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贵处建议核发建筑执照时将临时用水纳入申请审核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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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為貴處建議核發建築執照時將臨時用水納入申請審核項目,俾杜絕竊水行為乙案,復請查照。 ...............................................................................................................................................P1■ 檢送修正「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第2點公告及其附件各乙份,請加強宣導推廣,請查照。 ................................................................................................................................P5■ 檢送「免申請雜項執照之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審查許可應檢附文件參考檢核表」(如附件)乙份,請 查照。 ................................................................................................................P8■ 有關「臺中市新建建築物用戶排水設備審查制度」修正後表格,詳如說明,請 查照。 .................................................................................................................................................................P10■ 訂定「臺中縣建築案件行政裁罰基準」條文。附「臺中縣建築案件行政裁罰基準」條文。 .......................................................................................................................................................P11■ 「毒性化學物質標示及物質安全資料表管理辦法」第3條、第9條業經本署於98年9月7日以環署毒字第0980078120號令修正發布,檢送發布令影本(含法規命令條文)、修正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各1份,請 查照轉知。 .................................................P13■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號第170條條文,業經本部於98年9月8日以台內營字第0980808321號令修正發布,如需修正發布條文,請至行政院公報資訊網(網址 )下載,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 .....................................P19■ 檢送南投縣公共建築物行動不便者設施設備基準表(98年9月修正版)乙份,發文日起申請建築執照依該基準表設置,請 查照。 ...................................................................P2298年9月145期法令轉知臺灣省建築師公會秋秋 秋145-1■內政部營建署函中華民國98年8月5日營署建管字第0980043493號受文者:中華民國建築師公會全國聯合會正 本: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區管理處副 本:臺北市政府、高雄市政府、桃園縣政府、臺中市政府、臺中縣政府、臺南市政府、中華民國建築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中華民國建築開發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本署建築管理組(均含附件)主 旨:為貴處建議核發建築執照時將臨時用水納入申請審核項目,俾杜絕竊水行為乙案,復請查照。說 明:一、依據臺中縣政府98年1月23日府工建字第0980022518號函轉貴處98年1月17日台水四業字第0980000651號函辦理二、案經轉據台北市政府98年7月1日府授都建字第09868857100號函所載:「依台北市自來水事業處函示:『辦理臨時用水為臨時性工程因暫時需用水,建築基地在整地初期或表位尚未確定而急需用水者,或其他工地需用水者,可憑相關證件申請,始同意供水』。另依台北市建築師公會表示:『有關臨時用水與建照申請核發無必然之連結關係,且承造人對象尚未定案,建築建造時用水方式、用水量等尚無法估算。建照核發後,另有開工申報制度,宜於施工管理計畫中提出,依工程慣例臨時用水費用均編列於承造工程費用中,且因承造人所採施工方法、工地特性、用水計畫、人員及管理等有絕對密切關係,故納入審核項目徒增建照審核作業流程,延遲發照時間,…』」(附件1)高雄市政府98年3月3日高市府工建字第0980011919號函示:「申請建造執照,有關臨時用水部分,非屬建築法規定之審查項目,故目前並未納入審查範圍。對於臨時用水用電設備之管理,本市建築管理自治條例已規定申報開工時,應於施工作業計畫提出說明。」(附件2)有關建築工程施工所需臨時用水部分,得由地方考量納入施工計畫書管理。三、另有關防止竊水部分,台北市政府上開號函附台北市建築師公會98年6月18日98(十五)會字第0557號函及中華民國建築開發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98年4月16日(98)建開全聯字第3836號函(附件3),併請參考。署長 葉世文 秋145-■臺北市政府函中華民國98年7月1日府授都建字第09868857100號受文者:內政部營建署正 本:內政部營建署副 本:台北市建築師公會、臺北自來水事業處主 旨:有關 貴署為臺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之建議,於核發建築執照時將臨時用水納入申請審核項目,俾杜絕竊水行為乙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 明:一、依 貴署98年2月27日營署建管字第0980006129號函、本市自來水事業處98年3月23日北市水技字第098030435400號函及本市建築師公會98年6月18日98(十五)會字第0557號函辦理。