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第三章第三章第三章供電方式與工程供電方式與工程供電方式與工程供電方式與工程第三十三條低壓供電之電焊機,本公司係以專用變壓器或動力專用線路以220伏以上電壓供電。電燈用戶擅自接用電焊機者,本公司為確保供電品質維護公眾用電權益,得依本規則第四十條第三款規定停止供電。第三十四條(刪除)第三十五條本規則第十七條第三款第(一)目所稱「以兩回線經常供電」,係指以69,000伏或161,000伏供電者,採兩回線併聯供電;以11,400伏或22,800伏供電者,兩回線平時不得併聯(即用戶負載分為兩部分分別受電,該兩部分平時不得併聯),惟其中一回線電源故障時,該回線負載用戶得自行切換由另一回線供電。第三十六條本規則第十七條第三款第(四)目所稱重點網路及一、二次選擇系統,說明如次:一、重點網路係以兩路或兩路以上之電源,饋供於二次側經常併聯之變壓器的一種供電方式,當其中一路電源故障時,可藉二次側特殊設計之防止逆送電力網路保護設備,自動將故障電源隔離,維持正常電源繼續供電,使用電設備不會受到影響。二、一次選擇系統係受電變壓器先經過一組具有自動選擇電源之兩路開關而組成,其中一路為經常電源,一路為備用電源,當經常電源故障時,選擇開關能在極短之時間內自動將負載切換到備用電源上,使用電設備僅有瞬間停電現象之供電方式。三、二次選擇系統係用電設備由兩組不同變壓器之二次側經過一組選擇開關組合而成,一為經常一為備用,當經常電源故障時,二次自動選擇開關可在極短時間內,將負載切換到備用電源上,使用電設備僅在切換期間有短暫停電現象之供電方式。第三十七條本規則第十九條規定以外器具,其裝置契約容量之入力千伏安數,依下列規定計算:一、高週波機按最大入力千伏安作為計算標準,每一入力千伏安按0.7瓩計算。二、每戶申請設置雙投開關控制二具以上不能同時使用之用電器具,經本公司檢驗屬實並封印後,可按其控制之較大一邊之器具合計容量作為契約容量。三、電氣爐之容量按其專用變壓器之千伏安數計算,變壓器容量兼具風冷式與自冷式者,按風冷式計算。第三十八條本規則第二十二條第五款第(二)目規定特高壓用戶以地下電纜引接時之責任分界點,係指地下管線由用戶自備者而言;所稱變電所係指本公司之供電變電所。特高壓用戶因技術上需要,須以地下管線供電時,用戶如選擇依本規則第六十八條第二項規定繳付線路補助費由本公司施設,其責任分界點為用戶變電所空斷開關與電纜終端匣連接處之端子。第三十九條用戶用電設備屬於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依本規則第二十四條規定,交由依法登記執業之電機技師或相關專業技師辦理設計及監造。一、契約容量在100瓩以上,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一)22,000伏特以上電壓之電力設備。(二)變壓器容量合計超過500KVA。(三)22,000伏特電壓供電地區,供電電壓為220/380伏特。(四)電力設備或連接負載有影響本公司供電品質之虞,包括電氣爐(電弧爐、電阻爐、感應爐或其他電氣爐)、電焊機或軋鋼馬達設備。(五)用電場所有易爆性塵埃或易燃性物質,包括屋內線路裝置規則規定之第一類及第二類塵埃處所或製造儲存危險物料處所。(六)公共場所或其他因用電性質特殊用戶,如發生停電將導致嚴重損害或引起危險,包括旅運航空站、旅運海港、車站、自來水廠、交通號誌、旅館、餐館、百貨公司、醫院、學校、機關、劇院或其他娛樂場所。二、6層以上之建築物用電設備。第四十條依本規則第二十七條規定,用戶申請新增設或變更用電,經本公司檢驗不合格而須複驗,或既設用戶申請檢驗使用中之用電裝置時,本公司計收複驗費標準如下:一、新設用電複驗或既設用戶申請檢驗種類單位金額包燈每戶110元10A以下每戶110元50A以下每戶280元低壓超出50A,每超出50A每戶加139元10A以下每戶559元電燈表燈高壓超出10A,每超出10A每戶加280元10馬力以下每戶170元低壓超出10馬力,每超出10馬力每戶加79元100馬力以下每戶340元電力高壓超過100馬力,每超出100馬力每戶加170元二、增設用電或變更用電複驗種類說明包燈每次按上表價格計收低壓每25燈折算10A,每戶每次按上表價格計收電燈表燈高壓300燈以下,每25燈折算10A,每戶每次照低壓內線設備複驗費計收。超過300燈時,每600燈折算10A,每戶每次照高壓內線設備複驗費計收低壓增設或增加容量在100馬力以下者,每戶每次按上表價格計收電力高壓增設或增加容量,在100馬力以下者,每戶每次照低壓內線設備複驗費計收。超過100馬力時,每戶每次照高壓內線設備複驗費計收前項內線設備複驗費,如每戶計得總和超出1,699元時,得按實耗工料費收取,但不得少於1,699元。表燈用戶增設小型器具時,複驗費應以器具本身實際安培數之總和按內線設備複驗費規定計收。第四十一條(刪除)第四十二條(刪除)第四十三條檢驗送電後電度表接線箱依本規則第三十一條規定,由本公司負責維護,但因用戶用電變更致須更換時,由用戶負責更換置備。第四十四條用戶對本公司裝置供其使用之電度表,未依本規則第三十一條規定負善良保管之責,致電度表遺失或損壞者,依下列規定賠償:一、技術上可修復時,由本公司修理,並依本公司電表零件更換計算標準賠償(如附表一)。二、遺失或技術上無法修復時,依本公司電表賠償單價表賠償(如附表二)。第四十五條本規則第三十三條第二項所稱電度表經評定檢查結果確有不合格情形者,倘其失準或故障日期無法判定時,概按下列規定重新核算電費:一、瓦時及乏時計:(一)電度表轉慢(檢查公差為負)時:依發現轉慢月份之抄見度數,按誤差比例修正當月份電度並重新核算電費。(二)電度表轉快(檢查公差為正)時:按誤差比例修正最近一年之電度並重新核算電費後將溢收電費退還用戶。(三)電度表潛動電度表在額定頻率及在額定電壓之110﹪下,如無電流通過電流線圈,20分鐘內電度表轉盤轉動1週以上、電子式電度表有1個以上之脈波輸出,按誤差比例修正最近一年電度並重新核算電費將溢收電費退還用戶。(四)兼有上述轉快或轉慢及潛動兩種情形者,應合併計算修正一年電度,惟修正後大於其電度表抄見度數者,該月份按抄見值計算。二、瓦時需量計:(一)瓦時部分:依照前款辦理。(二)需量部分:1.檢查公差或器差為負值時:按發現月份之抄見最高需量,按誤差比例修正當月份用電最高需量。2.檢查公差或器差為正值時:按誤差比例修正最近一年每月抄見之最高需量。三、依第一款第(二)~(四)目及第二款第(二)目第2小目規定修正最近一年電度或最高需量,如其中有某月份用電度數為零度或最高需量為零時,則該月份以前用電度數或最高需量免予修正。另如該電度表換裝尚未滿一年者,應照實際裝用期間修正電度或最高需量。四、電度表轉快或潛動,經修正電度後,用電度數不及底度之月份,仍按底度計費。第四十六條表制用戶因其用電線路或設備不良或裝置不當所發生之損耗,應由用戶自行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