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生态农业产业联盟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名称中文名称:中国生态农业产业联盟;英文名称:ChinaEcologicalAgricultureIndustryUnion(缩写CEAIU);第二条性质中国生态农业产业联盟(以下简称联盟)是由推动中国生态农业发展及从事生态农业产业服务的著名人士和相关单位自愿组成,兼具公益性事业及组织开展合作交流、技术创新、产业协作的国际性NGO社团组织。中国生态农业是指:充分利用先进科学技术、先进工业装备和先进管理理念,以促进农产品安全、生态安全、资源安全和提高农业综合经济效益的协调统一为目标,以倡导农产品标准化为手段,推动人类社会和经济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农业发展模式。联盟遵守中国国家法律、法规,并在坚持联盟系统自律及自我管理的基础上开展相关活动。第三条宗旨、目标和任务联盟以倡导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为基础,以推动先进的生态农业发展模式为宗旨,以促进农业产品、生态、资源安全及综合效益提高为目标,通过参与公益性事业及组织合作交流、技术创新、产业协作活动,实现对农业及社会经济的协调发展,提供服务。第四条地址联盟总部及办公地点设在北京。第二章业务范围第五条职责及业务范围(一)开展生态农业的理论研究工作,不断完善生态农业的理论体系建设;(二)开展生态农业的实践与示范活动,不断研究和推广生态农业的发展模式;(三)开展生态农业的新技术项目研发工作,不断为生态农业的建设和生产提供有效服务;(四)开展与生态农业相关联的有益活动,不断提升生态农业产业联盟的社会效益;(五)开展和组织联盟成员间的信息交流和产业协作,不断提高联盟成员的综合经济效益。第三章联盟成员第六条联盟的组织形式联盟实行会员制。会员分为单位会员设常务理事(单位)、理事(单位)、会员(单位)和个人会员。单位会员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代表本会员单位,行使联盟成员的表决或相关权利。第七条联盟成员的条件申请加入本联盟,须本着自愿的原则,并承认及拥护联盟章程,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单位会员1、具有国家行政机关登记或批准成立的合法组织;2、具有高度的社会责任感,认同生态农业的理念,遵守联盟章程;3、生产类企业须取得合法生产手续、产品登记手续及有效产品认证,具备相应规模的生产能力、良好的生产环境、产品质量的控制和保障能力;4、经营类企业须具备合法注册的经营业务范围和资格,具有一定的市场开拓能力、行业内具有较强的经济实力和良好的商业信誉。(二)个人会员1、在本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影响;2、履行会员应尽的义务;3、为中国生态农业的发展做出了贡献。第八条加入联盟的程序(一)自愿提交入盟申请;(二)接受会员资格审核;(三)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并签订入会协议;(四)由常务理事会授权秘书处颁发会员证书;(五)联盟的秘书长、副秘书长、主任和专家/顾问委员会委员直接在联盟登记备案,成为联盟的个人会员。第九条联盟成员的权利(一)自愿加入和自由退出的权利;(二)行使选举、被选举和表决的权利;(三)共享资源和自主开展会员间合作发展的权利;(四)享有在联盟自有的媒体、网络平台进行宣传的权利;(五)享有授权使用联盟知识产权和形象品牌的权利;(六)享有联盟相关授权冠名的权利;(七)享有联盟特定、优先服务及市场平台使用的权利。第十条联盟成员的义务(一)遵守联盟章程、执行联盟决议;(二)维护联盟声誉及联盟的合法权益;(三)积极参与联盟活动、完成联盟交办的工作;(四)积极参与联盟的信息、技术、资源及市场平台建设;(五)按规定签订联盟入会协议。第十一条联盟成员的退出(一)书面通知联盟秘书处,秘书处认定后回复同意;(二)向联盟秘书处交回会员证书、由秘书处注销其会员资格;(三)会员退出后将不得以联盟成员名义从事任何活动。第十二条联盟成员资格的取消有下列任何一项事实发生,联盟将取消其会员资格:(一)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二)不履行联盟章程规定义务的;(三)利用联盟名义开展违法、违纪、违规经营的;(四)诋毁、诽谤、中伤联盟或联盟其他会员的;(五)对联盟共享资源不当利用,并造成联盟或联盟其他会员损失的。第四章联盟的组织机构第十三条联盟成员代表大会联盟成员代表大会是联盟的最高权力机构。联盟成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一)制定和修改章程;(二)选举和罢免理事;(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四)决定终止事宜;(五)决定其它重大事宜。第十四条联盟成员代表大会须有3/2以上的会员代表参加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十五条联盟成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第十六条联盟理事会(一)联盟理事会是联盟成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联盟成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联盟开展日常工作,对联盟成员代表大会负责。(二)联盟理事会设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和主任若干人。特聘专家、顾问若干人。第十七条联盟理事会的职权联盟理事会的职权是:(一)执行联盟成员代表大会的决议;(二)选举和罢免秘书长、副秘书长、主任;决定聘任专家和顾问人选;(三)向成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第十八条联盟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十九条联盟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第二十条联盟常务理事会(一)联盟设常务理事会,由常务理事(个人常务理事和常务理事单位的代表)及部分理事代表组成。联盟常务理事会是联盟成员代表大会的核心执行机构,对理事会负责。(二)常务理事会的职权:1、决定联盟成员的吸收及除名;2、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3、决定任命(或聘任)省级特派员、决定地级特派员的设立;4、决定副秘书长、主任和各机构负责人的聘任;5、制定联盟内部管理制度、决定联盟其他重大事项;6、领导和组织联盟各机构开展工作。(三)联盟常务理事会根据发展需要,设置若干专业部门,由联盟主任分工负责领导与管理。第二十一条联盟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会员2/3以上表决方能生效。第二十二条联盟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特殊情况可采用通讯方式召开。第二十三条联盟秘书处联盟秘书处是联盟常务理事会的常设办事机构,负责常务理事会各项决定的组织落实工作,协调联盟的业务活动并具体管理联盟的档案及财务工作。秘书处聘任副秘书长若干人。第二十四条联盟秘书长、副秘书长、主任的条件(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二)在本联盟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具备一定的组织和领导能力;(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四)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第二十五条联盟秘书长、副秘书长、主任的任期每届任期五年(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第二十六条联盟秘书长行使的职权(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二)确定副秘书长和主任的工作分工、省级特派员的任免;(三)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四)代表联盟签署有关重要文件;(五)审批联盟的财务支出。第二十七条联盟副秘书长行使的职权(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二)协调各分支机构开展日常工作;(三)提名主任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省级特派员,交常务理事会决定、秘书长签批;(四)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专职人员的聘用;(五)完成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交办的各项工作;(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第五章联盟资产管理及使用原则第二十八条联盟的经费来源(一)捐赠和资助;(二)开展业务范围内活动的服务收入;(三)其它收入。第二十九条联盟经费财务管理办法联盟经费和财务管理依照经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的《中国生态农业产业联盟经费及财务管理办法》执行。第三十条联盟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第三十一条本联盟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第三十二条本联盟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第三十三条本联盟的资产管理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的监督。第三十四条联盟的资产,任何单位以及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第六章联盟章程的修改程序第三十五条对本联盟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第七章联盟的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第三十六条本联盟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由成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第三十七条本联盟终止前,应按联盟章程相关规定,由常务理事会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第八章附则第三十八条本章程于2013年11月13日经联盟成立大会暨第一次成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第三十九条本章程的最终解释权属联盟理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