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大学公共用房修缮与装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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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中山大学公共用房修缮与装修、基础设施及园林绿化工程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山大学公共用房修缮与装修、基础设施及园林绿化工程的管理工作,根据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及我校的相关政策,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凡在我校校区内进行公共用房修缮与装修、基础设施及园林绿化工程等(以下简称“工程”)均须遵守本规定。第三条公共用房系指学校用于教学、实验、科研、办公、服务、经营等的公房资源。第四条基础设施系指室外道路、构筑物、室外供配电设施、室外给排水设施、室内外消防设施、安防设施、交通管理设施等。第二章工程管理机构及工作程序第五条工程管理机构(一)总务处是代表学校对全校各校区学生宿舍及食堂修缮与装修工程、基础设施及园林绿化工程实施管理的职能部门。(二)房地产管理处是代表学校对全校各校区公共用房修缮与装修工程进行管理的职能部门。房地产管理处委托总务处珠海校区后勤管理办公室对珠海校区的公共用房修缮与装修工程进行日常管理。(三)保卫处是代表学校对全校各校区室内外消防设施、安防设施、交通管理设施实施管理的职能部门。第六条工程项目预算:为完成工程所发生的工程造价、设计费、监理费、造价咨询费、白蚁防治费及不可避免的园林绿化及基础设施损坏修复费均应包含在工程项目预算内。第七条工程设计与监理:房屋修缮与装修工程及10万元以上的基础设施工程应聘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工程设计;聘请有相应资质的监理公司进行监理。(一)单项工程设计费或监理费10万元以下的,由职能部门负责通过询价或商务谈判确定专业公司。(二)单项工程设计费或监理费10万元以上(含10万)的,由学校招投标管理中心按照规定程序确定专业公司。第八条1万元以下(不含1万元)自筹经费零星工程项目工作程序:各单位利用自筹经费实施1万元以下的工程,在不改动原有楼房结构及水电设施的情况下,按学校保卫处有关消防安全管理的规定办理工程消防申报后直接由各单位主管领导审批实施,完成后经各单位主管领导审批后,凭工程发票和结算单支付工程款。第九条1-5万元(不含5万元)自筹经费工程项目工作程序:(一)各单位利用自筹经费且不改动原有楼房结构及增加水电设施负荷的工程由经费主管部门领导审批立项。(二)使用单位按质优价低的原则,邀请3个以上的施工单位,通过部门领导集体讨论,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质优价低信誉好的施工单位承建,并报职能部门备案。(三)使用单位应按学校有关消防安全管理的规定办理工程消防申报。(四)使用单位须与承包单位签订工程协议,原则上不能签订总价包干合同,如签订总价包干合同,总包价必须经职能部门审定。(五)使用单位可向职能部门申请聘请与学校签约的专业监理公司进行工程监理。(六)工程竣工后,须经消防管理职能部门(保卫处)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七)有关结算审核程序参见本规定附件二,所有结算资料汇总报审计处备案,审计处抽查。第十条各单位进行5万元以上及非自筹经费工程施工原则上须按照以下程序办理:1、申报;2、论证;3、工程立项;4、确定承建商;5、签订合同;6、工程现场管理;7、竣工验收;8、结算(一)申报:凡在我校范围内进行工程施工,使用单位须向各校区的职能部门提交《中山大学公房修缮与装修、基础设施及园林绿化工程申报表》及相应的附件资料(见本规定附件一)。(二)论证:职能部门负责组织对工程的方案和预算进行审查、论证。(三)工程立项:1.5万元以上至10万元(不含10万元)的上述工程由项目经费主管部门领导审核后,交职能部门审批立项;2.10万元以上的工程由经费主管部门提出立项申请及《中山大学工程立项审批表》(学校审计处定制格式)交职能部门审核后,由主管校领导审批立项。