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OGO《建筑设计防火规范》《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整合意见讲稿Companyname现行《建规》、《高规》依据建筑高度划分建筑种类、确定火灾防范等级的做法带有一定的局限性,容易造成安全度不足或安全度过高;而且两本规范相互独立,无论与国家的工程建设标准体系还是与其他建设工程的防火设计规范之间都存在一些不协调、不适应的问题,给规范的执行带来较大困难。因此,《规范》整合修订工作,健全完善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标准体系,增强建设工程防火设计通用性规范的科学性、合理性和适应性,对于进一步提升建筑物抗御火灾能力,有效防范火灾事故的发生,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整合《建规》和《高规》的目的和意义Companyname章节变化原规范第一、二、三、四、七、九、十、十一、十二章节未作调整,调整了民用建筑消防给水和灭火设施章节,新增了消防救援设施、消防设施的设置场所章节。原有木结构民用建筑单成章节,并可用于工业建筑中。Companyname整合《建规》和《高规》的目的和意义2.章节变化3.新规范整体变化趋势4.第一章总则5.第二章术语6.第三章厂房和仓库7.第四章甲、乙、丙类液体、气体储罐和可燃材料堆场8.第五章民用建筑Companyname第十一章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15.第十二章电气16.第十四章城市交通隧道9.第六章建筑构造Companyname章节变化另新增附录:《建筑高度和建筑层数的计算法》《防火间距的计算方法》《各类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的防火设计要求》Companyname新规范整体变化趋势一、整合后的规范标准的修订整体趋于严格。二、整合后的规范文字更加严谨、细致。三、整合后的规范章节设置更加合理,条理更加清晰,删除了原规范一些重复出现的条款,合并统一了一些内容相近的条款。四、整合后的规范将一些含糊不清或容易产生歧义的内容具体化,更便于实际操作。五、整合后的规范与其他防火设计规范联系更加紧密。Companyname本规范适用于下列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建筑:1厂房;2仓库;3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4可燃、助燃气体储罐(区);5可燃材料堆场;6民用建筑;7城市交通隧道。《建规》1.0.2本规范适用于下列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建筑:1、9层及9层以下的居住建筑(包括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居住建筑);2建筑高度小于等于24.0m的公共建筑;3建筑高度大于24.0m的单层公共建筑;4地下、半地下建筑(包括建筑附属的地下室、半地下室);5厂房;6仓库;7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8可燃、助燃气体储罐(区);9可燃材料堆场;10城市交通隧道。改动新规范将高层民用建筑、地下建筑和半地下建筑统归为民用建筑,并分为公共建筑和居住建筑。新规范旧规范Companyname当同一建筑物内设置有多种使用功能场所时,不同使用功能场所之间应进行防火分隔,其他防火设计应根据本规范的相关规定确定。此为新增内容。在建筑防火设计中提出了更严格的要求,更合理,防火分区内的分隔)。第一章总则新规范Companyname建筑防火设计应遵循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针对建筑和火灾特点,从全局出发,统筹兼顾,做到安全适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高层建筑的防火设计应立足自防自救,采取更加可靠的防火措施。建筑高度超过250m的建筑,其防火设计应提交国家消防主管部门组织专题研究、论证。(可进行性能化设计)第一章总则新规范Companyname高层民用建筑:建筑高度大于27m的住宅建筑和2层及2层以上、建筑高度大于24m的其他民用建筑。(和住宅规范相一致)(各国标准)《高规》1.0.3中指出高层建筑应为十层及十层以上的居住建筑(包括首层设置商业网点的住宅;建筑高度超过24米的公共建筑。按照住宅按每层3米计算,整合后的规范取消了原高层建筑对层数的要求,全部按照每层3米折算城建筑高度。改动新规范旧规范Companyname建筑高度和建筑层数的计算方法A.0.1建筑高度的计算应符合下列要求:1当为坡屋面时,应为建筑物室外设计地面到其檐口的高度;2当为平屋面(包括有女儿墙的平屋面)时,应为建筑物室外设计地面到其屋面面层的高度;3当同一座建筑物有多种屋面形式时,建筑高度应按上述方法分别计算后取其中最大值;4局部突出屋顶的瞭望塔、冷却塔、水箱间、微波天线间或设施、电梯机房、排风和排烟机房以及楼梯出口小间等,可不计入建筑高度内。CompanynameA.0.2建筑层数的计算应符合下列要求:1建筑的地下室、半地下室的顶板面高出室外设计地面的高度不大于1.5m者,可不计入建筑层数内;2建筑底部设置的高度不超过2.2m的自行车库、储藏室、敞开空间,可不计入建筑层数内;3建筑屋顶上突出的局部设备用房、出屋面的楼梯间等,可不计入建筑层数内。