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孩骑共享单车被撞身亡,怪密码锁?摘要:3月26日中午,一名11岁上海男孩与同行3个伙伴(均未成年)骑ofo共享单车时,在天潼路、曲阜路、浙江北路路口与上海弘茂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客车相撞,致使该男孩倒地并从该大型客车前侧进入车底遭受挤压、碾压,后经上海长征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7月初,该男孩父母将肇事司机、车辆所属的汽车租赁公司以及保险公司告上法庭。此后不久,该男孩父母追加ofo为被告,索赔878万元,并要求ofo立即收回所有机械密码锁具并更换为更安全的锁具。关键词:共享单车;被撞身亡;租赁行业Abstract:atnoononMarch26th,a11yearoldboyinShanghaiwith3partners(allminors)ridingofobicyclesharing,collidedinTiantongRoad,QufuRoad,ZhejiangRoadintersectionwiththeShanghaiHongmaoautomobileleasingcompanycar,theboyfelltothegroundandintothecarsufferedfromtheextrusionandrollingoflargepassengercarsthefrontsideofShanghaiChangzhengHospitalaftertherescueinvalid,diedonthesameday.AtthebeginningofJuly,theboy'sparentswillbethedriver,thevehiclebelongstothecarrentalcompanyandtheinsurancecompanytocourt.Shortlythereafter,theboy'sparentsaddedofoasthedefendant,claiming8million780thousandyuan,andaskedofotoimmediatelyrecoverallmechanicalpasswordlocksandreplacethemasmoresecurelocks.Keywords:sharedbicycle;hitandkilledtheleasingindustry;1、引言随着社会的发展,我们都倡导绿色出行,便有了“共享单车”。但是随着而来的就是各种纠纷以及触犯相关法律的行为发生。那么对于共享单车产生的问题,我们该如何解决呢?共享单车是指企业在校园、地铁站点、公交站点、居民区、商业区、公共服务区等提供自行车单车共享服务,是共享经济的一种新形态。2016年底以来,国内共享单车突然就火爆了起来,最近一张手机截屏蹿红网络。在这张截图上,24个共享单车应用的图标霸满了整个手机屏幕,真的是“一图说明共享单车的激烈竞争”。而在街头,仿佛一夜之间,共享单车已经到了“泛滥”的地步,各大城市路边排满各种颜色的共享单车。共享单车已经越来越多地引起人们的注意,由于其符合低碳出行理念,政府对这一新鲜事物也处于善意的观察期。2、背景介绍2017年3月26日,该案受害人(11岁)与其他3名未成年人骑乘配备机械锁的ofo共享单车,行至上海市浙江北路、天潼路路口被肇事大客车碾压,受害人当场受重伤,后经上海长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7月19日,受害人父母将ofo共享单车运营方“北京拜客洛克科技有限公司”、肇事机动车驾驶员、客车所属单位“上海弘茂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及保险公司,起诉至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要求上述主体共同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在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中,除要求被告支付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赔偿金外,还申请静安区人民法院判令北京拜客洛克科技有限公司立即召回市面上所有配备机械密码锁具的ofo共享单车,并更换为高安全性锁具。原告请求判令ofo小黄车公司向原告赔偿死亡赔偿金616432元以及精神损害赔偿金700万元。同时,请求判令司机王某、肇事客车租赁公司、保险公司向原告赔偿死亡赔偿金493145.6元以及精神赔偿金50万元。经交警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王某驾驶机动车在通过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向左转弯时,疏于观察路况,未确认安全通行,其行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高童未满12周岁,驾驶自行车在道路上逆向行驶,且疏于观察路况,未确认安全通行,其行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故认定肇事客车司机王某负该起事故次要责任,受害人高童负该起事故主要责任。ofo:质疑受害人以“非正常的程序”开锁据媒体报道,在当天的法庭上,四名被告均表示认可原告起诉的事实以及交警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但对于诉讼请求,ofo小黄车公司不同意原告针对其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对于原告提出的要求ofo小黄车公司收回机械密码锁具单车、并更换为智能锁具,ofo小黄车公司认为这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的民事诉讼范围,并且与原告没有直接利害关系。同时,ofo小黄车公司称该事故中,交警部门认定司机王某没有确认安全通行,且受害人高童未满12周岁违法骑行自行车上路,并逆向行驶,并没有认定ofo小黄车公司有任何的事故责任。