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货物贸易项下外债登记管理问题解答(第一期)1、什么是货物贸易项下外债?答:货物贸易项下外债包括出口预收货款和进口延期付款。出口预收货款指出口货物合同约定收汇日期早于合同约定出口日期或实际收汇日期早于实际出口报关日期的收汇;进口延期付款指进口货物货到付款项下合同约定付汇日期晚于合同约定进口日期90天以上(不含)的或实际付汇日期晚于实际进口报关日期90天以上(不含)的付汇。2、企业如何办理出口预收货款登记?企业应通过互联网或前往所在地外汇局登陆国家外汇管理局网上服务平台()进行登记。登陆后在左上角“类型”选择“企业”,然后在“企业代码”栏输入本企业的组织机构代码,在“密码”栏输入密码,初始密码统一为“12345678”。登陆后应及时修改密码。详细操作内容可从网上服务平台下载操作手册。3、企业输入后,为什么打不开网页?打不开网页的主要原因是域名解释有一段时间开销,尤其是内网建立了DNS服务的企业。若出现这种情况,可直接输入IP地址:。4、企业输入组织机构代码和初始密码后,为什么提示无此企业代码的信息?一是企业必须确保已经在所在地外汇局完成了出口收汇核销的登记备案,二是要在登陆界面的机构“类型”中栏选择“企业”。因为外汇局网上服务平台对银行、企业、外汇局、证券机构等开放,必须区分性质登录。5、企业是否应该到所在地外汇局逐笔办理预收货款登记手续?需要提交哪些书面资料?企业办理预收货款登记可以不到外汇局,而直接通过互联网办理。登记环节无需向外汇局提供书面资料。6、企业非贸易项下预收款是否需要办理预收货款登记手续?本次要求登记的预收货款仅指货物贸易项下,不包括非贸易项下的预收货款。7、7月14日之前签约的预收货款合同,在7月14日后收到预收货款,是否需要办理预收货款登记?其中,登记日期该写什么时间?应该办理预收货款登记。登记日期为企业实际登记的日期。8、企业在7月14日前收到的预收货款是否需要进行登记?不需要。9、预收货款合同计划收回的预收货款金额与实际收回的预收货款金额不一致,在提款登记时,应登记合同预定的预收货款金额还是实际收到的预收货款金额?应登记实际收到的预收货款金额。10、企业办理提款登记后,为什么不能查询已登记提款信息?在试点阶段,外汇局未做日结处理,所以只能在登记界面查询所登记的信息。待系统日结处理后,便可查询。正式运行后,每日日结;试运行阶段,只在向海关交换数据的当天做日结。注意:做完日结的登记,不能再修改和删除了。11、进行预收货款登记时,由于预收货款资金仍存放在企业待核查账户中,因此不能获得水单号,企业该怎么录入?企业资金入帐后,只要进行国际收支申报,就会有相应的水单号,就可以凭此水单号办理提款登记。12、企业预收货款登记后,对应收到的预收货款是否能马上使用?若不能,应过多长时间才能使用?收到预收货款后,企业应进行提款登记。提款登记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预收货款项下可收汇额信息将传送到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系统。企业和银行按《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办法》等规定,进行联网核查后,即可从出口收汇待核查账户中结汇或划出外汇。13、货物贸易项下外债的登记是否影响外商投资企业“投注差”外债的登记?答:货物贸易项下外债的登记是单独的外债管理、统计,与外商投资企业其他类型的外债之间不存在互相影响的问题。14、由于企业收到出口报关单的日期较晚,一般要超过30天,因此要求15个工作日内就注销登记的预收货款,难度较大,该怎么办?用于办理预收货款注销的报关单指电子关单。电子关单由海关在结关后第二个工作日传送给电子口岸,即可用于办理预收货款注销手续。15、有的企业在核查系统中查到的预收货款额度为什么是0?