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工程监理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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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监理论文摘要监理制度起源于英国,成长于美国。随着中国建设行业的不断发展和进步,监理制度也逐渐被中国所引进。但在中国监理行业还是年轻而稚嫩的。在过去长期计划经济的影响下,我国的建设监理行业还在经营机制、人员素质、管理制度等诸多方面存在很多不足的地方。在当前我国加入WTO的新的历史形势下,随着国外有实力的监理企业进入国内市场及我国的监理企业走出国门参与市场竞争,我国建设监理行业面临严峻的考验,但挑战和机遇并存,我们应该分析问题、找出差距、制定策略为我国的监理行业寻求一条良性发展之路。关键词:工程监理存在的问题对策2目录1.工程监理行业所存在的问题................................................41.1监理市场竞争机制不规范................................................41.2监理的主体地位不突出..................................................41.3监理企业的管理体制不能适应市场........................................51.4监理单位与业主之间的问题..............................................51.5监理行业出现不恰当的竞争..............................................51.6监理人员的业务素质参差不齐............................................61.7监理执业上的权力和责任不对等..........................................62.解决问题的对策..........................................................62.1实现监理业务经营的多元化..............................................62.2加强管理,提高综合素质,树立良好形象..................................62.2.1加强对监理企业的宏观管理...........................................72.2.2制定合理的监理取费标准,制止不正当竞争.............................72.3加强对执业人员的培训,提高业务素质,是提高监理质量的有效途径..........72.3.1及时、适时及做好施工图的熟悉、审阅工作............................72.3.2适时做好从业人员的不定期培训......................................72.3.3落实旁站制度,保证关键部位、关键工序的工程质量.....................82.3.4加强管理,严格验收程序.............................................82.4规范各方的主体行为....................................................82.5成立行业协会,加强行为自律............................................82.6借鉴本行业的国外的先进做法............................................8结语......................................................................9参考文献.................................................................103浅谈工程监理存在的问题和对策在具体阐述问题和对策前,我们先来了解什么为监理。监理即为实施承包合同,由业主组建或选择监理工程师单位依据合同对承包商的生产进行监督管理工作。监理”的含义可以更全面地表述为:一个执行机构或执行者,依据准则,对某一行为的有关主体进行督察,监控和评价,守“理”者按程序办事,违“理”者则必究;同时,这个执行机构或执行人还要采取组织,协调,控制,措施完成任务,使主办人员更准确,更完整,更合理地达到预期目标。在这里我们要告诉大家,很多人都错误的把监理解释为“监督管理”,其实不然,监理没有管理的权限,只是一个中间环节,更多的是为业主实行监督的义务,疏理协调项目的管理使之更快,更准确,更完整的完成。1.工程监理行业所存在的问题1.1监理市场竞争机制不规范在我国推行监理制的初期,对于监理这个新生事物,许多建设单位并不认同。尽管颁布的《建筑法》中明确了国家推行建筑工程监理制度,但社会认同度低的局面不是一蹴而就就能解决的。建设单位对监理制不认同,却又迫于工程管理制度的要求不得不聘请监理,于是就想办法压低监理费用,以极低的监理费用来换取名义上的监理工作形式。一些服务水平和技术水平都较低的监理企业大量生存于市场中,这些企业获取客户的手段主要是压低监理费或通过已有的社会关系排挤同行,越来越多的低层次监理企业给市场带来企业主动竞相压价的歪风,即使政府明确规定了监理费的最高和最低标准,但终究无法消灭合同等“技术手段”的存在基础,于是市场的公平竞争机制被破坏。监理招投标市场无法完全体现公平原则。理论上讲,完全公平竞争的服务市场是不可能存在的监理工作是技术服务性工作,技术服务无法用完全统一的标准来衡量,建设单位很难从监理单位的资质、业绩、拟派人员的资历等硬指标中完全判断出一个监理单位提供的服务好坏,因此监理作为服务,它的招投标过程存在严重的信息不对称。建设单位对监理单位的信赖应该建立在合作的基础上或者基于监理企业的良好声望,所以国际上的咨询服务多是通过委托的方式获得。