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项目经理安全责任风险的防范与规避2013-07-1210:55系统分类:管理文章专业分类:建筑施工浏览数:269摘要:文章以当前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中存在的诸多问题、隐患,不良倾向,论述了做为工程施工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者——项目经理应尽到的责任及在法律、法规、规范框架内如何最大限度的防范、规避安全责任风险,以安全促生产,确保建设项目合同管理目标的全面实现。关键词:安全施工;安全风险;法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管理条例》等诸多法律、法规都明确了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责任,特别是作为一个建设项目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与实施的“第一责任人”,项目经理则无旁贷的应重视安全施工管理;提高安全管理水平;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规程、标准。以良好的职业素养,带领项目团队,促使工程建设目标的全面实现。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现状目前建筑行业安全生产形势较之以往,虽有较大改观,但并没有从根本上扭转:建筑生产安全态势依然严峻的整体局面。统计表明:我们国家建筑施工安全事故发生的频率仍然在“高危行业”中名列前茅。高处坠落、物体打击、触电伤害等安全生产事故频发不断。究其原因主要有:1、违法承包施工企业将工程项目违法转包、分包或以挂靠的形式承包给不具备施工资质的单位现象十分普遍。这些具体实施的承包方,大多不具备基本的安全生产管理条件、能力。他们:安全投入严重不足;法规意识淡薄;违章指挥;冒险、盲目施工。而发包方又疏于管控或根本就放弃管理,而是“以包代管”。这就为施工过程中的安全生产带来了极大隐患。2、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责任不落实。施工企业即是生产者,理应制定各项安全生产责任制,并予以认真落实。可事实上在很多施工企业,规章制度制定不健全,责任不落实。制定的安全管理制度内容不切实际、执行不利,甚至于形同虚设,根本达不到“警示众人、敬畏生命、规范操作”的安全管理目的。3、安全隐患的整改措施落实不到位。有些安全隐患是“明睁眼漏”的事,而特别是包括项目经理在内的管理者,往往熟视无睹,存在侥幸。排除安全隐患时走过场,把施工进度永远放在第一位,而没有深刻领会到:进度与安全二者对立统一辩证关系,处理好,会收到相得益彰的双赢结果,否则,将会弄巧成拙、适得其反。有的项目经理不定期组织安全生产检查,即便检查出安全隐患,也没有做到立即整改到位、彻底消除安全隐患,以至于积重难返,而发展到“不可收拾的地步”。安全投入严重不足,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设施不齐全、不规范,安全劳保用品发放不及时、不合格(达不到国标规定标准)等等屡见不鲜。4、从业人员整体素质低下从事建筑施工行业第一线的作业人员,整体素质偏低。文化水平、劳动技能、自我安全保护意识均较薄弱,这是一不争事实。关键在于以我们项目经理为首的项目管理层,对以“农民工”为主的一线操作人员,缺乏基本的上岗前安全操作规程培训、教育、考核。施工现场的危险源、危险点,安全防范交底不明确、不彻底。从而使对建筑施工安全常识了解甚少的“农民工”,在大规模工业化生产中显现茫然,屡遭“暗算”这就不足为怪了二、项目经理在安全生产中的责任项目经理在履行职责时应首先明确,“安全生产”是工程建设得以顺利实施的基础。一个称职的项目经理必须把安全生产作为头等大事来抓,搞好安全生产就是最大的效益,事实证明:凡是安全生产落实到位的施工企业,其经济效益都有大幅度提高,否则,就会适得其反。若项目经理在执业过程中,怠于履行职责或不作为,就有可能受到相应的处罚。所以项目经理安全生产的责任越来越重大。而项目经理安全风险意识不强,就会给自己带来很大麻烦,不夸张的说,甚至于是灭顶之灾。作为项目经理我们别无选择,只能积极应对、加强学习,努力加强安全生产风险防范措施的落实,在施工实践中做到最大限度地规避风险,使之不发生或少发生安全事故,即便是在最坏的情况下出现了安全事故,我们也能够凭借良好的超前意识和严谨、务实的工作作风,以强有力的证据证明:我们的安全监督管理是到位的;是经得起法律、法规、条例检验的,从而保护好自己,免于遭受行政、刑事责任的处罚。三、工程开工前安全生产责任制必须全面落实1、工厂项目开工前,项目经理应落实,施工企业三类管理人员安全资质培训、特种作业人员上岗、项目部安全管理体系建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制定等应符合要求。重点应核查:证件有效期限是否满足要求;人证是否相符;是否存在弄虚作假、张冠李戴等违规现象。2、指定的各种安全规章、制度、措施,应审查其是否具有可操作性、针对性;其深度、广度能否保证满足实际安全施工需要。3、编制《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中,对深基坑、高大模板、脚手架、临边、洞口等存在安全危害隐患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应有详细阐述。