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学华图教研中心邢捷大纲考查目标解读•能够比较准确地理解民法学基本概念的内涵与外延,较为系统地掌握民法学的基本原理。(单项选择题)•能够理解各种基本民事权利的得丧变更,具备在具体社会关系中识别各种民事法律关系的能力,能够准确地表述基本民事权利义务的内容(判断题、简答题、论述题)•具备运用民法学理论分析和解决现实生活中的具体民事法律问题的能力。(案例分析题)试卷题型结构分析•单项选择题30小题,每小题2分,共60分•判断题10小题,每小题2分,共20分•简答题3小题,每小题8分,共24分•论述题1小题,每小题16分,共16分•案例分析题2小题,每小题15分,共30分试卷内容结构分析•总论约20%•物权约14%•债权约26%•人身权、知识产权、继承权约26%•民事责任约14%民法总论之民法概述•(★)一、民法的概念民法,是调整平等的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中发生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民法发端于罗马法,特别是起源于罗马私法。罗马人将法律分为公法和私法。私法以权利为核心,主要以平等和自治为基本理念,称为“市民法”。(★)二、民法的调整对象(一)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是指平等的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的过程中所发生的以财产所有和财产流转为主要内容的权利和义务关系。财产所有关系是指民事主体因对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而发生的社会关系;财产流转关系是指民事主体因对财产进行交换而发生的社会关系。(二)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是指平等的民事主体之间发生的以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为主要内容的权利义务关系。人格关系指因民事主体之间为实现人格利益而发生的社会关系。身份关系是指民事主体之间因彼此存在的身份利益而发生的社会关系。例题讲解•下列不属于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的是()A.甲乙两个公司之间发生的租赁合同纠纷B.胡某与其弟弟之间因继承发生的纠纷C.杨某与其供职的公司之间发生的知识产权纠纷D.赵某与某行政机关因罚款数额发生的争议民法人身财产知识产权人格身份债权物权所有权违约担保物权用益物权侵权不当得利无因管理继承婚姻概念(主体)、特征、原则商标权著作权专利权民法的基本原则(★)(一)自愿原则(意思自治原则)自愿原则,是指法律确认民事主体得自由地基于其意志进行民事活动的基本准则。•基本理念•意思自治不仅反映在民法的债法中,而且反映在民法的物权法(处分自由)、继承法(遗嘱自由等)。自愿原则的例外•意思自治从来都不是绝对的、无限制的自由。1.合同的内容;2.已成立的合同的内容,可依法律原则的要求而变更;3.私法公法化。(四)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原则指从事民事活动的民事主体在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时必须意图诚实、善意,行使权利不侵害他人与社会的利益,履行义务信守承诺和法律规定,最终达到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当事人与社会之间的利益得到平衡的基本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常被奉为“帝王条款”。是市场伦理道德准则在民法上的反映,适用于全部民法领域合同法上的诚实信用原则•合同成立前•合同履行中•合同履行完毕后民法总论之民事法律关系•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民事法律关系由主体、客体和内容三部分构成。(★)(一)主体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亦称民事主体。指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享有民事权利并承担民事义务的人。民事主体包括两种类型,即自然人和法人。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人合伙也可以成为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存在。(★)(二)内容•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指民事法律关系的权利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义务主体所负担的义务,即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重要地位:1.对于许多民事法律关系类型、性质的划分,往往就是根据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确定;2.民事法律关系内容的实现,是民事主体参与民事活动所达到的目的。(★)(三)客体•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民事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民事法律关系因种类不同,可以有不同的客体,因此对于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不能一概而论。•物权的客体是物(但担保物权的客体除物以外,还可以是权利)。债权的客体是债务人的行为,即给付。人格权的客体,为人格利益。知识产权的客体是智力成果。(★★)民事法律事实•所谓法律事实,指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消灭的客观情况。•法律事实分为两类:事件和人的行为。法律事实(一):事件•与当事人意志无关,但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情况。•能够产生导致一定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的事件有(1)人的出生与死亡;(2)自然灾害与意外事件;(3)时间的经过。法律事实(二):行为•人的行为指人的有意识的活动,包括自然人和法人的活动。•根据人的行为是否属于表意行为,可以分为两类(1)民事行为:是以行为的意思表示为要素的行为(2)事实行为:是与表达法律效果、特定精神内容无关的的行为。民事权利•民事权利分类(一)根据权利效力所及的范围划分,可以划分为绝对权与相对权绝对权是可以对抗一切人的权利,即要求一般人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人格权、物权、知识产权、继承权等为绝对权。相对权则是对抗特定人的权利,即请求特定人为一定行为的权利。债权为相对权。(★★★)(二)以权利的作用划分1.支配权,是指权利人得直接支配其标的,而具有排他性利。2.请求权,是指权利人要求他人为特定行为(作为、不作为)的权利。3.形成权,是指权利人依自己的行为,使自己与他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发生变动的权利。4.抗辩权,是指权利人用以对抗他人请求权的权利。如同时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先诉抗辩权等。(★★★)(三)主权利与从权利•在数权利存在特殊联系时,按照其互相关联的地位区分,可以将权利分为主权利和从权利。•主权利是相互关联的几项权利中,不依赖其他权利而独立存在的权利。而从权利则以主权利的存在为前提的权利,但从权利仍然是一项独立的权利,而非主权利的权能。