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反倾销中当事方的权利—以世贸反倾销法和中国反倾销条例为比较对象池春花崔婉荣邓巧逢南昌大学法学072摘要:倾销与反倾销已成为当今世界各国占领外国市场和保护国内市场的重要而且有效的方法。合理的使用反倾销法律,明确反倾销法律中赋予当事方的权利是一国或是地区维权的基础。本文以《WTO反倾销协议》和《中国反倾销条例》为比较对象,分析其在《WTO反倾销协议》及《中国反倾销条例》中分别享有的权利,总结其中的异同点,提出我国反倾销条例中的当事方权利规定的不足之处。关键词:反倾销申诉人被申诉人利害关系人权利近年来,国际上倾销与反倾销问题已经成为国际贸易战的热点之一。之所以如此的关注倾销是因为其危害是多方面的。倾销是指在正常的贸易过程中,用低于正常价值出口商品的行为。而反倾销是进口国依据本国的反倾销法,由主管当局经过立案调查,确认倾销对本国同业造成损害后,采取征收反倾销税等处罚措施的调查程序。倾销已经或有可能给进口国生产相同产品的行业或企业造成损害,因而受到进口国的反对。认真分析,倾销的危害牵扯到不同的利益主体:倾销者本国的其他企业,倾销者本国的消费者,自由贸易中的第三国,进口国以及进口国生产相同产品的行业或企业。在倾销法的规定中被相应的划分为申诉人、被申诉人、利害关系人和主管机关。本文主要以申诉人、被申诉人和利害关系人为研究对象,依次分析他们在《WTO反倾销协议》和《中国反倾销条例》中所享有的权利。一、世贸组织《反倾销协议》当事方权利世贸组织《反倾销协议》中反倾销程序中的申诉人、被申诉人并没有明确的给出定义,但是纵观全文,借鉴欧美反倾销法以及中国《反倾销条例》中申诉方有关申诉方的规定,《反倾销协议》中的申诉方应包括与进口产品相同或者类似的国内生产者或有关组织。我们知道反倾销调查程序主要是对倾销产品而非对具体的人,但产品是由人生产并销售的,因此,一旦对某进口产品提出反倾销调查,必然牵扯到进口商、出口商、生产商、出口国政府。其中出口商和生产商在反倾销调查程序中以被申诉方名义出现,而进口商是反倾销税的直接承担者,这些关系方在世贸组织《反倾销协议》有规定。根据世贸组织《反倾销协议》第六条十一款:就本协定而言,“利害关系方”应包括:(i)被调查产品的出口商或外国生产者或进口商,或大多数成员为该产品的生产者、出口商或进口商的同业公会或商会;(ii)出口成员的政府;(iii)进口成员中同类产品的生产者,或大多数成员在进口成员领土内生产同类产品的同业公会和商会。除上述各方外,本清单不排除各成员允许国内或国外其他各方被列为利害关系方。(一)、申诉人权利1、申诉权所谓申诉权,是指申诉人有权向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提出反倾销调查的申请,请求其采取反倾销措施,以便有效地防止和消除倾销所造成的损害反倾销调查从国内产业的全部生产或合计总产量占大部分的国内生产商提出书面申请开始。根据世贸组织《反倾销协议》第五条第二款第1款下的申请应包括以下证据:(a)倾销,(b)属由本协定解释的GATT1994第6条范围内的损害,以及(c)倾销进口产品与被指控的损害之间的一种因果关系。缺乏有关证据的简单断言不能被视为足以满足本款的要求。申请应包括申请人可合理获得的关于下列内容的信息:(i)申请人的身份和申请人提供的对国内同类产品生产的数量和价值的说明。如代表国内产业提出书面申请,则申请应通过一份列出同类产品的所有已知国内生产者的清单2(或同类产品的国内生产者协会),确认其代表提出申请的产业,并在可能的限度内,提供此类生产者所占国内同类产品生产的数量和价值的说明;(ii)对被指控的倾销产品的完整说明、所涉一个或多个原产国或出口国名称、每一已知出口商或国外生产者的身份以及已知的进口所涉产品的人员名单;(iii)所涉产品销售供一个或多个原产国或出口国国内市场消费时的价格信息(或在适当时,关于该产品自一个或多个原产国或出口国向一个或多个第三国销售价格的信息,或关于该产品推定价格的信息),出口价格信息,或在适当时,该产品首次转售给进口成员领土内一独立购买者的价格信息;(iv)被指控的补贴进口产品数量变化的信息,这些进口产品对国内市场同类产品价格的影响,以及由影响国内产业状况的有关因素和指标所证明的这些产品对国内产业造成的影响,例如第3条第2款和第4款中所列的因素和指标。