但在我国的监理招投标市场上,虽然有一部分公开、公平的建设单位完全通过招投标市场选择监理单位,可众多监理单位往往通过社会关系来获得监理服务合同,招投标过程实际上成为暗箱操作的合作招牌,这种情况下的市场公平竞争机制名存4实亡。时至今日,虽然监理的市场得到了一定的规范,但是竞争机制问题依旧没有得到根本的缓解。1.2监理的主体地位不突出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三个参建主体中,监理单位的主体地位最不突出。建设单位作为项目法人,合同的甲方即投资主体,拥有绝对的主体地位和控制权。施工单位作为施工任务完成的主体,合同金额大,其行为决定了工程施工进展情况和投资完成情况能否最终达到建设单位的投资要求,在某种意义上施工单位的工作好坏直接主导着工程施工过程,因此其主体地位也不容置疑。而监理单位由于合同金额小、不直接投资、加上我国多年来形成的重施工、轻管理的陈旧思想,其主体地位仍很难得到保证,甚至被边缘化。监理服务被边缘化表现为:建设单位认为监理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可有可无,不希望在工程施工过程中有监理的存在;即使勉强按规定签订监理合同,建设单位在施工中也忽视监理单位的存在,直接向施工单位下达各种指令,越过监理直接管理施工过程,然而在工程进展不顺利时却追究监理单位的工作责任;监理单位无法正常行使权力却不能免责;施工单位对监理单位的指令可置之不理等。监理服务一旦被边缘化,监理企业和整个行业,也就失去了生存的土壤,这对监理行业乃至对我国的工程建设管理体系都将产生不利影响,其后果不堪设想。(这样的问题尤其在小型项目部尤为突出。)1.3监理企业的管理体制不能适应市场在推行建设监理制初期,考虑监理单位对工程建设承担的责任较大,当时不允许个人成立监理企业,因此当时所有的监理企业都是由国有企业或组织全资成立。政企不分、产权不明晰,企业内部的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得不到很好发挥,企业发展后劲不足,使监理服务专业化、社会化的进程变慢。同时所有制也阻碍了企业间的兼并重组,阻碍了监理人才的有效流动。而如今很多的监理公司为股份制民营公司,是股东和雇员的关系,除了股东和监理工程师较为固定外,其他监理的流动性较大,在一个工程的一个周期内,有时会轮换很多的监理人员,甚至有的甲级监理单位,就以当地人为建立人员,导致体制出现不和谐。而有的监理单位的大股东就是一些大的建设集团的老总,这样就会出现自己的工程自己监理的现象。1.4监理单位与业主之间的问题。大多数的业主单位,并不具备工程项目管理能力,对建设程序,尤其是监理制度并不了解。但很多不愿放弃对项目的管理权力,害怕损害了自己的利益,从而出现了很多不规范的行为。业主行为规范与否,直接关系到工程建设项目能否顺利进行,建设目标能否如期实现。有的业主对监理工作干预较多,有的业主不通过监理工程师直接给承包商下达指令,造成不必要的纠纷和误解。其实,监理工程师应该是工程建设项目现场的唯一管理者,业主委托了监理,就应由监理工程师去实施对工程建设项目的监督与管理,业主的意见和决策均应通过监理工程师贯彻实施,而业主所要做的,是如何做好对监理工作的管理,而非直接对工程建设项目的管理。而在现在的建设行业中业主行为不规范,是一个普遍的现象。51.5监理行业出现不恰当的竞争在现在的监理行业中,很多的公司为了让自己能够中标,恶意的压低标价,出现恶性竞争,低标价导致了监理公司在很难招收到高素质的监理人员。而这一问题成为了很多建设中出现问题的隐患。如安徽合肥在前段时间出现的某些施工单位以竹子代替钢筋的现象,而在调查中,经查实,很多监理人员在其中,两头“吃”,就是这些低素质的人员导致了工程中的无监无管。1.6监理人员的业务素质参差不齐实行监理行业准入制度以来,我国监理队伍的相应专业知识和基本素质,有了很大的提高。部分监理工程师,从全国执业中获得;近年,部分省、市,经过主管部门考核,很多从事监理工作的人员,获得监理工程师的职业资格。但是,从整体素质而言,仍然还不能适应监理市场的需要。一方面现有的监理从业人员,大部分都是半路出家,是从不同的专业转换而来,从施工单位、设计单位、建设管理部门、大专院校或其他下岗单位的转行或退休的监理人员,学历相差悬殊,有生,也有初中毕业,且文化水平偏低的占绝大多数;职称差别很大,有高级工程师,也有刚走出校门的毕业生。这样就导致了管理的不便和执行能力的下降。而在施工现场中,部分监理人员事中、事前控制的能力偏差,关键部位、关键工序的监理旁站到位不到“点”。到施工现场隐蔽抽检、巡查时,经常可以听到现场监理人员的回答:“施工单位还没有报验”,或在监理验收签认后,监督抽检发现并指出关键部位或关键工序的质量问题时,现场监理人员经常会“如梦初醒”“理直气壮”地“指导”施工人员应“如何如何”,或会告诉你,他已经发现,等等。这些关键部位、关键工序之所以出现质量问题,咎其责任主要应由施工方承担,但与监理旁站不到位或到位不到“点”有着直接的关系。1.7监理执业上的权力和责任不对等鉴于国外的管理模式,我国监理工作由原来的三控制变为现在的四控制,即:质量监理、进度监理、费用监理、安全监理。但在实际的监理过程中,监理的权力往往被削弱了很多,就建设费用控制这一项,工程的每一项进度款,都必须监理审核签字后支付。但在实际中,财权都掌握在业主一边,业主拖延付款,监理不能过问,业主不违反合同能够及时的付给监理方监理费用,监理都已经谢天谢地了。监理的监管职能在这样的制度下,已经被颠覆,无法施展其有效的职能,在现实的工作中,监理很难成为独立公正的第三方存在。而安全监理并不是完全服务于业主的一种监理业务,更大程度上它是服务于社会的,监理单位作为社会中介机构来协助社会管理建设安全生产是无可厚非的。但在建设管理条例中,对监理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过于重大,但在施工过程中,如果完全的对照安全生产的管理条例,或多或少的会存在不规范的地方和安全的隐患,但是又有哪一个业主会希望监理老是下停工令呢?尤其又不是施工质量方面的问题。同时在委托合同中,监理下停工令应征得业主的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