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营销人员学习合同、抵押法规提纲第一部分基础知识一、法的特征1、法是调整人们的行为或社会关系的规范,是有规范性。法是调整人与人之间相互关系或交互行为的社会规范。法规定了人们的行为模式,告诉人们可以作什么样的行为,不可以作什么样的行为,必须作什么样的行为。2、法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体现了国家对人们行为的评价,具有国家意志性。国家的产生和存在是法产生和存在的前提,法是国家意志的体现。3、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为最后保证手段的规范体系,具有国家强制性。4、法在国家权力管理范围内普遍有效,具有普遍性。5、法具有严格的程序规定的规范,具有程序性。二、法的规范性法的规范性是通过法规定的权利和义务来实现的。法调整人们的行为,告诉人们可以作什么样的行为(权利),应该作什么样的行为(应为义务),不得作什么样的行为(勿为义务)。有了法律规范,人们知道了自己的权利和自己的义务。三、约定的权利和义务人们应遵守法定和权利的义务,同时,人们在互相交往中出于经营和生活的需要,还要互相约定彼此的权利和义务,这种约定在不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况下,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同法定的权利、义务相比,约定的权利义务具有以下特点:1、法定的权利、义务是笼统的;约定的权利义务是具体的。2、法定的权利义务是基本固定的;而约定的权利义务是可变更的。3、法定的权利义务是可反复适用的;而约定的权利义务多数是履行完毕就不存在了。如赡养父母是法定义务,只要父母健在,就必须履行,而借债还钱的义务,还完后义务就不存在了。四、合同是约定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合同从本质上说,是当事人之间约定彼此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合同的基本原则是:1、地位平等原则。签订合同的双方是平等的,合同是平等协商的结果,一方强加给另一方的不是合同。2、自愿原则。合同各方是否签订合同,签订什么样的合同,都由当事人自愿。3、公平原则。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应该是对称的,对各方当事人都是公平合理的。24、合法原则。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不具有法律效力。5、诚实信用原则。签订合同是建立在诚实信用的基础上的,违背该原则,是要承担法律责任的。五、法在管理货款工作中的局限性在法治社会里,法的作用是广泛的,但法不是万能的,也有其局限性。在管理货款过程中的局限性表现在:2、法可以确认货款关系,但不能确认货款人的偿还能力。货款人的偿还能力需要我们货款管理人员凭着自己的业务技能,从货款人的品行、净资产数量及质量和贷款项目的预期效益等方面来考查评定。2、法能确认保证担保关系成立,但无法确认保证人是否具有代为偿还的能力。评价保证人的代为偿还能力是货款管理人员的职责。3、法能确认抵押担保关系成立,但无法解决抵押物是否能变现,变现价值是多少,抵押人是否愿意承担抵押担保义务等问题。4、法能确认质押担保关系成立,但无法解决质押的动产或权利的变现价值问题,是否能变现等问题。综上所述,依法管好货款只能防范部分货款风险。在货款人不履行偿还义务的情况下,通过法律手段,可以确认货款关系或担保关系成立并判令货款人偿还货款本息或担保人履行担保义务。但是,法院的裁决能否得到顺利执行,公司的货款是否会有损失?是由我们这一条线全体成员管理水平决定的。第二部分购销合同一、工矿产品购销合同供方:×××合同编号:需方:×××签订地点:签订时间:年月日1、产品名称、商标、型号、厂家、数量、金额、供货时间及数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上述内容可以按国家工商制定的示范文本,也可以直接用文字表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2、质量要求、技术标准、供方对质量负责的条件和期限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3、交(提)货的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4、运输方式及到达地(港)费用的负担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5、合理损耗及其计算方法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6、包装标准、包装物的供应和回收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7、验收标准、方法及提出异议的期限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8、随机备品、配件工具数量及供应方法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9、结算方式及期限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10、担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11、违约责任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12、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13、其他约定的事项┌───────────┬───────────┬──────────┐│││││供方│需方│鉴(公)证意见││单位名称(章):│单位名称(章):│││单位地址:│单位地址:│经办人:││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鉴(公)证机关││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章)││电话:│电话:│年月日││电报挂号:│电报挂号:│〔注:除国家另有规定││开户银行:│开户银行:│外,鉴(公)证实行自││帐号:│帐号:│愿原则〕││邮政编码:│邮政编码:││└───────────┴───────────┴──────────┘二、签订工矿产品购销合同应当注意的问题:工矿产品购销合同是购销合同的一种形式,是一种以工矿产品为购销合同标的的合同。1、合同主体,即当事人双方应当写明供方和需方,不能简称为甲方和乙方,以免在合同中引起误会。2、产品名称,应当注明牌号、商标、生产厂家、型号、规格、等级、花色品种、是否为成套产品等具体内容,要写清楚,不能图省事而略写或者简写。3、产品的质量要求要写明确,其适用的技术标准要写明标准的种类、标准号;供方对质量负责的条件和期限要具体。有国家标准的,一定要按照国家标准的要求办事;没有国家标准而有行业标准的,要按照行业标准办理;没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其质量标准由双方约定。4、合同中交货或者提货的方式要写清楚,是自己提货,还是供方代办托运;供方代办托运是以自己的名义还是以需方的名义,是铁路运输还是公路运输或者水运,到达的车站或者港口,如何验收以及运输费用的负担等,都要在合同中写清楚。