3.凡涉及政府规划部门报建的项目在取得施工许可证后方能进入后续程序。(四)确定承建商:1.5万元至10万元(不含10万元)的工程,由职能部门按质优价低的原则,在征求使用单位意见的基础上,邀请3个以上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通过职能部门组织竞争性谈判,选择质优价低信誉好的施工单位承建,并将讨论结果交监察处备案。2.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项目转学校招投标管理中心组织采购招标。(五)签订工程合同:工程合同(协议书)采用学校招投标管理规定中确定的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的统一范本。1.使用单位在与承包商签订工程合同(协议书)前,应按学校保卫处有关消防安全管理的规定办理工程消防申报。2.5万元至10万元(不含10万元)的工程,可由使用单位与承包商签订工程协议书,报职能部门备案。3.5万元至10万元(不含10万元)的工程原则上不能签订总价包干合同(协议书),如签订固定总价合同包干合同,必须经职能部门审定。4.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工程合同由职能部门审核后送学校签署。5.补签合同涉及到更改原有结算原则的,需经职能部门审核后方可签订。(六)工程现场管理:使用单位未按学校消防管理职能部门(保卫处)的要求向公安消防管理部门申报消防审核并取得消防审核意见书之前,工程不得开工。1.所有工程由监理工程师进行现场工程量签证,使用单位代表确认,职能部门进行审核。工程现场签证应在各分项工程实施后一周内完成。2.招标内容以外的主要材料价格的定价,要求办理材料单价呈批审核。工程有委托监理的,由使用单位、监理公司及职能部门三方签名确认;若无委托监理的,须由使用单位代表和职能部门管理人员复核后报所在部门主管领导审批。3.施工过程中出现的不可预见因素引发的工程增加或变更项目,工程增加额不得超过中标价的10%且不超过10万元。工程增加额超过10%的项目须补充立项,按程序报批,所有增加的工程须经项目经费主管部门同意并确认。4.隐蔽工程必须经设计单位和使用单位、消防监督部门、监理单位的监理工程师、工程质量监督人员等检查合格后方可封闭,并须有文字记载存档。5.严肃现场签证管理。结算审核中对于未按要求、手续不全,明显不合理的签证不予承认。1)可明确计算工程量内容的签证,只能签工程量而不能签人工工日和机械台班数量。2)无法计算工程量内容的签证,可签所发生的人工工日或机械台班数量。3)签证内容应详细、明确,注明签证的原因、内容、工程量计算式,涉及工程主要材料的,应注明材料的品牌、规格及型号。4)拆除工程中发生的材料或设备不回收的需注明,需要回收的应签明回收单位,并由回收单位出具回收证明。如建设单位不回收的,施工单位应会同建设单位现场鉴定、折价后交给施工单位,并在预算中扣除其价款。(七)竣工验收:工程竣工后,须经公安消防管理部门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1.5万元以上(含5万元)工程由学校职能部门会同使用单位组织验收。2.对技术要求较高的工程项目竣工验收时应邀请专家或相关机构验收。3.已向公安消防管理部门申报消防审核的工程,工程竣工后须向公安消防管理部门申请验收,工程经消防验收不合格或未经验收的不予签发竣工验收报告。(八)工程结算1.5万元以上的工程,由各使用单位备齐送审资料送相应职能部门初审后,报审计处审计。2.50万元以上的工程结算,其工程竣工档案、施工签证、材料价格、设计变更、计费程序等资料由相应职能部门初审确认后送审计处审计。3.招标时采用总价包干合同的,由于甲方原因而增加属招标范围外的工程,其结算时不得高于定额套价并应合理下浮。下浮点由双方协议,未有约定下浮的,参照学校有关规定进行下浮。第十一条工程款的支付(一)10万元以下的工程,原则上不予支付预付款和进度款。(二)10万元以上的工程,由施工单位填写《中山大学工程进度款支付审核表》(表格见附件三),职能部门根据监理公司及使用单位认可的工程进度,审核同意后方可支付工程进度款。(三)根据《中山大学建设工程价款结算管理细则》的要求,工程进度款一般按照工程进度达30%时首付30%的合同价款。