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学笔记汇总整理(重点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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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法学》笔记汇总整理(重点版)第三章:民事法律关系第一节:民事法律关系概念与特征一、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民事法律关系是由民法规范调整的社会关系,也是由民法确认和保护的社会关系。二、民事法律关系的特征:1、民事法律关系是民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在法律上的表现。2、民事法律关系是人与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3、民事法律关系具有平等性。4、民事法律关系具有一定程度的任意性。第二节: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一、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1、民事法律关系主体。(简称民事主体,是指参与民事法律关系,享受民事权利和负担民事义务的人。)2、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民事主体在民事法律关系中享有的权利和负担的义务。)3、民事法律关系客体。(是指民事法律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第三节:民事法律事实一、民事法律事实的概念和特征:民事法律事实是指依法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消灭的客观现象。其特征在于:1、它是一种客观存在的社会生活事实,而不是当事人主观的内心意思。2、法律事实必须能够引起一定的法律后果。3、社会生活中的各种事实,有的是由法律规范的,有的是由道德、宗教等规范的。二、民事法律事实的分类:(是否与人的意志有关)1、事件:自然事实,是指与人的意志无关,能引起民事法律后果的客观现象。2、行为:是指人的有意识的活动,包括民事行为和事实行为两种。第四节:民事权利一、民事权利概念:是指法律为了保障民事主体的特定利益而提供法律之力的保护。其特征有:1、民事权利是由民法所确认的由民事主体所享有的利益。2、民事权利体现为民事主体一定范围内的行为自由。3、民事权利受到国家强制力的保障。4、权利是类型化了的利益。二、民事权利的分类:1、财产权、人身权和综合性的权利(内容和性质)2、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抗辩权(作用)3、绝对权和相对权(义务主体是否特定以及权利的特点)4、主权利和从权利(民事权利之间的主从关系)5、既得权与期待权(权利成立要件是否全部实现)*第五节:监护一、监护的概念:监护:指为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进行监督、保护的一项制度。二、监护制度的意义:1、对被监护人的行为能力予以弥补。2、通过监护人的设立可以对被监护人财产和人身等合法利益予以保护照顾。3、对被监护人进行监督和管束,防止其实施违法行为,对他人和社会造成损害。三、监护的分类:1、未成年人的监护制度。其顺序:(1)父母;(2)祖父母、外祖父母;(3)兄、姐;(4)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22、成年精神病人的监护制度。其顺序:(1)配偶;(2)父母;(3)成年子女;(4)其他近亲属;(5)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的同意。第五章:法人*第四节:法人的设立一、法人设立的含义:法人的设立是指法人这一组织体的创办或建立。作为组织体的法人,只有建立起组织体,才能取得法人资格。法人设立不同于法人的成立,设立是成立的准备阶段,是法人成立的必经程序。二、法人设立的原则:1、自由设立主义(放任主义)2、特许设立主义3、行政许可主义4、准则主义(登记主义)5、强制设立主义三、法人设立的条件:1、依法成立。2、有必要的财产和经费。3、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4、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四、设立中的法人1、含义:设立中的法人就是指法人从设立开始至法人成立之前,专门负责法人设立的组织体,如公司筹备处。2、设立中的法人的权利能力受到限制:(1)其权利能力仅限于必要的设立行为,凡超出设立行为的民事行为都不得实施。(2)应当以将来法人成立为条件而享有权利能力。(将来法人不能够有效的成立,应由筹建人和设立人承担法律后果。)第六章:合伙第三节:普通合伙其企业一、普通合伙企业的概述普通合伙企业是指,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组织。(普通合伙企业是于有限合伙企业相对的概念,有限合伙企业承担有限责任。)其特征是:1、必须遵从企业设定的一般原则,依法进行登记,必须要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满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2、普通合伙人要承担无限连带责任。3、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二、合伙人的出资与合伙财产1、合伙人的出资:是指合伙人基于合伙合同为经营共同的事业面对合伙作出的投资。要求表现有:(1)成立普通合伙企业时没有最低的注册资本的要求。(注:公司有,即便是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也须达到人民币10万元)(2)对于合伙人出资形式没有限制。(可用财产权利出资,可用劳务出资)(3)在合伙人出资时间上没有限制,合伙人既可以在合伙设立时出资,也可以在合伙期间出资。2、合伙财产:是由合伙人的出资以及合伙企业的名义取得的收益(合伙累积的财产)所构成的。三、合伙债务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无限:是指合伙人应当以其个人的全部财产对合伙的债务承担责任;连带:是指每个合伙人都对合伙债务负有全部清偿责任,债权人可以请求任何一个合伙人清偿全部的合伙债务)四、合伙的内部关系1、合伙人共同管理合伙事务:合伙人均有执行合伙事务的权利和义务。2、合伙企业的事务执行人: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执行合伙事务。其他人不再从事相应的合伙事务,但仍享有对合伙事务一定的管理权,如监督权,重大合伙事务决定权。33、合伙企业内部的损益分配:合伙企业的性质决定了各个合伙人应当共同承担合伙企业的风险和损失,并共同享有经营的收益。其分配规定如下:(1)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办理;(2)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应当由合伙人事后协商决定;(3)如果合伙人之间没有协议且事后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4、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义务:(1)竞业禁止的义务。