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云南省财政厅云工信〔2009〕282号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委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云南省促进重点工业产品销售实施办法》及《云南省重点企业主要产品促销目录》的通知各州(市)经委、财政局,省直各委、办、厅、局,各相关企业:为积极应对国际金融危机的冲击,扩大省内工业产品需求,促进我省拉动作用大、带动作用强的工业产品扩大销售,省人民政府决定安排工业产品销售奖补政策专项资金,用于促进汽车及农机类、机电类、钢材、中低产田改造及农村安全饮水工程用材、太阳能热水器等其他设备的销售,扩大消费、拉动生产,努力实现全省工业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工业产品销售保持工业平稳较快发展的意见》(云政发〔2009〕77号)精神,省工业和信息化委、省财政厅制定了《云南省促文件—2—进重点工业产品销售实施办法》和《云南省重点企业主要产品促销目录》,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附件:一、《云南省促进重点工业产品销售实施办法》二、《云南省重点企业主要产品促销目录》二OO九年六月十八日—3—附件一:云南省促进重点工业产品销售实施办法第一条为积极应对国际金融危机的冲击,扩大省内工业产品需求,促进我省拉动作用大、带动作用强的工业产品扩大销售,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工业产品销售保持工业平稳较快发展的意见》(云政发〔2009〕77号),省工业和信息化委、省财政厅共同制定《云南省促进重点工业产品销售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第二条鼓励和倡导消费者积极选用《云南省重点企业主要产品促销目录》中的产品。政府采购和国有企业采购,在同质条件下应优先采购我省企业生产的产品。鼓励省内基本建设和工农业项目优先采购我省地方工业产品。第三条省政府建立工业产品销售奖补政策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专项用于促进我省主要工业产品销售的财政补助资金。专项资金的支持范围为本《实施办法》第六条中界定的重点工业企业及其工业产品。第四条省财政厅会同省工业和信息化委组织我省有关企业申报专项补助资金,发布我省促进工业产品销售的资金补助信息;负责财政专项补助资金的筹集管理和拨付;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对促进工业产品销售补助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第五条省工业和信息化委负责对企业及产品准入严格管理、编制并发布《云南省重点企业主要产品促销目录》(以下简—4—称《促销目录》);会同省级有关部门对我省工业生产企业的产品销售、售后服务进行监督管理;指导地方工业主管部门做好产品生产、销售和售后服务;对企业上报的有关材料提出初审意见;参与对促进工业产品销售补助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第六条本办法的实施范围包括重点工业企业及其主要工业产品:(一)企业资质。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产品质量标准要求,节能减排达标,不属国家明令淘汰落后产能范畴;企业在省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主体产品在云南省境内生产;同行业中企业产品具有明显的比较优势,有一定知名度、影响力和市场占有率,市场开拓潜力大、前景好,同时实施奖补政策后,其主营产品对全省工业经济拉动作用大,带动作用强。企业生产正常,能完成或超额完成今年各项生产和销售任务,承诺对产品质量、售后服务、价格、销售统计和政策宣传等负责并签订责任书。(二)主要工业产品。1、汽车、农机类产品。省内企业生产的载重汽车、轻型货车和客车;省内重点企业生产的运输型拖拉机、手扶拖拉机。2、机电类产品。省内企业生产的机床、变压器、电动机、起重机、开关设备、电线电缆、内燃机。3、钢材。省内企业生产的各类线材、棒材、管材、型材、板材以及高性能抗震钢。4、中低产田地改造及农村安全引水工程用材。省内企业生产的各类PE、PVC管件。—5—5、省内企业生产的太阳能热水器。第七条专项资金的使用遵循撬动内需、定向使用、有效监管的原则。第八条专项资金实行专户管理、专账明细核算,并接受审计监督,专项资金利息收入全额转入专项资金本金。