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7-关于加快销售核算和封闭货款结算的补充规定长油销字[2003]第10号根据油田公司关于加强销售核算和加快货款结算的有关要求,为了真实、准确、快捷的反映销售实现情况,加快货款结算速度。结合“管理增效年”活动要求以及目前销售核算、封闭货款结算周期相对较长的实际情况。经公司研究决定,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特制定本补充规定。一、关于原油销售核算和封闭结算根据原油销售业务的实际需要,参与原油货款结算的单位和部门主要是:原油部、咸阳分公司、银川分公司、庆阳分公司。为确保月度清欠任务的完成和加速资金周转,各分公司要按各自的工作范围作好原油销售核算及货款结算工作,尤其是对封闭结算用户,结算周期还应适度缩短,结算次数还应适当增加。具体要求是:(一)咸阳分公司:主要负责长庆石化公司;阳山、咸阳方向铁路发油用户;延安炼油厂;西安石油化工厂等单位的原油货款管输费、代垫运费的发票开具和结算工作。各用户开票、结算周期规定如下:1、长庆石化公司三天一开票,每周周一、周四到西安中油财务公司办理委托收款结算业务。也就是说,周一结算上周星期四至星期天累计4天的销售量;周四结算星期一至星期三累计3天的销售量。2、阳山方向铁路发油用户:洛阳炼厂、荆门炼厂、石家庄炼厂、九江石化、四川盛马等炼厂,每十天一开票,每十天一结算。根据对方用户要求,咸阳分公司开票后要先将发票复印件电传给各用户。3、咸阳方向铁路发油用户:洛阳炼厂、荆门炼厂、石家庄炼厂、九江石化、四川盛马等炼厂,每三天一开票,每十天一结算。根据对方用户要求,咸阳分公司开票后要先将发票复印件电传给各用户。4、阳山、咸阳铁路发油用户当月配置计划运行完后,若不再发油,仍需马上开票结算,不受结算周期限制。5、延安炼厂五天开一次票,十天结算一次。6、西安石油化工厂十天开票一次,十天结算一次。(二)银川分公司:主要负责石空方向铁路用户兰炼、兰化;呼炼以及其他系统外用户货款的结算工作。各用户开票、结算周期规定如下:1、石空封闭结算用户呼炼、兰化、兰炼等单位三天开一次票,每周一或周四到中油财务公司银川受理点办理委托收款结算业务。2、石空发油的南充炼厂等其他用户,要按照用户要求一列一票,同时,要及时将发票复印件电传给对方。两日内将发票、交油凭证采用特快专递方式邮寄对方。3、宁夏大元公司每三天开一次票。4、长庆输油管理处管输损耗次月4日前开票收款。-408-(三)庆阳分公司:主要负责庆化原油货款的结算工作。每五天一开票、一结算,并积极催收原油货款。为了便于业务衔接,各分公司开具原油销售及管输发票后,要立即将开票明细电话通知或发传真到原油销售部;将从铁路部门索取的铁路运、杂费用金额明细电话或发传真到原油销售部。凡已经开具的增值税发票、管输发票及铁路货票等与结算相关的单据由各分公司派人或邮寄送达用户。二、关于成品油销售核算及货款结算根据成品油销售业务的实际,石化产品部、银川分公司、庆阳分公司要按照配置油品实行封闭运行结算,非配置油气产品坚持先款后油或一车一清的原则进行石化产品销售的核算及货款回收等工作。(一)非封闭运行货款结算。分公司在收到用户现金、进账单或收款票据后,当日应及时到开户银行办理进账查询和审核手续,经银行查询、审核无误后方可办理发油气手续。同时当天将销售数据和款项录入成品油信息管理系统。(二)封闭运行货款结算。对封闭运行部分,银川分公司五天结算一次;西北公司西安分公司在庆阳未设结算点之前,庆阳分公司十天到西安结算一次,结算点设立后,三天结算一次。(三)销售核算。凡已销售的成品油气,各分公司要根据规定的价格,按提油单每三天开一次发票,发票分四联,分公司开票后,要在当天将发票的第四联,及时交分公司财务做账。(四)销售数据的核对1、各分公司要做到每月的销售报表上的销售总量、销售收入,要同炼厂的生产报表上的销售量、销售收入,以及销售发票一致,实现销售和财务的有机统一和数据一致。2、原始销售报表及成品油信息系统基本数据库中反映的单位名称、销售价格、销售量、销售收入与发票上的结算单位名称、销售价格、销售量、销售收入一致(调整后的报表另记),单位名称填写要规范,避免出现同一单位,不同名称的现象。三、关于天然气销售核算和结算根据天然气销售业务的实际需要,天然气部、银川分公司负责天然气货款的开票及结算工作。