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认证证书的暂停、恢复、撤消、注销的工厂须知一、认证证书的暂停1.申请暂停:由于生产的季节性、按订单生产等可接受的原因,由持证人(证书上的申请人)提出暂停认证证书的,认证证书暂停期限最长为12个月,请至少在正常监督检查开始前一个月向中国质量认证中心广州分中心提出申请暂停。申请暂停的流程:1)持证人登录中国质量认证中心网页,进入“下载专区”,下载《暂停、注销认证证书申请书》。根据《暂停、注销认证证书申请书》中内容的要求,填写完整相关的内容,提交盖申请人公章的《暂停、注销认证证书申请书》原件1份,《暂停、注销认证证书申请书》表要盖申请人的公章,不能盖生产厂的公章。申请人、生产厂的信息请核对要申请暂停证书的内容。2)工厂请将盖申请人公章的《暂停、注销认证证书申请书》原件1份快递至中国质量认证中心广州分中心检查部。特别注意:申请暂停请勿将证书的中英文原件提交至中国质量认证中心广州分中心。2.生产厂拒绝对OEM/ODM证书进行监督的:生产厂拒绝对OEM/ODM证书进行监督的,无须提交《暂停、注销认证证书申请书》,只需要在监督检查时向检查组长提交拒绝对OEM/ODM证书进行监督的书面说明原件1份(书面说明要盖生产厂的公章)就可以了。此种情况证书暂停期限最长为3个月。3.认证证书的信息(如申请人/制造商/生产厂的名称或地址,获证产品型号或规格等)发生变更。1)认证证书的信息(如申请人/制造商/生产厂的名称或地址,获证产品型号或规格等)发生变更。此种情况证书暂停期限最长为12个月。请在第一时间发传真或电话告知中国质量认证中心广州分中心并同时向中国质量认证中心(北京)相关产品认证部提交变更申请。2)认证产品所依据标准产生变化,如标准换版;如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请或完成换版,暂停证书3个月。4.因质量问题而造成停证1)国抽、省抽不合格,暂停不合格产品对应证书3个月2)监督检查(含特殊检查)不通过,包括整改超期,暂停全部或部分证书3个月3)监督抽样检测不通过,按监督抽样方案规定暂停相应证书3个月。5.未在规定期限内接受认证机构安排的各种检查检测,如监督检查、监督抽样检测、市场抽样等,或未按规定要求送样的,暂停证书3个月。6.因滥用证书或标志,如买卖、涂改、伪造证书,加施认证标志的产品型号规格与证书不一致;暂停证书3个月。7.因未按收费通知单要求交纳认证、检查或检测费用,如超期、费用不足等暂停申请人全部证书12个月。二.申请注销:由持证人(证书上的申请人)申请注销的流程:1)持证人登录中国质量认证中心网页,进入“下载专区”,下载《暂停、注销认证证书申请书》。根据《暂停、注销认证证书申请书》中内容的要求,填写完整相关的内容,提交盖申请人公章的《暂停、注销认证证书申请书》原件1份,《暂停、注销认证证书申请书》表要盖申请人的公章,不能盖生产厂的公章。申请人、生产厂的信息请核对要申请注销证书的内容。2)同时,工厂应提供收费单和付款凭证的复印件证明申请注销证书已交纳完年金。3)工厂请将盖申请人公章的《暂停、注销认证证书申请书》原件1份和证书的中英文原件一起快递至中国质量认证中心广州分中心检查部。特别注意:不受理超过暂停期限的注销申请,由于质量存在问题(如工厂检查不通过、抽样检测不合格、国、地抽不合格等)被暂停证书的,证书暂停后不受理持证人申请注销相应证书全部或部分型号规格。三.认证证书的撤销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撤销证书。1)在认证证书暂停期限届满,认证委托人(持证人)未提出认证证书恢复申请、未采取整改措施或者整改后仍不合格的2)获证产品的关键元器件、规格和型号,以及涉及整机安全或者电磁兼容的设计、结构、工艺及重要材料/原材料生产企业等发生变更,导致产品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3)认证机构的跟踪检查结果证明工厂质量保证能力存在严重缺陷的。4)认证委托人(持证人)提供虚假样品,获证产品与型式试验样品不一致的。5)认证委托人(持证人)/相关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国家级或省级监督抽查结果证明产品出现严重缺陷、产品安全检测项目不合格或一致性存在严重问题的;6)获证产品出现缺陷而导致质量安全事故的;相关信息视情况撤销相关证书7)对由于1.5、1.6条款被暂停认证证书后,仍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监督抽样检测,或仍不配合在市场或销售场所抽取样品进行检测的;8)认证委托人(持证人)/相关方未按规定使用认证证书、认证标志,出租、出借或者转让认证证书、认证标志,情节严重的;如采用弄虚作假、欺骗、贿赂等手段获取认证证书或证书有效性的;9)认证委托人(持证人)/相关方存在直接影响认证结果有效性的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10)其他应撤销认证证书的情形(如违反认证实施规则中的特殊要求等)四.认证证书的恢复工厂需要提供的恢复申请资料1)持证人登录中国质量认证中心网页,进入“下载专区”,下载《认证证书恢复申请表》。根据《认证证书恢复申请表》中内容的要求,填写完整相关的内容,提交盖申请人公章的恢复申请表原件2份(1份交北京产品处,1份分中心归档。对应不同申请人、不同产品处的暂停证书要分别提交恢复申请表原件。