“涉案自行车经司法鉴定处于正常状态,不存在任何过错。”ofo小黄车公司称,公司在注册、使用、宣传、推广等过程中都有尽到“12周岁以下儿童不准骑行”的提醒义务,并且质疑受害人高童以“非正常的程序”对ofo小黄车进行开锁并骑行。对于原告出具的一份公安机关对同行小伙伴刘某的笔录,显示刘某曾表述称,他们骑行ofo小黄车系自行打开了机械锁,没有进行手机扫码,也没有获取到相关密码。ofo小黄车公司认为该证据在内容上没有明确提到受害人高童的开锁过程。ofo机械锁专项调查根据原告提交的证据显示,2017年3月30日,北京等地的共享单车志愿者发起ofo机械锁漏洞问题专项调查,结果表明车辆未锁(包括未挂锁、未打乱密码)的比例普遍较高。其中,上海地区所调查的240辆ofo车辆中有55辆未锁,占比达22.9%。而原告代理律师出具的部分未成年人使用共享单车发生事故的报道统计结果显示:仅2017年1月到2017年7月,经媒体公开发表的23例未成年人骑乘共享单车引发安全事故的报道中,因车锁未锁及儿童自己解锁而导致的事故有9例,占39.13%;开锁原因不详的有10例,占43.48%;涉及ofo品牌的19例,占82.6%。律师观点“大量存在于公共场所使用机械锁的共享单车,对儿童造成了巨大的诱惑”,原告代理律师张黔林表示,“儿童身体和智力尚未发育完全,风险防范能力较弱,没有锁好的共享单车对儿童的使用误导和负面影响是显而易见的。希望通过这次民事诉讼,确定肇事方、共享单车经营者等主体的法律责任,也希望同时推动政府监管、质量监督等行政主管部门的主动作为。这是规范城市交通安全环境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共享经济是近几年随着互联网的迅速发展而产生的全新的经济形态,正逐步发展成为未来经济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响应“一带一路”的号召,如今的中国大地,“共享”经济也是遍地开花。共享单车无疑是当下最火的话题,备受资本追逐;网上有个段子,说有人问共享单车的投资人,“请问,当下共享单车项目最大的风险是什么?”风投回答说,“目前共享单车最大的风险恐怕是颜色已经不够用了!”目前最火的单车是Offo和摩拜,但据说OFFO和摩拜厮杀时,HelloBike(哈罗单车)现在异军突起,大有逆袭之势;共享单车的模式确实非常棒,以哈罗单车为例,其押金是199元,也就是说投放100万部单车(目测哈罗单车的成本在200元左右),只要能吸引到200万注册会员,他不仅可以通过押金收回成本,还能获得2个亿的现金沉淀。去年横空出世便迅速走红的共享单车,定位找车,扫码开锁,随走随停任我行……共享单车开启了一种全新的出行模式,将自行车这个“过气”的出行工具瞬间变得“时髦”了起来,街道两旁随处可见的“小黄”、“小橙”、“小蓝”也着实为这个城市添了几分色彩。共享单车环保、低碳,不仅能减轻环境污染的压力、有助于减轻交通拥堵程度,而且还可以强身健体,迅速成为出行的“主力军”。共享经济正在不断改变着人们的生活习惯。然而,新业态的出现也带来了新的问题:骑共享单车发生意外找谁赔偿?共享服务从业者的资质和服务的质量谁来保证?进入共享平台的相关资金如何保障……分享经济已经对现行法律法规提出了挑战,不仅由于立法滞后导致乱象丛生,新模式的出现也令相关职能部门的监管捉襟见肘。3、共享单车涉及到的法律问题一、首先是选车环节:1、根据我国《刑法》第275条之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时,我国相关法律规定,故意毁坏的公私财物价值达到5000元以上的,即达到“数额较大”的“红线”,将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刑事责任。所以,相关行为人一旦毁坏的共享单车价值经司法鉴定达到5000元,那么行为人就可能面临刑事的处罚。当然,即使毁坏的共享单车价值达不到5000元,也可以根据前述的《治安管理处罚法》,对行为人进行拘留或罚款。2、故意破坏共享单车防盗、识别系统而据为己有--------可能构成盗窃罪为达到“私人免费”使用共享单车的目的,个别使用人利用暴力手段拆除共享单车上的电子锁具、二维码和条形码,并加装私人“锁具”。这种行为实际上改变了车辆的“归属”,将车辆所有权从共享单车公司占有,转变为私人占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4条之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而擅自破坏共享单车锁具、定位装置供私人使用的行为则涉嫌盗窃。同时,《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可见,一旦使用人“盗窃”的单车价值达到“一千元”,则可能涉嫌盗窃罪,被法律制裁。当然,不要以为“盗窃”的单车价值不足“一千元”就可以高枕无忧。根据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9条规定:“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所以,一旦行为人实施了毁损单车二维码、条形码、锁具等行为,就涉嫌触犯《治安管理处罚法》,一旦被发现就可能面临行政拘留或罚款等处罚。二、扫码环节:共享单车的二维码之外,在车身另行设置二维码,通过使得用户误扫而进行电信诈骗,属于诈骗行为。轻者,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9条予以行政处罚;重者,则可能构成《刑法》第266条的诈骗罪。《刑法》第266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价值3000元至10000元以上认定为诈骗罪的“数额较大”(诈骗罪起点),具体准确数额由各省规定。在此提醒大家,借车时,一定要通过正规应用商店下载共享单车APP,仔细查看页面,并且尽量关闭小额支付免密功能,避免遭遇山寨APP而导致手机被植入木马病毒。目前大部分共享单车只能通过官方APP支付,只有摩拜单车除APP外还可通过微信小程序进入。此外,正规二维码扫描后一般会进入使用模式,绝不会跳转至付款页面。一旦扫码后弹出付款界面,一定要认真、仔细地查看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