(一)天然气销售部:主要负责陕京线、靖西线以及内销用户天然气货款结算。各用户开票、结算周期规定如下:1、陕京线:在未封闭运行前,每10天开一次票,10天将发票送达并结算,同时督促货款回收。封闭结算后,结算周期另行规定。2、靖西线:每5天开一次票,5天将发票送达并结算,同时积极督促货款回收。3、内销用户的结算以公司财务部提供数字开具发票,天然气部将发票送财务部,由财务部负责结算。(二)银川分公司:主要负责榆林天然气化工厂、榆川天然气公司、乌审旗天然气公司、靖边天然气有限公司、长宁天然气输气公司、宁夏大化等单位天然气货款结算。各用户开票、结算周期规定如下:1、榆林天然气化工厂、榆川天然气公司、乌审旗天然气公司、靖边天然气有限公司等单位,每5天开一次票,月底将发票送达并结算,同时督促货款回收。2、长宁天然气输气公司、宁夏大化两单位,每7天开一次票,每7天结算一次并将发票送达,同时督促货款回收。四、其他要求-409-1、中油财务公司结算点规定:凡上午受理的委托收业务,款项第二天就可进账;凡下午受理的委托收款业务,款项第三天才可进账。因此,分公司要掌握好进度,加快封闭运行货款的结算和回收工作,要在最短的时间内确保款项进入公司财务部的账户。2、凡已经开具的销售发票,必须于当日将发票记账联、交接凭证、托收单等交到各自财务部门进行财务核算,财务部门在收到票据当日必须进行账务处理。对发票已开,而原始交接凭证还未送达的,先依据增值税发票进行账务处理,待原始交接凭证送达后再核对装订。咸阳分公司周一、周四将发票记账联及委托收款凭证交公司财务部进行核算。机关各业务部门开具的销售发票,于当日交公司财务部进行核算。3、由于牵扯到增值税发票的抵扣问题,原则上要求当月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当月必须传递到用户。对当月不能及时送达的,要及时同对方进行沟通和协商,得到对方的认可。4、各业务部门及各分公司要结合各自分管业务的特点以及目前开票结算的现有条件,在此补充规定的基础上,积极探索能够推进销售开票、核算和结算进程的有效途径,要积极同交油单位、用户等涉及到销售开票和结算的各环节单位进行磋商,力争使销售开票和结算的时间缩短到最佳状态。以后新开设用户,公司将参照同类型单位规定开票和结算时间。5、加快销售开票、核算和结算是销售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管理增效年”活动的具体体现。公司各单位、各有关部门以及各级领导要高度重视这项工作,要转变观念、精密组织、统筹安排、有效运行。要按此补充规定要求,组织安排好销售开票、核算和结算工作,不得无故推迟和拖延核算和结算时间。财务部门及相关业务部门,要及时对销售发票开具、销售核算以及封闭结算情况进行监督,对无故推迟核算和结算时间的要进行通报。6、本规定从2003年3月1日起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及时向公司财务部反馈。-410-长庆油田油气销售处客户信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长庆油田油气销售增长,降低货款回笼风险,规范对客户信用评价业务的管理,挖掘和培育具有偿付能力的客户,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油气销售处所属销售业务部门和分公司。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信用销售是指所属单位在对客户信用状况进行评估的基础上,对于信用状况较好的客户实行“先货后款”的一种结算方式。第五条本办法所称客户是指所属单位通过信用销售方式对外销售原油、天然气及其化工产品等石油产品(商品)的用户。第六条本办法所称信用限额是指所属单位允许客户占用应收账款的最大额度。第七条所属单位赊销产品必须采用信用销售方式,对客户信用状况做出评价。只有对信用状况优秀的客户方可实行赊销,其余客户,非经担保,不能采用赊销方式销售商品。第八条对信用状况不佳的客户赊销商品或者未对客户信用状况进行评价即进行赊销导致形成欠款的,要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欠款责任。