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服务期协议甲方(出资培训单位):乙方(培训人员):身份证号:联系方式:根据《劳动合同法》等有关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互惠、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达成如下条款,以共同遵守。第一条:培训事项甲方根据企业发展的需要,同意出资送乙方参加专业技术培训(下称“培训”),乙方参加培训结束后,回到甲方单位继续工作服务。【张宇晟律师提示:只有专业技术培训才符合签订服务期协议的前提】第二条:培训时间与方式(一)培训时间:自年月日至年月日共天;(二)培训方式:(脱产、半脱产、函授、业余、自学)(三)培训机构:第三条:培训项目与内容【张宇晟律师提示:填制时尽可能具体明确,并体现专业性培训,以区别通常的上岗必要培训】(一)参加培训项目:(二)培训主要内容:1、2、3、第四条:培训效果与要求乙方在培训结束时,要保证达到以下水平与要求:(一)取得培训机构颁发的成绩单、相关证书、证明材料等;乙方受训后荣获的相关资格证书由甲方保存,待乙方离职日或协议服务满年限后交付乙方。(二)甲方提出的学习目标与要求:1、能够熟练掌握应用专业或相关理论知识,甲方可通过面试、笔试或在工作中考核等方式进行检验;2、具备胜任岗位或职务实践操作技能和关键任务能力,以《岗位说明书》及甲方的规章制度的相关规定为评定标准。3、其它要求:1)2)第五条:培训费用(一)费用范围及标准1、培训期内,甲方为乙方出资培训的费用包括学杂费、教材费、往返交通费、住宿费以及因培训产生的用于该劳动者的其他直接费用。【张宇晟:工资不可作为培训费用的构成,依照劳动合同支付。】2、培训费用中学杂费、教材费共计人民币元由甲方为乙方支付给培训机构,往返交通费、住宿费由乙方支付后向甲方报销,其他费用未经甲方同意支出的,由乙方承担,不得报销;(二)费用报销1、乙方报销往返交通费、住宿费及其他经甲方同意支付的费用,应当在培训结束后一个月内办理完毕,否则由乙方自行承担。第六条:服务期培训期结束后,乙方达到本合同约定的水平与要求的,应服从甲方分配,安排工作岗位,服务期限为年,自乙方培训完成上岗之日起算。【张宇晟:请注意考虑服务期与劳动合同的时间】如服务期超过劳动合同期限,当劳动合同期限届满,甲方可选择放弃或继续履行对剩余服务期。如甲方选择放弃剩余服务期的,双方劳动关系终止,甲方不向乙方追索剩余服务期的赔偿责任;如甲方要求继续履行剩余服务期约定,并提供工作岗位,乙方应继续履行剩余服务期的约定。第六条:甲方权利与义务1、保证及时向乙方支付约定范围内的各项培训费用;2、保证向乙方提供必要的服务和条件;3、在培训期间,做好培训指导、监督、协调和服务工作;4、保证在乙方完成培训任务后,安排在适合的工作岗位或职务,并给予相应的工资待遇。第七条:乙方权利与义务1、保证完成培训目标和学习任务,取得相关学习证件证明材料,并在服务期内交由甲方保管;2、保证在培训期服从管理,已阅读并保证不违反甲方与培训单位的各项政策、制度与规定;3、保证根据甲方安排的时间参加培训。乙方不得以接受培训为名,贻误本职工作或者违反劳动纪律及其他规章制度,否则,甲方有权根据公司规章制度对乙方进行处罚;4、保证在培训期内维护自身安全和甲方一切利益;第八条:违约责任(一)下列情况之一,乙方构成违约,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1、在培训结束时,未能完成培训目标任务或未取得相应证书证明材料,乙方向甲方赔偿全部培训费用;2、在培训期内违反了甲方和培训单位的管理和规定,按甲方和培训单位奖惩规定执行;3、在培训期内损坏甲方形象和利益,造成了经济损失,乙方赔偿甲方全部经济损失;4、培训尚未结束自行提出终止培训或解除劳动用工合同,乙方向甲方赔偿全部培训费用;5、培训期结束后不能胜任甲方根据培训效果适当安排的岗位或职务工作,乙方负担全部培训费用;6、培训期结束后回到甲方工作的时间未达到协议约定的服务期,乙方应赔偿甲方部分培训费用:最低服务工作年限为年以上,则免除乙方承担当年所有的培训费用,在服务工作期限内除无法抗拒的特殊情况外,乙方提出辞职或离职(乙方违反甲方管理规定另行处理)甲方有权根据乙方实际服务期限,要求乙方承担一定的受训费用。公式如下:乙方承担受训的费用=(培训费用合计÷协议服务期限)×(协议服务期限-实际服务期限)7、乙方参加培训期间的工薪,计入正常考勤,按照乙方当前在甲方工作的基本月薪计算,由甲方支付。(二)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甲方构成违约,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1、甲方未按约定向乙方支付或报销全部或部分培训费用,应按协议向乙方支付培训费用;(三)发生违约情况时,除补偿经济损失外,另一方可提出解除本服务期协议。(四)有下列情形之一,视为乙方违反本服务期协议约定,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乙方应赔偿甲方全部培训费用作为违约金:1、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2、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达元的;3、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4、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5、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第九条:法律效力本协议作为甲、乙双方所签订《劳动合同》的附件,经双方签字,具有法律效力,并在乙方人事档案卷宗中保存。第十条:附则1、未尽事宜双方可另作约定;2、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下无正文)甲方:乙方:2010年月日2010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