第九条为便于兑现资金,切实将拉动需求促进我省经济增长的财政政策落到实处,省级财政安排的专项资金专户存储在已经提供贸易融资贷款方案的中国银行盘龙支行和中国工商银行云南省分行营业部。第十条专项资金的奖励和补助方式。(一)钢材。钢材经销商向钢材使用企业提供赊销期为7个月—12个月的钢材产品;经销商在与企业签定赊销合同并确认已提货,经省财政和省工业和信息化委联合审核后,向钢材经销商核拨补助资金。(二)载重汽车、轻型货车和客车补贴。用户购买《促销目录》列明企业生产的载重汽车、轻型货车和客车,并办理完省内落户手续,持购买汽车的发票原件及复印件、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机动车行驶证或机动车登记证书向生产企业领取补贴金额;由生产企业先行垫付补贴资金,月末生产企业以上一个月的销售数量为单位计算累计垫付资金总额,并提供销售、补贴给用户的证明材料,由省财政厅予以补助。(三)其他工业产品的奖励补贴。《促销目录》列明企业在产品销售时,先行垫付奖励补贴资金给用户;月末生产企业以上—6—一个月的销售数量为单位计算累计垫付资金总额,并提供销售、奖励或补贴给用户的证明材料,由省财政厅予以补助。第十一条专项资金的奖励补贴标准。(一)汽车和拖拉机。对购买省内企业生产的载重汽车、轻型货车和客车,并且在省内办理落户手续的用户,按照车辆购置税的50%,但最高不超过5000元/辆给予补贴;对购买省内企业生产的运输型拖拉机、手扶拖拉机的用户给予补贴:售价在3.5万元(含3.5万元)以下的产品,按照2000元/辆给予补贴,售价超过3.5万元/辆,按照3000元/辆给予补贴。(二)机电产品。对购买省内企业生产的机床、变压器、电动机、起重机、开关设备、内燃机的用户,按照采购额的1%给予奖励。对一次性购买10万元以上省内企业生产的电线电缆的用户,按照采购额的2‰给予奖励。(三)钢材。按钢材销售企业赊销金额的8%补助给赊销钢材的经销商。(四)中低产田地改造及农村安全饮水工程用材。非财政性资金购买用于全省中低产田改造的灌溉系统及农村安全饮水工程用材,对一次性采购10万元以上的用户,按照采购额的3‰给予奖励。(五)太阳能热水器。对一次性购买10万元以上省内企业生产的太阳能热水器的用户,按照采购额的3‰给予奖励。鼓励太阳能热水器下乡,对购买太阳能热水器的农村用户,平板式集热器每平方米补贴50元,真空管集热器(Ф58mm)每管补贴—7—10元。第十二条专项资金的申报。有关企业应按规定的时间要求,及时持有关材料向省财政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委申报专项补助资金。(一)钢材。钢材经销商申请专项补助资金时,应提供以下证明材料:1、填制《云南省撬动增量的钢材赊销贸易融资政策主要信息表》及《云南省工业产品(钢材)赊销融资补贴信息登记表》(详见附表1、附表3);2、钢材生产企业与钢材经销商签订的经销协议,经销商购买钢材的增值税发票和提货清单、接收清单、买卖合同;钢材经销商向钢材生产企业开具的银行支付凭证等;3、钢材经销商与钢材使用企业签订7个月—12个月的钢材赊销合同原件和发货清单、施工单位用钢进度报告等;4、土地、规划及建设部门批准开工的项目批复文件。(二)其他工业产品。工业生产企业申报补助资金时需提供以下材料:1、填制《云南省工业产品销售奖补政策专项资金主要信息表》(详见附表2),表内注明用户及所购产品主要信息,随表附购买方补贴证明原件,证明内容具体包括:购买方和销售方单位名称或姓名、经办人联系方式、产品型号、规格、销售价格、补贴金额、双方经办人签字、盖章或手印;2、购买载重汽车、轻型货车、客车或拖拉机的,还需提供—8—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复印件、机动车销售发票复印件、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机动车行驶证或机动车登记证书复印件、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通用完税证复印件(拖拉机除外);3、购买方本人的居民身份证或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购买太阳能热水器的农村用户,须提供能够证明为农村用户身份,包括身份证、户口册或所在乡村证明原件。由企业复印作为申领财政补助资金证明材料;4、新购工业产品合格证及销售发票复印件。上述材料均要求工业生产企业及购买方加盖公章或按手印确认。5、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出具的审核意见。第十三条专项资金的审核拨付。每月15日和30日,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和省财政厅联合对资金申报企业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要求的,在企业提出申请后及时将专项补助资金直接拨付到企业账户。