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协议(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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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皇岛民物电气设备有限公司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协议2014年1月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协议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工会法》、《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妇女权益保障法》及《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文件规定,为维护和保障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和特殊权益,更好地发挥女职工在企业经济建设中的作用,促进女职工与企业共同发展,依照“平等协商、共谋发展”的原则,制定本协议。第二条:本协议由企业行政与工会经平等协商后签定。第三条:本协议对企业和女职工具有同等约束力。工会及其女职工组织积极协助行政做好女职工思想教育工作,引导女职工自觉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提高女职工技能水平,共谋企业健康发展,第二章女职工合法权益保护条款第四条:提高女职工参与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的程度和能力;扩大工会女职工委员会民主参与、依法维护的渠道;加强对女干部的培养和使用;重视女职工的培训工作。第五条:企业贯彻落实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在企业实行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中充分发挥女职工和女职工委员会的作用,逐步提高工会会员代表大会中的女代表比例和企业职工代表大会中的女代表比例。第六条:女职工委员会参与制定及修改本企业涉及女职工权益的规章制度,代表女职工参与平等协商和签订女职工特殊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的全过程,并监督协助有关部门贯彻落实,有关方面在研究决定涉及女职工利益的问题时,必须听取女职工组织的意见。通过工会组织,定时定期对女职工权益保护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确保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和相关组织吸收女职工委员会代表参加。第七条:企业在公开招聘岗位时,除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第八条:企业应保障女职工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政治权力、文化教育权利、劳动权利和社会保障权力、财产权利、人身权利;企业实行男女子同工同酬。第九条:在女职工孕期、产期、哺乳期期间,企业不得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第十条:女职工委员会组织女职工开展活动所需经费,企业行政应予支持,工会按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给予必要保证。第三章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条款第十一条:依法保障女职工享有特殊劳动保护,维护女职工享有健康和健康的权利,不断提高女职工的生殖健康水平。第十二条:企业严格执行劳动部颁发的《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禁忌从事以下劳动作业:1、《体力劳动强度分级》(GB3869-83标准中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2、重体力搬运工,连续负重(指每小时负重次数在6次以上,每次负重超过20公斤,间断负重每次超过25公斤作业劳动。第十三条:企业依法落实女职工的“五期”保护工作。(一、女职工在月经期,所在单位不得安排从事高空、低温、冷水和国家规定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女职工因痛经或月经过多,经医疗单位证明,企业可给予休假一天。(二、已婚女职工怀孕期间,所有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作业场所有毒物质浓度超过国家卫生的作业和放射性物质超过《放射防护规定》中规定剂量的作业,高处作业,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和工作中需要频繁弯腰、攀高、下蹲的作业,女职工怀孕,单位要根据女职工的具体情况核减其劳动定额,对怀孕7个月以上(含7个月的女职工,应当根据情况在劳动时间内适当安排休息时间,不得安排其加班加点和从当日22时至次6时之间的夜班劳动。怀孕的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应当算作劳动时间。有习惯性流产的女职工,在怀孕期间,经乡镇以上医务部门证明,所在单位应将其暂时调离经常弯腰、攀高、下蹲、抬举等可能导致流产的工作岗位。(三、女职工产假。女职工假为90天,其中产前休息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的,根据乡镇级以上医务部门证明,给予15-30天的产假;怀孕4个月以上(含4个月流产的给予42天产假;怀孕7个月以上(含7个月早产的,按生育假处理。本款所称流产包括自然流产和人工流产。人工流产同时施行绝育手术的享受上述的产假外,另加假10天。女职工正常分娩后施行绝育手术的,除享受产假外,另加假14天。晚婚晚育者,产假期间,工资、资金照发,不影响其应享受的福利及评奖评优。女职工哺乳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作业场所有毒物质浓度超过国家卫生标准的、放射性物质超过《放射防护规定》中规定剂量的作业以及国家规定的第三能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不得延长其劳动时间,一般不得安排当日22时至次6时之间的夜班劳动。有不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2次哺乳(含人工哺乳时间,每次30分钟;多胞胎生育者,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30分钟上。女职工每班劳动时间内两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哺乳时间和本单位内哺乳往返时间,算作劳动时间,并应相应减少其生产定额。婴儿满1周岁后,经乡镇以上医疗单位确诊为体弱儿的,可适当延长哺乳时间,但不超过三个月,最多不超过6个月。产假期间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女职工,产假期间抚育婴儿有困难的,可享受6-12月的哺乳假,哺乳假期间,按其工资标准的80%核发工资,不影响晋级、工资调整和计算工龄。(五、女职工因更年期综合症不能适应原工作时,其所在单位根据乡镇医疗单位证明,企业应减轻其劳动量或者安排其它适宜的工作。第十四条:施行节育手术的女职工,其假按下列规定执行:(一、放置宫内节育器的,自手术之日起休息二天,手术后一周内不作重体力劳动;(二、摘取宫内节育器的,当日休息一天;(三、施行绝育手术的,休息21天。(四、人工流产同时施行绝育手术的、正常分娩后施行绝育手术的,其假见第十四条(三女职工产假款。第十五条:职工接受节育手术的按规定享受休假期,休假期间工资、奖金照发,不影响其享受的福利及评奖评优。第十六条:每年对女职工进行一次妇女病检查。第十七条:每年三八国际妇女节(3月8日,女职工放假半天,因生产需要不能放假休息的,按加班工资发放。第四章合作与监督第十八条:为实施对企业和女职工的有效保护,企业与工作实行有效的密切合作,就企业女职工权益保护情况相互通报和协商,共同探索新形势下女职工权益保护工作的新方法、新路子。第五章附则第十九条:双方因履行本协议而发生争议,首先由协议双方协商解决,经协商未能达成一致意见,请求上级劳动部门和工会进行协调、处理有关秦皇岛民物电气设备有限公司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协议争议。第二十条:本协议有效期限为五年,自2013年7月30日至2018年7月30日止。第二十一条:本协议相关条款如与国家现行法律法规相抵触,以国家现行法律法规为准。第二十二条:本协议应提交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经双方当事人代表签字,作为集体合同的附件,与集体合同一并提请集体合同管理机关登记,与集体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双方必须依法履行,不因人事变动而变动。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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