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安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监督检查随机抽查重点事项清单一、安全生产随机抽查综合事项序号抽查对象抽查事项抽查依据抽查主体备注1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制定、执行和适时修改情况《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市安监局2安全投入及劳动防护用品经费、安全培训经费保障情况《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第二十条3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情况《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4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实施及档案管理情况《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号)、《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4号)5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培训及档案情况《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号)、《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0号)《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4号)—4—6生产经营单位建设项目安全评价及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情况《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6号)市安监局7安全警示标志情况《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二条8安全设备情况《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9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情况《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七条10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6号)11生产经营场所与员工宿舍安全距离及安全出口情况《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九条12危险作业安全管理情况《安全生产法》第四十条13劳动防护用品管理情况《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二条14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出租管理情况《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六条15应急预案编制、演练和应急组织人员设置及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及物质配备情况《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8号)—5—16生产经营单位吸取事故教训,督促并落实事故防范整改措施情况《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市安监局一、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及其相关人员违反本项规定的,针对所涉及的违法行为和事故隐患,依照《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并按有关规定从重处罚。二、落实事故防范整改措施期间,每年检查一般不少于1次。17安全评价机构资质条件保持及过程控制、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资质条件保持及质量管理体系执行情况《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九条;《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2号)、《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2号)—6—二、职业卫生随机抽查综合事项序号抽查对象抽查事项检查依据抽查主体备注1用人单位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工作场所职业卫生设立条件符合情况《职业病防治法》第十五条;《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7号)市安监局2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情况《职业病防治法》第十六条;《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8号)3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情况《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条;《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7号)4职业病防护设施设置运行与个人防护用品配备情况《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二条;《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7号)5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和职业病防治事项警示说明情况《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四条;《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7号)—7—6用人单位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工作场所应急设施设置或者配备情况《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五条;《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7号)市安监局7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与定期检测情况《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六条;《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7号)8职业卫生培训情况《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四条;《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7号)9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情况《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五条;《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9号)10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情况《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六条;《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9号)11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设计、建设项目控制效果评价及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情况《职业病防治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1号)12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条件保持及技术服务规范性和客观真实性情况《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六条;《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0号)每5年覆盖1次。—8—三、非煤矿山企业随机抽查重点事项序号抽查对象抽查事项检查依据抽查主体备注1非煤矿山(通用)市安监局大、中型地下矿山、露天矿山以及三等以上尾矿库一年检查一般不少于1次;大、中型地下矿山、露天矿山以及四、五等尾矿库每年检查一般不少于2次。1.1基建改扩建矿山设计审查和预评价报告编制情况《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1.2证照齐全情况《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二条1.3安全管理机构设置、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和从业人员培训情况《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五条1.4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考核合格和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七条—9—1非煤矿山(通用)1.5安全投入情况《安全生产法》第二十条市安监局1.6淘汰危及安全生产工艺、设备情况《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1.7图纸真实性情况《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16423-2006)第4章1.8应急救援队伍建立、应急演练和应急装备、物资配备情况《安全生产法》第七十八条2地下矿山市安监局2.1矿领导下井带班情况《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4号)2.2安全出口情况《矿山安全法》第十条;《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16423-2006)第6章—10—2地下矿山2.3主通风机运行监控情况《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16423-2006)第6章;《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通风技术规范》(AQ2013-2008)第6章市安监局2.4自救器和便携式气体检测仪配备情况《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紧急避险系统建设规范》(AQ2033-2011)第4章;《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监测监控系统建设规范》(AQ2031-2011)第5章2.5井下人员定位系统运行情况《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人员定位系统建设规范》(AQ2032-2011)第4章2.6顶板监测管控和采空区普查、治理、监测情况《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16423-2006)第6章2.7探放水制度落实、水害隐患治理情况《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16423-2006)第6章2.8提升设备定期检测检验情况《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16423-2006)第6章—11—3露天矿山市安监局3.1爆破安全距离《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9号);《爆破安全规程》(GB6722-2014)第13章3.2按设计参数分层分台阶开采情况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9号);《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16423-2006)第5章3.3中深孔爆破作业落实情况《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9号)3.4机械二次破碎和铲装作业情况《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9号)3.5按设计控制边坡参数和安全检查情况《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16423-2006)第5章3.6按设计控制排土场堆置参数和安全检查情况《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16423-2006)第5章;《金属非金属矿山排土场安全生产规则》(AQ2005-2005)第4章—12—4尾矿库市安监局4.1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安全评价等中介机构资质情况《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8号)4.2安全现状评价、全面勘察及稳定性专项评价完成情况《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8号);《尾矿设施设计规范》(GB50863-2013)第4章4.3尾矿库试运行情况《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8号)4.4按照设计放矿、筑坝情况《尾矿库安全技术规程》(AQ2006-2005)第6章4.5排洪、排渗设施情况《尾矿库安全技术规程》(AQ2006-2005)第7章4.6尾矿库在线监测系统运行情况《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8号);《尾矿库安全监测技术规范》(AQ2030-2010)第4章—13—4尾矿库4.7危、险库停产整改、病库限期整改情况《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8号);《尾矿库安全技术规程》(AQ2006-2005)第8章市安监局4.8应急预案备案情况《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8号)—14—四、危险化学品及相关企业随机抽查重点事项序号抽查对象抽查事项检查依据抽查主体备注1化工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带仓储设施)企业市安监局一般每年1次。1.1人员和资质管理情况《安全生产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四十六条、第五十四条;《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三条1.2工艺管理情况《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八条;《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1号)—15—1化工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带仓储设施)企业1.3设备设施管理情况《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八条;《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1号)市安监局1.4危险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安全标签及储存管理情况《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二十四条2管道企业市安监局2.1许可条件保持情况《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二条;《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5号)2.2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报告《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6号)抽查比例≥10%。—16—3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市安监局3.1许可条件保持情况《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八条;《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4号)3.2生产活动情况《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十条至第十五条,第二十一条;《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4号)4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市安监局4.1批发许可条件保持情况《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5号)4.2零售许可条件保持情况《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5号)4.3经营活动情况《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5号)—17—5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市安监局5.1许可(备案)条件保持情况《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三十二条;《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号)5.2报告生产、经营的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品种、数量和主要流向等情况《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三十二条;《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号)—18—附表:安全监管部门行政执法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