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量事故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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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事故报告制度质量事故是指违反质量管理制度和不按规定要求而造成的质量失控事件。1.质量事故的范围:1)出厂水泥质量不合格;2)在制半成品质量连续三次达不到规定的指标要求;3)出厂水泥自检或复验,富裕强度不足2.5MPa;4)进厂原燃材料不符合技术要求,并严重影响生产;5)生产工艺控制不执行调度室通知(配料、出入库管理等);6)检验用药品、试剂、仪器或操作不符合要求,以错误的检验结果指导生产;7)因违反质量管理制度,工作不负责任或弄虚作假而造成大量废品,或不合格品。其中出厂水泥不合格为重大质量事故,富裕强度不合格属未遂质量事故,其它为工序质量事故。2.发生工序质量事故后,将事故现场情况调查清楚,正确填入事故记录本以便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总结经验教训。3.重大质量事故要以书面材料报送省市主管部门。工序质量事故由责任者单位负责填写“质量事故报告单”送化验47室,由化验室签署意见后,上报场部处理。4.对事故责任人,应责令其写出书面检查,扣发工资,对严重失职而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不良影响者,应追究其责任。5.发生重大质量事故或未遂质量事故,应立即召开专题会议进行分析研究,查明原因,提出防范措施,即坚持“三不放过”原则:1)不查出事故原因不放过。2)不查出事故的责任者不放过。3)不落实改进措施不放过。同时组织有关职工进行大讨论,查找隐患,落实措施,总结经验,吸取教训,避免类似事故发生。6.化验室应设立“质量事故登记本”,详细记录事故的发生、处理等情况,并定期公布各单位质量事故发生情况,引以为戒,以促进质量管理。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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