的社会效益;预期成果有出版、使用、推广的价值。第十二条少数实效性较强的课题和不宜公开进行招投标的课题,经专家委员会审定,以委托研究的方式单独立项。3第四章申报第十三条自《年度课题指南》发布之日起30天内受理本年度课题申请。申请人可向办公室索取或通过国际互联网下载《“东北边疆历史与现状系列研究工程”课题申请书》、《“东北边疆历史与现状系列研究工程”课题指南》以及有关材料。申请人应按《申请书》的提示和要求认真填写,并在申请截止日期前寄交(或面交、或通过互联网发送至)办公室,逾期不予受理。第十四条申请课题的名称可以在《课题指南》中选择,也可在《课题指南》的范围内自行设计。第十五条课题申请人即为课题主持人,必须是课题的实际负责人,担负实质性的研究任务和组织、指导工作。第十六条课题申请人应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职称;否则,须有两名正高级专业职称的同行专家的书面推荐。第十七条申请课题的最终成果形式为专著、研究报告(集)、学术性普及读物、译著、资料集。专著、译著、资料集的完成时间一般为2年,研究报告、普及性读物的完成时间一般为1年。第十八条不得联名作为主持人申请课题。第十九条一个人不得申请两个以上(含两个)课题。第二十条申请人所在单位须对申请书进行审核。对申请书填写的主要内容和申请人能否胜任该课题的研究工作签署明确意见,并承担信誉保证。第五章评审与立项第二十一条办公室对课题申请进行初审。第二十二条专家委员会对通过初审的课题申请进行评审或通讯评审。在评审过程中,应就以下几个主要方面对课题的申请作出评价:1.题设计与论证是否符合《课题指南》和选题规划的内容与要求;2.研究思路是否清晰,预期目标是否明确;3.主持人的科研成就与学术潜力;4.是否掌握了最新的学术信息,能否利用最新的资料与数据;5.能否为今后的相关研究提供、积累资料;6.课题组的知识结构;7.经费用途与预算数额是否合理。第二十三条专家委员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获得三分之二赞成票为通过。4第二十四条专家委员会对获得通过的课题申请提出资助经费数额建议。第二十五条专家委员会评审通过的课题申请和资助经费数额建议,经“工程”主持人批准后正式立项。第二十六条特殊情况可由“工程”主持人采取直接委托方式立项,并选择课题主持人。第二十七条办公室将《“东北边疆历史与现状系列研究工程”立项通知书》及《“东北边疆历史与现状系列研究工程”课题责任书》寄送课题申请人和课题申请人所在单位。第二十八条课题申请人接到《立项通知书》及《课题责任书》后,应按要求填写,连同经费二次预算报告在1个月内寄回办公室,逾期视为自动放弃。第二十九条专家委员会成员和办公室成员作为主持人申请课题时,在讨论和表决该课题时,应回避。第三十条课题申请每年评审一次。第六章经费第三十一条课题资助经费一次核定,分期拨付,专款专用,单独核算。第三十二条课题资助经费实行两次预算制度。课题申请人应按批准的资助金额编制二次经费预算,经办公室批准后实施。第三十三条预算的分项内容及其金额与实际支出的内容及其金额必须一致,不得交叉使用。第三十四条课题资助经费主要用于:1.图书、资料费:开展课题研究所需的中外文资料收集,档案、文献、稿件的抄录、誊印、复印、翻译费用,图片、照片的翻拍,图书、资料的购置等。2.国内调研差旅费:为完成课题研究所进行的国内调研活动的差旅费、食宿费等,其标准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凡涉及国外调研的差旅费须经专家委员会审批,其经费另行拨付。调研差旅费不得用于课题组以外的人员。3.小型会议费:围绕课题研究召开的20人以内的小型学术研讨会、论证会、统稿会、审稿会以及课题组工作会。4.计算机及其辅助设备费:使用计算机作为辅助研究手段所需的软件的购置费或设计费,计算机周边设备的购置费,计算机上机费或租用费,录入打印费,用于课题研究的资料查询、信息交流等上网费,各类耗材费等。5.咨询费:为开展课题研究而进行的问卷调查、专家咨询等所需的费用,6.成果鉴定费:成果鉴定活动所需的会议费、鉴定专家的评审费、通讯联5络费、差旅费、市内交通费等。根据最终成果的成果形式和字数,鉴定专家的评审费最多不超过500元。鉴定工作的组织者和会务人员不得从课题组领取劳务费。7.管理费:课题资助经费的3%,但最多不得超过1000元。第三十五条利用“工程”课题资助经费购置的属于固定资产的办公设备和图书资料,在课题执行期间由课题组专用;在课题结项后,归属课题主持人所在单位。第三十六条课题资助经费拨至课题申请人所在单位。