在工程结算前,进度款累计支付总额不得高于合同价款的70%,且进度款支付比例不得超过工程进度。(四)职能部门根据审计处的审计结果批准支付工程结算款。(五)使用单位应按合同规定,在支付结算款时预留工程结算造价的5%作为工程保修金,保修金应同时转入学校维修工程保修金专用账户,待保修期满后,再支付给承建商。第三章施工管理第十二条所有工程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施工安全规范的要求,确保安全施工。第十三条所有工程必须遵守房屋结构安全的有关规定,梁、柱、楼板、承重墙等不得钻、凿、锯和打掉,不得影响结构安全。第十四条工程施工应尽量保护原有设备、设施及园林绿化。工程发包时,发包人需向承包人明确:对于在施工中未采取有效保护措施造成损害的,须由施工单位负责修复。否则,可在工程费中扣除相应发生的费用,并予以处罚。第十五条工程涉及总用水、用电量的增加、更改及施工临时用水、临时用电的使用必须向总务处申报批准后,按指定的入管、入线位置及核准的容量进行施工。否则学校水电管理部门有权对其用水、用电进行限制。第十六条使用单位及施工单位须按学校保卫处及政府消防管理部门的审核意见及审核后的设计图纸进行施工。工程施工期间,不得擅自改变原设计方案和审核意见。如确需改变,须由原设计单位出具变更方案,送原审核部门复审。第十七条工程施工期间,使用单位与施工单位必须接受消防监督部门(学校保卫处及消防局)、房地产管理处、总务处的检查监督,一旦出现防火隐患必须立即整改。第十八条凡涉及文物建筑的工程,均须向房地产管理处申报,获得批准后方可施工。文物建筑维修(装修)尽可能维持古建筑外观原貌不变,所有结构不得擅自改动。第四章其它第十九条涉及房屋拆建、扩建的维修、装修工程,须向基建处、财务与国有资产管理处报批。第二十条所有工程项目必须按实际情况进行整体设计施工,不得拆分工程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标。第二十一条违反本规定者,学校将视情况追究当事人的责任。第二十二条本规定颁布实施后,我校以往工程管理相关规定与本规定有冲突的,按本规定执行。第二十三条校内独立法人单位及各附属医院参照本规定执行。第二十四条本规定从二〇〇八年一月一日起执行。由房地产管理处、总务处和保卫处负责解释。附件一:《中山大学公房修缮与装修、基础设施及园林绿化工程申报表》附件二:《5万元以下公房修缮与装修、基础设施及园林绿化工程结算审核程序》附件三:《中山大学维修(装修)工程进度款支付审核表》附件一:中山大学公房修缮与装修、基础设施及园林绿化工程申报表工程名称概算金额(元)申请单位申请日期工程地点申请理由所附资料应提交的资料:一、□设计方案或说明二、□施工图纸三、□工程预算书四、□工程量清单五、□经费报批资料六、□消防报批资料七、水电扩容报批资料八、□其它资料经费来源经办人联系电话申请单位(院、系)主管意见:负责人:盖章:日期:文物保护办公室(房地产管理处公房地产管理科)意见:经办人:负责人:盖章:日期:消防主管部门(保卫处)意见:经办人:负责人:盖章:日期:工程职能部门意见:经办人:负责人:盖章:日期:备注:附件二:中山大学公房修缮与装修、基础设施及园林绿化工程结算审核程序(1万元--5万元)①由施工单位编制结算书及竣工图各一式二份(结算书需盖施工单位公章),并附工程议标资料。②每份结算书由使用单位的负责人签名及签署经费来源(或支出账号),且须是原件。并附上议标记录和投标书③每份结算书由使用单位的施工现场代表(经办人)签名确认工程量④送各相关职能部门审核,分别由总务处工程管理科、房地产管理处房屋维修管理科、北校区房地产管理科、珠海校区后勤管理办公室、东校区后勤管理办公室受理,并留下使用单位及施工单位联系电话及联系人姓名。⑤各相关职能部门审核后,由使用单位领回《工程结算审核表》及已审核的结算书,使用单位凭《工程结算审核表》及已审核的结算书和发票(开票单位必须与结算书的单位一致)到财务处结账。附件三:中山大学维修(装修)工程进度款支付审核表(五万元以上项目)工程名称:招(议)标编号:施工单位:经费来源:(科目编号):合同金额:元经办人第一期进度款(已完成工程的%,付合同价的%)第二期进度款(已完成工程的%,付合同价的%)第三期进度款(已完成工程的%,付合同价的%)结算款金额:元监理单位(签章)工程项目使用单位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