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学校门卫值班室安全工作规范(试行)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学校门卫值班室安全工作的规范化建设,有效防范各类涉校案事件和爆恐袭击事件发生,保障师生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保安服务管理条例》、《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防范系统要求》、《广州市学校安全管理规定(试行)》、《中小学。幼儿园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要求》、《广州市学校安全管理规定(试行)》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工作规范。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普通中小学、幼儿园、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院校)、特殊教育学校(以下统称学校)适用本工作规范,其他未成年人集中教育培训机构或场所参照执行。第三条学校出入口应设置门卫值班室,校门口必须安排保安员24小时值守,其它入口开启时必须安排保安员值守。第四条学校门卫值班室的实体防护建设应达到下列要求:(一)墙体应采用砖混或钢混结构的实体砖墙。(二)应在面对校园外的墙面上设置来访接待窗口,便于值班人员与未进入学校的来访人员进行沟通,完成验证、登记工作。窗户应安装金属防护栏等设施,金属防护栏应整体焊接并牢固固定于墙体。(三)门卫值班室出入口的门框和门体应坚实牢固。第五条门卫保安员必须按照《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的规定择优聘用,持有公安机关核发的保安员相关资质证件后方可上岗,严禁聘请无保安员从业资质人员从事门卫值班岗位工作。第六条学校门卫保安员应当熟悉治安保卫相关法律法规、学校安全管理规章和制度,熟悉掌握学校和周边治安特点,以及校园安全防范工作重点,并有值班工作记录本记录相关工作台帐(参考附件1)。第七条学校应建立健全以下门卫值班室安全包为制度和应急处置预案,并爱门卫值班室内张贴上墙公开,便于门卫保安员熟知和掌握。(一)门卫保安员的工作职责。(二)门卫保安员的值班和交接班管理制度,(三)外来人员入校实施暴力等校园突发案(事)件的应急处置预案和报告流程图,内容应包含处置登记、处置措施、校内相关单位负责人电话等。(四)政府先关部门应急联系电话和社区民警联系卡。第八条学校门卫值班室应配备灭火器、防毒面具、消防应急灯等必要的消防器材。手提式灭火器宜设置在挂钩、托架上或灭火器箱内,其顶部离地面高度不应大于1.5m,底部离地面高度不宜小于0.08m。灭火器箱不得上锁。第九条学校门卫值班室应保持物品摆放整齐、线缆布设规范,即使清理与安保、消防等工作无关的杂物,确保室内干净整洁。第十条学校门卫值班室应按保安员执勤人数配备以下防卫器械:防暴头盔(1顶/人)、防护盾牌(1副/人)、防刺背心(1套/人)、防割手套(1副/人)、橡胶警棍(1支/人)、强光电筒(1支/人)、自卫喷雾剂(1支/人)、安全钢叉2套。防卫器材应当加强日常检查维护,确保应急状态下迅速有效发挥作用。第十一条学校门卫保安员执勤时应按照《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的规定穿着保安服,佩戴全国统一的保安服务标识,携带必要的安全防卫器械和应急处置装备,并熟悉其使用方法。(一)平常时期,学校保安员执勤时必须随身佩戴防暴头盔,携带橡胶警棍(或者安全钢叉)、自卫喷雾剂,盾牌放置在便于取用的位置。(二)反恐防恐形势严峻,或者治安环境复杂时期,学校保安员执勤时必须随身佩戴防暴头盔、防刺背心、防割手套,携带橡胶警棍(或者安全钢叉)、自卫喷雾剂,盾牌放置在便于取用的位置。第十二条学校门卫值班室应设置与属地接警中心联网的一键式紧急报警装置,并建立定期测试和维护机制。采用固定按键式报警装置的安装位置既要考虑隐蔽性,又要确保在紧急情况下能够迅速、方便地触动装置报警。有条件的学校,可安装集双向视频、语音对讲设备及紧急报警按钮于一体的一键式报警装置。第十三条学校门卫值班室应设置高清视频图像采集装置(监控摄像头),采集和回放视频图像应覆盖值班室不留死角,并确保白天和夜间均能清楚辨别值班室内人员的体貌特征和行为动态。