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内部讲课资料1[1][1]js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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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火处建审科刘小冬《建规》常见问题释疑审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九条规定: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必须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建设工程概念消防技术标准“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建设工程包含的范围很广,与原30号令中的建筑工程有很大的区别。依据建设工程的定义对天然气输气管道、石油输油管道都属于建设工程的范畴,对于此类工程的新、改、扩建均应纳入消防监督管理。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是工程实践经验和科技成果的积累,是消防设计、施工的技术依据,只有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才能保证质量,满足建设工程投入使用后的消防安全要求。截至目前,由公安部作为主编部门制定发布的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共计31部。其中建筑防火设计类规范11部,消防设施设计、施工及验收规范19部,工程项目建设标准1部。常用消防规范《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村镇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39-90《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2005年版)《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97《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50098-2009《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2008《石油和天然气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50183-2004《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设计防火规范》GB50229-2006《飞机库设计防火规范》GB50284-2008《钢铁冶金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414-2007常用消防规范《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98《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66-2007《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2001(2005版)《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61-2005《水喷雾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219-95《固定消防炮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338-2003《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50140-2005《干粉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347-2004《细水雾灭火系统设计规范》(制定)常用消防规范《卤代烷1211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J110-87《卤代烷1301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163-92《二氧化碳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193-93《气体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63-2007《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151-92《高倍数、中倍数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196-93《泡沫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81-2006《消防给水系统和消火栓系统设计规范》(制定)《建筑防排烟系统设计规范》(制定)其他相关常用规范1、《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20022、《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及施工规范》GB50156-20063、《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20064、《氧气站设计规范》GB50030-915、《氢气站设计规范》GB50177-20056、《乙炔站设计规范》GB50031-917、《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928、《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94(2000年版)9、《冷库设计规范》GB50072-200110、《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99(2006年版)11、《住宅建筑规范》GB50368-2005所依据规范之间的相互关系如何处理规范相互之间的关系1、以消防规范为准,在消防规范没有规定的前提下可以参照相关标准;当规范之间不一致时,以基本规范(《建规》、《高规》)为准。2、《建规》、《高规》及其它特定场所专业规范和消防设备专业规范之间的关系。《建筑设计防火规范》《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所明确的是:什么类型的建筑、什么场所或部位怎么进行防火设计;设置什么样的消防系统如:即解决设与不设的问题。“…系统设计规范”主要规定在确定设置该消防系统的建筑物内规定如何设计该系统。如:《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即解决怎么设置。《建规》常见问题释疑商业服务网点1、概念居住建筑的首层或首层及二层设置的百货店,副食店,粮店,邮政所,储蓄所,理发店等小型营业性用房。该用房建筑面积不超过300平方米,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5h的楼板和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且无门窗洞口的隔墙与居住部分及其他用房完全分隔,其安全出口,疏散楼梯与居住部分的安全出口,疏散梯分别独立设置。2、特点:掌握以下原则:1.使用性质:仅限于小型营业性用房,例如:百货店、副食店、粮店、邮政所、储蓄所、理发店等。2.