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顺德区建筑施工塔式起重机

整理文档很辛苦,赏杯茶钱您下走!

免费阅读已结束,点击下载阅读编辑剩下 ...

阅读已结束,您可以下载文档离线阅读编辑

资源描述

1佛山市顺德区建筑施工塔式起重机、外用电梯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本区建筑施工塔式起重机(以下简称塔吊)、外用电梯的监督管理,规范塔吊、外用电梯的租赁、使用、安装(本规定中的安装,未经注明的,均泛指包括安装、加节顶升、附着、拆卸、维护保养在内的各项操作过程)、检测和人员培训考核,保障塔吊、外用电梯的使用安全,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省建设厅《关于建立全省建筑施工起重机械登记管理制度的通知》等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在本区行政区域内,所有应用于房屋建筑工程或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的塔吊、外用电梯的租赁、使用、安装、检测等活动,均适用本规定。第三条塔吊、外用电梯的产权单位、租赁单位、安装单位、使用单位(特指工程施工总承包单位,以下同)、检测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应建立健全塔吊、外用电梯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责任制,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塔吊、外用电梯的产权单位、租赁单位、安装单位和使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对本单位塔吊、外用电梯的使用安全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工程监理单位对塔吊、外用电梯的安装和使用,应履行下列安全监理职责:(一)核查安装单位的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诚信手册及设备的登记证、履历手册、作业人员培训考核合格证;(二)审查设备安装施工方案,由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签署审查意见并盖监理工程师章;(三)检查使用单位是否已按规定在安装前办妥安装告知手续;(四)参与和监督使用单位组织的建筑施工起重机械各项验收工作;(五)针对塔吊、外用电梯的安装、使用制定专项安全旁站监理方案,明确监理人员实施全过程监理。监理人员对所发现存在的安全隐患及违章作业行为,应提出限期整改要求并跟踪落实,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暂时停工;对拒不整改的,必须及时向区建设局或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以下简称区质监站)报告。第二章塔吊、外用电梯的初次登记管理第四条凡在我区房屋建筑工程或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上使用的塔吊、外用电梯(包括建筑业企业的自有设备和租赁单位的出租设备,包括在用设备及闲置设备),在安装使用前应由该设备的产权单位到区建设局办文窗口办理初次登记手续。2申请初次登记时应提供所登记的塔吊、外用电梯的以下资料(本规定中提及的所有资料均应提供原件及复印件,原件经核对后退还):(一)《佛山市建筑施工起重机械初次登记申报资料清单》(附件1);(二)《佛山市建筑施工起重机械初次登记申请表》(附件2);(三)产权单位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四)起重机械产权证明(包括购置发票、购置合同或其他有效证明材料,发生过转让的应提供转让合同);(五)产品出厂合格证;(六)生产企业的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七)安装使用说明;(八)对曾使用过的应提供前次检测合格报告及《建筑施工起重机械履历手册》(附件5,以下简称履历手册),包括设备的维护、大修记录以及历年的使用情况记录。(九)对进口的设备应当提供通过“商检”证明材料或首台同型号进口设备的型式试验报告等有关设备质量证明资料;(十)对2007年1月1日后出厂的塔机应提供“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区质监站对以上资料进行审查,经审查后统一编号登记造册,上报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站(以下简称市站),由市站发放《广东省建筑施工起重机械登记证》(附件6,以下简称登记证)和履历手册。第五条下列情况之一的塔吊、外用电梯,不予初次登记:(一)国家和本地区明令淘汰的;(二)国家和本地区规定禁止使用的;(三)经检验达不到国家和行业安全技术标准规定的。第六条对经初次登记的塔吊、外用电梯,由设备的产权单位负责将起重机械登记号用不同于机身颜色的油漆喷涂在设备上,位置在基础节1.5米以上的位置(横向或纵向均可)和司机室的外侧面显眼处(横向),字型的大小在保证编号整体完整性和显眼的前提下采用最大的字型。