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现代教育史》讲课稿江西师范大学初等教育学院1246010022胡群1246010032雷佳1246010008丁美花1246010016何小玲英国现代教育发展史导学:教育史上英国政府一向不重视国家干预和管理教育,教育都是由教会控制和开办。进入20世纪后,英国开始了教育世俗化和国家化改革,出台了一系列教育法案,推进教育改革进程,确立了英国的现代教育制度。英国教育现代制度《巴尔福教育法》1902年《费舍教育法》1918年《哈多报告》1926—1933年《斯宾斯报告》1938年《1944年教育法》(《巴特勒法》)“斯宾斯原则”“开放大学”《雷沃休姆报告》《1988年教育改革法》20世纪前期英国教育的发展英国最早进行资产阶级革命和第一次工业革命,其经济的发展也促进了教育的发展。19世纪后期到20世纪初期,英国多次制定教育法令和提出教育改革报告,加快了教育发展的步伐。但是由于英国在教育上一贯采取放任的自由主义政策,因而,这一时期,英国教育在向现代化迈进的过程中,又形成了自己的特点。《巴尔福教育法》1902年议会通过了保党政府首相A·J·巴尔福提出的教育法案。该法案史称《1902年教育法》,亦称《巴尔福教育法》。《巴尔福教育法》内容(1)废除原来的地方教育委员会和督促就学委员会,由郡议会和郡级市设地方教育局管理学校教育。(2)地方教育局有兴办和资助中等学校、中等专科学校和职业学校,并提供地方税款的职权。(3)地方教育局有否决学校管理委员会选任的不合格校长和教师的权利。(4)地方教育局对私立和几乎所有的教会学校进行资助,以进步加强控制。《巴尔福教育法》意义《巴尔福教育法》是英国进入20世纪后所制定的第一部重要的教育法。它促成了英国中央教育委员会和地方教育当局的结合,形成了以地方教育当局为主的英国教育行政体制。该法第一次把初等教育和中等教育放在一起论述,并把中等教育纳入地方管理,提供了建立国家公共教育的基础。意义:《福斯特法案》的颁布宣告了初等义务教育的实施,形成英国教育史上公立学校与教会学校并存的初等教育制度,由此奠定了整个英国教育制度的基础。同时也应看到,这一法案主要是一个折衷方法,并非要建立一个义务的、免费的新国民教育制度,而是补教会学校的不足。1870年《福斯特法案》自《1870年初等教育法》颁布以后,英国的初等教育得到了比较快的发展,但也存在初等教育与中等教育不相衔接、初等教育还没有免费等问题。1918年,英国国会通过了教育大臣费舍提出的关于初等教育的法案,也称《费舍教育法》《费舍尔法案》1918年,英国议会通过了一项以当时文教大臣费舍尔名字命名的教育法案,旨在建立面向所有人的公共教育制度。(1)地方当局为2—5岁儿童开办幼儿学校。(2)小学一律实行免费教育。(3)为超龄青少年设立继续教育学校(学生年龄初为14—16岁,后改为14—18岁)。(4)改革考试制度。精简后的校外考试分学校证书考试(16岁)和高级学校证书考试(18岁)两种。(5)禁止雇用不满12岁的儿童做工。《费舍尔法案》的内容意义:《费舍教育法》在英国历史上,首次明确宣布教育立法的实施“要考虑到建立面向全体有能力受益的人的全国公共教育制度”。在建立完整的国家教育制度方面迈进了一步。该法还调整了中央和地方教育当局的关系,但它并没有解决初等教育和中等教育的衔接问题。中等教育的变化《巴尔福教育法》颁布以后,英国的中等教育得到了一定的发展。但英国中等学校的发展并没有解决英国教育的双轨制问题。1907年,执政的英国自由党提出了“免费学额制”计划,规定由政府拨款的中等学校应当把25%的免费入学名额,提供给根据成绩测验结果选出的儿童。但到1920年,通过免费进入中学的约30%的儿童中只有6%来自公立初等学校。为了顺应社会对中等教育的要求,1924年,英国工党提出了“人人有权受中等教育”的口号。工党的教育发言人托尼明确指出,要改变为90%的儿童提供初等教育和为少数人提供中等教育的状况,必须建立一个包括16岁以前儿童和少年统一发展过程的两个阶段的教育,以新的普通中等教育来推动社会的发展。