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机构组织法律制度金融机构组织法律制度是对金融机构组织制度的概括和总结。本章重点讲述中国人民银行法和商业银行法具体规定。一、中央银行(一)中央银行制度的发展、中央银行的类型以及中央银行的资本制度1.中央银行制度的发展早期的中央银行是在商业银行的基础上逐步演化而来的。2.中央银行的类型单一制中央银行复合制中央银行跨国制中央银行准中央银行3.中央银行的资本制度(1)全部资本归国家所有(2)国家与私人资本合营(3)纯私人资本(4)多国资本(5)无资本金(二)中央银行的性质与地位1.中央银行的法律性质(1)中央银行是独立的公法人;(2)中央银行是特殊的金融机构、特殊的银行——不以营利为目的银行,发行的银行,银行的银行,政府的银行,承担调控与监管的银行。2.中央银行的法律地位(1)中央银行处在金融体系的核心地位;(2)中央银行与立法机关、政府和财政部门的关系。(三)中央银行的职能与机构1.中央银行的基本职能货币政策职能公共服务职能金融监管职能货币政策职能是中央银行通过制定和实施货币政策,利用法定存款准备金制度、再贴现政策和公开市场业务等法定工具与手段,对货币与信用进行调节与控制,从而控制社会总需求,进而影响和干预整个社会经济进程,实现预期的货币政策目标。公共服务职能是中央银行向政府和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提供资金融通、划拨清算、代理业务等方面的金融服务。金融监管职能是中央银行依法利用公权力,对金融机构和金融活动依法进行监督,并根据需要依法进行直接的限制和约束的职能。2.中央银行的组织机构决策机构——最高权力机构执行机构监督机构咨询机构内部机构分支机构(四)我国的中央银行制度——《中国人民银行法》1.中国人民银行的法律地位(1)中国人民银行是一个独立的法人中国人民银行有自己的资本;中国人民银行具有自己的营业收入和营业支出;中国人民银行财务上实行独立核算,拥有自己的资产负债表和相关的财务会计报表;中国人民银行独立承担民事责任。(2)中国人民银行是特殊的金融机构(3)中国人民银行是在国务院领导下对金融实施宏观调控的国家机关,具有相对独立性中国人民银行是中央政府即国务院的一个职能部门,应在中央政府的领导下依法独立执行货币政策,履行职责,开展业务;中国人民银行独立于其他国家行政机关、各级地方政府、社会团体和个人。2.中国人民银行的组织机构(1)行长(2)货币政策委员会(3)分支机构(4)中国人民银行的内部职能机构3.中国人民银行宏观调控的法律制度(1)宏观调控与货币政策宏观调控是指中央银行为实现一定目标,运用法定方式对货币和信用进行的调节和控制。主要的法定方式是制定和实施货币政策。稳定币值是我国中央银行货币政策目标的一般规定。(2)货币政策工具的法律规定①存款准备金制度存款准备金制度是指中央银行依据法律的授权,要求商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按规定的比率在其吸收的存款总额中提取一定的金额缴存中央银行,并借以间接地对社会货币供应量进行控制的制度。②基准利率基准利率是指中央银行对金融机构的存贷款利率,它在整个利率体系中处于最低水平。③再贴现制度再贴现是指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以贴现所获得的未到期票据向中央银行进行的票据转让。④向商业银行提供贷款⑤公开市场业务公开市场业务是指中央银行在证券市场上公开买卖有价证券,从而起到调节货币供给与信用作用的一种业务活动。⑥其他货币政策工具4.中国人民银行的业务规则(1)负债业务中央银行的负债,是指金融机构、政府、个人和其他部门持有的对中央银行的债权。中央银行的负债业务主要由存款业务、货币发行业务及其他负债业务构成。(2)资产业务中国人民银行的资产是指中国人民银行在一定时点上所拥有的各种债权。中国人民银行的资产业务主要包括再贴现业务、贷款业务、证券买卖业务、资金外汇储备业务等。(3)清算服务和经理国库清算,一般指不同银行之间对相互代收代付的票据,按照既定时间通过票据交换所集中进行交换并清算资金的制度。国库是指专门办理国家预算资金的吸纳、划分、留解和拨付的机关。(4)会计业务和统计业务(5)法律禁止从事的业务中国人民银行不得对政府财政透支,不得直接认购、包销国债和其他政府债券;中国人民银行不得向地方政府、各级政府部门提供贷款;中国人民银行未经批准,不得向非银行金融机构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贷款;中国人民银行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担保。5.中国人民银行的金融监管权中国银监会的监管主要是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组织本身的监管,即市场准入和退出的监管。中央银行对金融机构的监管主要是对金融市场的运行情况依法进行监测,亦即对金融机构功能的监管。中国人民银行的金融监督管理权:(1)对货币与货币政策有关的行为有检查监督权;(2)对银行业进行检查监督的建议权;(3)在特定条件下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检查监督权;(4)有获取资料、信息权;(5)有统一编制全国金融统计数据、报表,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公布的权力。6.违反《中国人民银行法》的法律责任(1)违反中国人民银行业务管理的法律责任(2)中国人民银行工作人员违反法定义务的法律责任案例评析各大商业银行收取个人和企业小额账户管理费的行为不断遭到质疑。1月底,恒方永圆律师事务所将商业银行的两监管单位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称银监会)一同告上法院,质疑两者“行政不作为”。北京市一中院近日对此案做出不予受理的裁定,但13日,该所正式向市高院提出上诉。律师就银行收取小额帐户费状告央行和银监会案情简介1.消费者提出上诉今年1月,该律所主任王良斌到招商银行领取对账单,发现律所被收取了5个月的账户管理费250元。王了解后获悉,从去年7月26日起,招行对日均存款余额低于5万元的企业开始收取每月50元的小额账户管理费。“让你保管我的财产,你怎能变相把我的财产拿走!”王良斌认为,银行收钱没有合法的依据,而中国银监会和人民银行这两家监管机构对商业银行的这种收费行为没有行使监管职责。1月22日,王良斌以恒方永圆律师事务所的名义状告两家机构行政不作为。2月5日,市一中院做出《行政裁定书》,认为律师事务所的起诉不属于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裁定不予受理。“裁定对为什么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没做解释。”13日,收到裁定的王良斌向北京高院提出上诉,请求高院撤销一中院的不受理裁定,责令该院受理此案。2.收费依据被指违法早在起诉两监管者之前,王良斌就将招商银行告上了东城法院。1月29日,该案开庭审理。招行在法庭上称,收取小额账户管理费属于“政府指导价以外的市场调节价”,不需要审批。收费的依据则是《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暂行办法》。据悉,大部分商业银行依据该办法,均自行制定了小额账户管理费的标准,在备案后,将管理费直接从账户中划拨。但王良斌认为,《暂行办法》施行后不久,《商业银行法》进行了修改。“新法”规定,商业银行的收费项目和标准由中国银监会、人民银行根据职责分工,会同国家发改委制定。“我们被收费的账户是企业结算账户。按照相关规定,人民银行是银行结算账户的监管部门。这一收费,应该由人民银行会同国家发改委制定标准并发布。各商业银行自行定价的行为,违反了《商业银行法》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