例如多个申请人的要分别提交恢复申请表原件,特别对应工厂界定编码0101,0301;0304,0201的暂停证书要分别提交恢复申请表原件,恢复申请表要盖申请人的公章,不能盖生产厂的公章。申请人、生产厂的信息请核对要恢复证书的内容)2)暂停通知书复印件1份。3)整改资料复印件1份。整改资料根据暂停原因的不同而略有区别,具体如下:A)暂停原因:国家级或省级监督抽查结果证明产品存在不合格。暂停原因:地方(省级以下部门)质量监督抽查结果不符合产品认证实施规则要求并经认证机构确认。整改资料要求如下:国抽、省抽不合格报告复印件1份、抽样不合格通知书复印件1份、国抽、省抽不合格产品的检测合格报告复印件1份。针对抽样不合格条款的纠正措施,国抽、省抽不合格批次产品的整改意见。B)暂停原因:抽样检测不合格。整改资料要求如下:抽样不合格报告复印件1份,针对抽样不合格条款的纠正措施,抽样不合格批次产品的整改意见。C)暂停原因:工厂监督检查不通过、工厂检查有严重不符合项(如产品一致性存在问题等)或工厂检查不符合项报告没有在规定的期限内采取纠正措施报检查组验证并有效。整改资料要求如下:不符合报告、纠正措施相关资料复印件1份,不符合报告、纠正措施相关资料请一一对应。D)暂停原因:工厂不能在规定的时间内将样品送达检测机构的。暂停原因: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抽到抽样检测样品。整改资料要求如下:无。E)暂停原因:逾期未交纳认证费用的。整改资料要求如下:交纳认证费用的单据复印件1份。F)暂停原因:生产厂未能在规定的期限内接受监督检查。整改资料要求如下:无。G)暂停原因:对于OEM/ODM的情况,生产厂书面声明某持证人的产品已停止生产,致使该持证人所持有的证书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监督的。整改资料要求如下:持证人提供有效的ODM/OEM协议复印件1份。H)暂停原因:认证委托人(持证人)/相关方未按规定使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视情节需要开展调查的。整改资料要求如下:未按规定使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纠正措施相关资料。I)暂停原因:不接受或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接受国家有关部门未事先通知的监督检查或监督抽样检测。暂停原因:生产厂不接受CQC未事先通知的监督检查或监督抽样检测。整改资料要求如下:无。J)暂停原因:认证委托人(持证人)/相关方不配合国家有关部门或认证机构依据CCC/CQC认证实施规则在市场或销售场所抽取样品进行检测的。整改资料要求如下:无。K)暂停原因:由于生产的季节性、按订单生产等原因,认证委托人(持证人)申请暂停认证证书的。整改资料要求如下:无。认证证书恢复的注意事项1)持证人须在认证证书暂停期限内提出恢复申请。未在暂停期限内申请恢复的,视为持证人自愿放弃恢复申请,将对相应的证书予以撤销。持证人在暂停期限内提出恢复证书申请的,应在恢复申请截止日期以后的3个月内完成并将证书恢复为有效状态,逾期将撤消相应证书。例:企业收到暂停证书通知的签发日期为2009年2月1日,暂停期限为3个月。则企业在2009年5月1日前未提交恢复申请或恢复申请因不符合要求未被受理,或者虽然提交了恢复和/或变更申请,但在2009年8月1日前证书未成为有效状态;则相应认证证书均会撤销。2)暂停后恢复涉及变更情况的处理A)持证人证书暂停后为恢复证书而需先进行变更申请的(如关键件变更等),则持证人先向产品认证部申请变更,得到CQC/18流程0101.05《变更批准书》后,在证书暂停期限内申请恢复。未在暂停期限内申请恢复的,则撤销相应证书。B)如果只通过变更申请就可以消除暂停原因(如标准换版、工厂搬迁、证书信息变更等)的,以及由于持证人申请暂停、未按期交纳认证费用被暂停证书后需要变更的,持证人在证书暂停期限内直接向产品认证部申请变更,逾期将撤消相应证书;若持证人在暂停期限内提出变更证书申请的,应在恢复(变更)申请截止日期以后的3个月内完成并将证书恢复为有效状态,逾期将撤消相应证书。变更证书生效之日起,原CQC/05流程0101.08暂停认证证书通知》自动废止,并不再发放CQC/05流程0301;0304.04《恢复认证证书通知》。C)除以上A)和B)情况外,持证人需向产品认证部提出新申请,原则上按新申请处理。企业原有证书,在超过暂停期限后将按有关规定予以撤销。3)工厂请将1)盖申请人公章的恢复申请表原件2份。2)暂停通知书复印件1份。3)整改资料复印件1份。邮寄或快递至中国质量认证中心广州分中心检查部。附件1联络方式1.广州分中心联络方式1.1)邮件到达、上寄,报告评价进度查询:020-851900001.2)技术咨询传真:020-85190040;邮箱fengjian@cqc.com.cn推荐采用电子邮件方式1.3)交费查询:020-85190011;传真:020-85190070;邮箱liuyuting@cqc.com.cn1.4)邮寄地址:广州市天河区林和西路161号中泰国际广场A塔22楼(或B塔34楼)检查部邮政编码:510620收件单位:中国质量认证中心广州分中心检查部收件人:荆美庆2.中国质量认证中心(北京)各产品认证部联系电话查询地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