(已无意义)Companyname第二章术语建筑高度-屋顶突出结构Companyname第二章术语建筑高度-不同屋顶结构Companyname第二章术语建筑高度-单层公共建筑Companyname第二章术语建筑高度-跃层建筑(新规已无意义)Companyname第二章术语建筑高度-不同地坪Companyname《高规》2.0.7综合楼由二种及二种以上使用功能的建筑。第二章术语2.0.3综合建筑具有2种及2种以上使用功能的建筑。新规范的要求概念外延大了改动新规范旧规范Companyname《建规》2.0.18封闭楼梯间用建筑构配件分隔,能防止烟和热气进入的楼梯间。第二章术语2.0.18封闭楼梯间:在楼梯间入口处设有防火分隔设施,以防止烟和热气进入的楼梯间。新规范要求更严格了。改动新规范旧规范Companyname《建规》2.0.19防烟楼梯间在楼梯间入口处设有防烟前室,或设有专供排烟用的阳台、凹廊等,且通向前室和楼梯间的门均为乙级防火门的楼梯间。第二章术语2.0.19防烟楼梯间:在楼梯间入口处设有采取设置防烟前室等方烟措施,以防止烟和热气进入的楼梯间。文字上取消了防火门的具体要求。改动新规范旧规范Companyname物流配送建筑:集货物装卸、分拣、包装、储存、配送等两种及以上功能为一体的建筑。2.0.20避难走道:走道两侧采用实体防火墙分隔,并设置有防烟设施等,用于人员安全通行的走道。(借用人防规范理念)此两条为新增条款。取消了挡烟垂壁的注解。(关于疏散问题中“防火隔间”的概念,术语中未进行解释,待补充修改)新规范Companyname、2款外,当生产过程中使用或产生易燃、可燃物的量较少,不足以构成爆炸或火灾危险时,可按实际情况确定其生产的火灾危险性类别。新规范Companyname、2款外,当生产过程过程中使用或产生易燃、可燃物的量较少,不足以构成爆炸或火灾危险时,可按实际情况确定其生产的火灾危险性类别。新规范对3.1.2关于厂房火灾危险性增加了第3条规定。改动新规范Companyname表2可不按物质火灾危险特性确定生产火灾危险性类别的最大允许量类别火灾危险性的特性物质名称举例最大允许量与房间容积的比值总量甲类1闪点小于28℃的液体汽油、丙酮、乙醚0.004L/m3100L2爆炸下限小于10%的气体乙炔、氢、甲烷、乙烯、硫化氢1L/m3(标准状态)25m3(标准状态)3常温下能自行分解导致迅速自燃爆炸的物质硝化棉、硝化纤维胶片、喷漆棉、火胶棉、赛璐珞棉0.003kg/m310kg在空气中氧化即导致迅速自燃的物质黄磷0.006kg/m320kg4常温下受到水和空气中水蒸气的作用能产生可燃气体并能燃烧或爆炸的物质金属钾、钠、锂0.002kg/m35kg5遇酸、受热、撞击、摩擦、催化以及遇有机物或硫磺等易燃的无机铂能引起爆炸的强氧化剂硝酸胍、高氯酸铵0.006kg/m320kg遇酸、受热、撞击、摩擦、催化以及遇有机物或硫磺等极易分解弓起燃烧的强氧化剂氯酸钾、氯酸钠、过氧化钠0.015kg/m350kg6与氧化剂、有机物接触时能引起燃烧或爆炸的物质赤磷、五硫化磷0.015kg/m350kg7受到水或空气中水蒸气的作用能产生爆炸下限小于10%的气体的固体物质电石0.075kg/m3100kgCompanyname表2可不按物质火灾危险特性确定生产火灾危险性类别的最大允许量续表类别火灾危险性的特性物质名称举例最大允许量与房间容积的比值总量乙类1闪点大于等于28℃至60℃的液体煤油、松节油0.02L/m3200L2爆炸下限大于等于10%的气体氨5L/m3(标准状态)50m3标准状态)3助燃气体氧、氟5L/m3(标准状态)50m3(标准状态)不属于甲类的氧化剂硝酸、硝酸铜、铬酸、发烟硫酸、铬酸钾0.025kg/m380kg4不属于甲类的化学易燃危险固体赛璐珞板、硝化纤维色片、镁粉、铝粉0.015kg/m350kg硫磺、生松香0.075kg/m3100kgCompanyname下列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的梁、柱可采用无防火保护的金属结构,其中能受到甲、乙、丙类液体或可燃气体火焰影响的部位,应采取外包敷不燃材料或其它防火隔热保护措施:1设置自动灭火系统的单层丙类厂房;2丁、戊类厂房(仓库)。第三章厂房和仓库3.2.4下列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的构件可采用无防火保护的金属结构,其中能受到甲、乙、丙类液体或可燃气体火焰影响的部位,应采取外包敷不燃材料或其他防火隔热保护措施:1设置有自动灭火系统的单层丙类厂房的梁、柱、屋顶承重构件;2设置有自动灭火系统的多层丙类厂房的屋顶承重构件;丁、戊类厂房(仓库)的梁、柱、屋顶承重构件。(防火保护的几种做法)(包、涂、喷)新规范更加规化,要求更加详细化。增加了第2条规定,并在第1、3条增加了梁、柱、屋顶承重构件。改动新规范旧规范Companyname《建规》3.2.11预制钢筋混凝土构件的节点外露部位,应采取防火保护措施,且该节点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相应构件的规定。第三章厂房和仓库3.2.11预制钢筋混凝土构件的节点外露部位,应采取防火保护措施,且经防火保护后的构件整体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相应构件的规定。新规范旧规范Companyname《建规》2除麻纺厂房外,一级耐火等级的多层纺织厂房和二级耐火等级的单层、多层纺织厂房,其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按本表的规定增加0.5倍,但厂房内的原棉开包、清花车间均应采用防火墙分隔;第三章厂房和仓库表3.3.1注:2除麻纺厂房外,一级耐火等级的多层纺织厂房和二级耐火等级的单层或多层纺织厂房,其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按本表的规定增加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