特别对“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需组织专家论证的,必须按规定程序实施,并在施工过程中严格遵守落实。四、施工过程中的安全管理1、牢牢把握住现场施工过程中安全生产的整体状况建筑施工可以说:安全事故的危险无处不在,重要、关键的是作为一名称职、合格的项目经理,对于自己所管辖的区域范围内的大大小小安全防范控制要点,必须做到心中有数,明确薄弱环节在何处?施工中的安全保障措施是否科学、有效。要有前瞻性,要能全面的掌握施工现场总体安全状况。特别是对脚手架搭、拆;深基坑支护;高大模板支撑;各种临边、洞口防护;起重设备安、拆、吊装运行;临时用电;爆破等这些易产生重大安全隐患的分部、分项工程,要逐项、逐处去亲临现场察看,进行动态监控。要想真正做好上述安全监管工作,项目经理必须具有吃苦耐劳和一丝不苟的工作作风,做到:①、“腿勤”,坚持每天抽出一定时间亲临现场,检查安全防范措施落实情况;安全管理人员、操作人员的安全职责是否到位;现场安全隐患是否已排查完成。应对施工现场及周边环境可能涉及发生安全事故的所有隐患因素做到了如指掌。勤于查验,不放过任何蛛丝马迹,真正做到“安全生产、预防为主”;②、“嘴勤”,对发现的安全隐患,在第一时间先口头向各责任者通告,要求立即整改完成。一般的说来在安全危险的消除上,所有参建方的大方向、大目标是相同的、一致的,但当落实到某一个具体问题上时,由于各方的一些自身利益(特别是经济利益)的纠葛,就会产生相互推诿、扯皮现象,从而造成安全隐患消除措施难以迅速落实。在这种情况下,一个称职的项目经理,就应该以自身良好的安全专业素质,动之以情、晓之以理,讲明怠于作为,可能产生的严重后果,要求责任方充分认识到若发生重大安全事故,其他的一切成果、效益都将化为乌有、付之东流。使其心悦诚服地去履行自己应尽的义务、职责;③、同时还要做到“手勤”,对发现的安全隐患要及时、认真、详细的做好记录(安全施工日记等),根据问题的大小、轻重,恰当的以专题会议纪要、整改通知书、安全通报、暂停施工令等书面形式要求责任单位限期整改,消除隐患,必要时逐级上报各职能主管部门,合理地规避风险,保护好自身“安全”。真正做到自己所监管的工程在安全防范方面:无可挑剔,严格依据程序、法规把该做的全部做到,能够经得起历史的追溯和检验。平时要养成良好的“动笔”习惯,注意收集、整理、总结各种安全管理方面的经验、教训,不断地积累、提升安全管控的能力,使之在安全监管实践中,真正做到:尽职尽责、滴水不漏。五、其他应注意防范、规避的方面1、为了适应《建设工程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项目经理必须加强学习,有意识的对相关安全管理的新政策、新法规进行认真的研读、领会、学习,结合施工实践,提高安全管理水平,增强抵御安全责任风险的能力。2、要善于借助“外力”来提升自己的安全管理防范水平。当遇到比较棘手的问题时,不妨请求公司层面的安全专管人员或邀请区、市安全监督站的主管部门领导到施工现场,进行安全施工防范教育宣讲、指导,这样既可以使广大施工建设者加深对安全施工防范工作的理解,又能增加上级各安全主管部门对施工项目部具体安全管理人员的理解和支持,达到各方共赢的一个良好局面。3、项目经理要摆正自己的位置,千万不要超越自身的能力、权利去随意发号司令、瞎指挥、乱指挥,越俎代庖强行去干不属于自己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管理工作。在有限范围内去行使权利、承担职责。若不恰当的把自己置身独立的领导者位置上,甚至强令操作者在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下作业,或违章指挥等,最终造成安全事故的发生,那将是非常愚蠢的行为。将面临严重的行政处罚,弄不好甚至于要承担刑事责任,有可能还会因此丢掉得来不易的饭碗。奉劝蛮干者——在决断之前千万三思而后行。4、“勿以善小而不为,勿以恶小而为之”。项目经理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一定要做到:洁身自好,不要为了一点蝇头小利,而失去大节。要知道,任何事物的变化都是由量变到质变,当你接收了不法子徒,怀有不可告人之目的,超出你合法的应得劳动报酬以外的酬金时,那你就会对存在的安全隐患产生迷茫,失去正确的判断力,让“金钱”迷失你的“眼力”,丧失一个项目经理最起码的职业道德良知,从而陷入深渊不能自拔,到那时后悔晚矣!5、要经常与业主方、监理方等各层面的人员多交流、多沟通,尽可能的得到他们对自己安全管理工作的了解和支持。最大限度的以自身高尚的人格魅力去赢得他们的认可。千万不要傲慢自大、独断专横。应该明确:在参建的各方中,大家都是平等的行为主体,共同的大目标使大家聚到了一起。矛盾肯定会有,是客观存在的,是无法回避的。作为建设工程安全管理的直接责任者,要努力学会既要有原则性;又要有灵活性,摆事实、讲道理,用数据说话,以理服人。使对方能够体会到你的所作所为,是真心的为保证工程的安全、顺利进展,而不是另有其他目的。总之:安全生产是建筑施工永恒的“主题”,“安全为了生产,生产必须安全”。大家应牢记“海恩法则”:每一起严重事故的背后,必然有多起轻微事故苗头、征兆隐患的存在。若我们能认真地从“蛛丝马迹”开始就加以防范、整改,“珍视生命、以人为本”,把安全生产看成是我们的“立命之本”。那么一个崭新的、符合客观生产规律的、安全平稳的建筑施工大环境终将全新的展现在我们面前。参考文献:[1]《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03.11.24国务院令第393号[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6.29国家主席令第7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