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上海工程技术大学学生治安保卫委员会章程沪工程保[2006]15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指导思想深入开展平安建设,维护校园安全稳定是每个工程大学生的责任和义务。积极防范,有效预防违法违纪行为、弘扬正气,开展群防群治,增强大学生法律观念,发掘大学生参与治安防范的潜能,培养大学生的大局意识、参与意识、主人翁意识,提高大学生自我管理的能力,营造文明、和谐、稳定的校园环境。第二章组织第二条学生治安保卫委员会(简称治保会)由校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领导、团委负责具体组织、综治办(保卫处)进行业务指导的,协助维护校园治安秩序的学生自治组织。(一)成立校治保会指导委员会主任由校综合治理领导小组组长兼任;副主任由团委、学生处、保卫处领导担任;下辖业务指导小组。(二)治保会设主任委员一名;副主任委员若干名;秘书长一名;以上均由学生担任。(三)治保会主任会议,治保会主任会议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长组成。每两周举行一次,指导委员会派员参加主任-2-会议。1、分析校园治安形势,讨论制定工作对策;2、收集整理治安信息,及时上报;3、组织成员开展相关活动;4、组建院、系治保小组,决定组长人选和组别的划分;5、决定召开会员大会和组长会议;6、决定奖励和表彰会员;7、开展法制宣传活动。第三章会员第三条治保会会员由学生骨干组成(由学生自愿报名参加为主,团委推荐审核为辅、报保卫处备案)。(一)热爱学校,热爱治保工作,作风正派、诚实守信、遵守纪律;(二)具有良好的法律意识,能全心投入,勇于、善于同违法犯罪作斗争。第四条会员职责(一)收集校园治安信息,发现异常情况和苗子,及时报告保卫处;(二)参加校园巡逻,维护校园治安秩序;(三)协助职能部门调解治安纠纷,配合公安机关开展案件调查工作;-3-(四)积极参与法制宣传,了解社会治安形势,对校园治安防范提出建议;(五)遵守治保会章程,对治保会工作有监督、批评、建议的权利。第四章附则第五条治保会活动经费以及对做出突出成绩的会员奖励由团委、学生处、保卫处协商解决。第六条本章程由保卫处负责解释。第七条本章程自2006年11月1日起施行。-4-上海工程技术大学关于完善学校维护稳定信息报送工作的规定沪工程委办[2005]1号为了及时、全面掌握影响学校政治稳定和治安安定的信息,切实维护校园稳定。根据沪委办发(2005)45号《关于建立和完善本市维护社会稳定信息报送制度的意见》和《上海工程技术大学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特制定本规定。第一条工作要求(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单位要高度重视维稳信息工作,指定专人,并负责日常维稳信息的收集与报送,把维稳信息报送工作作为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提高到对党对人民负责的高度,切实抓实、抓好。各部门主要领导要亲自负责,强化工作措施,落实工作责任。(二)加强分析研判。各单位要以可能影响校园稳定和群体性事件为重点,定期进行不安定因素和重点人员的滚动排摸,并结合本部门关心的热点、存在的难点问题,坚持在调查分析上下功夫,努力做到预警在先,防患未然。(三)加强信息报送。各单位要严格遵守学校突发事件处置预案的各项规定,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切实落实信息报送工作,坚决杜绝迟报、漏报和瞒报等情况的发生。校综治委将检查、考评各单位开展维稳信息工作的情况,列入防范责任考核目标。-5-第二条报送内容(一)可能影响学校内部稳定的突发问题;(二)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的各类信息;(三)对涉及师生利益或师生关心的热点问题的信息;(四)境内外敌对势力、恐怖势力等插于我人民内部矛盾的信息;(五)对可能影响或危害局部稳定的重点人员;(六)其他可能影响内部稳定的信息。第三条报送方法(一)白天工作日报送党委办公室联系电话:67791089、67791101(二)晚上、双休日和节假日报送值班室联系电话:67791055第四条本规定由校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负责解释。