在国家财务制度和本办法规定的范围内,由课题主持人自行决定课题经费的使用;同时接受本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财务制度和本办法进行的管理与监督;接受国家有关部门的审计以及办公室的检查。第三十七条课题主持人及其所在单位应积极协助、配合对经费使用情况的检查,如实报告有关情况、提供相关材料;妥善保管课题经费帐册和原始单据。第三十八条课题资助经费年终节余可跨年度累计使用。第三十九条在收到课题撤项通知书后,课题主持人所在单位财务部门应立即冻结该课题的剩余经费,并将剩余经费及时退回办公室。第四十条课题主持人所在单位,即工程委托单位,可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对工程批准立项的课题给予相应的配套经费。此项配套经费,课题组应按照各单位的规定使用。第七章检查第四十一条办公室通过课题主持人书面汇报和实地调研的方式,对课题的进展情况和经费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第四十二条课题主持人应在每年10月15日以前向办公室提交课题研究进展情况和经费使用情况的书面报告。逾期将缓拨或停拨下年度课题经费。第四十三条办公室根据检查结果决定课题的执行和经费的续拨。重要事宜报专家委员会或“工程”主持人审核。第四十四条未经办公室同意,任何人不得对课题进行变更。欲对课题做出变更,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须由课题主持人在规定的课题完成时间前6个月提出书面报告,经所在单位签署意见后,报办公室审核,“工程”主持人批准。必要时,送交专家委员会审议。1.变更课题主持人;2.变更课题名称;63.变更最终成果形式;4.变更课题资助经费数额;5.延长最终成果的完成时间;6.对研究内容进行较大调整;7.变更课题管理单位;8.申请撤项。各种变更在课题执行过程中只能进行一次。第四十五条经检查、鉴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撤项:1.研究成果或研究过程中有严重政治问题的课题;2.与批准立项时的设计严重不符的课题;3.不能按规定时间完成的课题;4.严重违反财务制度、截留挪用课题经费、不如实报告课题经费使用情况的课题;5.严重违反本办法之规定的课题;6.缓拨停拨课题经费后仍不提交课题研究进展情况和经费使用情况书面报告的课题。7.鉴定结项过程中,经专家委员会审核确认为不合格的课题。第八章鉴定与结项第四十六条受资助的所有课题的最终成果完成后,必须进行鉴定结项。凡可以公开出版的成果应在出版之前进行鉴定。第四十七条鉴定结项工作由办公室会同课题主持人所在单位组织实施。第四十八条鉴定结项的程序和要求是:1.课题研究的最终成果定稿后,由课题主持人通过其所在单位向办公室提出鉴定结项申请。办公室将《“东北边疆历史与现状系列研究工程”课题结项报告书》寄送课题主持人。2.课题主持人应在收到《“东北边疆历史与现状系列研究工程”课题结项报告书》两周内将其填好,连同最终成果样本一并寄交鉴定组织者。3.最终成果样本:文字成果应提供定稿本的打印本或录入定稿本的磁盘;音像成果应提供已录制完成的录音带、录象带或光盘。最终成果样本的数量由鉴定组织者通知课题主持人。4.由3—7位鉴定专家组成鉴定组。鉴定专家应是学风严谨、具有高级专业职称的同行学者。鉴定组成员及组长的人选由鉴定组织者确定。5.鉴定采取会议方式或通讯方式进行。鉴定专家应认真审读送审成果,将鉴定意见写入《“东北边疆历史与现状系列研究工程”课题成果鉴定书》,并提出鉴定等级意见。6.鉴定组组长综合各专家的鉴定意见形成鉴定结论,确定鉴定等级。鉴定等级分为合格、不合格两级。第四十九条最终成果经过鉴定为合格者,经专家委员会审核后予以同意,7视为该课题完成,由办公室向课题主持人出具课题完成结项证书;最终成果经过鉴定为合格者,经专家委员会审核后予以否决,课题主持人应根据的专家委员会的意见,在两个月内完成修改并送专家委员会复审。第五十条最终成果经过鉴定为不合格者,课题主持人应根据鉴定组的意见,在两个月内完成修改并送鉴定组组长复审。鉴定组组长将复审意见填入《复审意见书》,并送交专家委员会重审。第五十一条复审课题或重审课题经专家委员会审核为合格者,视为该课题完成,由办公室向课题主持人出具课题完成结项证书;经专家委员会审核为不合格者,予以撤项。第九章成果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