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本条例规定的劳务(以下简称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营业税。第二条营业税的税目、税率,依照本条例所附的《营业税税目税率表》执行。税目、税率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纳税人经营娱乐业具体适用的税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本条例规定的幅度内决定。第三条纳税人兼有不同税目应税行为的,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目的营业额、转让额、销售额(以下简称营业额);未分别核算营业额的,从高适用税率。第四条纳税人提供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按照营业额和规定的税率计算应纳税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应纳税额=营业额X税率应纳税额以人民币计算。纳税人以外汇结算营业额的,应当按外汇市场价格折合成人民币计算。第五条纳税人的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灰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下列情形除外:(一)运输企业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运输旅客或者货物出境,在境外改由其他运输企业承运乘客或者货物的,以全程运费减去付给该承运企业的运费後的余额为营业额。(二)旅游企业组织旅游团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旅游,在境外改由其他旅游企业接团的,以全程旅游费减去付给该接团企业的旅游费後的余额为营业额。(三)建筑业的总承包人将工程分包或者转包给他人的,以工程的全部承包额减去付给分包人或者转包人的价款後的余额为营业额。(四)转贷业务,以贷款利息减去借款利息後的余额为营业额。(五)外汇、有价证券、期货买卖业务,以卖出价减去买入愤後的余额为营业额。(六)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六条下列项目免徵营业税:(一)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婚姻介绍,殡葬服务;(二)残疾人员个人提供的劳务;(三)医院、诊所和其他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四)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提供的教育劳务,学生勤俭学提供的劳务;(五)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保、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六)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文物保护单位举办文化活动的门票收人,宗教场所举办文化、宗教活动的门票收人。除前款规定外,营业税的免税、减税项目由国务院规定。任何地区、部门均不得规定免税、减税项目。第七条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当单独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营业额;未单独核算营业额的,不得免税、减税。第八条纳税人营业额未达到财政部规定的营业税起徵点的,免徵营业税。第九条营业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第十条营业税由税务机关徵收。第十一条营业税扣缴义务人:(一)委托金融机构发放贷款,以委托发放贷款的金融机构为扣缴义务人。(二)建筑安装业务实行分包或者转包的,以总承包人为扣缴义务人。(三)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扣缴义务人。第十二条营业税纳税地点:(一)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应当向应税劳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纳税人从事运输业务,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二)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应当向土地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纳税人转让无形资产,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三)纳税人销售不动产,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第十三条营业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五日、十日、十五日或者一个月。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纳税人以一个月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十日内申报纳税;以五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於次月一日起十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扣缴义务人的解缴税款期限,比照前两款的规定执行。第十四条营业税的徵收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徵收管理法》及本条例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五条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徵收营业税,按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有关决定执行。第十六条本条例由财政部负责解释,实施细则由财政部制定。第十七条本条例自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起施行。一九八四年九月十八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条例(草案)》同时废止。附:营业税税目税率表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条例第一条所称应税劳务是指属於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媒乐业、服务业税目徵收范围的劳务。加工和修理、修配,不属於条例所称应税劳务(以下简称非应税劳务)。第三条条例第五条第(五)项所称外汇、有价证券、期货买卖业务,是指金融机构(包括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从事的外汇、有价证券、期货买卖业务。非金融机构和个人买卖外汇、有价证券或期货,不徵收营业税。条例第五条第(五)项所称期货,是指非货物期货。货物期货不徵收营业税。第四条条例第一条所称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是指有偿提供应税劳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有偿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行为(以下个称应税行为)。但单位或个体经营者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雇主提供应税劳务,不包括在内。