关于中等教育问题的讨论中,当时出现了三种影响比较大的意见:一是坚持双轨制,继续维持初等教育和中等教育的分离;二是主张选拔制,即通过考试从初等学校中选择最合适的儿童进入中学;三是主张单轨制,即使所有的初等学校毕业的儿童都能够进入中学。然而,受英国教育传统和观念的影响,英国初等教育和中等教育之间的联系只能采取一种折中的办法选拔制。这一时期《哈多报告书》的形成就是这种思想的产物。《哈多报告》1924年,工党政府任命了以哈多爵士为主席的调查委员会,负责研究英国的全日制小学后教育。该委员会在1926—1933年间提出了三份关于青少年教育的报告,一般称为《哈多报告》。其中影响最大的是1926年的报告。报告的主要内容:1、小学教育应当重新称为初等教育。儿童11岁以前所受到的教育称为初等教育。其中5-8岁入幼儿教育,8-11岁入初级小学。2、儿童在11岁以后所受到的各种形式的教育均称为中等教育。3、为了使每个儿童进入最合适的学校,应当在11岁时进行选择性考试。同时规定,义务教育的最高年龄为15岁。《哈多报告》的意义《哈多报告》第一次从国家的角度阐明了中等教育应当面向全体儿童的思想,并从儿童发展的角度,明确提出了初等教育后教育分流的主张,以满足不同阶层人们的需要。但报告把中等教育分为两种轨道,即传统的文法学校和各种形式的现代中学,这又反映了英国教育传统的影响。《斯宾斯报告》为了适应经济发展对技术人才的广泛需求,1938年,英国政府又提出了以改革中等教育为中心的《斯宾斯报告》。这是以斯宾斯为首的教育调查委员会提出的关于文法学校和技术中学的报告。《斯宾斯报告》的内容《斯宾斯报告》坚持了哈多教育改革的方向,并根据英国初级技术学校增加的现实,进而把《哈多报告》中的双轨的教育方案扩展为三轨,即文法中学、现代中学和技术中学,使得技术中学成为中等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时,《斯宾斯报告》还提出了在同一所中学设立兼有文法、现代和技术学科的多科性中学的设想。《1944年教育法》1944年,英国政府通过了以巴特勒为主席的教育委员会提出的教育改革方案,即《1944年教育法》,又称《巴特勒法》。基本内容如下:1、加强国家对教育的控制和领导。它废除了1899年设立的只具有督导责任的教育委员会,设立教育部,统一领导全国的教育。2、加强地方行政管理权限,设立由初等教育、中等教育和继续教育组成的公共教育系统。3、实施5—15岁的义务教育。4、法案还提出了宗教教育、师范教育和高等教育改革等要求。《1944年教育法》的意义《1944年教育法》是英国现代教育发展中极其重要的一部法律。它结束了二战前英国教育制度发展不平衡的状况,形成了初等教育、中等教育和继续教育相互衔接的国民教育制度,对以后英国教育的发展产生了重要的影响。20世纪50-80年代英国教育制度的改革1944年教育法,使英国教育发生了很大变化,但未能够解决英国教育中存在的所有问题,随着战后科学技术的发展,教育又面临众多新的问题。这一切决定英国在20世纪50-80年代对其教育政策和学校组织进行新的调整和改革。改革主要内容:⒈进一步延长义务教育年限。⒉取消11岁考试,普遍设立综合中学,消灭中等教育中的分离主义现象。⒊在高等教育方面,60年代的改革宣布实行双重制。1983年《雷弗休姆报告》。60年代和70年代的教育改革60年代和70年代,英国的教育改革重点在中等教育方面。伴随着各党派之间对中等教育机构类型的激烈争论,各类中学均有一定发展。高等教育和师范教育这时期的改革也迈出了较大步伐。80年代以来的教育改革进入80年代以后,英国的教育改革更加频繁,几乎每年都有官方制定的改革文件出台。这一时期英国的教育改革仍把高等教育的改革作为重点,同时还对整个教育体制提出了全面的改革设想。(一)《雷弗休姆报告》1981—1983年,在雷弗休姆基金会资助下,英国高等教育研究会连续发表了十多份对高等教育的调查报告。这些报告被称为《雷弗休姆报告》。