第十四条省财政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对专项资金的支付情况实行动态监管,对专项资金支付情况作不定期抽查,必要时将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财务审计和检查,对违反财务规定的行为进行严肃查处。第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骗取专项资金。任何企业如有虚假交易,将予以严肃处理,并追回奖励补助资金。第十六条为积极推进此项政策的顺利实施,《关于印发云—9—南省信用担保管理办法的通知》(云政发〔2006〕167号)第二十七条“信用担保机构对单个项目或同一债务人累计提供的担保责任余额,最高不得超过自身实收资本的30%;信用担保机构担保责任余额最高不得超过自身实收资本的10倍”和第二十八条中“信用担保机构对债务本金原则上承担70%的担保责任”的规定,在银行具体授信操作及担保公司的具体操作中允许适度放宽,具体比例由授信银行自行确定。第十七条本实施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至2009年12月31日结束。第十八条本实施办法由省财政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委负责解释。附表:1.云南省撬动增量的钢材赊销贸易融资政策主要信息表2.云南省重点工业产品促销(除钢材)专项资金补助主要信息汇总表3.云南省工业产品(钢材)赊销融资补贴信息审批登记表—10—附表1:云南省撬动增量的钢材赊销贸易融资政策主要信息表钢材经销商(签章):填报日期:序号购买代表姓名身份证号购买品名及型号赊销期限销售价格补贴金额1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2021222324252627282930购买单位名称(签章):经销商名称(签章):购买单位经办人签字(手印):经销商经办人签章(手印):—11—附表2:云南省工业产品销售奖补政策专项资金补助主要信息汇总表填报单位(签章):填报日期:序号购买代表姓名身份证号或组织机构代码证购买品名工业品型号销售价格奖补金额1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20212223242526272829—12—……合计附表3:云南省工业产品(钢材)赊销融资补贴信息登记表钢材生产企业名称营业执照号码经销商名称营业执照号码用户名称营业执照号码购销合同编号赊销合同编号商品销售信息商品名称型号数量单价销售总价补贴金额合计补贴金额—13—备注附件二:云南省重点企业主要产品促销目录—14—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编制云南省财政厅二○○九年六月—15—简要说明一、依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工业产品销售保持工业平稳较快发展的意见》(云政发〔2009〕77号),由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云南省财政厅联合编制《云南省重点企业主要产品促销目录》(简称《促销目录》)。二、编制的主要原则(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节能减排达标,符合国家产品质量标准要求,不属国家明令淘汰落后产能。(二)企业在省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主体产品在云南省境内生产,应用功能完整。(三)同行业中企业产品具有明显的比较优势,有一定知名度、影响力和市场占有率,市场开拓潜力大、前景好,同时实施奖补政策后,其主营产品对全省工业经济拉动作用大,带动作用强。(四)企业生产正常,能完成或超额完成今年各项生产和销售任务,同意对产品质量、售后服务、价格、销售统计和政策宣传等进行承诺并签订责任书。三、《促销目录》随同《云南省促进重点工业产品销售实施办法》发布并实施。在实施办法执行期间内有效。四、《促销目录》实施动态管理,根据实施办法执行情况,省工业和信息化委、省财政厅适时对《促销目录》进行增补或删—16—减调整,并及时向社会公开发布,并接受社会监督。五、《促销目录》共有43户生产企业的1141条不同型号的产品编入本目录。其型号可登陆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官方网站促销专栏查询(h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