前款所称有偿,包括取得货币、货物或其他经济利益。单位或个人自己新建(以下简称自选)建筑物後销售,其自建行为视同提供应税劳务。转让不动产有限产权或永久使用权,以及单位将不动产无偿赠与他人,视同销售不动产。第五条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应税劳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行为。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不徵收营业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提供应税劳务,应当徵收营业税。纳税人的销售行为是否属於混合销售行为,由国家税务总局所属徵收机关确定。第一款所称货物,是指有形动产,包括电力、热力、气体在内。第一款所称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为主,并兼营应税劳务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在内。第六条纳税人兼营应税劳务与货物或非应税劳务的,应分别核算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和货物或者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不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碓核算的,其应税劳务与货物或者非应税劳务一并徵收增值税,不徵收营业税。纳税人兼营的应税劳务是否应当一并徵收增值税,由国家税务总局所属徵收机关确定。第七条除本细则第八条另有规定外,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为条例第一条所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一)所提供的劳务发生在境内;(二)在境内载运旅客或货物出境;(三)在境内组织旅客出境旅游;(四)所转让的无形资产在境内使用;(五)所销售的不动产在境内。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为在境内提供保险劳务:(一)境内保险机构提供的保险劳务,但境内保险机构为出口货物提供保险除外;(二)境外保险机构以在境内的物品为标准的提供的保险劳务。第九条条例第一条所称单位,是指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有企业、股份制企业、其他企业和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条例第一条所称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及其他有经营行为的个人。第十条企业租赁或承包给他经营的,以承租人或承包人为纳税人。第十一条除本细则第十二条另有规定外,负有营业税纳税义务的单位为发生应税行为并向对方收取货币、货物或其他经济利益的单位,包括独立核算的单位和不独立核算的单位。第十二条中央铁路运营业务的纳税人为跌道部,合资铁路运营业务的纳税人为合资铁路公司,地方铁路运营业务的纳税人为地方铁路管理机构,基建临管线运营业务的纳税人为基建临管线管理机构。从事水路运输、航空运输、管道运输或其他陆路运输业务并负有营业税纳税义务的单位,为从事运输业务并计算盈亏的单位。第十三条立法机关、司法机关、行政机关的收费,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不徵收营业税:(一)国务院、省级人民政府或其所属财政、物价部门以正式文件允许收费,而且收费标准符台文件规定的;(二)所收费用由立法机关、司法机关、行政机关自己直接收取的。第十四条条例第五条所称价外费用,包括向对方收取的手续费、基金、集资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凡价外费用,无论会计制度规定如何核算,均应并人营业额计算应纳税额。第十五条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价格明显偏低而无正常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按下列顺序核定其营业额:(一)按纳税人当月提供的同类应税劳务或者销售的同类不动产的平均价格核定。(二)按纳税人最近时期提供的同类应税劳务或者销售的同类不动产的平均价格核定。(三)按下列公式核定计税价格:计税价格=营业成本或工程成本*(l十成本利润率)÷(l一营业税税率)上列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属税务机关确定。第十六条根据条例第四条的规定,纳税人按外汇结算营业额的,其营业额的人民币折合率可以选择营业额发生的当天或当月1日的国家外汇牌价(原则上为中间价)。但金融保险企业营业额的人民币折合率为上年度决算报表确定的汇率。纳税人应在事先确定选择采用何种折合率,碓定後一年内不得变更。第十七条运输企业从事联运业务的营业额为其实际取得的营业额。条例第五条第六项中所称的其他情形,包括旅游企业组织旅游团在中国境内旅游的,以收取的旅游费减去替旅游者支付给其他单位的房费、餐费、交通、门票和其他代付费用後的余额为营业额。第十八条纳税人从事建筑、修缮、装饰工程作业,无论与对方如何结算,其营业额均应包括设备的价款在内。第十九条本细则第四条所称自建行为的营业额,比照本细则第十五条的规定确定。第二十条条例第五条第(四)项所称转贷业务,是指将借入的资金贷与他人仓後用的业务。将吸收的单位或者个人的存款或者自有资本金贷与他人使用的业务,不属於转贷5务。第二十一条保险业实行分保险的,初保业务的全部保费收入减去付给分保人的保费後的余额为营业额。第二十二条单位或个人进行演出,以全部票价收入或者包场收入减去付给提供演出场所的单位、演出公司或经纪人的费用後的余额为营业额。第二十三条娱乐业的营业额为经营媒乐业向顾客收取的各项费用,包括门票收费、台位费、点歌费、烟酒和饮料收费及经营娱乐业的其他各项收费。第二十四条旅游业务,以全部收费减去为旅游者付给其他单位的食宿和交通费用後的余额为营业额。旅游企业组织旅客在境内旅游、改由其他旅游企业接团的,其销售额比照条例第五条第(二)项规定确定。第二十五条单位将不动产无偿赠与他人,其营业额比照本细则第十五条的规定确定。第二十六条条例第六条规定的部分免税项目的范围,限定如下:(一)第一款第(二)项所称残疾人员个人提供的劳务,是指残疾人员本人为社会提供的劳务;(二)第一款第(三)项所称医院、诊所、其他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是指对患者进行诊断、治疗和防疫、接生、计划生育方面的服务,以及与这些服务有关的提供药品、医疗用具、病房住宿和伙食的业务;(三)第一款第(四)项所称学校与其他教育机构,是指普通学校以及经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同级政府的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成立、国家承认其学员学历的各类学校;(四)第一款第(五)项所称农业机构,是指在农业、林业、牧业中使用农业机械进行耕作(包括耕耘、种植、收割、脱粒、植保)的业务;排灌,是指对农田进行灌溉或排涝的业务;病虫害防治,是指从事农业、林业、牧业、渔业的病虫害测报和防治的业务;农牧保险,是指为种植业、养殖业、牧业种植和饲养的动植物提供保险的业务;相关技术培训,是指与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保业务相关以及为使农民获得农牧保险知识的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业务的免税范围,包括与该项劳务有关的提供药品和医疗用具的业务;(五)第一款第(六)项所称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文物保护单位举办文化活动,是指这些单位在自己的场所举办的属於文化体育业税目徵税范围的文化活动。其售票收入,是指销售第一道门票的收人。宗教场所举办文化、宗教活动的售票收人,是指寺庙、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