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50273-2009锅炉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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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锅炉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73—2009一.概述(一)锅炉定义《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八十八条锅炉是指利用各种燃料、电或者其他能源,将所盛装的液体加热到一定的参数,并承载一定压力的密闭设备,其范围规定为容积大于或者等于30L的承压蒸汽锅炉;出口水压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且额定功率大于或者等于0.1MW的承压热水锅炉;有机热载体锅炉。《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征求意见稿)将锅炉分为电站锅炉和非电站锅炉。并分为4级:(1)A级锅炉:额定工作压力(表压,下同)P≥3.8MPa的锅炉,包括:1.超超临界锅炉:P≥27.0MPa或额定出口温度≥590℃的锅炉;2.超临界锅炉:22.1MPa≤P<27.0MPa;3.亚临界锅炉:16.7MPa≤P<22.1MPa;4.超高压锅炉:13.7MPa≤P<16.7MPa;5.高压锅炉:9.8MPa≤P<13.7MPa;6.次高压锅炉:5.4MPa≤P<9.8MPa;7.中压锅炉:3.8MPa≤P<5.4MPa。(2)B级锅炉;包括:1.蒸汽锅炉:0.8MPa<P<3.8MPa或额定蒸发量>1.0t/h;2.热水锅炉:额定出水温度≥120℃或额定热功率>4.2MW;3.有机热载体锅炉:1)气相有机热载体的锅炉;2)液相有机热载体锅炉:额定热功率>4.2MW;(3)C级锅炉,除D级锅炉外的下列锅炉:1.蒸汽锅炉:额定工作压力≤0.8MPa且额定蒸发量≤1.0t/h的蒸汽锅炉;2.热水锅炉:额定出水温度<120℃且额定热功率≤4.2MW;3.液相有机热载体锅炉:额定热功率≤4.2MW。(4)D级锅炉:1.蒸汽锅炉:设计正常水位时水容积≤50L且额定工作压力<0.8MPa;2.汽水两用锅炉:额定工作压力≤0.04MPa且额定蒸发量≤0.5t/h的锅炉;(二)现行涉及锅炉安装的有关安全技术法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2009年1月24日549号令修订。《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有机热载体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小型和常压热水锅炉安全监察规定》(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令第11号);《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颁布实施后,其中涉及常压热水锅炉的部分不再执行。上述四项技术法规正在修订为《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目前已经公布征求意见稿。《安全阀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ZF001-2006;《安全阀维修人员考核大纲》TSGZF002-2005;《燃油(气)燃烧器安全技术规则》TSGZB001-2008;《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维修质量保证体系基本要求;《锅炉安装改造单位监督管理规则》TSGG3001-2004;《锅炉安装监督检验规则》TSGG7001-2004;《锅炉水处理监督管理规则》TSGG5001-2008;《锅炉化学清洗规则》TSGG5003-2008。(三)《锅炉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73-2009修订概况(1)本规范在原《工业锅炉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73-98的基础上,依据相关产品标准和现行国家标准与相关条文进行对照,进行修改和补充。新规范共分十章157条。其中,第1.0.3、5.0.3(4)、6.3.2(2、3、7)、6.3.3(2、4)、6.3.4(2、4)、10.0.2条(款)为强制性条文。原《工业锅炉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73-98同时废止。