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部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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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关于印发《建设部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建质[2002]173号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江苏省建管局,山东省建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为加大建筑业推广应用新技术力度,加强对全国建筑业新技术示范工程的管理,我部制定了《建设部建筑业新技术示范工程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组织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二○○二年六月十三日建设部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使科技成果转化为生产力,推动建筑新技术在工程上的广泛应用,进一步做好建设部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的管理工作,根据《建设领域推广应用新技术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09号),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筑新技术是指建设部当前重点推广的“建筑业10项新技术”,即深基坑支护技术、高强高性能混凝土技术、高效钢筋和预应力混凝土技术、粗直径钢筋连接技术、新型模板和脚手架应用技术、建筑节能和新型墙体应用技术、新型建筑防水和塑料管应用技术、钢结构技术、大型构件和设备的整体安装技术、企业的计算机应用和管理技术。本办法所称建设部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以下简称示范工程)是指经建设部公布的、采用6项以上建筑新技术的工程。第三条建设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与行业发展司会同科学技术司负责示范工程的立项审批、实施与监督,以及应用成果评审工作。示范工程管理的具体工作委托中国建筑业协会(以下称示范工程委托管理单位)承办。第四条示范工程的立项条件是:新开工程、建设规模大、技术复杂、质量标准要求高的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土木工程和工业建设项目。上述工程已经批准列为省(部)级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并可在三年内完成申报的全部新技术内容的,可申报示范工程。第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按立项条件择优选取有代表性的工程进行初审,通过初审后方可申报示范工程。第六条申报单位填写《示范工程申报书》(申报书格式见附件),连同批准列为省(部)级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的文件,一式两份,经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部门建设司审核后,报建设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与行业发展司。第七条经示范工程委托管理单位组织专家审核后,批准列为示范工程,并由部发文公布。已经被批准列为示范工程的项目,如果立项条件发生变化,经与有关方面协商后,建设部可以做出取消或更改的决定。第八条有关地区或部门要加强对示范工程实施工作的领导,制订实施计划,每半年总结检查一次。示范工程委托管理单位将不定期地对示范工程进行检查。第九条示范工程执行单位要采取有效措施,认真落实示范工程新技术应用实施计划,强化管理,使其成为工程质量优、科技含量高、施工速度符合标准规范和合同要求、经济和社会效益好的样板工程。第十条示范工程执行单位全部完成了《示范工程申报书》中提出的新技术内容,且应用新技术的分项工程质量达到现行质量验收标准的,示范工程执行单位应准备好应用成果评审资料,并填写《示范工程应用成果评审申请书》一式四份(应用成果评审申请书格式见附件),按隶属关系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提出申请。经其初审符合标准的,向示范工程委托管理单位申请应用成果评审。第十一条示范工程执行单位应提交以下应用成果评审资料:(一)《示范工程申报书》及批准文件;(二)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有关新技术应用部分);(三)应用新技术综合报告(扼要叙述应用新技术内容,综合分析推广应用新技术的成效,体会与建议);(四)单项新技术应用工作总结(每项新技术所在分项工程状况,关键技术的施工方法及创新点,保证质量的措施,直接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五)工程质量证明(工程监理或建设单位对整个工程或地基与基础和主体结构两个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证明);(六)效益证明(有条件的可以由有关单位出具的社会效益证明及经济效益与可计算的社会效益汇总表);(七)企业技术文件(通过示范工程总结出的技术规程、工法等);(八)新技术施工录像及其它有关文件和资料。第十二条示范工程应用成果评审的主要内容:(一)提供评审的资料是否齐全;(二)是否完成了申报书中提出的推广应用新技术内容;(三)施工企业应用新技术中有无创新内容;(四)应用新技术后对工程质量、工期、效益的影响。评审专家组应根据以上内容,对该示范工程应用新技术的整体水平做出综合评价。第十三条示范工程的应用成果评审由示范工程委托管理单位组织评审专家组进行,每项示范工程评审专家组由专家5~7人组成。被评审的示范工程执行单位人员,不得聘为专家组成员。申报工程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或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评审专家不得超过专家组人数的三分之一。示范工程评审专家从建设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与行业发展司设立的示范工程应用成果评审专家库中选取。专家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有关部门推荐的专家形成。入选专家库的专家必须具有本科以上学历和高级技术职称,从事项目管理或专业技术工作10年以上,在某一新技术领域有较深研究,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5周岁。专家库每三年更换一次。第十四条示范工程应用成果评审工作分两个阶段进行,一是资料审查,二是现场查验。评审专家必须认真审查示范工程执行单位报送的评审资料和查验施工现场,实事求是地提出审查意见。评审专家必须为申报单位保守技术秘密。评审工作费用由申报单位承担。第十五条评审专家组组长应提出初步评审意见,当有超过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的评审专家对该审查结果提出不同意见时,该评审意见不能成立。评审意见形成后,由评审专家组组长签字。第十六条示范工程通过评审,其中应用的新技术水平达到国内领先水平时,该工程可综合评价为示范工程国内领先水平;新技术应用水平达不到国内领先水平时,该工程可综合评价为示范工程国内先进水平。第十七条通过评审的示范工程,经建设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与行业发展司会同科学技术司审定后,按照程序予以公告。第十八条各类优质工程的评选应优先从“建设部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中选取,以提高优质工程的科技含量。第十九条对已通过评审的建设部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发现其工程质量存在问题或隐患,取消其建设部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称号,并予以公告。第二十条本办法由建设部负责解释。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2002年10月1日起施行。原《全国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验收办法》(建建技[1996]20号)同时废止。建设部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应用成果评审申请书示范工程名称:示范工程执行单位:地区(部门):建设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与行业发展司二○○五年制示范工程名称开工、竣工时间示范工程执行单位名称联系人姓名、电话通讯地址邮政编码工程概况应用新技术名称、应用部位、数量示范工程执行单位意见(签章)年月日主管单位意见(签章)年月日地区(部门)意见(签单)年月日建设部意见(签章)年月日附件目录一、建设部示范工程申报书及批准文件二、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有关新技术应用部分)三、应用新技术综合报告四、单项新技术应用总结五、工程质量证明六、效益证明七、其它有关文件、资料建设部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申报书示范工程名称:示范工程执行单位:申报地区(部门):建设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与行业发展司二○○五年制示范工程名称建筑面积开工日期示范工程执行单位名称示范工程负责人姓名、职务、电话示范工程技术负责人姓名、职务、电话通讯地址邮政编码工程概况拟推广新技术项目名称、应用部位及应用数量拟组织技术攻关和创新的项目及内容工程进度计划预期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示范工程执行单位意见(公章)年月日申报地区(部门)意见(公章)年月日建设部审批意见(公章)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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