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建总公司施工企业市场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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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建总公司施工企业市场竞争内部管理办法制定部门:企管部签发人:郭爱华发布日期:2002/11/5适用范围:各有关单位中国建筑工程总公司施工企业市场竞争内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工程承包市场激烈竞争的需要,自觉维护经营秩序,实行企业内部自律,强化企业内部沟通与协调,规范企业市场营销行为,发挥集团优势,提高整体竞争能力,根据国家有关工程承包市场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总公司有关企业经营管理的规章制度,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总公司各级次全资及控股的施工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第二章市场营销行为准则第三条企业在工程承包市场营销活动中,必须严格遵守《建筑法》、《招投标法》、《合同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国家法律、法规,依法竞争,守法经营。严禁对外租借企业资质牌照、接受挂靠、非法转包工程等违法经营行为。第四条企业应本着公平竞争的原则开展业务活动,严守商业道德。不得以不正当竞争手段损害国家利益、业主利益和其他企业的合法权益。不得捏造、散布虚伪事实,诋毁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侵犯竞争对手的利益。第五条企业经营活动应以诚信为本,以合理的价格、优良的质量和竭诚的服务,取信业主和用户。不得虚假承诺,欺诈推介。第六条企业应将品牌经营作为企业发展战略,鼓励和保护一切有利于“中国建筑”品牌的经营和服务活动,严禁任何形式的有损中建集团形象的营销行为。第三章市场竞争内部管理原则第七条整体利益的原则。内部企业同台竞争不得有任何损害总公司整体利益的行为,在企业自身利益与中建集团利益发生冲突时,自觉把中建集团利益放在第一位。第八条相互保护的原则。内部企业同业或同项目竞争,必须相互尊重、互不排他,发挥团队精神,协同参与竞争。只许宣传自己的长处,不许攻击对方的短处,更不得竞相压价,自相残杀。第九条尊重业主意愿的原则。内部各企业在同一项目竞争时,应充分考虑业主的倾向性及企业与业主的长期合作关系,尊重业主的选择。第十条先入为主的原则。内部企业跟踪同一招标(议标)工程项目时,若内部某企业先期介入该项目,并与业主建立了比较深的联系,又做了实质性的前期准备工作,一般情况下由该企业作为投标(议标)单位;内部企业从国外或国内引资的投资项目,坚持谁引进谁承接的原则。第十一条连续性的原则。对一项完整工程,业主采取分段招标方式,前段工程由内部某企业中标施工且实质性地履行了合同,若业主对后续工程再行议标时,内部其它企业一般不宜再参与竞标。第十二条不介入纠纷项目的原则。内部企业在履行合同中与业主发生经济或法律纠纷,在纠纷未妥善解决前,其它内部企业不得介入,以利该项目纠纷的处理。第十三条专业化的原则。当竞争项目为专业化要求较高的项目,或内部专业对口公司与非对口公司竞争时,应充分发挥专业公司的优势。第十四条统一协调的原则。当同一工程项目多家中建内部企业参与竞争时,各企业均应主动申请或接受总公司的统一协调,不得擅自行事。第四章第四章治理内部无序竞争原则意见第十五条强化内部企业结构性调整,各企业务必根据自身条件和市场走向,积极调整产品结构,推进专业化发展。有条件的工程局可逐步实行事业部制,减少内部企业在市场竞争中的直接利益冲突。第十六条积极研究市场需求,强化内部企业经营创新,以工程承包为主体,丰富服务内容。大力提倡差别化经营,逐步改变服务内容单一、经营手段单一的状况,提高多层次、全方位、综合性竞争能力。第十七条不断推进企业经营管理的信息化,加强内部企业经营信息的沟通与交流,避免企业因信息闭塞、盲目经营而产生的内部无序竞争。第十八条完善内部管理,改进市场营销的激励机制。应根据员工的专业岗位设定考评内容,不搞摊派式的全员合同额承包,强化营销行为的科学性。第五章协调组织机构第十九条总公司企业管理委员会负责制定总公司内部竞争协调的各项制度,指导总公司及所属企业市场竞争的内部协调与管理。