3塔吊或外用电梯超过规定的使用年限或出现重大故障不能修复使用,产权单位应当向原初次登记部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第三章塔吊、外用电梯的安装告知管理第七条塔吊、外用电梯的使用单位在该设备基础施工前3个工作日,以及开始安装和每次加节顶升、附着、拆卸前3个工作日,应到工程项目监督机构办理安装告知手续,并提供以下资料:(一)《佛山市建筑施工起重机械安装申请表》(附表3,以下简称安装申请表);(二)拟安装设备的登记证、履历手册;(三)属租赁的设备应提供租赁单位与施工单位签订的租赁合同和安全管理协议,合同中应明确双方的权利和责任;(四)安装合同、安全管理协议和设备检测合同;(五)安装单位的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建筑业企业诚信手册;(六)经审批的设备安装方案,方案内容应包括安装、加节顶升、附着、拆卸、维护保养,标注塔吊作业半径尺寸的施工总平面图,同一工程使用不少于1台塔吊的,还应提供多塔作业防碰撞方案;上述内容应分别经安装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批并盖单位公章,并经工程施工总承包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审核并盖单位公章;(七)设备基础施工图和计算书,由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出具,签审手续齐全并盖注册结构工程师章和设计单位出图章;(八)现场特种作业人员名单及上岗证;(九)辅助起重机械的定期检验证明和起重性能表;(十)有关规定或施工安全监督机构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以上资料,对于使用于同一工程项目的同一台设备,除第(一)、(六)、(八)项每次办理安装告知手续均应提供外,其余资料可只在该设备基础施工前提供一次。第八条从事建筑施工塔吊、外用电梯作业人员(包括安装拆卸工、司机、司索和信号工等),必须取得省建设厅颁发的建筑施工起重作业人员培训考核合格证,方可上岗作业。第四章塔吊、外用电梯的使用登记管理第九条塔吊、外用电梯验收合格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工程施工总承包单位应按照《关于加强对施工起重机械和自升式架设设施安全管理的通知》(顺建发〔2006〕80号)要求办理使用登记手续,并提供以下资料:4(一)登记证、履历手册;(二)法定检验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书;(三)建筑施工起重机械基础验收表、建筑施工起重机械安装验收表;(四)塔吊、外用电梯作业工人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五)有关规定或施工安全监督机构要求提供的其它资料。第十条受理使用登记的工程项目施工安全监督机构经审核,对符合要求的设备,在履历手册上填妥使用登记记录,并将《广东省建筑施工起重机械使用登记牌》(附件4)发给使用单位,使用单位应将登记牌置于该设备的显著位置。第五章塔吊、外用电梯的安全使用管理第十一条塔吊、外用电梯使用前,工程施工总承包单位与产权单位、租赁单位、安装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要共同对作业人员和信号指挥人员等进行联合安全技术交底,相关责任人员签字。第十二条作业人员在作业中应当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和相关的安全作业规定,建立交接班制度,并填写相应的记录。在每班作业前,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关于建立建筑工地塔吊、外用电梯巡视检查制度的通知》(顺建电传04.63号)要求进行巡查和记录,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时,应当立即处理;情况紧急时,可以决定停止使用设备并及时向现场安全管理人员和有关负责人报告。第十三条塔吊、外用电梯产权单位应加强对设备的管理,委托具有安装资质的单位定期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对塔吊、外用电梯设备进行全面的检查和维修保养,并填写履历手册中的“设备定期保养记录”,相关责任人员签字、盖章,确保塔吊、外用电梯的安全技术状况完好。严禁夜间保养塔吊、外用电梯。工程施工总承包单位要督促产权单位和租赁单位做好设备的维修保养工作,在签订租赁合同时,要明确设备的保养时间。第十四条工程施工总承包单位应严格执行本规定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做好相应的安全防护工作,并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第十五条工程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设置相应的设备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的管理人员。工程施工总承包单位设备管理机构的管理人员应当对塔吊、外用电梯使用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发现问题应当立即处理;情况紧急时,有权决定停止使用设备并及时报告有关负责人。