外汇局根据该企业2007年6月至2008年5月的出口收汇额的5%计算出该企业在政策过渡期内的预收货款初始值(B)。同时,外汇局根据企业2008年1至6月期间的出口未核销(以及企业2007年12月31日前出口的远期收汇备案情况)和收汇未核销情况,轧差计算该企业的出口可收汇额初始数据(A)。如果该企业的A≥0,则A计入核查系统的“关单可收汇”额的“其他”栏目下,B计入预收货款可收汇额栏目下。如果该企业的A0,则需计算A+B的值(此时A为负值):如果A+B0,则A+B的结果计入核查系统的预收货款栏目下;如果A+B0,则联网核查系统中的关单可收汇额的“其他”栏目和预收货款可收汇额均为0。换一种理解方式,当A为正数时,说明该企业存在出口未收汇净额,则当前可用出口可收汇额初始值为A;当A为负数时,说明该企业存在收汇未出口净额,即该企业上半年收到的预收货款已经过多。16、保税区内的企业是否要办理预收货款登记?保税区内的所有企业,如果有预收货款的,均应办理预收货款登记。17、企业从网上服务平台查询到的预收货款额度与核查系统中的额度为什么不一致?外汇局网上服务平台上的“预收货款控制规模”是按企业前12个月的出口收汇总额的10%计算出来的参考值。电子口岸核查系统中显示的预收货款可收汇额,是企业当前可用的预收货款实际控制规模。18、延期付款登记规定是否适用于海外代付?延期付款规定适用于除信用证以外的其他所有结算方式下的对外付汇。海外代付作为一种融资方式,可在TT、托收、信用证下办理,银行已代进口商完成对外付款,境外出口商实际已办理即期收汇,境内进口商只需在融资到期时偿还境内银行外汇贷款,因此只存在境内银行对外负债或境内进口商对境内银行的负债问题,因此企业不需办理延期付款登记。19、贸易外债登记的适用范围是什么?在境内注册的企业,其从事一般贸易、加工贸易,或转口贸易、保税货物贸易等其他特殊方式贸易时发生的预收货款或延期付款,无论企业注册地是否在特殊经济区域,无论货物是否进出关,无论出口收入是否纳入联网核查,均要办理贸易项下外债登记。(完)货物出口后退运的核销问题一、货物出口后,因故需要退运的,可在海关办理退运手续。退运后可凭海关的退运报关单到外汇局办理手续:1、如果此单尚未核销,则凭退运的进口报关单和核销单,由外汇局注销此核销单编号2、如果此单已核销,则凭退运的进口报关单和核销单退税联,由外汇局先修正已核销状况,再进行注销。二、退赔外汇的支付外汇局按下列情况审核退赔外汇的真实性,冲减相应的出口核销实绩并出具《已冲减出口收汇核销证明》1、已出口报关且已办理核销的,外汇局凭以下有效单证进行审核:出口合同、退赔协议及有关证明材料、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联)、外汇局要求的其他材料2、已交单未办理核销的,外汇局凭外汇指定银行结汇水单及上述第1点所列交易所进行审核3、已报关未交单的,外汇局凭第1点及以下有效单据进行审核:出口货物报关单、商业发票、汇票副本、银行水单4、出口货物未报关但已预收全部或部分货款或因故终止合同,出口单位支付退赔外汇的,外汇局凭出口合同正本、终止招待合同证明、银行水单、进口方付款通知进行审核。银行水单、理赔协议及《已冲减出口收汇核销证明》为出口单位办理出口退赔外汇的售付汇。遗失核销单的处理程序遗失核销单有以下两种情况:1、没有报关出口的空白核销单遗失后,公司应该当在一个工作日内在“中国电子口岸出口收汇系统”进行挂失。2、对于已经报关但是没有办理核销手续的核销单遗失后,出口单位应当凭核销单以外的其他核销凭证(报关单,场站收据副本等)向所在地外汇局提出核销单退税联挂失及补办申请。3、对于已报关已办理核销手续的核销单遗失后,出口单位应当凭税务部门签发的退税状况证明向外汇局提出未退税联挂失、补办申请。在挂失以后我们应该会拿到外汇局签发的“出口收汇核销单退税专用联补办证明”。如何办理进口付汇核销业务一、进口付汇核销监管部门的职责(一)整理银行报送的进口付汇核销单,录入有关数据。一般要求隔日录入完毕并按付汇日期将核销单归档。对有问题的核销单及时与银行联系改正。