第五条本规定自2005年4月4日起施行。-6-上海工程技术大学治安安全管理规定沪工程保[2006]14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学校内部的安全防范,切实保护师生员工的合法权益,维护校园治安稳定。根据国家教育部、公安部、市综治委安全文明校园和平安单位创建工作的要求,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强化治安全管理的责任意识,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实行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各级领导要确立发展是第一要务,稳定是第一责任;发展是政绩,稳定也是政绩的意识。第三条校内治安安全管理工作本着既确保安全稳定,又服从服务于教学、科研及其他各项工作的原则,实行“党委领导,依靠群众,预防为主,管理从严,及时打击,保障安全”的方针。第四条以建设安全可靠的校园安全防护体系为重点,依法治校与以德治校相结合,维护学校内部治安秩序,推动形成安全、和谐、文明的校园环境,教育全校师生员工,自觉遵守法规和校纪第二章领导的职责第五条安全文明校园和平安单位创建是一项长期性工作,-7-各级领导应列入重要的议事日程,做到同计划、同布置、同检查、同总结、同评比。第六条各级治安责任人要经常对师生员工进行遵纪守法教育,道德品质教育和“四防”(防火、防盗、防爆、防灾害事故)教育。第七条各级治安责任人要结合实际情况,建立、健全本部门及所管辖区域的治安安全管理制度,并监督执行。第八条各级领导要认真学习综合治理工作的法律、法规,及时传达上级和学校的管理要求,经常开展安全检查,坚持每日下班前的检查制度(断电、熄火、关水、关锁门窗),落实重点和要害部位的防范措施,发现险患应及时整改。第九条各单位要配合和协助学校派出所对本部门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人或事开展调查;对已发生的案件,应组织力量保护现场,及时报案,主动提供情况,协助破案。第十条积极热情地做好对轻微违法人员的帮教和转化工作,妥善处置各类人民内部矛盾,化解民事纠纷,维护校园稳定。第三章校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的职责第十一条校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在校长领导下工作,负责全校的防台风、防潮汛、防火警、抗震救灾安全生产等项工作。第十二条部署和组织学校法制教育、安全防范教育,传达上级文件和会议精神,提出具体工作要求,组织全校性的安全检-8-查,主持研究重大隐患整改。第十三条依法治校,完善学校治安管理工作的各项制度,校安全生产工作办公室要加强检查监督。对违反治安安全规定和制度的部门下发隐患通知书,责令其限期整改。第四章保卫部门的职责第十四条在校长领导下,及时反映学校治安安全情况,综合治理工作中的突出问题,主动提出建议,当好领导参谋。第十五条贯彻上级对综治工作的要求,提出贯彻意见,并认真组织实施,检查、督促各单位开展治安防范工作。第十六条校综合治理办公室要经常进行治安安全制度的检查,发现漏洞应及时报告,督促有关部门迅速整改。第十七条学校公安派出所负责对校内(除松江校区以外)发生的一般刑事案件的侦查和治安案件的处理,并加强外来人员的管理,管理好集体户口。第十八条领导校卫队,加强学生治保队伍建设,组织校园巡逻,维护公共场所治安秩序,完成党委、校长和上级机关交办的其他治安管理任务。第五章几项主要的治安安全管理第十九条现金管理(一)办公室、实验室的抽屉及橱柜内严禁存放现金。各部-9-门现金要专人管理,保险箱必须放在安全地点,门锁、窗户要坚固。现金库存要按规定执行,保险箱钥匙必须要随身携带,密码应打乱。(二)到银行提取或送存数额较大的现金时,必须两人同行且乘专车前往办理。(三)如情况特殊且必须存放超额现金时,财务处应派专人昼夜值班看护,事先应与保卫处联系。第二十条物资仓库管理(一)物资仓库必须设专人对物资进行保管,严格物资的登记以及收、发、借、递、核等手续,切实做到定期检查,帐物相符,保证物资不丢失,不被盗。(二)仓库管理人员要严格执行管理规定,建立、健全安全防火制度,人员离库要关窗、锁门,切断电源,外来人员不得擅自进入库房。