二、依本市自來水事業處函示:「辦理臨時用水為臨時性工程因暫時需用水,建築基地在整地初期或表位尚未確定而急需用水者,或其他工地需用水者,可憑相關證件申請,始同意供水」。另依本市建築師公會表示:「有關臨時用水與建照申請核發無必然之連結關係,且承造人對象尚未定案,建築建造時用水方式、用水量等尚無法估算。建照核發後,另有開工申報制度,男於施工管理計畫中提出,依工程慣例臨時用水費用均編列於承造工程費用中,且因承造人所採施工方法、工地特性、用水計畫、人員及管理等有絕對密切關係,故納入審核項目徒增建照審核作業流程,延遲發照時間,有違 貴府積極推行簡政便民之措施,本會認為不宜貿然實施。……改善控制無費水量方面,除持續進行一連串改善汰換管線、水錶計畫、強化輸配水系統監控功能、維護制水閥及取締竊水方案外,並可成立漏水改善專案小組,積極研擬各項防漏措施、民眾教育、鼓勵民眾檢舉、加強清查等以為因應。」(詳附件)。三、本府於97年10月1日業已實施建造執照委託公會協助審查在案,目前建築法規並無針對臨時用水相關規範,惟貴署如認為有規範之必要,敬請訂定相關法令後,本府再配合辦理。建築管理處 代決秋145-■台北市建築師公會 函中華民國98年6月18日98(十五)會字第0557號受文者:台北市建築管理處正 本:台北市建築管理處主 旨:有關 貴處函詢於核發建築執照時將臨時用水納入審核項目,俾杜絕竊水行為乙案,本會意見如說明,請查照。說 明:一、覆 貴處98年3月13日北市都建照字第09801674500號函。二、有關臨時用水與建照申請核發無必然之連結關係,且承造人對象尚未定案,建築建造時用水方式、用水量等尚無法估算。建照核發後,另有開工申報等制度,宜於施工管理計畫中提出,依工程慣例臨時用水費用均編列於承造工程費用中,且因承造人所採施工方法、工地特性、用水計畫、人員及管理等有絕對密切關係,故納入審核項目徒增建照審核作業流程,延遲發照時間,有違 貴府積極推行簡政便民之措施,本會認為不宜貿然實施。三、由自水量產銷分析可知每年臺北無費水量相當可觀,其中給水管線為漏水之大宗,佔所有漏水件數百分比高達九成以上,而管材中以PVC塑膠管修漏機率最高,另水錶差也為無費用水中僅次於漏水的主要因子。改善控制無費水量方面,除持續進行一連串改善汰換管線、水錶計量、強化輸配水系統監控功能、維護制水閥及取締竊水等方案外,並可成立漏水改善專案小組,積極研擬各項防漏措施、民眾教育、鼓勵民眾檢舉、加強清查等以為因應。理事長 許俊美 出國郭副理事長高明 代行秋145-4■高雄市正文府函中華民國98年3月3日高市府工建宇第0980011919號受文者:內政部營建署正 本:內政部營建署副 本:本府工務局[2份]主 旨:為臺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建議核發建築執照時將臨時用水納入申請審核項目,俾杜絕竊水行為乙案,惠請就申領建築執照過程有無臨時用水申請需求並納入建照申請審核項目等情,本府實務執行意見如說明,復請參處。說 明:一、依據貴署98年2月27日營署建管字第0980006129號函辦理。二、查申請建造執照,有關臨時用水部分,非屬建築法規定之審查項目,故目前並未納入審查範圍。對於臨時用水用電設備之管理,本市建築管理自治條例已規定申報開工時,應於施工作業計畫提出說明。市長 陳 菊■中華民國建築開發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 函中華民國98年4月16日(98)建開全聯字第3836號受文者:內政部營建署正 本:內政部營建署副 本:本會各會員團體主 旨:關於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建議「核發建照時將臨時用水納入審查項目」乙案,檢陳本會建議,詳如說明,敬請卓採。說 明:一、依 鈞署98年2月27日營署建管字第0980006129號函辦理。二、按建築許可應符建築法第一條所定維護公共安全、公共交通、公共衛生及增進市容觀瞻等要旨;另查自來水法、刑法及民法就竊水行為已有完備規範及處罰,旨揭「核發建照時將臨時用水納入審查項目」之用意若為防止建築工程竊水,自應回歸政府設置主管機關各有所司之精神,依循自來水法、刑法及民法等辦理。秋145-5三、簡化建照核發程序、提高行政效率,改善我國經營環境、提升國際競爭力既為當今政府重大政策,本會建議建築許可之行政應避免不當連結,另增建照審查項目及時程。四、以上建議,敬請 卓採。理事長 王光祥■內政部 函中華民國98年8月10日內授中辦地字第09807251313號受文者:中華民國建築師公會全國聯合會正 本: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副 本: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中華民國建築開發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台北市安和路1段29號8樓)、財團法人消費者文教基金會(台北市大安區復興南路1段390號10樓之2)、中華民國建築師公會全國聯合會(台北市基隆路2段51號13樓)、中華民主 旨:檢送修正「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第2點公告及其附件各乙份,請加強宣導推廣,請查照。說 明:一、依據消費者保護法第17條第1項規定及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第165次委員會決議辦理。二、本應記載事項第2點,自中華民國98年11月16日生效,各有關機關團體或新聞媒體欲翻印本應記載事項時,請註明「本應記載事項由內政部98年8月10日內授中辦地字第0980725131號公告」,不得擅自修改內容。三、翻印後提供各界索閱時,如收取印刷、郵寄等必要之工本費者,翻印前須先徵得本部同意後辦理,並於翻印完成後報請本部備查。如未收取費用者,翻印前、後毋須函報本部。秋145-■內政部 公告中華民國98年8月10日內授中辦地字第0980725號主 旨:公告修正「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第二點,自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十一月十六日生效。依 據:消費者保護法第17條第1項規定、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第165次委員會決議。公告事項:附修正後「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第二點。部長 廖了以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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