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车场承包协议甲方:乙方:地址:地址:电话:电话:联系人:联系人:将位于的停车场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委托乙方经营管理。据此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互惠互利、诚实信用的原则下,就乙方向甲方承包停车场事宜达成一致意见,特订立本合同。一、停车场位置及面积:⑴位置:⑵面积:平方米二、承包时间:⑴上述房屋(场地)租赁时间自年月日开始至年月日结束,协议期限为年。⑵乙方享有在合同期满同等条件下续约的优先权,(具体起始日期按实际进场之日起开始计算)。三、承包费及付款方式;⑴甲、乙双方约定该停车场承包费包括场地使用费和物业管理费两部分组成,场地使用费为人民币元/月;物业管理费为人民币元/月。每月承包费合计人民币元,(大写:圆)。承包按照先付款后使用的原则,本协议签订后,乙方还须向甲方缴纳人民币元(大写:整)作为履约保证金,合同期满后,保证金如数(不计利息)并按乙方签订时交付的币值退还乙方,乙方未经甲方书面许可不得将停车场分包、变相转让、转包给他人,未经甲方同意不得改变停车场用途,否则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收回场地并罚没押金,违约责任由乙方承担。⑵乙方需用水、电时,水、电费结算方式依照以下款执行:a)水电费按实际用量结算,每月日前应向甲方交纳(价格标准按商业用水、用电收费标准收取)。b)由甲方全额承担。c)甲方每月承担元,超额部分由乙方支付。⑶若乙方在租赁期内提前终止协议或终止经营,甲方将不退还当月承包费以及履约保证金。四、双方责任甲方责任:1、根据业委会的授权和本合同的约定向乙方提供固定泊车位;2、负责指导、监督停车场的公共维护工作;3、负责指导、监督停车场的清洁工作;4、负责停车场照明设备的维修保养。乙方责任:1、负责进场车辆的看护、保管、防盗工作;2、依照相馆物业管理有关停车场管理要求执行;3、优先保证本项目业主的车辆停放;4、负责停车场的公共秩序维护工作;5、负责停车场的保洁工作;6、负责停车场管理所需设备、用品添置及消防器材配置的费用。五、乙方不得擅自改变停车场公共设施,不能占用公共房屋(场地)及堵塞通道。停车场的清洁卫生,防火、防盗等工作应在甲方指导下自行负责。六、乙方要在停车场安装招牌、张贴标识等应获得甲方书面许可后方可安放,不得到处张贴及零散摆放影响停车场美观。七、乙方的代表人是停车场安全第一负责人,要认真做好安全防火防盗工作,所租赁房屋(场地)如有使用照明等设施应符合国家安全标准和操作规程,如因乙方及其工作人员失职、疏忽,违反规定而造成火灾、失窃等其它事故,乙方需承担所引起的经济和法律责任。八、本合同期满或因其他原因终止协议的,双方应共同检查交接停车场及其公共设施,如发现损坏,乙方应负责赔偿,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拆除停车场内的土木、水电设施。确需拆除须经甲方同意后乙方自行拆除,因此引发的相关费用乙方自行承担。九、若乙方违反以下任何一条,甲方均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收回停车场并没收保证金,违约责任由乙方承担。乙方拖欠物业管理费、水、电等相关费用,欠费时间超过5日以上的。擅自拆除停车场内的土木、水电设施,经书面告知超过5日以上仍未进行整改的。存放国家法律明令禁止的以及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的,以书面告知超过5日以上仍未进行整改的。将停车场分包、转包或变相转让、转包给他人的。在所租赁房屋(场地)安装广告招牌、支立旗帜、张贴标识等,经书面告知超过5日经上仍未进行整改的。十一、乙方违反本协议第九款之任意一条,甲方有权向乙方发出终止协议通知,通知以书面形式送达。自终止协议通知送达之日起5日内乙方未向甲方办理相关手续的,协议自动终止。十二、协议终止之日起5日内,乙方必须将停车场内的自备物品予以转移,超过5日以上甲方视乙方自动放弃对房屋(场地)内遗留物品的所有权。甲方有权对房屋(场地)内乙方遗弃物品进行处理。十三、如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原因造成合同无法履行时,双方互免承担违约责任。十四、本协议未明确之处,双方可协商签订补充协议,其效力与本协议一到,对甲、乙双方均有约束。十五、本合同在执行过程中,若发生纠纷或异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若协商未果,任何一方可向甲方所在地的有关仲裁机构提出仲裁或向甲方所在地管辖权的法院起诉,败诉方除补相关费用、违约金外,还应承担诉方的诉讼以及聘请律师的费用。本合同壹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由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甲方:乙方:甲方代表:乙方代表;日期:年月日日期: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