(2)修订后的规范不仅适用于固定式蒸汽锅炉和固定式承压热水锅炉,同时也适用于有机热载体炉,扩大了规范的适用范围。本规范在进行修订时,适用范围在原规范蒸汽锅炉、热水锅炉的基础上增加了有机热载体炉;锅炉的燃料种类包含了燃煤、燃油、燃气等。在工业锅炉产品型号编制方法中没有有机热载体炉,它是作为新产品单列,因而将“工业”二字去掉,使其适用范围更为广泛。同时也避免了本规范不适用于非工业用途锅炉的误解。国家现行标准《工业锅炉产品型号编制方法》JB/T1626-2002对标准的适用范围进行了调整,对工业锅炉的压力由原标准的不大于2.5MPa改为大于0.04MPa但小于3.8MPa。同时根据产品生产的实际参数范围,这次修订对锅炉的主要参数中仅规定了压力不大于3.82MPa的界线,以区别于中压等电站锅炉;而对蒸发量、热功率等参数,由于变化较大,以及考虑到今后发展等原因,没有明确规定的必要。(3)第四章中受热面管部分的修改包括:1.增加了胀接管端的最小外径控制数据;目的是对管子的质量进行控制。2.对受热面管作出了公称外径不大于60mm才进行通球的规定;原规范对管子通球无管径规定,此次修改规定了受热面管子公称外径不大于60mm的,其对接接头和弯管应作通球检查。3.明确了胀接管端硬度小于管孔壁的硬度时可不进行退火的规定;原规范条文中“未经退火的管子”改为“硬度大于管孔壁的管子”才需退火;电加热式红外线退火炉或用纯度不低于99.9%的铅进行铅浴,这两种退火方法现在施工中常用到;对锅炉管孔硬度和管端硬度的规定,根据施工经验,一般管端硬度小于管孔硬度HB10~HB20的,管端可不退火。从胀接工艺的机理来看,管板孔硬度应大于管子硬度。所以锅炉制造和上海工业锅炉研究所及工业锅炉厂在胀接的试验中,均按此要求来选配管板和管子的;如10#锅炉用无缝钢管选配20g锅筒;20#锅炉用无缝钢管选配16Mng锅筒。原规范中“管子胀接端硬度高于或低于HB170时应退火或不退火……”的说法,经查对,20#或10#锅炉用无缝钢管,其硬度都低于HB150,不存在HB170的情况,此提法并不合适。退火对管口扳边亦有利。根据我国钢材供应的实际情况,国产工业锅炉无法按管板硬度大于管子硬度的要求选配,而且大多出现20g钢板与20#锅炉钢管相匹配的现象。考虑到本规范的可行性,故本条对管板硬度应大于管子硬度,管子退火后应达到什么要求等都没有作出明确规定。希望在执行中掌握上述原则,正确处理实际的硬度关系,同时摸索新的经验。退火不得用烟煤作燃料直接加热,是为了消除燃料中的硫磷等有害杂质对钢材质量的影响。4.当采用内径控制法控制时,超胀管最大胀管率的控制范围根据《工业锅炉胀接技术条件》JB/T9619-1999中5.7的规定改为2.8%;(4)对仪表、阀门和吹灰器部分,增加了温度、压力、流量、分析、物位等取源部件和仪表的安装要求。在阀门和吹灰器中增加了辅助装置,是对有机热载体炉的辅助设备安装作出的规定。(5)炉墙砌筑和绝热层中部分内容作出了定量的规定。(6)工程验收应具备的竣工资料增加了现在工程交工时需要提交的各种质量证明资料和检验资料。二.规范重点条文说明1总则1.0.1为了确保锅炉安装工程的施工质量,促进安装工程的技术进步,制定本规范。1.0.2本规范适用于额定工作压力不大于3.82MPa的锅炉安装。本规范不适用于铸铁锅炉、交通运输车上和船上的锅炉、电加热锅炉和核能锅炉的安装。1.0.3锅炉安装工程的施工单位,必须持有国家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发给的与锅炉级别相符合的锅炉安装许可证。1.0.4在锅炉安装前和安装过程中,发现受压部件存在影响安全使用的质量问题时,必须停止安装。(1)持证施工《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十四条: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的制造、安装、改造单位,以及压力管道用管子、管件、阀门、法兰、补偿器、安全保护装置等(以下简称压力管道元件)的制造单位,应当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相应的活动。前款特种设备的制造、安装、改造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与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技术工人;(二)有与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相适应的生产条件和检测手段;(三)有健全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第六十七条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的制造、安装、改造以及压力管道元件的制造活动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予以取缔,没收非法制造的产品,已经实施安装、改造的,责令恢复原状或者责令限期由取得许可的单位重新安装、改造,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非法经营罪、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具体执行:《锅炉安装改造单位监督管理规则》TSGG3001-2004。