总公司企管部负责处理内部协调的日常事务。第二十条对发生在具体项目上的内部协调,将视竞争情况成立临时性项目协调小组。项目协调小组在总公司企业管理委员会指导下工作。第二十一条各工程局均应成立市场营销内部协调机构,负责本局内部子公司、控股公司、关联企业之间内部竞争的协调管理工作,根据本单位情况并参照本办法制定管理办法或协调规则,报总公司企业管理委员会备案。第六章协调办法第二十二条当某一工程项目有两家(含两家)以上的中建企业参与投标时,且竞争主要集中在中建系统内部,任一中建企业均可提出报上级单位协调的申请。如竞争发生在同一工程局内部,由该工程局的协调机构受理;如竞争跨工程局或有一方是总公司本部(包括总公司直营单位),由总公司企业管理委员会受理。第二十三条在总公司企业管理委员会收到协调申请后,由其办事机构——总公司企管部负责接洽办理。总公司根据申请协调的工程状况、竞争态势、协调成本和时间要求综合考虑,如认为确有必要由总公司企业管理委员会协调,则正式受理并启动协调程序。如认为不必协调,需向请求方作出合理解释。第二十四条对有重大政治、经济、社会影响的工程项目,无论是否有协调申请,总公司企业管理委员会均有权直接组织协调。第二十五条协调程序1.由总公司企管部书面通知被协调各方。2.由总公司企业管理委员会根据第二十条规定,组织项目协调小组,确定小组成员。3.协调小组对项目内部竞争情况进行调查。4.协调小组召开被协调单位答辩会。5.协调小组形成协调意见,被协调单位接受协调意见,协调终止。6.被协调单位不接受协调意见,协调小组将协调意见与被协调单位意见报总公司企业管理委员会审议。7.总公司企业管理委员会7日内作出审议结论,审议结论为最终协调决定。总公司企管部将审议结论下发被协调单位执行。第二十六条简易协调程序。对于按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步骤协调有实际困难的个案,总公司企业管理委员会可直接介入调研,作出最终协调决定。第二十七条项目协调小组、总公司企业管理委员会将主要依据本办法第二章市场营销行为准则、第三章市场竞争内部管理原则及所调查的情况资料、数据并综合各种内外部因素,作出协调意见和审议结论。第二十八条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维护业主利益和不损害中建系统外竞争对手合法利益的条件下,协调意见和审议结论应选择下列情况之一作为决定内容:1.一方继续参与投标,其他方无条件或有条件退出。2.选一方作为主承包商,其他方作专业承包、分包商。3.几方以某种合作方式联合承包。4.继续保持内部企业独自投标,但在投标策略、价格水平上相互默契。5.改为集团标,由总公司统一组织投标,按综合因素确定项目实施和利益分配方案。第七章协调决定的执行与检查第二十九条最终协调决定等同于总公司行政决议。被协调的内部企业必须服从协调,严格执行协调意见或审议结论。第三十条总公司企管部将监督检查决定的执行情况,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依据事实对不执行协调决定的行为向总公司企管部反映情况。第八章奖惩第三十一条对严格遵守本办法,认真执行内部协调决定的企业,总公司将视不同情况给予如下奖励:1.在系统内部通报表彰。2.在下一次协调中向该企业作政策性倾斜。3.在中海地产开发项目、总公司总承包项目、国外承包的工程、有关资金信贷或保函、使用总公司资质等方面实行倾斜。第三十二条对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拒不执行或干扰执行协调决定的企业,经核实后将视情节给予如下处罚:1.由总公司对该企业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警告。2.在系统内部通报批评。3.给予企业或有关责任人必要的经济处罚。4.给予企业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行政处分,直至撤销职务。5.对触犯法律者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第九章附则第三十三条本规定由总公司企管部负责解释。第三十四条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原《中国建筑工程总公司关于加强内部协调制止无序竞争的规定(试行)》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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