5第十六条塔吊、外用电梯产权单位应当购置塔吊、外用电梯原生产企业认可的配件及部件,确保配件或部件的质量。第六章塔吊、外用电梯的安装管理第十七条塔吊、外用电梯的安装单位必须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起重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安全生产许可证和《佛山市建筑行业诚信手册》,方可从事相应的安装、租赁业务。同一台塔吊或外用电梯的安装、加节顶升、附着、拆卸,应由同一个安装单位完成。第十八条塔吊、外用电梯安装前,安装单位应与使用单位签订安装合同,合同内容应包括安装、加节顶升、附着、拆卸、维护保养,并明确各自的安全责任。安装单位在安装过程中应当服从工程施工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遵守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要求,落实有关安全防护措施,并对安装作业的安全生产负责。第十九条安装单位在安装前,应根据产品说明书、施工现场环境和有关标准编制经设备安装方案,方案内容应包括安装、加节顶升、附着、拆卸、维护保养,出具标注塔吊作业半径尺寸的施工总平面图,同一工程使用不少于1台塔吊的,还应出具多塔作业防碰撞方案。上述内容应分别经安装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批并盖单位公章,并经工程施工总承包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审核并盖单位公章后实施。安装作业前,工程施工总承包单位、安装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应向安装操作人员和工程监理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并保留记录。安装单位应明确安装作业指挥负责人、统一指挥信号,在现场设置作业、指挥人员公示牌。第二十条塔吊、外用电梯每次安装前,工程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审查以下资料原件并留存复印件:(一)与租赁企业签订的租赁合同和安全管理协议;(二)与安装单位签订的安装合同和安全管理协议;(三)拟安装设备的检测合同;(四)塔吊、外用电梯的登记证、履历手册和设备出厂合格证;(五)塔吊、外用电梯作业人员、安装拆卸工、起重信号工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六)安装单位的安装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建筑业企业诚信手册;(七)经安装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批并盖单位公章,并经工程施工总承包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审核并盖单位公章的设备安装方案,方案内容应包括安装、加节顶升、附着、拆卸、6维护保养,标注塔吊作业半径尺寸的施工总平面图,同一工程使用不少于1台塔吊的,还应提供多塔作业防碰撞方案;(八)设备基础施工图和计算书,由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出具,签审手续齐全并盖注册结构工程师章和设计单位出图章;(九)辅助起重机械的定期检验证明和起重性能表等文件资料。审查合格后,工程施工总承包单位填妥安装申请表,报工程监理单位审核,并办妥安装告知手续,方可进行塔吊、外用电梯的安装作业。第二十一条工程施工总承包单位要确保塔吊、外用电梯进场安装所需的条件,并应当向安装单位提供拟安装设备位置的基础地质条件资料、及设备的使用说明书及隐蔽工程验收记录等基础施工资料。第二十二条塔吊、人货电梯的基础隐蔽验收由工程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验收人员应包括工程施工总承包单位项目经理、监理单位专业监理工程师,设备产权单位、设备租赁单位、设备安装单位和检测单位的项目负责人,以上人员在隐蔽工程验收记录中共同签署同意验收后才允许隐蔽。第二十三条施工现场使用两台或两台以上塔吊时,施工总承包单位应负责组织编写多塔作业防碰撞方案,确保塔吊的使用符合有关标准、规范及规定的要求。第二十四条塔吊、外用电梯安装作业前,安装单位应对拟安装设备的完好性进行检查。作业时,安装单位应当设置警戒区,指派专人负责统一指挥和监护,禁止无关人员进入施工现场。安装作业过程中,要严格执行有关标准、规范、施工方案和拆装工艺的要求,并填写相应的记录,相关责任人签字。第二十五条塔吊、外用电梯安装完毕后,安装单位应当按照技术规范及说明书的有关要求对塔吊、外用电梯进行检验和调试,出具自检合格证明,并向工程施工总承包单位提供安全使用说明,办理交接验收手续并签字。安装作业结束后塔吊、外用电梯应达到安全使用标准要求。第二十六条塔吊安装完毕后2个工作日内,使用单位应当委托检测机构进行检测,检测合格后,使用单位应当组织有关单位进行验收,填写相应的验收记录,相关责任人签字,并报工程监理单位对验收程序进行核验。对

1 / 25
下载文档,编辑使用

©2015-2020 m.777doc.com 三七文档.

备案号:鲁ICP备2024069028号-1 客服联系 QQ:2149211541

×
保存成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