《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维修质量保证体系基本要求》TSGZ0004-2007。锅炉安装许可证级别级别许可安装改造锅炉的范围1参数不限2额定出口压力≤2.5MPa的锅炉3额定出口压力≤1.6MPa的整(组)装锅炉;现场安装、组装铸铁锅炉注:1.对于从事较单一工作范围的锅炉安装改造单位,可申请单项范围的许可,如限安装、限铸铁锅炉等。2.整(组)装锅炉是指锅炉本体承压件已在制造厂内组焊完毕,在安装现场不进行承压件组焊工作的锅炉.已获得锅炉制造许可的锅炉制造企业可以安装本企业制造的整(组)装出厂锅炉,无须另取许可证。但不能安装本厂制造的散装锅炉。散装(现场组装)锅炉是指以散件或组合件运到安装地点,需要在施工现场进行组装的锅炉,以区别于整体出厂的锅炉安装。《锅炉安装改造单位监督管理规则》:质量管理体系和管理制度至少应包括企业宗旨,质量方针和目标,质量管理组织机构图,质量控制程序图,控制环节,质量控制一览表,各级质量责任人员的职、责、权,图样资料审查制度,变更设计图样联系制度,开箱验收制度,焊材和原材料检验验收制度,材料代用制度,施工检验验收制度,技术文件管理制度,设备管理和维修保养制度,焊接工艺评定制度,接受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监督检查制度,安全生产制度,用户服务与意见处理制度,质量信息反馈与处理制度等。解析:企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决定适合自己的质量管理体系建立的具体模式,只要内容包括了本规则的要求。《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维修质量保证体系基本要求》TSGZ0004-2007。第十条规定:本要求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本规范颁布前制定的特种设备相关规范、文件,所规定的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维修质量保证(管理)体系、质量体系的要求同时废止。(1)对人员的要求1)工程技术人员数量:1级锅炉安装改造单位至少15人(未规定持有锅炉操作证的调试人员数量)。2级锅炉安装改造单位至少8人,并应有持锅炉操作证的调试人员2名。3级锅炉安装改造单位至少3人。并要有持锅炉操作证的调试人员1名。《锅炉安装改造单位监督管理规则》解析:工程技术人员是指锅炉、热能、暖通、焊接、无损检测、热工仪表、机械、设备安装等专业毕业的,一般有中专或中专以上学历的人员,对于和锅炉安装改造无关专业毕业的人员不能视为工程技术人员。2)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是承担安全质量责任的第一责任人,应当在管理层中任命1名质量保证工程师,协助最高管理者对质量保证体系的建立、实施、保持和改进负责,任命各质量控制系统责任人员,对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维修过程中的质量控制负责;3)质量保证工程师和各质量控制系统责任人员应当是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维修单位聘用的相关专业工程技术人员,其任职条件应当符合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并与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不得同时受聘于两个(及)以上单位;锅炉安装单位工程技术人员数量和质量控制系统责任人员任职条件是:安装级别项目123工程技术人员最低数量15(工程师以上8名)8(工程师以上4名)3(工程师以上1名)质量保证工程师职称工程师工程师助理工程师其他责任人职称助理工程师助理工程师技术员专业及工作年限至少应有锅炉(热能、暖通)、热工仪表、焊接各一人,且有2人具备2年以上相应级别锅炉安装工作经历——4)质量控制系统责任人员最多只能兼任两个管理职责不相关的质量控制系统责任人。管理职责不相关质量控制系统是指不存在相互指导、领导、监督和矛盾的质量控制系统。(2)质量保证体系文件应包括质量保证手册、程序文件(管理制度)、作业(工艺)文件、记录(表、卡)、和质量计划。质量保证手册应当描述质量保证体系文件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