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四:人防工程使用改造报批程序一、使用改造单位提出申请申请使用改造人防工程需由申请人到中央国家机关人防办业务处提出行政审批申请,申请(格式文本,下同,附后)应以书面形式递交(不得采用电报、电传、电子邮件、信函等方式递交)。(一)获取审批表。由部门人防办或人防工程使用单位(个人)到中央国家机关人防办业务处领取或从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公众信息网站(http:‖www.ggj.gov.cn)下载《中央国家机关人防工程使用改造审批表》(格式文本,下同,附后)。(二)报送申请材料。申请使用改造人防工程需一次性报送如下材料,并真实反映情况:1.由人防工程隶属单位提交,部门人防办签署意见的《中央国家机关人防工程使用改造申请书》;2.《中央国家机关人防工程使用改造审批表》(一式三份);3.人防工程使用改造方案(含人防工程使用改造概算、平战转换措施等);4.人防工程使用改造设计施工图纸(一式二份);5.人防工程使用改造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资质证明文件。二、受理申请(一)申请审核。1.审核管辖范围。对不属于本项行政审批范围的,应当即时做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之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2.审核申请材料。申请材料不全或有误的,承办人员应当当场或在五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之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二)做出受理决定。1.申请事项符合规定要求的,应当受理行政审批申请。2.做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审批的决定,应当出具加盖“中央国家机关人防办公室人防工程使用改造申请受理”专用章和注明日期的《中央国家机关人防工程使用改造申请行政审批受理(不予受理)书》(格式文本,附后)。3.按照申请顺序逐一做好受理登记,并要求申请人签字。三、设计施工图纸审核与现场勘查(一)设计施工图纸审核。1.审核设计施工图纸可由中央国家机关人防设施维护管理总站负责,审核期限为5个工作日,并填写《中央国家机关人防工程使用改造设计施工图纸审核意见表》(格式文本)。2.对人防工程使用改造施工设计中不符合战技术要求、标准和规范的,应当及时通知申请单位进行规范化修改。(二)现场勘查。每次现场勘查应不少于2人。1.现场勘查的主要项目。①人防工程使用改造是否可能改变人防工程的主体结构、战时防护等级和功能;②人防工程使用改造是否可能影响人防工程内部设施设备的使用维护和管理;③人防工程使用改造设计施工图纸是否符合人防工程的实际情况;④人防工程使用改造设计是否符合行业管理标准。2.现场勘查完毕应填写《中央国家机关人防工程使用改造勘查记录表》(格式文本,一式二份,下同),并由双方签字,人防工程隶属单位和勘查单位各存一份。四、使用改造审批(一)提出审批意见。承办人员应根据对使用改造单位申请材料的审核和对人防工程使用改造现场勘察的情况,提出具体审批意见。1.对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使用改造方案与工程实际相适宜的申请,在受理申请后能够当场做出审批决定的,应提出当场做出准予行政审批决定的意见。2.对材料不全或有误需要补正、使用改造方案与工程实际不相适宜的,申请人补齐材料且符合法定形式、按照要求修改使用改造方案的,在受理申请后,应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做出准予行政审批决定的意见。3.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申请,应提出做出不予行政审批决定的意见。(二)审核审批决定意见。承办人员应将审批决定意见报送业务处领导审核,无误的呈送中央国家机关人防办领导批示。(三)做出审批决定。中央国家机关人防办领导根据业务处提出的审批决定意见,做出是否准予的审批决定。(四)办理审批手续。承办人员根据中央国家机关人防办领导的审批决定,办理相关审批手续。五、审批决定告之(一)做出准予或者不予的行政审批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送达申请人(见《中央国家机关人防工程使用改造审批表》)。(二)不予行政审批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之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三)做好登记,并要求申请人签字备查。六、使用改造竣工验收(一)申请人到中央国家机关人防办业务处领取或从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公众信息网站(http:‖www.ggj.gov.cn)下载《中央国家机关人防工程使用改造验收合格证》(格式文本,下同,附后),按照要求认真填写后报中央国家机关人防办业务处(一式三份)。(二)组织使用改造竣工验收。1.听取申请人对人防工程使用改造情况的汇报。2.现场勘查。主要检查施工单位是否按照使用改造方案和设计施工图纸进行改造施工。3.填写《中央国家机关人防工程使用改造勘查记录表》,并由双方签字,人防工程隶属单位和勘查单位各存一份。(三)对使用改造施工中存在问题,要限期进行整改,必要时对改造情况进行复查。(四)发放《中央国家机关人防工程使用改造验收合格证》。1.签署验收意(见《中央国家机关人防工程使用改造验收合格证》)。2.通知申请人领取《中央国家机关人防工程使用改造验收合格证》。3.做好登记,并要求申请人签字备查。七、行政审批期限(一)自人防工程使用改造申请受理之日起,应在20天内做出准予或是不予的行政审批书面决定。特殊情况的,报经中央国家机关人防办领导批准,可延长7天,并应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之申请人。(二)申请人对人防工程使用改造方案和设计施工图纸修改的所需时间不包含在行政审批时间内。(三)行政审批书面决定应在自行政审批决定做出之日起的7天内送达申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