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揽合同合同编号:[单位名称(承揽)字(签约年份)-08-三位数编号]定作人:承揽人:签订地点:签订时间:年月日-1-承揽合同定作人:(填写全称)承揽人:(填写全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规定,为明确定作人与承揽人的权利义务关系,经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第一条定作物情况(如有其它约定内容可另设合同附件,写为见合同附件一)1.1品名:(应填写定作物的正式名称,不可用其简称或俗名代替)1.2规格:(应写明定作物具体的规格型号)1.3数量:(具体写明定作物的数量,并注明单位)1.4备注:(如无内容,在空格处划线)第二条合同价款2.1合同价款总额:(应以大、小写两种形式填写,并注明币种)2.2付款方式:(应详细写明是分期付款还是一次性付款或其他方式)2.3付款时间:(写明年、月、日)第三条加工成品质量要求及技术标准:3.1质量要求:(应明确填写要达到的质量标准是国标还是行业标准,必须要写全称)3.2技术标准:(技术标准如硬度、强度、韧性、抗腐蚀、抗氧化等各种物理化学参数)3.3以封存样品为质量标准的,应当由双方代表当面封签,并妥为保存。第四条原材料的提供办法及规格、数量、质量4.1用承揽人原材料完成工作的,定作人有权对原材料进行检验。承揽人隐瞒原材料的缺陷而影响定作物的质量时,定作人有权要求重作、修理、减少价款或退货。4.2用定作人原材料完成工作的,定作人按下表标准提供:材料名称规格型号计量单位数量质量提供日期消耗定额单价(元)总金额-2-(注:如空格不够用,可以另设合同附件,写明见合同附件二)4.3定作人于年月日之前提供原材料。(注:分批次提供的或按工序要求提供的,可具体化)4.4承揽人收到定作人提供的原材料之日起日内检验完毕,不符合要求的,应在收到后日内通知定作人调换或补齐。承揽人对定作人提供的原材料不得擅自更换,对修理的物品不得偷换零部件,否则定作人有权解除本合同,承揽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第五条技术资料、图纸的提供5.1定作人负责提供技术资料和图纸。5.2承揽人在依照定作人的要求进行工作期间,发现提供的图纸或技术资料要求不合理,应当及时通知定作人,定作人应当在接到通知之日起3日内回复并提出修改意见。定作人未答复,承揽人有权停止工作,并及时通知定作人,因此造成的损失由定作人赔偿。5.3定作人要求对承揽物的技术性保密的,承揽人应当严格遵守,未经定作人许可不得留存技术资料和复制品。第六条验收标准和方法6.1验收标准:(写明是以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封样进行验收)6.2验收方法:(写明全部或抽样验收的方法)6.3定作人验收承揽人所完成定作物的时间:(写明具体时间年、月、日)6.4定作人验收承揽人所完成定作物的地点:(写明详细地址)6.5验收前承揽人应当向定作人提交必需的技术资料和有关质量证明。6.6对短期检验难以发现质量缺陷的定作物,在使用后日内发现质量缺陷,定作人有权要求退换,并视为质量不符合约定。6.7双方就定作物的质量在检验中发生争议时,以(写明检验机构)对定作物质量的认定为准。第七条交(提)定作物的时间和地点7.1双方约定由定作人自提定作物7.1.1自提定作物的时间:(写明年、月、日)7.1.2自提定作物的地点:(写明详细地址不可省略)7.2双方约定由承揽人送交定作物7.2.1送交定作物的时间:(如选择了7.1,则在空格处划线)-3-7.2.2送交定作物的地点:(如选择了7.1,则在空格处划线)7.3任何一方要求提前或延期交(提)定作物,应当事先与对方达成协议,所达成的协议与本合同有同等的法律效力。7.4交(提)定作物日期的计算:承揽人自备运输工具送交定作物的,以定作人接收的戳记日期为准;委托运输部门运输的,以发运定作物时承运部门签发戳记日期为准;自提定作物的,以承揽人通知的提取日期为准,但承揽人在发出提取定作物的通知中,必须留给定作人以必要的途中时间。第八条包装要求及费用负担:8.1包装要求:(应具体写明包装方式、包装物品的材质、包装的大小尺寸等)8.2费用负担:(写明包装费用由哪方承担)第九条运输方式及费用负担9.1定作物的运输方式:(写明是汽车、火车、水运或其他方式)9.2运输费用由(如无内容,在空格处划线)承担。第十条定作物的保修10.1定作物保修期:(如保修期从何时起到何时止)10.2在保修期内承揽人免费提供保修服务。