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的三要素是:纳税人、课税对象和税率。纳税人,即纳税义务人,又称课税主体,是税法规定的直接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纳税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课税对象,又称课税客体,是征税的依据,即确定对什么征税,是征税的目的物。课税对象规定着征税的范围,是一种税区别于另一种税的主要标志。税率,是应纳税额与课税对象数额之间的比例,是计算应纳税额的尺度,体现征税的深度。我国现行税率主要有比例税率、累进税率和定额税率三种。其中累进税率有分为全额累进税率和超额累进税率。比例税率,对同一征税对象不论数额大小,都按同一比例征税。比例税率的优点表现在:同一课税对象的不同纳税人税收负担相同,能够鼓励先进,鞭策落后,有利于公平竞争;计算简便,有利于税收的征收管理。但是,比例税率不能体现能力大者多征、能力小者少征的原则。定额税率按照征税对象的计量单位规定固定税额,所以又称为固定税额,一般适用于从量计征的税种。定额税率的优点是:从量计征,不是从价计征,有利于鼓励纳税人提高产品质量和改进包装,计算简便。全额累进税率:即对征税对象的金额按照与之相适应等级的税率计算税额。在征税对象提高到一个级距时,对征税对象金额都按高一级的税率征税;超额累进税率:即把征税对象按数额大小划分为若干等级,每个等级由低到高规定相应的税率,每个等级分别按该级的税率计税。居民企业是指依照一国法律、法规在该国境内成立,或者实际管理机构、总机构在该国境内的企业。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法规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居民企业承担无限纳税义务,就其境内外全部所得纳税:非居民企业承担有限纳税义务,一般只就其来源于我国境内的所得纳税。无限纳税义务,指纳税人就其来源于全球范围内的所得或财产对其所在国负有纳税义务。无限纳税义务只适用于本国居民(公民)。间接税,是指纳税义务人不是税收的实际负担人,企业间接税是指在流通型企业的税收,以此区别生产型企业的税收——直接税,纳税义务人能够用提高价格或提高收费标准等方法把税收负担转嫁给别人的税种。属于间接税税收的纳税人,虽然表面上负有纳税义务,但是实际上已将自己的税款加于所销售商品的价格上,由消费者负担或用其他方式转嫁给别人,即纳税人与负税人不一致。间接税的特点是,税款是可以转嫁给第三者,而且在政府公共财政收入中相对不稳定。当政府向生产商或供应者收取税款,他们可把货品的价格提高,将部分或全部的税务负担转嫁给消费者。直接税:所谓直接税,是指纳税义务人同时是税收的实际负担人,纳税义务人不能或不便于把税收负担转嫁给别人的税种。属于直接税的这类税收的纳税人,不仅在表面上有纳税义务,而且也是实际上的税收承担者,即纳税人与负税人一致。增值税的混合销售: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应税劳务(指属于营业税征税范围的劳务活动),即在同一项销售行为中既包括销售货物又包括提供非应税劳务,为混合销售行为。增值税的兼营销售:纳税人从事不同业务取得的收入之间没有从属关系,属于兼营行为。兼营强调的是在同一纳税人的经营活动中存在着两类经营项目,但这两类经营项目不是在同一项销售行为中发生,即销售货物和应税劳务与提供非应税劳务不是同时发生在同一购买者身上。混合销售与兼营行为判定税务处理混合销售强调同一项销售行为中存在两类经营项目的混合,二者有从属关系依纳税人经营主业,只征一种税。兼营非应税劳务强调同一纳税人的经营活动中存在两类经营项目的,二者无直接从属关系依纳税人核算水平:1,分别核算,征两税;2,未分别核算,税务机关核定例题(以旧换新)【例题】某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事机械加工综合业务,2010年3月采用以旧换新方式销售一批新型机械给另一家企业,新机械每套成本是30000元,零售价是60000元。旧机械折价为每套15000元。该企业一共更换了10套机械。【解析】企业应确认收入60000×10=600000(元),应结转成本30000×10=300000(元)回收的商品成本15000×10=150000(元)【例题】该国有企业全年计提工资总额为450万元,已计入成本、费用中的实发工资总额为400万元(政府部门限定数额为350万元),实际发生的职工工会经费6万元、职工福利费60万元、职工教育经费15万元。计算企业“三项经费”中允许扣除的金额。【答案】允许扣除的工会经费限额=350×2%=7(万元),实际发生6万元,按发生额扣除;允许扣除的职工福利费限额=350×14%=49(万元),实际发生60万元,调增11万元;允许扣除的职工教育经费限额=350×2.5%=8.75(万元),实际发生15万元,调增6.25万元。允许扣除的金额为7+49+8.75=64.75(万元)【例题2·单选题】2008年某居民企业实现商品销售收入2000万元,发生现金折扣l00万元,接受捐赠收入100万元,转让无形资产所有权收入20万元。该企业当年实际发生业务招待费30万元,广告费240万元,业务宣传费80万元。2008年度该企业可税前扣除的业务招待费、广告费、业务宣传费合计()万元。(2009年)A.294.5B.310C.325.5D.330【答案】B【解析】业务招待费:2000×5‰=10(万元)<30×60%=18(万元),所以可扣除业务招待费为10万元;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扣除限额=2000×15%=300(万元),实际发生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240+80=320(万元),因此税前只能扣除300万元。该企业可税前扣除的业务招待费、广告费、业务宣传费合计=10+300=310(万元)。例题·计算题】某生产性企业2010年度收入总额为200万元,企业发生的成本、费用、税金等共计100万元(包含营业外支出)。当年“营业外支出”账户中列支了通过当地民政部门向灾区的捐赠15万元;企业直接向海啸灾区捐赠了5万元;通过四川当地某关联企业向灾区捐赠了5万元。假设除此之外没有其他纳税调整事项,该企业2010年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为多少万元?