待国际收支统计申报2.0版软件稳定运行之后,进口付汇核销单数据直接从该软件系统中提取,取消手工录入工作。(二)审查进口单位的进口到货报审和未到货报审,并在三个工作日内将报审表录入计算机。审查三项内容:1、进口单位在报审表上填写的内容与所附单据的内容是否一致无误;2、审核付汇单证与报关单内容是否一致;3、手工操作时审核进口单位提供的报关单表面是否与海关的要求一致,即是否有防伪标签、海关编号,是否有清晰的海关验讫章等;使用报关单核查系统后用计算机核查报关单的真伪。经审核无误,即在报审表和报关单上加盖报审章,将报关单和报审表(第一联)归档存放,将报审表(第二联)的内容录入计算机;如第一项有问题,则请进口单位更正报审表的内容后再报审;如第二项、第三项有问题,以及报关单属于按规定应办理二次核对的范围之内,则留存有关报关单进行二次核对,经鉴别结果为真实者即将报关单退还进口单位留存,经证实存在问题的即按有关规定移交外汇检查部门处理。(三)进口付汇备案表审核及签发进口付汇备案表是针对一些核销方式较特殊、银行资金风险较大及逃套汇发生频率较高的进口付汇,如远期信用证、异地付汇、转口贸易、预付款等所采用的一种事前登记、初审办法。办理备案表表明外汇局已对上述付汇进行了重点跟踪、登记,并按期要求进口单位凭有关凭证向外汇局办理核销报审。二、进口付汇核销报审流程(一)进口付汇到货的数据报审1、概念进口付汇到货报审是进口单位根据《进口付汇核销监管暂行办法》的要求,按月将贸易付汇到货核销表及所附单证报送外汇局审查的业务过程和手续。2、业务审核单据根据《进口付汇核销监管暂行办法》规定,进口单位应当在有关货物进口报关后一个月内向外汇局办理核销报审手续。进口单位在办理到货报审手续时,须对应提供下列单据:(1)进口付汇核销单(如核销单上的结算方式为货到付款,则报关单号栏不得为空);(2)进口付汇备案表(如核销单付汇原因为正常付汇,企业可不提供该单据);(3)进口货物报关单正本(如核销单上的结算方式为货到付汇,企业可不提供该单据);(4)进口付汇到货核销表(一式两份,均为打印件并加盖公司章);(5)结汇水单及收帐通知单(如核销单付汇原因不为境外工程使用物资及转口贸易,企业可不提供该单据);(6)外汇局要求提供的其他凭证、文件。上述单据的内容必须真实、完整、清晰、准确。3、办理进口付汇报审业务手续:(1)进口单位须备齐上述单据,一并交外汇局进口核销业务人员初审。(2)初审人员对于未通过审核的单据,应在向企业报审人员明确不能报审的原因后退还进口单位。(3)初审结束后,经办人员签字并转交其他业务人员复核;(4)复核人员对于未通过审核的单据,应在向企业报审人员明确不能报审的原因后退还进口单位。(5)复核无误,则复核员签字并将企业报审的全部单据及IC卡留存并留下企业名称、联系电话、联系人。(6)外汇局将留存的报关单及企业IC卡通过报关单检查系统检验报关单的真伪。如无误,则将IC卡退进口单位,并在到货报审表和报关单上加盖已报审章;如报关单通不过检查,则将有关材料及情况转检查部门。(二)进口付汇备案手续进口付汇备案是外汇管理局依据有关法规要求企业在办理规定监督范围内付汇或开立信用证前向外汇局核销部门登记,外汇局凭以跟踪核销的事前备案业务。1、企业在办理下列付汇或开立信用证业务时,须办理备案手续:(1)开立90天以上(不含90天)的远期信用证;(2)信用证开立日期距最迟装运日期超过90天(不含90天);(3)办理90天以上(不含90天)承兑交单的承兑业务;(4)提单签发日期距付汇日期超过90天(不含90天)的付汇交单业务;(5)付汇日期距预计到货日期超过90天的预付货款;(6)超过合同总额的15%且超过等值10万美元的预付货款;(7)报关单签发日期距付汇日期超过90天(不含90天)的货到汇款业务;(8)境外工程使用物资采购的付款、开证业务;(9)转口贸易的付款、开证业务;(10)不在名录内企业付汇、开证业务;(11)受外汇局真实性审核进口单位名单内企业的付汇、开证业务;(12)经外汇局了解认为确系特殊情况,有必要重点跟踪付汇业务。企业在办理