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民用航空机场一、机场概论1、民用机场的定义民用机场是指专供民用航空器起飞、降落、滑行、停放及进行其他活动使用的划定区域,包括附属的建筑物、装置和设施。2、机场的分类从使用性质上可分为:民用机场、军用机场、军民合用机场。从机场所服务的航线和规模分为:连接国际、国内航线的密集的大型枢纽机场;国内航线为主,空运吞吐量较为集中的国内干线机场;地方航线或支线机场;从机场的使用范围分为:运输机场、通用航空机场、试飞机场、训练机场、航空俱乐部机场;3、机场的法律地位(1)机场的所有权问题(2)机场经营人的法律责任问题(3)机场管理的法律形式(4)机场与使用人之间的关系二、机场管理1、民用机场管理体制1993年7月13日第34号民航总局令发布《民用机场运营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明确规定中国民航总局对全国民用机场实施行业管理。民航地区管理局根据有关规定和中国民航总局的授权,行使所辖范围内的民用机场监督管理职能。2003年9月4日,国务院批准的方案,除北就首都国际机场和西藏自治区的机场外其它在2004年内移交地方政府管理。2、民用机场的使用许可制度(1)机场使用许可管理机构(2)机杨使用许可证(3)机场使用手册3、机场设施管理(1)机场场道管理机场道面检查清扫、机场道面摩擦特性标准、机场场道的检查维修制度、机场道面的除雪和队冰(2)航站楼的管理包括候机楼和运货中心(3)机场专用设备的管理包括飞行服务设备、航空地面电源、飞行区服务设备4、民用机场净空及环境保护制度(1)《民用机场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由机场所在地地区民用航空管理机构和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划定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第五十三条规定,由机场所在地地方无线电管理机构会同地区民用航空管理机构确定民用机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2)民用机场环境保护我国《民用航空法》第十六条规定:民用机场管理机构应当依照环境保护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做好机场环境保护工作。同时我国《民用机场管理条件》第五十九条至第六十二条从规划控制、适航标准及技术控制等方面就减少民用航空器噪声做规定1)明确规定地方政府应当通过规划控制来降低航空器噪声对机场周边地区的影响。2)要求民用航空器应当符合国家的相关噪声适航标准,否则不得在民用机场起降。3)规定机场管理机构、航空运输企业、空中交通管理部门等有关单位应当采取技术手段和管理措施控制民用航空器噪声的影响。5、民用机场安全管理制度(1)机场安全管理制度①机场安全管理组织中国民航局对全国机场的运行安全实施统一的监督管理。民航地区管理局对本辖区机场的运行安全实施监督管理。②机场安全管理制度安全生产例会制度、安全状况定期评估制度、机场资料库制度、定期检查检测制度、人员资质及培训制度(1)(2)民用机场的安全保卫管理组织体系我国的航空保卫实行的是三级管理组织体系第一级是中国民航局公安局。第二级是民航地区管理局公安局。第三级是民航各地区管理局派驻各省的航空安全监察管理办公室内设的航空保安处。3、旅客、行李和货物等的安全检查制度《中国民用航空安全检查规则》规定:乘坐民用航空器的旅客及其行李,以及进入候机隔离区或民用航空器的其他人员和物品,必须接受安全检查;但是,国务院规定免检的除外。国际机场与联检制度一、国际机场(一)概念国际机场是指向国际民用航空组织登记并对外开放,可以接受外国航空器起降或备降的机场。(二)审批审批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64条规定:“设立国际机场,由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报请国务院批准。国际机场的开放使用,由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对外公告;国际机场资料由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同一对外提供。”(三)国际机场的通航条件机场的飞行区、目视助航设施、消防救援设施、通信导航、空中交通管理、航行情报、气象等设施都应当符合《国际民用航空公约》及其附件14和其他相关附件规定的国际标准;应根据需要设置口岸检查检验机构;对外公告并对外提供国际机场资料;二、联检制度联检制度是进出境的航空器检查的特殊形式包括边防检查、海关检查、卫生检疫、动植物检疫、进出口商品检验(一)边防检查概念:是指对出入国境人员的护照、证件、签证、出入境登记卡、出入境人员携带的行李物品和财物、交通运输工具及其运载的货物等的检查和监护,以及对出入国境上下交通运输工具的人员的管理和违反规章行为的处理等。边防检查的内容包括:护照检查、证件检查、签证检查、出入境登记卡检查、行李物品检查、交通运输工具检查等。(二)海关检查概念:是对出入境的货物、邮递物品、行李物品、货币、金银、证券和运输工具等进行监督检查和征收关税的一项国家行政管理活动,是为了维护国家主权和利益。保护本国经济发展查禁走私和违章案件,防止沾染病毒菌的物品入境而采取的检查措施。(三)机场卫生检疫是指我国在国际机场设立卫生检疫机关,实施传染病检疫、监测和卫生监督。主要包括入境检疫航空器到达之前国际机场的告知义务、对入境航空器的检疫、结入境旅客的查验、入境检疫证的发放等。(四)动植物检疫进出口动植物检疫是根据《动植物检疫法》及有关法律的规定,对进出境动植物及其产品包括包装材料、运输工具等实施检疫和管制,其目的是为了防止危害植物、动物的病菌、虫害、杂草种籽及其它有害生物由国外传入或由国内传出,以保护本国农、林、鱼、牧业生产的安全和人民的健康,履行国际间的义务和扩大出口贸易。;我国的动植物检疫工作由农业部动植物检疫局负责;出口动物产品的检疫由国家商检机构按法定检验的程序负责办理;(五)进出口商品检验确定进出口商品的品质、规格、重量、数量、包装、安全性能、卫生方面的指标及装运技术和装运条件等项目实施检验和鉴定,以确定其是否与贸易合同、有关标准规定一致,是否符合进出口国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简称“商检”。由国家设立的检验机构或向政府注册的独立机构,对进出口货物的质量、规格、卫生、安全、数量等进行检验、鉴定,并出具证书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