第九条下列客户可视同信用状况优秀的企业,所属单位可直接进行信用销售,但必须适当控制赊销额度:(一)国有独资企业,或者国家控股企业,并且在本行业或本区域内具有一定的垄断地位。(二)经费来源于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第十条所属单位的赊销额度不能超过油田公司下达的在途应收账款限额。第二章信用信息的分类与收集第十一条所属单位评价客户信用状况应当综合考虑以下信息:(一)客户登记注册情况。包括注册资本或股本、股东构成及其实力、地区信用环境、法律环境等。(二)客户高管人员情况。包括高管人员的专业素质、管理能力、管理人员的稳定性、信用意识及客户信用文化等。(三)客户经营基本情况。包括:(1)主营业务范围及业绩是否突出,是否有进出口权,进出口额大小;(2)原材料或商品采购地域及付款方式,主要的供应商及其相互关系;(3)客户销售区域集中程度、收款方式等;(4)客户经营场所面积、产权归属等;-411-(5)客户主要产品的生产能力、品牌产品,以及各产品在产品系列中所占的比例(主要指销售方面),产品竞争力及生产设备先进程度,生产经营发展趋势与发展前景;(6)客户法律纠纷情况;(7)客户利税贡献和政府支持程度。(四)客户所处行业信息。包括公司级别、行业风险、经营周期、竞争程度、经营水平、行业开放程度及国际竞争力等。(五)客户信用信息。包括客户对银行还款记录,历史交易记录,逃废债记录,合同履行情况,当地政府、金融机构的评价情况等。(六)客户财务信息。包括对客户的主要财务指标的结构分析、趋势分析、比率分析以及客户财务基本情况重大变动信息等。第十二条所属单位应指定专职人员系统地有针对性地搜集客户信用信息和建立客户信息管理档案。油田公司油气销售处原油部、天然气部、成品油部及各销售分公司不定期通过口头、电话、实地、书面形式对客户情况进行调查,并与以前资料进行对比,如客户信息发生变化及时更新已有客户资料。第十三条所属单位采用信用销售方式销售货物时,应当要求客户提供真实、完整的信息资料。必要时,所属单位可要求客户聘请独立的具有公证效应的第三方对其资料的真实性出具证明,或者由我方直接聘请专业信用调查公司获取关键的信用信息。第十四条所属单位应进行充分的信用尽职调查,对客户提供资料中的重点内容或存在疑问的内容要进行实地核查,并在信用调查报告中反映出来。调查人员应对调查报告的真实性负责。第三章信用评级与信用限额第十五条所属单位在给客户信用评级时,应充分征询其在股份公司所属其他单位的评级情况,对于同一客户,其信用评级应保持一致。第十六条所属单位应当在对客户的信用信息进行分析的基础上科学地进行信用评估与定级,按照信用风险大小划分不同的等级,并以此为主确定对客户的信用销售额度。信用分析应将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方法有机地结合起来。第十七条所属单位对集团性质的客户内各个分子公司进行信用评价时,在充分考虑各个授信对象自身的信用状况、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的同时,还应充分考虑集团客户的整体信用状况、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信用评级应根据集团客户的经营和财务状况及时做出调整。第十八条所属单位应当对客户实行信用等级管理,根据客户信息设定不同的权重和分值,综合评定客户信用风险。信用等级共分三级:分值为85—100分的,信用等级为优秀;分值为70—85分的,信用等级为良好;分值为70分以下或者不满足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条件的新客户,信用等级为不佳。信用信息详细内容、评分标准、信用等级评定具体情况见附表一、附表二和附表三。油田公司油气销售处原油部、天然气部、成品油部、各销售分公司根据不同的客户提出客户信用限额或结算周期意见,口头请示处领导,同意后,与客户签订产品买卖合同。领导未同意的客户一律先款后货。第十九条对于信用等级为优秀的客户,可给予较大的信用限额;对于信用等级为良好的客户,可提供适中的信用限额,但必须要求客户提供担保;对于信用等级为不佳的客户,一律实行“先款后货”或“收款发货”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