第十一条定金及预付款11.1定作人向承揽人交付定金的数额:(大、小写两种形式填写)11.2定作人向承揽人交付定金的时间:(写明年、月、日)11.3定作人向承揽人交付预付款的数额:(大、小写两种形式填写)11.4定作人向承揽人交付预付款的时间:(写明年、月、日)第十二条承揽人的违约责任:12.1未按合同约定的质量交付定作物,若定作人同意接受的,应当按质论价;不同意接受的,应当负责修理或调换。经过修理或调换后,仍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定作人有权拒收,由此造成的损失由承揽人赔偿。12.2交付定作物少于合同约定的数量,定作人仍然需要的,应当补齐,补交部分按逾期交付处理;少交部分定作人不再需要的,有权解除合同,因此造成的损失由承揽人赔偿。12.3未按合同约定包装定作物,需返修或重新包装的,应当负责返修或重新包装,并承担因此而支付的费用。因包装不符合同约定造成定作物毁损、灭失的,由承揽人赔偿损失。-4-12.4逾期交付定作物,应当向定作人支付未交定作物总价的(如未约定则在空格处划线)%的违约金。12.5未经定作人同意,提前交付定作物,定作人有权拒收。12.6不能交付定作物的应当向定作人支付不能交付定作物总价的(如未约定则在空格处划线)%的违约金。12.7由于保管不善致使定作人提供的原材料、设备、包装物及其它物品毁损、灭失的、应当偿付定作人因此造成的损失。12.8未按合同约定的办法和期限对定作人提供的原材料进行检验,或经检验发现原材料不符合要求而未按合同约定的期限通知定作人调换、补齐的,由承揽人承担相应的损失。12.9擅自调换定作人提供的原材料或修理物的零部件,定作人有权拒收,承揽人应赔偿定作人因此造成的损失。如定作人要求重作或重新修理,应当按定作人要求完成,并承担逾期交付的责任。12.10承揽人未按定作人的技术保密要求采取妥善措施,造成定作人的保密性技术泄漏,或被窃取的,承揽人应向定作人承担违约金元。12.11因承揽人原因致使定作物造成的侵权责任和损失,由承揽人承担。12.12其它违约责任:(如无内容,在空格处划线)第十三条定作人的违约责任:13.1中途变更定作物的数量、规格、质量或设计等,赔偿因此给承揽人造成的损失。13.2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由于定作人的原因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定作人应向承揽人支付未履行部分价款总值的%的违约金。13.3未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向承揽人提供原材料的,承揽人有权解除合同并赔偿因此给承揽人造成的损失;承揽人不要求解除合同的,除交付定作物的日期应当顺延外,定作人还应当支付承揽人停工待料的损失。13.4超过合同约定期限领取定作物的,每逾期一日向承揽人支付定作物总价‰的违约金外,还应当承担承揽人实际支付的保管、保养费。13.5超过合同约定日期付款,每逾期一日按逾期付款额的万分之向承揽人支付违约金,直至付清时止。13.6无故拒绝接收定作物,赔偿因此给承揽人造成的损失。13.7变更交付定作物地点或接收单位(人)时,承担因此多支出的费用。-5-13.8其它违约责任:(如无内容,在空格处划线)第十四条不可抗力14.1在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内,由于不可抗力致使定作物或原材料毁损、灭失的,承揽人在取得合法证明后,可免予承担违约责任,但应当采取积极措施,尽量减少损失。14.2在定作人迟延接受或无故拒收期间,由于不可抗力致使定作物或原材料毁损、灭失发生的,承揽人不承担责任。第十五条争议的解决方式因本合同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约定通过诉讼程序解决,诉讼管辖地法院为(根据有利于我方的原则,在定作人住所地、承揽人住所地、合同签订地的法院中选择其一,涉及铁路工程的可选择铁路运输法院)法院。第十六条本合同签订地点(填写到县级)第十七条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第十八条本合同一式份,定作人执份,承揽人执份。第十九条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共同协商。定作人:(公章)承揽人:(公章)住所:住所: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电话:电话:传真:传真:开户银行:开户银行:账号:账号邮政编码:邮政编码:合同签订时间: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