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营销团队工作手册营销团队名称年度xxx市分公司制使用说明1、为加强个人代理营销队伍的团队化建设,进一步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团队活动制度,规范营销团队工作,特编制本手册。2、本手册使用期为一年,用于记录营销团队的各项活动,是上级公司考核营销团队活动的重要依据。3、各项记录必须实事求是,严肃认真,及时准确。4、本手册是个人代理营销团队的内部资料,应由专人妥善保管,保管人员变动时应及时办理移交。目录1、誓词2、公司的战略目标、经营理念、企业精神3、2011年度展业竞赛方案4、2011年度培训计划5、营销团队概况6、营销团队人员名册7、月度明星榜8、季度明星榜9、年度明星榜10、营销员业绩记载11、营销部例会范例12、营销部例会记录13、营销部培训记录14、宣传报道记载15、影像资料粘贴16、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17、个人代理人行为准则18、营销部例会管理办法誓词心系公司,服务大众;诚实守信,敬业爱岗;遵纪守法,团结互助;勇闯市场,实现价值;拼博进取,永不言败。公司的战略目标是:经过10—15年努力,建成国内领先、国际一流的知识型、现代化非寿险公众公司。公司的经营理念是:以市场为导向,以客户为中心。公司的企业精神是:求实、诚信、拼搏、创新。2011年度个人代理营销展业竞赛方案保险营销员2011年度培训计划时间课时培训内容授课人备注营销团队概况营销团队人数性别男女政治面貌共产党员共青团员学历大专文化高中高中以下年龄18-35岁36-45岁46岁以上备注营销团队人员名册姓名性别民族出生年月学历职级身份证号码资格证书号码展业证书号码代理合同编号月度明星榜千元/人月份姓名实绩姓名实绩姓名实绩姓名实绩姓名实绩一二三四五六七八九十十一十二季度明星榜千元/人季度姓名实绩姓名实绩姓名实绩姓名实绩姓名实绩一二三四年度明星榜千元/人姓名业务实绩名次营销员业绩记载姓名年度目标业务实绩单位:千元一月二月三月四月五月六月七月八月九月十月十一月十二月合计营销部例会范例(本范例各个板块在执行时可以自行组合或调整)一、准备进场按业务部列队,团队主管在前,依次进入职场。二、进场就坐三、主持人走上主席台,致候主持人:各位保险同仁,大家好!客户经理:好(齐声)!主持人:大家辛苦了!客户经理:实现价值(齐声)!四、考勤主持人:下面请考勤员考勤。五、开场仪式请起立。唱《营销员之歌》。领颂誓词。健身时间。六、公布本周业务进度主持人公布本周各小组业务进度。七、宣布每周一星今天是××年××月××日,我荣幸地向大家宣布:获得“本周之星”的是:×××。让我们以热烈地掌声向他(们)表示衷心的祝贺。八、新闻、要闻发布主持人:下面由×××主持《耳听八方》,大家欢迎!(本栏目主要是新闻或评论或信息发布)九、开心一刻主持人:下面由×××主持《开心一刻》,大家欢迎!(听音乐、讲笑话、健身或做游戏等)十、展业技巧主持人:下面由×××主持《一招制敌》,大家欢迎!(主要请客户经理介绍展业经验或营销技巧培训)十一、业务规章(主要学习新险种或业务新规定)十二、相互交流(给一定的时间,让大家自由交流)十三、宣布有关决定主持人:下面由×××宣布××决定十四、解散主持人:各小组分散活动,处理有关业务交接和领销手续。营销团队例会记录时间职场地点主持人记录人到会人员名单:缺席人员名单:主要内容及议程:例会评价:营销部培训记录时间培训地点授课人主持人培训内容:参加培训人员名单:备注:展业竞赛、营销团队建设宣传报道记载时间内容稿件发往单位营销团队活动影像资料粘贴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2006-04-112006年第3号《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已经2006年3月13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主席吴定富二○○六年四月六日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保险营销员的营销活动,维护保险市场秩序,保护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保险业健康发展,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保险营销员是指取得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颁发的资格证书,为保险公司销售保险产品及提供相关服务,并收取手续费或者佣金的个人。第三条本规定所称保险营销活动是指保险营销员经保险公司授权进行保险产品销售及相关服务的活动。第四条本规定所称保险公司是指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并依法登记注册的商业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第五条中国保监会根据国务院授权,对保险营销员履行监管职责。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在中国保监会授权范围内行使职权。第二章资格管理第六条从事保险营销活动的人员应当通过中国保监会组织的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考试(以下简称资格考试),取得《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第七条《资格证书》是中国保监会对个人具有从事保险营销活动资格的认定。《资格证书》由中国保监会统一印制。第八条参加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当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第九条报名参加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考试报名表》;(二)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三)学历证明复印件;(四)最近3个月正面免冠小两寸彩色照片3张;(五)亲笔署名无本规定第十一条规定情形的声明。通过保险公司集体报名的,保险公司应当对报名考生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第十条资格考试成绩合格,具备下列条件且无本规定第十一条规定情形的人员,自考试成绩公布之日起20日内,由中国保监会颁发《资格证书》:(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品行良好。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予颁发《资格证书》:(一)因故意犯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二)因欺诈等不诚信行为受行政处罚未逾3年的;(三)被金融监管机构宣布在一定期限内为行业禁入者,禁入期限仍未届满的。第十二条《资格证书》有效期3年,自颁发之日起计算。持有人应当在《资格证书》有效期届满30日前申请换发。第十三条申请换发《资格证书》,持有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每年接受后续教育时间累计不少于36小时,其中接受保险法律知识、职业道德和诚信教育时间累计不少于12小时;(二)前3年内未因欺诈和严重金融、保险违法违规行为受刑事或者行政处罚;(三)无故意不履行数额较大个人债务的行为。