第二十一条贵重仪器设备管理(包括计算机、电视机、照相机、等民用器材)(一)贵重仪器设备要存放在安全地点,设专人负责,严加保管,建立领发、借用、退还、交接和使用登记制度,要经常清点检查。如有损坏、遗失,必须查明原因,及时上报。(二)资产管理及保障处要定期检查各部门的使用和保管情况。(三)寒暑假期间,各部门要采取妥善的安全措施,贵重设备-10-要相对集中保管。第二十二条危险物品管理(一)危险物品由资产管理及保障处统一购置,随用随买,用多少买多少,一般不留库存。(二)因实验或工作需要保存少量危险物品的,必须经校安全生产办公室同意,按照国家有关管理规定办理。(三)危险物品在采购、储存、运输、分装、使用过程中要确保安全。必须严格执行“五双“制度(双人保管、双帐、双锁、双人领用、双人使用)。第二十三条门卫管理(一)门卫管理由保卫处负责,严格执行学校门卫管理实施细则。(二)校卫队员应佩带值勤标志,礼貌待人,对可疑情况有责任进行查问,对携带物品有权进行核查。(三)师生员工必须遵守门卫制度,任何人不得妨碍校卫队值勤。第二十四消防器材管理(一)除承包单位消防器材实行包干管理外,学校内部的消防器材的设置、配备由保卫处负责。(二)消防器材用于扑救紧急火警,严禁挪作它用。如有违反,酌情处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三)重点防火区域(部位),应设有明显的防火警示标记,-11-消防器材应保持良好状态。第二十五条刀具管理(一)凡属公安部门规定的管制刀具,全校统一登记编号。(二)各部门工作所需的管制刀具,必须确定专人保管。工作需要使用管制刀具仅限于工作场所,不得随意出借或随意带出工作场所。(三)管制刀具如发现丢失、被盗,要及时报告。(四)学校保卫处、派出所有权对管制刀具进行检查,对非法携带违反规章或使用不当可能造成不良后果的,将予以没收。第二十六条外来人员管理(一)凡临时来校工作、学习人员,各主管部门必须认真审核,填写《外来人员聘用表》,经批准后,由保卫处核发临时出入证。(二)对来校施工的外包工、合同工、临时工等,在上岗前各聘用部门应进行校纪校规和消防安全教育。第六章奖惩第二十七条凡见义勇为,敢于纠正违章.模范执行各项规章制度,事迹突出的个人和集体,可视情况,分别给予表扬或奖励。第二十八条凡违反本规定且造成后果者,酌情赔偿经济损失、扣发校内津贴直至给予行政处分。第二十九条本规定由保卫处负责解释。-12-第三十条本规定自2006年11月1日起施行,原沪工程赵[87]第178号《治安安全管理规定(试行)》同时废止。-13-上海工程技术大学办理校内留宿规定沪工程保[2006]10号为全面了解和掌握人员流动情况,加强学校夜间的治安安全保卫工作,根据《上海工程技术大学外来人员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定。第一条校内留宿按留宿人员及接留宿地点的不同.分为如下四类:第一类本校学生在学生宿舍住宿;第二类外来人员在生活服务部住宿;第三类学校教职工、学生在校内临时借宿;第四类外来人员因工作需要在校内暂宿。第二条第一类住宿人员由校后勤实业发展中心按照学校的有关规定办理,每年9月初将住宿学生的人数、姓名、班级及房间号报保卫处备案。第三条第二类住宿人员由校办产业管理处、生活服务部按照《上海市旅游业治安管理实施细则》,认真检查证件,正确填写住宿登记单。第四条第三类、第四类留宿人员的审办手续:(一)教职工因工作或其他意外情况需要在校内临时住宿的,经所在部门领导同意后报校长办公室批准,由保卫处办理留宿登记手续。-14-(二)外来人员因工作需要在校内暂时留宿,由聘用部门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校长办公室批准,由保卫处办理留宿登记手续。第五条上述四类以外的留宿或有特殊情况的留宿由学校保卫处根据具体情况审办。第六条留宿人员必须在指定地点留宿。第七条学校派出所、保卫处要加强对各类留宿人员的检查,严格依章管理。第八条本规定由保卫处负责解释。第九条本规定自2006年11月1日起施行,原沪工程陈[89]第092号《办理校内留宿的规定》同时废止。-15-上海工程技术大学仙霞路校区车辆进出、停放管理规定沪工程保[2005]2号为了加强仙霞路校园的治安管理,维护各类车辆安全进出校门和停放秩序,保障教学、科研、生产、生活的顺利进行。根据《门卫管理实施细则》的要求,特制定本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