设置位置:居住建筑的首层或首层及二层。3.允许面积:该用房建筑面积不超过300m2。4.耐火极限:楼板:不低于1.50h;隔墙:不低于2.00h。5.网点隔墙:采用无门窗洞口的隔墙与居住部分及其它用房完全分隔。6.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疏散楼梯与居住部分的安全出口、疏散楼梯分别独立设置。3、问题:1、仅在首层设置商业服务网点是否允许?答:可以2、仅在第二层设置商业服务网点是否允许?答:绝对不允许。实际很少有这种形式3、商业服务网点的首层安全出口数量有无规定?答:可以参考《建规》5.3.2条。4、商业服务网点内是否需要设置封闭楼梯间或者对楼梯本身有燃烧性能及耐火极限的要求?答:不需要设置封闭楼梯间,1.如果二层不做营业用房,仅供业主作为辅助用房,楼梯不做防火要求。2.如果二层也做营业用房,其楼梯宽度、坡度应满足疏散楼梯的要求。并且网点内任一点到首层安全疏散出口的直线距离不宜大于22M。5、商业服务网点内是否需要设置消火栓?答:不需要。但是,当商业服务网点的面积大于200㎡时,则应设置消防软管卷盘或轻便消防水龙。民用建筑分为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居住建筑可以分为住宅类居住建筑和非住宅类居住建筑消防软管卷盘由阀门、输入管路、轮辐、支承架、摇臂、软管及喷枪等部件组成,以水作灭火剂,能在迅速展开软管的过程中喷射灭火剂的灭火器具。在自来水供水管路上使用的由专用消防接口、水带及水枪组成的一种小型简便的喷水灭火设备。《建规》常见问题释疑问题6:对于未设置在居住建筑下,独立建造的一二层商业,其面积、层数、分隔均符合商业服务网点的定义,如何考虑其消防设计?可以参考江苏省《商业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要求:小型商业用房概念:小型商业用房是指用防火分隔墙来分隔的二、三层高的独立商业单元。小型商业用房可分为二类:商业服务网点和商业并联店。商业并联店:形式:独立建造或设置在居住建筑和其它建筑底部,层数不超过三层。内容:通常一般的小型商业经营活动。(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除外)组成:地上各层必须是同类营业用房,通过垂直楼梯组成一个商业单元。建筑面积:每个商业单元建筑面积可以超过300m2,但底层建筑面积不应超过1000M2,第二、三层建筑面积之和应小于300m2,第二、三层人数之和应小于100人,相互之间可以并连。问题7:对于商业网点内设置的阁楼消防有何要求?《建规》对于建筑内设置的阁楼等形式的建筑构件并没有明确的规定,但是其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应符合《建规》第5.1.1条规定。《建规》常见问题释疑防火分区与防火隔间1、防火分区概念在建筑内部采用防火墙、耐火楼板及其它防火分隔设施分隔而成,能在一定时间内防止火灾向同一建筑的其余部分蔓延的局部空间。《建规》5.3.2条规定:公共建筑内的每个防火分区、一个防火分区内的每个楼层,其安全出口的数量应经计算确定,且不应少于2个。(并不是所有防火墙耐火极限都是3小时)2、防火隔间概念为防止火灾蔓延扩展而分隔出来的局部区域或空间。防火隔间的分隔构件只要求其是具有一定耐火极限的分隔构件和楼板,其耐火极限略低于防火墙。建筑内需要单独划分隔间的部位还有:医院中的洁净手术室;居住建筑中的托儿所和幼儿园;建筑内的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固定灭火装置的设备室(钢瓶间,泡沫液设备间);通风空调机房;排烟机房;住宅建筑底层的商业服务网点;燃油、燃气锅炉房,可燃油浸电力变压器室,充可燃油的高压电容器,多油开关室等。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的门厅;除住宅外,其它建筑内的厨房;这些隔间的分隔墙都不是严格意义上的防火墙。3、疏散防火分区在疏散要求上与防火隔间不同。对防火分区,要求每个防火分区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特殊情况另有规定)。这里的安全出口是指直通室外的出口,保证人员安全疏散的楼梯,通向符合安全疏散要求的避难走道的入口,相邻防火分区墙上符合要求的水平出口等。防火隔间虽然也是防火空间单元,但是对其疏散出口的要求没有防火分区严格。如:对于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规范规定每个单元的疏散出口不少于2个。对于设置在建筑内的消防控制室应设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对于设置在建筑内的消防水泵房,其出口直通室外或直通安全出口。设置在建筑内的锅炉房、充可燃油变压器、多油开关及充油高压电容器室,应设直接对外的安全出口,或在外墙上开门。防火分区的出口是指安全出口,而防火隔间的出口既有安全出口,也有疏散出口。防火分区的安全出口,按每个防火分区不少于2个计算;而防火隔间的疏散出口,除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不少于2个外,其余都没有最低数量的要求,而是按需要设置。防火隔间具有与防火分区完全相同的作用和意义,可以说是特定的防火分区,只是在处理上不按防火分区对待。1、防火墙应直接设置在建筑物的基础或钢筋混凝土框架、梁等承重结构上,轻质防火墙体可不受此限。2、防火墙横截面中心线距天窗端面的水平距离小于4m,且天窗端面为燃烧体时,应采取防止火势蔓延的措施。3、当建筑物的外墙为难燃烧体时,防火墙应凸出墙的外表面0.4m以上,且在防火墙两侧的外墙应为宽度不小于2m的不燃烧体,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该外墙的耐火极限。4、建筑物内的防火墙不宜设置在转角处。如设置在转角附近,内转角两侧墙上的门、窗洞口之间最近边缘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4m。5、防火墙上不应开设门窗洞口,当必须开设时,应设置固定的或火灾时能自动关闭的甲级防火门窗。6、防火墙的构造应使防火墙任意一侧的屋架、梁、楼板等受到火灾的影响而破坏时,不致使防火墙倒塌。本规范第7.2.3条第4款对门厅的规定,主要考虑到火灾时人员经过门厅进行安全疏散的需要,对于不作为安全疏散设施的门厅可以不按该规定进行防火分隔。《建规》常见问题释疑安全出口与疏散出口1、安全出口概念供人员安全疏散用的楼梯间、室外楼梯的出入口或直通室内外安全区域的出口。室内安全区域只是是指地下建筑两邻两个防火分区间,或者高层建筑中建筑之和不超过1400平方米两个分区间,其中一个可以作为另一个安全区域,并没有延伸到建筑中其他情况的分区。2、疏散出口概念两个区域之间的连接口,一般指开向公共走道的门。疏散出口不一定是安全出口,但安全出口一定是疏散出口。掌握以下几点:1、疏散出口必须是开向疏散走道的出口,任何开向其他房间的门,均不可以看作疏散出口。2、对套式房间,套内建筑面积不超过规定时,可设置一个疏散出口。疏散距离按有关规定执行。套内建筑面积超过规定时,各套内房间宜独立设置疏散出口将人员疏散到走道等相对较安全区域。避免形成房间套房间的迷宫。3、疏散门开启方向一般根据人数确定。以30人为界,如果一个出口疏散人数超过30人,应向疏散方向开启。《建规》常见问题释疑敞开楼梯与敞开楼梯间的区别敞开楼梯概念:《民用建筑设计通则》2.0.24定义:楼梯由连续行走的梯级、休息平台和维护安全的栏杆(或栏板)、扶手以及相应的支托结构组成的作为楼层之间垂直交通用的建筑部件。楼梯按梯段可分为单跑楼梯、双跑楼梯和多跑楼梯。梯段的平面形状有直线的、折线的和曲线的。单跑楼梯最为简单,适合于层高较低的建筑;双跑楼梯最为常见,有双跑直上、双跑曲折、双跑对折(平行)等,适用于一般民用建筑和工业建筑;剪刀楼梯系由一对方向相反的双跑平行梯组成,或由一对互相重叠而又不连通的单跑直上梯构成,剖面呈交叉的剪刀形,能同时通过较多的人流并节省空间;按照楼梯的材质又可分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