第十四条申请换发《资格证书》,持有人应当交还原《资格证书》,并提交下列材料:(一)《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换发申请表》;(二)前3年内每年接受后续教育情况的有关证明;(三)最近3个月正面免冠小两寸彩色照片2张;(四)亲笔署名无第十三条第(二)项和第(三)项规定情形的个人声明。第十五条持有人申请换发《资格证书》的,中国保监会应当自受理换发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批准换发的,核发新的《资格证书》;决定不予换发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第十六条《资格证书》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持有人应当持变更事项的证明材料和《资格证书》原件,向中国保监会办理相关变更手续。《资格证书》毁损影响使用的,持有人可以向中国保监会申请更换。持有人向中国保监会申请更换的,应当提交被毁损的《资格证书》原件。《资格证书》遗失的,持有人应当在中国保监会指定的媒体和网站上公告。持有人向中国保监会申请补发的,应当提交亲笔签名的遗失声明和刊登遗失公告的证明材料。中国保监会应当自受理上述申请之日起20日内,予以变更、更换或者补发。第十七条《资格证书》由持有人保管,保险公司及其他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扣留《资格证书》。第十八条《资格证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保监会将予以注销:(一)依法不予换发;(二)依法撤销。第三章展业登记管理第十九条《资格证书》持有人应当取得所属保险公司发放的《保险营销员展业证》(以下简称《展业证》),方可从事保险营销活动。前款所称所属保险公司是指直接与保险营销员签订委托协议,授权其代为从事保险营销活动的保险公司。第二十条《展业证》是保险营销员接受保险公司委托代表其从事保险营销活动的证明。已经取得《保险代理从业人员执业证书》、《保险经纪从业人员执业证书》或者《保险公估从业人员执业证书》的人员,不得领取《展业证》。第二十一条《展业证》由中国保监会监制。保险公司向《资格证书》持有人发放《展业证》前,应当向当地保险行业协会办理该持有人《展业证》的登记注册。《展业证》的管理制度和年审制度,由中国保监会另行制定。第二十二条保险公司只能向取得《资格证书》且经保险行业协会登记注册的人员发放《展业证》。第二十三条保险营销员向所属保险公司申请领取《展业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保险营销员展业证申请表》;(二)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三)《资格证书》复印件;(四)《保险营销员培训证书》复印件;(五)最近3个月正面免冠小两寸彩色照片1张。保险公司应当对保险营销员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第二十四条《展业证》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姓名、性别、身份证明及号码;(二)《资格证书》编号;(三)《展业证》编号;(四)业务范围和销售区域;(五)保险公司名称;(六)保险营销员编号;(七)保险公司、保险行业协会投诉电话;(八)发证日期和有效期。《展业证》的业务范围和销售区域不得超出所属保险公司经营许可证上的业务范围和经营区域。第二十五条《展业证》的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所属保险公司应当及时向保险行业协会办理登记变更手续。第二十六条《展业证》遗失或者因毁损影响使用的,由所属保险公司补发或者更换。第二十七条保险营销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将《展业证》交还所属保险公司,保险公司应当及时向保险行业协会注销该保险营销员的《展业证》登记:(一)与所属保险公司解除委托协议的;(二)《展业证》未通过年度审核的;(三)《资格证书》被注销的。第四章展业行为管理第二十八条保险营销员从事保险营销活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第二十九条保险营销员应当在所属保险公司授权范围内从事保险营销活动,自觉接受所属保险公司的管理,履行委托协议约定的义务。第三十条保险营销员从事保险营销活动,应当出示《展业证》。第三十一条保险营销员应当客观、全面、准确地向客户披露有关保险产品与服务的信息,应当向客户明确说明保险合同中责任免除、犹豫期、健康保险产品等待期、退保等重要信息。第三十二条保险营销员销售分红保险、投资连结保险、万能保险等保险新型产品的,应当明确告知客户此类产品的费用扣除情况,并提示购买此类产品的投资风险。第三十三条保险营销员应当将保险单据等重要文件交由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本人签名确认。第三十四条保险营销员不得与非法从事保险业务、保险中介业务的机构或者个人发生保险业务往来。第三十五条保险营销员代为办理保险业务,不得同时与两家或者两家以上保险公司签订委托协议。第三十六条保险营销员从事保险营销活动,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做虚假或者误导性说明、宣传;(二)擅自印制、发放、传播保险产品宣传材料;(三)对不同保险产品内容做不公平或者不完全比较;(四)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五)对保险产品的红利、盈余分配或者未来不确定收益作出超出合同保证的承诺;(六)对保险公司的财务状况和偿付能力作出虚假或者误导性陈述;(七)利用行政处罚结果或者捏造、散布虚假事实,诋毁其他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或者个人的信誉;(八)利用行政权力、行业优势地位或者职业便利以及其他不正当手段强迫、引诱或者限制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九)给予或者承诺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保险合同规定以外的其他利益;(十)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收取保险费以外的费用;(十一)阻碍投保人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或者诱导其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十二)未经保险公司同意或者授权擅自变更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十三)未经保险合同当事人同意或者授权擅自填写、更改保险合同及其文件内容;(十四)未经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同意,代替或者唆使他人代替投保人、被保险人签署保险单证及相关重要文件;(十五)诱导、唆使投保人终止、放弃有效的保险合同,购买新的保险产品,且损害投保人利益;(十六)泄露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保险公司的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十七)超出《展业证》载明的业务范围、销售区域从事保险营销活动;(十八)挪用、截留、侵占保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