(2)合伙人不得与笨合伙企业进行交易的义务。(3)合伙人不得从事有损合伙企业利益的活动的义务。五、入伙与退伙1、入伙:是指合伙设立以后,非合伙人加入合伙而成为合伙人。2、退伙:是指已经改取得合伙人身份的合伙人脱离合伙组织,使其合伙人资格消灭的法律事实。有法定退伙、强制退伙和自愿退伙。六、合伙企业的终止合伙的终止,指合伙解散,由法定原因出现或当事人约定的原因而使合伙企业消灭。合伙人解散的原因有:1、合伙协议约定的经营期限届满,合伙人不愿意继续经营。2、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3、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4、合伙不具有法定人数满30天。(至少2人)5、合伙协议约定的目的实现或无法实现。6、合伙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7、法律、法规规定的合伙解散的其他原因。七、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是指以专业知识和专门技能为客户提供有偿服务,并依法承担有限责任或无限责任的企业,如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其特征有:1、设立的特殊性。这类企业一般不需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而是需要经过相应主管部门进行审批,并按照法定程序成立。2、业务范围的特殊性。普通合伙企业主要从事生产经营,而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通常是以专业知识和专门技能为客户提供有偿服务的专业服务机构。3、责任承担方式的特殊性。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有过失的合伙人应当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而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非因故意的及合伙企业的其他债务,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第八章:法律行为第三节:意思表示一、意思表示的概念意思表示,是指向外部表明意欲发生一定私法上效果之意思的行为。(民事法律行为的核心)特征有:1、意思表示的表意人具有旨在使法律关系发生变动的意图,该意图不违反法律强制性和公序良俗,因为发生当事人所预期的效力。2、意思表示是一个意思由内到外的表示过程。3、意思表示一句是否符合生效要件,法律赋予其不同的效力。二、意思表示的阶段(要素)五个阶段:目的意思、效果意思、表示意思、行为意思、表示行为。(目的+效果意思+表示行为)1、目的意思:行为人对行为具体内容的明确认识2、效果意思:行为人使其表示的内容产生法律上效果的意图。3、表示行为:行为人将内心意思表现于外部,并足以为外界理解的要素。三、意思表示的发出1、概念:指表意人已经完成将内心意思表示于外的行为。2、发出的时间:(1)对无需受领的意思表示,只要求表意人完成表示行为。(2)对需受领的意思表示,意思表示还必须针对受领人发出。四、意思表示的生效41、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在发出之时生效;2、对不特定人的意思表示,一般于发出之时生效;3、对特定人的意思表示:(1)对话的意思表示,适用“了解原则”;(2)非对话的意思表示,适用“到达原则”。五、意思表示的撤回与撤销1、撤回:指在意思表示生效之前取消意思表示的行为。欲撤回意思表示,撤回通知应当先于意思表示或者与意思表示同时到达受领人。2、撤销:指在意思表示生效之后取消意思表示的行为。注:《合同法》第19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不得撤销:(1)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2)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消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六、意思表示的瑕疵1、意思与表示不一致(1)有意识的不一致:①真意保留:A.含义:指表意人故意隐瞒其真实意思而表示其他意思。B.构成要件:a)表意人作出了意思表示;b)外部表示与内心真意不符;c)表意人的故意。(法律后果:原则上有效,但如相对人知道此保留的,则意思表示无效。)②通谋虚伪表示:A.含义:表意人与相对人通谋而为虚假的意思表示。这种行为通常用来欺诈第三人,如债权人、担保人或税务部门。属于无效行为。B.我国民法只规定了“恶意串通”的法律行为和“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法律行为,两种行为均无效。(2)无意识的不一致:错误①错误的构成要件:A.内心意思与外部表示不一致;B.表意人不知此种不一致;C.错误系由表意人自己的原因所致;D.错误具有严重性,足以影响表意人的意思表示;E.错误是否存在,以意思表示成立之时为准。②错误的法律效果:A.可撤销;B.信赖利益的赔偿。(注:重大误解: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在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造成较大损失的,可以认定为重大误解。)2、意思表示不自由(1)欺诈①含义:指一方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故意隐瞒真实情况,使对方限于错误而为意思表示。②构成要件:A.须有欺诈行为;B.须欺诈人为相对人或第三人;C.须欺诈行为与表意人的意思表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D.须欺诈人有欺诈的故意。③法律效果:A.一般为可撤销;B.如果损害国家利益,行为无效。(2)胁迫①含义:指相对人或第三人故意向表意人告以危害,致使其产生恐惧而作出意思表示。②构成要件:A.须有胁迫行为,即将危害告知表意人的行为;B.须胁迫行为与意思表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C.须胁迫行为本身违法;(手段违法;目的违法;手段与目的的关系违法)D.须胁迫人有胁迫的故意。③法律效果:可撤销。(3)乘人之危①含义:行为人利用对方当事人的急迫需要或危难处境,迫使其作出违背真意的意思表示。5②构成要件:A.表意人客观上有急迫需要或处于危难处境;B.相对人实施了利用表意人危难处境的行为;C.相对人的行为与表意人的意思表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D.行为人有乘人之危的故意。③法律效果:可撤销。第五节:欠缺生效要件的民事法律行为一、(绝对)无效的行为1、主体不适格的类型:(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行为;;(2)被拒绝追认的限制行为能力人实施的(3)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民事行为。2、意思表示瑕疵的类型:欺诈、胁迫,损害国家利益的;3、法律行为违法的情形:(1)违反法律(2)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3)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利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