民法总论之自然人(一)民事权利能力•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指自然人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具有民事权利能力是自然人享有主体地位的标志。所有自然人,无论年龄、性别、职业等差别,其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二)权利能力的开始•《民法通则》第9条规定: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因此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出生时间的确定有一定的规则户籍证明的效力高于出生证明,出生证明的效力高于其他证明。(★)(三)权利能力的终止•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终于死亡。死亡是自然人权利能力消灭的惟一原因,包括自然死亡和宣告死亡两种。•公民一旦死亡,则丧失民事权利能力,不再是民事主体,其生前的婚姻关系消灭,其财产权利和财产义务按照继承法的规定发生移转,人身权消灭。•需要指出的是,自然人死亡以后,自然人的某些权利仍然会得到法律保护,如名誉权、著作权中的人格权。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的种类(一)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18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包括两类:分别是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和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后果的精神病人。•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三)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民法通则》第12条第2款规定: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第13条第1款规定: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自然人的住所•住所的概念自然人的住所,指自然人生活和进行民事活动的主要场所。住所与居所不同。居所指自然人暂时生活和进行民事活动的场所。一个自然人可以有多个居所,但是只能有一个住所。•(★)住所的确定自然人以他的户籍所在地的居住地为住所,经常居住地与住所不一致的,经常居住地视为住所。例题讲解•作品被收集、出版、发行的9岁小画家是()。A.无民事行为能力人B.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C.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D.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宣告失踪•(★★)(一)宣告失踪的条件1.失踪事实。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下落不明;这种下落不明的状态持续满2年。2.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利害关系人包括:近亲属、对该人负有监护责任的人、该人的债权人和债务人。3.人民法院的受理与宣告。宣告失踪的法律事实只能由法院通过特别程序确定,任何其他机关和个人无权作出宣告失踪的决定。(★)(二)宣告失踪的法律效力•自然人被宣告失踪后,其民事主体资格仍然存在,故不发生继承问题,也不改变与其人身有关的民事法律关系。宣告失踪产生的法律后果主要是为失踪人设立财产代管人。•失踪人的财产由他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或者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代管。(★★)(二)宣告死亡的条件•有失踪事实。失踪事实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1)下落不明。(2)下落不明满一定期限。•有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利害关系人的顺序为:(1)配偶;(2)父母、子女;(3)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4)其他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人民法院的受理与宣告。(★★★)(四)宣告死亡的法律后果宣告死亡发生与自然死亡同样的法律后果:•被宣告死亡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丧失;•被宣告死亡人与其配偶之间的婚姻关系消灭;•继承开始,继承人开始继承遗产;•受遗赠人可以取得遗赠等。监护人的设立和顺序•(★★)(一)为未成年人设立监护人1.法定监护。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父母因为正当理由,不能亲自履行监护职责,法律允许父母委托他人代为履行部分或者全部监护职责,但父母仍为法定监护人。2.指定监护。对担任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有争议的,由未成年人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监护人的职责•(一)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监护人不得随意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除非是为了被监护人的利益,才可以合理利用或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二)担任被监护人的法定代理人被监护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个人合伙一、合伙的概念两个以上自然人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为个人合伙。•特征:(1)个人合伙是两个以上公民组成的联合体;(2)个人合伙是以合伙人的意思表示一致为基础,因此必须有合伙合同的存在;(3)个人合伙的财产属于合伙人共有。(★)(三)入伙•入伙指合伙成立之后、解散之前,第三人加入合伙取得合伙人身份的民事法律行为•因为合伙具有人合性质的组织,要求合伙人之间具有信任关系,故第三人加入合伙组织,必须有严格的程序。原则上入伙必须接受原合伙协议的基本内容,并取得全体合伙人的一致同意。★)(四)退伙•退伙指合伙人与其他合伙人脱离合伙关系,丧失合伙人身份。退伙分为声明退伙与法定退伙。•合伙人退伙,有协议的按照协议处理;协议没有规定退伙的,原则上应当允许退伙。(★★★)(五)合伙的债务承担•合伙债务,指合伙关系存续期间合伙组织在从事经营活动中所产生的债务。承担债务的主体是合伙组织,而履行债务的担保和承担债务的财产范围是合伙的共有财产和每个合伙人的个人财产。•在对外关系上,全体合伙人对于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对于债权人来说,既可以对某一个、也可以对某几个或者全体合伙人先后或同时提起履行全部或部分债务的请求。例题讲解•甲乙丙三人合伙,甲乙已资金出资,丙以技术性劳务出资,对于合伙经营的亏损额,丙对外承担的责任方式是()。A.承担约定的按份责任B.在分得的利润范围内承担责任C.按技术性劳务折抵的出资比例承担责任D.承担连带责任民法总论之法人•(★)法人的设立原则1.企业法人的设立原则。企业法人分为公司制企业法人与非公司制企业法人。公司制企业法人分为有限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