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湘交造价[2011]509号关于印发《湖南省公路建设项目工程决算编制办法》的通知各市州交通局、厅直属相关单位:为加强对全省公路工程项目建设投资的管理,保证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完善造价管理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关于发布公路建设项目工程决算编制办法的通知》,湖南省交通运输厅《湖南省交通建设造价管理办法》、《关于报批公路建设项目工程决算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厅制定了《湖南省公路建设项目工程决算编制办法》现予公布。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二〇一一年八月主题词:湖南公路工程工程决算编制审查通知信息公开选项:公开抄送:省高管局、公路局,各市州交通运输局。湖南省交通厅办公室2011年8月印发2湖南省公路建设项目工程决算编制办法第一条为贯彻执行《公路法》,严格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制度,正确核定新增资产价值,全面反映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关于发布公路建设项目工程决算编制办法的通知》(交公路发〔2004〕507号),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由交通(运输)部、省交通(运输)厅及各市、州交通(运输)局批复投资概算的公路工程新建和改建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第三条公路建设项目工程决算(以下简称工程决算)是指项目实际完成的工程量、采用的单价和费用支出,以及与批准的概(预)算或调整概(预)算对比情况。第四条工程决算是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交通(运输)部、省交通(运输)厅批复投资概算的公路建设项目工程决算未经省交通运输厅批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各市、州交通(运输)局批复投资概算的公路建设项目工程决算未经各市、州交通运输局批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第五条建设项目法人应加强建设项目投资管理工作,配置具有相应资格的公路工程造价人员,做好工程决算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分析工作,工程决算文件的编制应真实、准确和完整。第六条工程决算根据下列资料进行编制:3(一)经交通主管部门批准的设计文件,以及批准的概(预)算或调整概(预)算文件;(二)招标文件、标底(如果有)及与各有关单位签订的合同文件;(三)建设过程中的文件及有关支付凭证;(四)竣工图纸;(五)其他有关文件、资料、凭证等。第七条工程决算总费用由建筑安装工程费,设备、工具及器具购置费,工程建设其他费用三部分构成。对于概(预)算编制办法规定的项目及批准概(预)算和调整概(预)算文件中未列明且不能列入第一、二部分的费用列入第三部分。第八条工程决算通过工程决算表(见附件1)进行计算。第九条工程决算文件由项目法人或由项目法人委托有相应资质的造价咨询服务机构在交工验收后六个月内组织编制(需要调整概(预)算的项目在调整概(预)算经相应主管部门批复后组织编制),并将工程决算文件及工程决算数据报交通运输厅交通建设造价管理站审查,审查通过后报省交通运输厅审批。第十条工程决算文件应简明扼要、字迹清晰、数据真实、计算正确、符合规定。第十一条工程决算文件包括工程决算编制说明和工程决算表。第十二条工程决算编制说明应包括以下内容:(一)工程决算概况;4(二)工程概(预)算执行情况说明,其中应说明招标方式和结果、重大设计变更情况、分项超概项目资金调剂使用情况等;(三)设备、工具、器具购置情况的说明;(四)工程建设其他费用使用情况的说明(包括征地诉迁费、建设单位管理费、监理费等);(五)预留费用使用情况的说明;(六)调整概(预)算项目的资金筹措及使用情况;(七)工程决算编制中有关问题处理的说明;(八)造价控制的经验与教训总结;(九)工程遗留问题;(十)其它需要说明的事项。第十三条工程决算表包括:(一)建设项目概况表(01表);(二)投资控制情况比较表(02表);(三)工程数量情况比较表(03表);(四)(调整)概(预)算分析表(04表);(五)清单上限价(标底)及合同费用分析表(05表);(六)项目总决算(分析)表(06表);(七)建安工程决算汇总表(07表);(八)设备、工具及器具购置费用支出汇总表(08表);(九)工程建设其他费用支出汇总表(09表);(十)收尾工程登记汇总表(甲17表);5(十一)报废工程登记汇总表(甲18表)。第十四条工程决算数据软盘包括工程决算文件和基础数据表。基础数据表包括以下内容:(一)合同段工程决算表(10表);(二)工程合同登记表(11表);(三)变更设计登记表(12表);(四)变更引起调整金额登记表(13表);(五)工程项目调价登记表(14表);(六)工程项目索赔登记表(15表);(七)计日工支出金额登记表(16表);(八)收尾工程登记表(17表);(九)报废工程登记表(18表);(十)工程支付情况登记表(19表)。第十五条工程决算表应按照规定的填表说明编制,基础数据表应在工程实施的过程中随时填写,使工程决算与工程管理紧密结合,保证基础资料的完整性,提高管理工作的规范性。第十六条工程决算的编制审查费用由业主在建设项目管理费中支出,费率参照省物价局及省交通运输厅相关规定执行。第十七条《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规定的交工验收和竣工验收合并进行的小型项目及养护工程项目可参照执行。第十八条本办法由湖南省交通运输厅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