视频录像储存时间不少于30天。第十四条学校门卫值班室应设置视频监控分控系统,监控屏幕应放置在值班人员正面便于监看的位置,确保值班人员可以实时监看学校门口及校园内重要部位的监控视频。第十五条学校门卫值班室应设置对讲机、固定电话等必要的通讯和报警设备,并建立使用保管制度。第十六条学校门卫保安员应当落实校外来访人员入校登记和验证制度,认真做好进出登记(参考附件2),放置来历不明人员、未经批准的校外机动车、非教学用易燃易爆物品、有毒物品、管制器具和其他可能危机学校安全的物品进入学校。有条件的学校,可安装与公安机关联网的来访人员登记系统,便于甄别治安高危人群。第十七条学校门卫保安员验证和核对来访人员的身份和证件无误,并做好相关登记后,应通知学校相关人员到门卫值班室带领来访人员进入学校,不得允许来访人员独自进入学校。(一)被访人员是在校职工人员的,应通知被访人员到门卫值班室带领来访人员进入学校。(二)被访人员是在校学生的,应通知被访人员所在班级的老师,经征求被访人员同意后,由所在班级的老师到门卫值班室带领来访人员进入学校。第十八条已安装来访人员登记系统的学校,须要求来访人员提供第二代身份证进行验证,并根据来访登记系统验证反馈情况视情处理。验证后允许进入校园的,须按照本规范第十七条规定进入学校。(一)来访登记系统验证反馈证件有效,且提示“未发现异常”信息的,学校可允许来访人员进入校园。(二)来访登记系统验证反馈证件有效,且提示:“立即报警并设法稳住”信息的,门卫保安员应通过一键紧急报警装置报警,尚未安装一键紧急报警装置的应立即拨打110报警或属地公安机关报警电话,并设法稳住来访人员,等候民警到场处。经民警核实确认,来访人员已无现实危害的,学校可视情允许来访人员进入校园。(三)来访登记系统验证反馈证件有效,但提示“予以重点关注”信息的,可视情允许来访人员进入校园,并及时报告学校保卫工作负责人,通知负责校园巡逻任务的保安员采取内紧外松原则,保持一定距离跟随关注,直至来访人员离开学校。第十九条严禁以下人员进入学校,必要时可进行口头劝离或者使用强制拦截。(一)不能提供有效证件的校外人员。(二)来访人员身份证经来访人员登记系统验证,反馈证件信息无法读取或者信息无效的。(三)来访人员身份证经来访人员登记系统验证,反馈证件有效,但提示“立即报警并设法稳住”信息,未经民警到场核实确认的。(四)来访人员试图携带非教学用易燃易爆物品、有毒物品、动物、管制器具和其他可能危机学校安全的物品带入学校的。(五)校外人员不服从学校门卫制度管理,企图强行冲闯学校的。第二十条实施劝离时,应当说明理由并采取委婉的语气,避免激化对方的不良情绪,发生肢体对抗。要时刻注意观察对方神态举动,放置其突然驾车冲撞,或者持械行凶。需要报警时,可拨打110或其他报警电话报警,情况紧急的,应当通过一键紧急报警装置报警。第二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应当使用一键紧急报警装置报警:(一)学校内部和学校门口正在发生杀人、挟持人质、聚众持械斗殴、聚众伤害他人、暴力侵害等涉及师生人身安全的重大刑事、治安案(事)件,以及爆炸等恐怖袭击事件,需要公安机关次啊去应急措施予以控制和处置的案(事)件警情的。(二)来访人员身份证经来访人员登记系统验证,反馈证件有效,但提示“需要向公安机关报警人员”,需要公安机关到场予以控制和处置的。(三)发生学校外人员持械、易燃易爆物品、有毒物品和其他可能危机学校安全的物品强行冲闯校园,极可能危机在校师生人身安全的。第二十二条学校报警后,应立即启动安全应急预案,组织人员采取先期处置,对师生进行安全疏散,设法制止和控制不法分子,保护报现场,发生人员伤亡的,应当及时对伤者进行救治。第二十三条学校要监督校外相关人员严格遵守保密制度,绝不允许将来访人员登记系统反馈信息及警情处置信息随意外泄,避免影响相关学生学习和健康成长,以及造成学校师生和社会恐慌。第二十四条学校应当认真履行安全管理和安全教育职责,落实本工作规范的相关要求。对工作不重视、组织不得力、履职不到位,导致学校发生重要恶性案件和安全事故的,主管行政部门将对学校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公安机关将按照《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规定,对学校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五条本工作规范自印发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