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营销与纳税筹划方案设计从某中意义上说,市场营销成功与否决定着企业的命运,一项营销活动如果实现了销售量和销售收入的增加就算是达到了预期的默读,但是从税收的角度讲,如果在销售数量和销售收入相同的条件下,没有实现税收额的最少付出,那么这个营销活动也不算是最佳的。混合销售,是指一项销售行为同时涉及货物和非增值税应税劳务(即属营业税征税范围的劳务活动),即同一项销售行为既包括销售货物又包括非应税劳务,销售货物与提供非应税劳务是由同一纳税人实现,价款是同时向一个交易者收取的;该项非应税劳务是直接为销售货物而发生的,具有较强的从属关系。由于增值税和营业税是并行的税种,征收增值税就不征收营业税,反而征收营业税就不征收增值税,因此,其相关规定二者是一致的。一、混合销售与兼营行为的纳税筹划税法规定: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为主,并兼营非应税劳务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年货物销售额超过50%,非增值税的应税劳务营业额布道50%的混合销售行为,均视为销售货物,一并征收增值税。对以从事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销售的单位和个人,其混合销售行为应视为销售非应税劳务,不征增值税,但必须单独核算,如果不单独核算就视同销售货物,一并征收增值税。国家又对混合销售的几项特殊情况做出规定:从事运输业务的单位和个人,销售货物并负责运输的,所售货物的混合销售行为,征收增值税;电信单位(电信局及经电信局批准的其他从事电信业务的单位)自己销售无线寻呼机、移动电话,并为客户提供有关的电信服务的,属于混合销售,征收营业税。对单纯销售无线寻呼机、移动电话,不提供电信服务的,征收增值税。某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06年12月份,该企业将1000平方米的办公楼出租给某公司,由于房屋出租属于营业税应税行为,同时又涉及水电等费用的处理问题。•因此在合同的签署上存在如下良种方案:•方案一:双方签署一个房屋租赁合同,租金为每月每平方米160元,含水电费,每月租金共计160000元,每月供电70000度,水1500吨•方案二:该企业与公司分别签订转售水电合同、房屋租赁合同,分别核算水电收入、房屋租金收入,并分别作单独的帐务处理。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两个纳税筹划方案的差异在于对转售水电这一经营行为的处理方式不同。第一个方案,双方只签订一个房屋租赁合同,把销售水电视同营业税的混合销售,一并征收营业税,而相应的水电费进项税额又不的扣除;而第二个方案,双方分别签订房屋租赁合同、转售水电合同,并分别核算租赁收入、水电费收入,这样水电费收入就应缴纳增值税,进项税额可以抵扣,从而减轻了企业税收负担,获得正当的税收利益。•兼营行为是指纳税人的经营范围既包括销售货物和增值税应税劳务,又包括提供非应税劳务;但是,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与提供非应税劳务不发生在同一项销售行为中,也不一定针对同一交易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规定:纳税人兼营非应税劳务的,应分别核算货物或应税劳务和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不分别核算或不能准确核算的,其应税劳务应与货物或应税劳务一并征收增值税。•北京富华建材商城主营建筑材料批发和零售的同时,还兼营对外承接安装、装饰劳务。该商城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税率为17%。2003年8月对外发生一笔混合销售业务,销售建筑材料并为客户装修。这批建筑材料的购入价是200万元,该商店以220万元的价格销售并代为安装。纳税人在进行筹划时,主要是对比增值税和营业税税负的高低,然后选择低税负的税种。