报告的主要内容:1、扩大高等院校的入学途径,加快培养各种专门人才,以适应英国振兴经济的需要;2、调整高等教育课程内容和结构,以适应知识综合化和职业多变化的需要;3、加强和改进高等教育管理,特别是要加强高校内部专业化的管理,提高教学和科研水平,以承担更多的社会和经济课题;4、开辟更多的奖学金和助学金途径,促进学生学习,以减轻国家的负担,等等。(二)《1988年教育改革法》1988年7月29日,在保守党教育大臣贝克提交的一份议案的基础上,国会通过了一份重要的教育改革法案,即《1988年教育改革法》。这部法律对英国教育体制全面进行改革,主要内容是关于普通中小学教育的改革问题,但也涉及到高等教育、职业技术教育、教育管理、教育经费等方面。该法的颁布开始了英国自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以来规模最大的一次改革。法规内容:(1)设立全国的统一课程(2)改革考试制度(3)改革中小学教育管理体制(4)给家长选择学校和参与管理的权力(5)设立新型的中等教育机构(6)高等教育管理体制的变化(1)设立全国的统一课程确定在5—16岁的义务教育阶段开设三类课程:核心课程、基础课程和附加课程。核心课程和基础课程合称为“国家课程”,是中小学的必修课程。核心课程包括英语、数学和科学。基础课程包括现代外语、技术、历史、地理、美术、音乐和体育。附加课程包括古典文学、家政、经营学、保健知识、信息技术应用、生物、第二外语、生计指导等。34(2)改革考试制度关于与课程相联系的考试制度,该法作了一些新的规定。在整个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要参加四次全国性考试,分别在7、11、14、16岁时举行。对学生甄别和评估除主要依据这些考试外,还要辅之以教师对学生的平时考查。全国性考试还将作为对学校工作进行评价的依据。(3)改革中小学教育管理体制地方教育当局管理下的所有中学和学生数在300名以上的规模较大的小学,在多数家长要求下可以摆脱地方教育当局的控制,直接接受中央教育机构的指导。这一政策称为摆脱选择政策,被认为是英国打破过去中央、地方两级分权管理教育的传统,走向中央集权制的重要一步。(4)给家长选择学校和参与管理的权力除学校的摆脱选择主要取决于家长外,法律还赋予家长为子女自由选择学校的权利。(5)设立新型的中等教育机构该法还规定建立一种新型的城市技术学校(CityTechnologyCollege,简称CTC)。这是效仿美国的做法,在工商企业支持下兴办的一种新学校,培养企业急需的精通技术的中等人才。(6)高等教育管理体制的变化该法对高等教育(大学、综合技术学院和成人继续教育机构)的管理和经费预算也有一些新的规定。首先,它宣告废除已实施了二十余年的高等教育“双重制”。“双重制”是指英国的各类学院由地方管理,而大学则由中央管理的体制。《1988年教育改革法》的意义从英国的《1988年教育改革法》主要内容可以看出,该法涉及的问题不仅十分广泛而且非常重要,在一定程度上触动了英国教育的某些传统,因此,它在英国引起的反响异常强烈,被认为是自1944年《巴特勒教育法》以来英国历史上又一部里程碑式的教育改革法,将对英国未来教育发展产生不可忽视的影响。90年代以后,英国教育面临的主要问题是如何将80年代后期开始的改革在实践中得到落实。90年代的教育五、英国现行教育制度(一)教育行政英国教育行政的最大特点是采取中央集权和地方分权相结合的方式,称为“地方管理的国家制度”。英国现在的教育行政机构包括:1.教育和科学部2.地方教育当局(二)学制结构(三)各级各类教育伊顿公学EtonCollege精英摇篮”、“绅士文化”闻名世界伊顿公学EtonCollegeEducationinBritain剑桥大学EducationinBritain牛津大学牛津大学EducationinBritain阿伯丁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