简而言之,其申请的内容包括:(1)具有代表性的国内生产商声称存在倾销的事实;(2)该倾销行为对国内产业相同产品造成的损害;(3)倾销产品与声称的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4)申请人的身份以及申请人对国内相同产品生产价值和数量的综述;(5)该产品在原产地国或出口国国内市场上出售时的价格资料、出口价格资料;(6)所声称倾销进口产品数量发展变化的资料,进口产品对国内市场相同产品价格影响以及对国内有关产业造成后续冲击程度的资料,表明有关影响国内产业状况的有关因素和指数。2、撤回申诉权撤回申诉权是与申诉权相伴随而产生的,因此,申诉人在享有申诉权的同时也享有撤回申诉的权利。虽然世贸组织《反倾销协议》并没有像《中国反倾销条例》明确的提出申诉人享有撤回申诉的权利。如前项所述如果申诉人提出的申请不符合要求,则促使申诉人撤回申请。也即享有撤回申诉权。3、辩护权根据世贸组织《反倾销协议》6.2规定,在整个反倾销调查期间,所有利害关系方均有为其利益进行辩护的充分机会。为此,应请求,主管机关应向所有利害关系方提供与具有相反利益的当事方会面的机会,以便陈述对立的观点和提出反驳的论据。提供此类机会必须考虑保护机密和方便有关当事方的需要。任何一方均无必须出席会议的义务,未能出席会议不得对该方的案件产生不利。利害关系方还有权在说明正当理由后口头提出其他信息。因此,申诉方有辩护权来维护自己的利益。4、阅卷权世贸组织《反倾销协议》6.4规定:“只要可行,主管机关即应迅速向所有利害关系方提供机会,使其了解其案件陈述有关的、不属第5款规定的机密性质、且主管机关在反倾销调查中使用的所有信息,并使其能以此信息为基础准备陈述。”什么叫做保密信息?世贸组织《反倾销协议》6.5:任何属机密性质的信息(例如,由于信息的披露会给予一竞争者巨大的竞争优势,或由于信息的披露会给信息提供者或给向信息获得者提供信息的人士带来严重不利影响),或由调查参加方在保密基础上提供的信息,主管机关应在对方说明正当原因后,按机密信息处理。因此,申诉人有权利进行查阅不属于保密的信息或者未被确认为保密的信息。5、申请保密权对于上文所说的保密信息,世贸组织《反倾销协议》第6条任何属机密性质的信息(例如,由于信息的披露会给予一竞争者巨大的竞争优势,或由于信息的披露会给信息提供者或给向信息获得者提供信息的人士带来严重不利影响),或由调查参加方在保密基础上提供的信息,主管机关应在对方说明正当原因后,按机密信息处理。此类信息未经提供方特别允许不得披露。所以对于申诉方来说,涉及保密信息可以向主管机关提出申请保密。6、请求磋商权世贸组织《反倾销协议》第十七条第二款第三款:每一成员应对另一成员提出的有关影3响本协定运用的任何事项的交涉给予积极考虑,并应提供充分的磋商机会。如任何成员认为其在本协定项下直接或间接获得的利益正在受到另一成员或其他成员的丧失或减损,或任何目标的实现正在受到阻碍,则该成员为就该事项达成双方满意的解决办法,可以书面形式请求与所涉一个或多个成员进行磋商。每一成员应对另一成员提出的磋商请求给予积极考虑。7、提请司法审查权反倾销司法审查,也就是反倾销案件的利害关系方不服进口国反倾销调查当局作出的关于反倾销裁决、复审、或反倾销措施的决定,而向有司法审查权的机关提起司法审查请求,要求取消原裁定并重新裁定的法律行为。美国《1974年贸易法》最先规定了这项制度,这是美国“分权与制衡原则”在反倾销领域的具体体现。乌拉圭回合将此制度引入《WTO反倾销协议》,要求各国在其国内立法中必须包括一项司法审查程序,必须设立一个完全独立于负责反倾销调查与裁决的主管当局的机构,以便对主管当局的最终裁定和行政复审决定进行迅速的审查。司法审查的目的是对反倾销行政当局的执法活动是否符合反倾销法律的规定、程序和立法宗旨作出判断,从而决定反倾销措施是否应当维持、撤销或停止执行。(二)、被申诉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权利我们知道,在反倾销调查的案件中,申诉人以及被申诉人是对立的,但也是平等的两方面。在世贸组织《反倾销协议中》,申诉人与被申诉人在一部分权利上是相类似的。