为了比较增值税和营业税税负的高低,这里设计一个简单的模型:假设经营收入总额为Y,临界增值率为V0,增值税税率为t1,营业税税率为t2,则:应纳增值税税额=Y*V*t1应纳营业税税额=Y*t2令:Y*V*t1=Y*t2则:V0=t2/t1。实际增值率V=增值额/经营收入总额=(经营收入总额-允许扣除项目总额)*经营收入总额当实际的增值率VV0时,纳税人筹划缴纳营业税比较合算;当实际增值率V0时,缴纳增值税税负较低,根本原因在于增值税可以抵扣外购项目进项税额。富华建材商城的实际增值率:V=(220-200)/220*100%=9.09%临界增值率:V0=3%/17%*100%=17.65%即VV0,富华建材商城应选择缴纳增值税,可以节税220*3%-(220*17%-200*17%)=3.2(万元)。所以,北京富华建材商城应当设法使剪裁的销售额占到全部营业额的50%以上,适用和缴纳增值税。•企业在产品销售过程中,会采取各种各样的促销手段。促销方式不同,产生的效果也会不同,由此负担的税负也不同,因此企业应根据产品销售策略、长远发展规划、资金实力等经营条件,遵循成本效益原则量入而出,根据国家相关税收政策,设计最佳方案,来达到节税增效的目的。二、营销模式的改变的纳税筹划一些电讯公司推出累计话费达到一定额度则免费赠送CDMA手机的营销活动。消费者在向一电讯公司交纳了两年共4800元的电话费后,免费获得一部CDMA手机。这种促销方式被称为“金点子”,一些电讯公司纷纷效仿。那么这种促销方式是否是最佳的呢?从税收角度来分析:(1)该公司收取的4800元的电话费要按照3%税率缴纳营业税,税额是144元。(2)该公司赠送给客户的手机按照税法应视同销售,也要交纳3%的营业税,假设市场上同种类型手机的销售价格是2000元,那么该电讯公司还应负担60元的营业税(按照税法的规定,电信单位销售无线寻呼机、移动电话,并为客户提供电信服务的,缴纳营业税)。所以所谓的“金点子”营销方案的纳税总额为:144+60=204(元)。在这种营销方式下,企业需交纳的税收就变成了按照4800元一次性交纳3%的营业税144元,原来的60元税款就可节省下来。如果企业一年的销售量是10万部手机,那么一年就可节省下600万元,这样大笔的收益不需要企业花费大量的操作,只需将营销活动与纳税筹划有机地结合起来,或者说将纳税筹划融合在营销过程中。企业的不同的销售手段可以改变企业的获利程度,但也会造成不同的税负后果,因此,加强销售手段方面的筹划也应该值得注意。三、促销手段的改变的纳税筹划常见的促销手段•折扣销售•销售折扣•销售折让•以旧换新•还本销售•以货易货•华美盛服装有限公司因商业折扣问题而头痛,情况是•这样的:该公司是生产内衣的专业企业,其产品主要•销往日、韩以及东南亚国家,考虑到外销的产品利润•水平较低,近年来着力开拓国内市场。扩大内销的方•法主要是通过各地的代理商进行,并对代理商进行业•务激励,具体方法是将代理商的销售业绩与商业折扣•结合起来。从2005年起,公司规定:在以下月度结算的条件下,月销售内•衣10000件(不含10000件,同下)以下的,月度折扣为2元/件;月销售1•0000条-20000件的月度折扣为3元/件。年销售内衣在150000件以下的,年•终折扣为2.5元/件;年销售内衣在150000条-250000件的,年终折扣为3元/件等。•该方法在经营实践中收到较好的效果,很快打开国内市场,2005年内•销实现4亿元。到年底与代理商进行结算时,支付商业折扣2000万元(可•以产品的形式或货币的形式),但税负很高,因为给商业折扣,如果不能•在同一发票上体现,增值税、所得税及相应的附加税费的征收使企业的税•收负担大大加重。怎样才能兼顾二者的关系?对于这种销售行为应该如何•进行纳税筹划方案设计呢?•惠丰服装商场以销售国内外名牌服装为住,为了无一期间促销推出了自己的营销政策;凡购买一套某品牌西服便赠送该品牌领带一条,两种产品实际对外销售价格分别是1170元和175.5元(均为含税价格)。四、赠送的纳税筹划方案一:降低销售价格,实行捆绑式销售。降低销售价格,实行捆绑式销售,即将西服和领带价格分别下调,使其销售价格的合计数等于1170元,并将西服和领带一起销售。这样,就能达到促销和节税的目的。方案二:将赠送货物为销售折让来对待。将促销的主要商品按正常销售来对待,同时把赠送货物按其价值以销售折扣的形式返还给客户。即在普通发票上填写西服一套价格1170元,同时填写领带一条,价格175.5元。