5、对于一些易损易耗的物品,应当规定合理损耗的数量及比例。6、关于包装条款,不能简单写袋装、瓶装、桶装等,而应当注明是什么材料包装,包装要达到什么要求。7、价款和酬金是合同的主要条款,要写明如何结算,怎么结算以及在什么期限内结算。不能笼统写货到清算或者发货清算。8、对一些重要的产品购销合同,当事人双方都可以要求对方提供担保。担保通常应当订立书面的担保协议,作为主合同的附件。也可以在主合同中写明担保的方式以及担保的内容。三、民事诉讼法中合同纠纷的管辖民事诉讼法中关于各类合同纠纷的地域管辖可以分几个部分1、在各类合同中有两类合同民诉法做了特别规定:4①保险合同:被告住所地、保险标的物所在地。若保险标的物是运输工具或运输中的货物被告住所地、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运输目的地、保险事故发生地。②运输合同:运输始发地、目的地、被告住所地。2、合同履行地的确定。①购销合同:☆双方在合同中对交货地点有约定的,以交货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合同的实际履行地与合同中约定交货地点不一致,以实际履行地为合同履行地。☆若在合同中对交货地点没有约定的,以交货方式确定合同履行地。其一,送货方式:以货物到达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二,提货方式:以提货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三,代办托运:以货物发运地为合同履行地。②加工承揽合同:除当事人另有约定,以加工地作为合同履行地。③财产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除当事人另有约定,以租赁物使用地为合同履行地。④补偿贸易合同:以接受投资一方主要义务履行地为合同履行地。⑤借款合同:除当事人另有约定,以贷款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法条原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二十五条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第二十六条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二十八条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八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如果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又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5第十九条购销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对交货地点有约定的,以约定的交货地点为合同履行地;没有约定的,依交货方式确定合同履行地;采用送货方式的,以货物送达地为合同履行地;采用自提方式的,以提货地为合同履行地;代办托运或按木材、煤炭送货办法送货的,以货物发运地为合同履行的。购销合同的实际履行地点与合同中约定的交货地点不一致的,以实际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第二十条加工承揽合同,以加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对履行地有约定的除外。第二十一条财产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以租赁物使用地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对履行地有约定的除外。第二十五条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如果保险标的物是运输工具或者运输中的货物,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运输目的地、保险事故发生地的人民法院管辖。第三部分保证担保保证担保是债权人同保证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担保方式,提供保证的为保证人,另一方当事人为债权人。一、保证人的法律资格(一)、下列组织、个人可作保证人1、法人。企业法人,从事经营活动的事业法人,均可作保证人。2、其他组织。主要指依法领取《营业执照》的:(1)个人独资企业;(2)合伙企业、联营企业;(3)中外合作经营企业;(4)乡镇、街道,村办企业以及经民政部门核准登记的社会团体。3、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4、经法人书面授权的企业法人分支机构(应有《营业执照》)(二)、下列单位、个人作保证人的,保证合同无效。1、国家机关。包括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和军事机关;2、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3、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内设职能部门;4、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未成年人和精神障碍的人。二、保证方式和保证期间(一)、保证方式。保证方式有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6一般保证是指债权人同保证人在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方式。如保证人和债权人在保证合同中直接约定,保证人承担一般保证责任时,也属于一般保证。法律规定一般保证成立的条件是,约定了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前提是“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是“不能履行债务”不是“不履行债务”,或“未履行债务”,这个“不能履行债务”的标志是债权人必须先对债务人进行诉讼或仲裁,并依法强制执行,仍然不能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才承担保证责任。连带责任保证是保证人同债权人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即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二)、保证期间。保证期间是指保证合同有效存续期间。保证人在保证期间内承担保证责任,如果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就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了。保证期间,由债权人同保证人在合同中约定。如果没有约定保证期间,则依法律的规定从主债权到期之日起6个月止。三、抵押担保(一)、抵押的概念和特征1、抵押。抵押是不转移对债务人或第三人特定财产的占有,而将该财产做为债权的担保,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