比如被申诉人同样具有辩护权、申请保密权、阅卷权以及请求磋商权、提请司法审查权等。但是被申诉人毕竟主要面对的反倾销调查机构即主管机关,处于被动的地位。因此,《反倾销协议》也规定了与申诉人不一样的一些权利。1、自愿承诺采取措施,请求中止调查权世贸组织《反倾销协议》第八条第一款:如收到任何出口商关于修改其价格或停止以倾销价格向所涉地区出口的令人满意的自愿承诺,从而使主管机关确信倾销的损害性影响已经消除,则调查程序可以中止或终止,而不采取临时措施或征收反倾销税。根据此类承诺的提价不得超过抵消倾销幅度所必需的限度。如提价幅度小于倾销幅度即足以消除对国内产业的损害,则该提价幅度是可取的。2、申请退税权《反倾销协议》9.3.2如反倾销税金额在预期基础上课征,则应请求,应对超过倾销幅度的任何已付反倾销税的迅速退还作出规定。对于超过实际倾销幅度的任何此种已付反倾销税的退还,通常应在被征收反倾销税产品的进口商提出以适当证据支持的退还请求之日起12个月内作出,决不能超过18个月。批准的退还通常应在作出上述决定后90天内完成。又如10.3如最终反倾销税高于已付或应付的临时税或为担保目的而估计的金额,则差额部分不得收取。如最终税低于已付或应付临时税或为担保目的而估计的金额,则差额部分应根据具体情况予以退还,或重新计算税额。因此,申诉方对于多交或者已付但是没有被确定为倾销的反倾销税可以申请退还。3、申请退还保证金以及解除任何保函的权利《反倾销协议》10.4除第2款的规定外,如作出损害威胁或实质阻碍的裁定(但未发生损害),则最终反倾销税只能自作出损害威胁或实质阻碍的裁定之日起征收,在实施临时措施期间所交纳的任何现金保证金应迅速予以退还,任何保函应迅速予以解除。10.5如最终裁定为否定的,则在实施临时措施期间所交纳的现金保证金应迅速予以退还,任何保函应迅速予以解除。根据此规定,被申诉人有权申请退还保证金以及解除任何保函4、请求复审权《反倾销协议》11.2主管机关在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自行复审或在最终反倾销税的征收已经过一段合理时间后,应提交证实复审必要性的肯定信息的任何利害关系方请求,复审继续征税的必要性。利害关系方有权请求主管机关复审是否需要继续征收反倾销税以抵消4倾销,如取消或改变反倾销税,则损害是否有可能继续或再度发生,或同时复审两者。如作为根据本款复审的结果,主管机关确定反倾销税已无正当理由,则反倾销税应立即终止。根据《反倾销协议》,复审权其实是给予被申诉人最后一次申辩的机会。二、《中国反倾销条例》中当事方的权利《中国反倾销条例》从性质上讲,属于行政法的范畴。它是由国家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海关总署、国务院有关部门共同执行的。整个程序是由与进口产品的相同或者类似产品的国内生产者或有关组织,依本《条例》向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提起申诉而开始的。所以,申诉人应该是有权依法向国家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提起反倾销调查的人。根据《中国反倾销条例》第三章第13条的规定:国内产业或者代表国内产业的自然人、法人或者有关组织(以下统称申请人),可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商务部提出反倾销调查的书面申请。在反倾销法律中,判定提出反倾销申诉的申请人是否符合法定资格的标准是考察其是否为国内产业或者可以代表国内产业。根据《中国反倾销条例》第11条规定,所谓国内产业系指: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内同类产品的全部生产者。这是从所有中国生产与进口产品同类产品的生产者情况来衡量国内产业的构成情况。2、总产量占国内同类产品全部总产量的主要部分的生产者。这是从国内生产者的产量所占全国总产量的份额来衡量是否构成国内产业。所谓“主要部分”,根据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