同时以折扣的形式将175.5元在发票反映,直接反换给客户,发票上净额为1170元,客户实际付款为1170元,这样便达到促销的目的。此项活动不含销售收入为1000元,增值税为170元,从而减少了增值税销项税额25.2元。同时也避免了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的“加量不加价”促销模式,实际上是通过捆绑销售方式规避了商业赠送,从而减轻了税负,这种筹划思路是值得好好思考和运用的。五、加量不加价的纳税筹划南方洗涤用品公司在进行洗衣粉促销时,推出的促销方式是“加量不加价”。从纳税筹划角度看,这是一种很好的促销方法,其实质是打折销售,或者也可以看成是商业捐赠的变形。如果南方洗涤用品公司在促销时采用“买500克的洗衣粉送100克“,那企业就要为免费赠送的100克洗衣粉缴纳增值税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而采取“加量不加价”的促销模式,相当于600克洗衣粉卖500克的价钱,数量的增加,价格不变,实质上属于“降价销售“的一种方式。企业只须按照销售价格纳税就可以了。代理销售通常有两种方式:一是收取手续费的方式,即受托芳根据所代销的商品数量向委托方收取手续费,这对受托方来说是一种劳务收入,需要缴纳营业税;二是试同买断,即委托方不采取支付手续费的方式委托代销商品,而是通过制定较低的协议价格鼓励受托方。而受托方再对外销售的价格由受托方自行决定,与委托方无关。如委托方为了统一市场价格,执意要受托方按一定的价格销售,那么双方可以调整协议价格以达到共同满意的结果。这种情况受托方无须缴纳营业税,但委托方、受托方之间的流通环节应视为正常销售行为,缴纳增值税。两种代销方式对委托双方的税务处理及总体税负水平是不同的,合理选择代销方式可以达到合法接税的目的。六、代理销售方式的纳税筹划方案一:利群商贸公司用收取手续费的方式为中华制衣公司代销品牌服装,销售单价为1000元/件,每销售1件收取手续费200元。方案二:利群商贸公司按试同买断方式为中华制衣公司代销品牌服装,中华公司按800元/件售给利群商贸公司,利群商贸公司再按1000元/件对外销售。如对发货后一时难以回笼的货款,作为委托代销商品处理,待收到货款时才出具发票纳税;尽量避免采用托收承付和委托收款结算方式销售货物以防止垫付税款;在不能及时收到货款的情况下,采用赊销或分期收款结算方式以避免预付税款等。七、销售结算方式的纳税筹划1.若预期在商品发出时,可以直接收到货款,则选择直接收款方式较好;若商品紧俏,则选择预收货款销售方式更好,可以提前获得一笔流动资金又无需纳税。•2.若预期在发出商品时无法即使收到货款,如果采取直接收款方式,则会出现现金净流出,表现为企业账面利润不断增加的同时,流动资金却严重不足,企业为了维持生产可以向银行贷款解决资金问题,但又需要承担银行利息,加上尚未收到的贷款还存在坏账风险,所以,财务风险大大增加。此时宜选择分期收款或赊销结算方式,一方面可以减轻销售方的财务风险,另一方面也可以减轻购买方的付款压力。•3.自营销售与委托代销相比,委托代销可以减少销售费用总额,还可以推迟收入实现时间。但同时可能使纳税人对委托方产生依赖性,一旦受托方出现问题,可能归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带来很大的危害。企业为了促销,往往对销售其产品超过一定额度的代理商或商业企业以实物等形式返还利润,这种销售返利已经成为一种日趋活跃的促销手段。根据国税发[1997]167号文规定:从1997年1月1日起,凡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无论是否有平销行为(生产企业以商业企业经销价或高于商业企业销售价的价格将货物销售给商业企业经销价的价格将货物销售给商业企业,商业企业再以进货成本或低于进货成本的价格进行销售。生产企业则以返还利润等方式弥补商业企业的进销差价损失),因购买货物而从销售方取得的各种形式的返还资金,均应依所购货物的增值税税率计算应冲减的进项税金,并从取得返还资金当期的进项税金中予以冲减。八、销售返利的纳税筹划方案一:销售返利递延滚动到下一期间把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