【答案及解析】公益捐赠的扣除限额=利润总额×12%=(200-100)×12%=12(万元),实际公益性捐赠为15万元,税前准予扣除的公益捐赠为12万元,纳税调整额=15-12=3(万元)。直接的捐赠和通过关联企业的捐赠不能在税前扣除,应该调增所得额10万元。应纳税额=(100+3+10)×25%=28.25(万元)。【例题·计算题】假设某企业2005年至2011年每年的会计利润与应纳税所得额相同,具体情况如下表:计算2011年应交所得税额以及2011年的会计净利润【解析】2005年的亏损可以由2006—2010年所得税前弥补,30-(10+18)=2(万元),这2万元亏损不能再由2011年的所得弥补。2006年至2008年的亏损均由2011年所得弥补,2011年应纳税所得额=50-20-15-10=5(万元),应交所得税=5×25%=1.25(万元)。会计净利润(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50-1.25-47=1.75(万元)【例题·单选题】6月,企业为了提高产品性能与安全度,从国内购入2台安全生产设备并于当月投入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400万元,进项税68万元,企业采用直线法按5年计提折旧,残值率8%(经税务机构认可),税法规定该设备直线法折旧年限为10年。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安全设备折旧费应调整的金额。【答案】会计上的折旧=400×(1-8%)÷5÷12×6=36.8(万元)所得税允许的折旧=400×(1-8%)÷10÷12×6=18.4(万元)所以,安全设备折旧费应调增的金额是18.4万元(两者相减)。某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生产某种电机产品,本月采用以旧换新方式促销,销售该电机产品618台,每台旧电机产品作价260元,按照出厂价扣除旧货收购价实际取得不含税销售收入791040元。销售额=(791040+618×260)=951720(元)一个金店(一般纳税人),一条项链零售价格6000元,共卖了4条新项链。有顾客拿来一条旧的,要打成和新的一样,以旧换新抵了,实收4000元。销售额=6000×4÷(1+17%)=20512.82(元)销售额=4000÷(1+17%)=3418.82(元)某粮油加工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要生产面粉、芝麻油、花生油、菜子油、挂面、方便面等粮油和粮食复制品。该厂2005年某月份外购项目如下(假定外购货物均已验收入库,本月取得的相关票据均在本月认证并抵扣):(1)从粮管所购进小麦,支付价款140000元,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税额18200元。(2)从农民手中收购小麦,收购凭证上注明支付价款70000元,无进项税额。(3)从粮油公司购进芝麻,价款20000元,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税额2600元。(4)从外地粮食部门购进花生,价款l8000元,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税额2340元。(5)外购低值易耗品4000元,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税额680元。(6)生产用外购水2092.30元,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税额272元。(7)支付生产用电费3000元,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税额510元。该厂本月销售货物的收入项目如下(除注明外,销售收入不含税):(1)销售面粉给“一般纳税人”,销售收入152000元。(2)销售面粉给“小规模纳税人”,价税混合收取计18000元。(3)销售挂面给“一般纳税人”,销售收入5000元。(4)销售挂面给消费者,价税混合收取1000元。(5)销售方便面给“小规模纳税人”,价税混合收取计3000元。(6)销售各种食用植物油给“一般纳税人”,销售收入400000元。(7)销售小麦给“一般纳税人”,价款6000元。根据上述资料,计算该企业应纳增值税。进项税额的计算。该企业的进项税额三部分:一是购进免税货物进项税额的计算;二是购进低税率货物进项税额的计算;三是购进基本税率货物进项税额的计算。对从“小规模纳税人”企业购进的货物,其进项税额一律不准抵扣。(1)免税农产品的购进额为收购农民的小麦支付价款70000元。进项税额=70000×13%=9100(元)(2)购进l3%税率货物的进项税额为小麦的进项税额l8200元,芝麻2600元,花生2340元,生产用外购水272元,计23412元。(3)购进l7%税率货物的进项税额为:低值易耗品680元,生产用电510元,计1190元。(4)本月该企业进项税额合计为:进项税额合计=9100+23412+1190=33702(元)该企业销项税额的计算可分为三个部分:一是销售给“一般纳税人”的适用17%税率的货物的计算;二是销售给“一般纳税人”的适用13%税率的货物的计算;三是对价税混合收取销项税额的计算。(1)销售给“一般纳税人”适用增值税17%税率货物的销售收入为挂面收入5000元。销项税额:5000×17%=850(元)(2)销售给“一般纳税人”适用增值税13%税率货物的销售收入为:面粉收入l52000元,各种食用植物油收入400000元,小麦收入6000元,计558000元。销项税额=558000×13%=72540(元)(3)价税混合收取适用l7%税率货物的销售收入为:挂面收入l000元,方便面收入3000元,计4000元。销售额=4000÷(1+17%)=3418.80(元)销项税额=3418.80×17%=581.20(元)(4)价税混合收取适用l3%税率货物的销售收入为面粉收入18000元。销售额=18000÷(1+13%)=15929.20(元),销项税额=15929.20×13%=2070.80(元)(5)该厂本月销项税额合计为:销项税额合计=850+72540+581.20+2070.80=76042(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